第五章 公有閒置空間委託廠商評選模式建立
5.1 專家訪談
本研究取得10位相關人員訪談機會,分別為三位公部門人員、三位顧問公司 人員、三位專家學者、二位參與過相關案例廠商。訪談內容如下:
一. 國內已有為數不少之民間參與公有建設案例之推動與執行,在這些案例中有 那時是您覺得成功的?
公部門人員1:新竹巿竹蓮巿場,現在是全國管理最優等的巿場,主要在巿場 規劃上有別於一般二層樓巿場,一樓為服飾用品區,二樓為鮮 食肉品區,如此一來顧客就不會只有在一樓買完菜後離開,政 府要站在一個督導的立場,
專家學者 1: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暨營運;主要發展為停車場,
對於通勤者可以在此停車場停車,再轉搭火車往反南北,此地 方經濟價值非常的高,如果說沒有做委託規劃的話,不但是一 種浪費,對國家資源也是一種浪費,而且如果沒有經過委託規 劃執行很容易造成利益團體獨厚,當這些民間參與透過競標以 後,使得方案規劃更加透明化
公部門人員2:這就要看你如何去定義成功這一名詞的動機,普遍一般人來看
一家公司來經營一個閒置空間如果在它的經營期限內達到收 支平衡,可能就會認為它是成功的案例。但就政府部門來看,
他是否有達到預期的跟當地社區居民的互動以及所謂的社造 經營。若是由當地居民成了公司或是工作室來經營閒置空間,
可能它能達到良好的社區經營,但在財務上卻會是相當的吃 緊。此外相關的計畫在執行時間上不夠長在加上政治及相關的 法律層面搖擺不定,導致相關問題沒辦法解決。
顧問公司人員1:有一個案列,但他現階段還沒有完成,他未來規劃的方向是 海科館,它的前身是一個發電廠,這是一個很不錯的法想和規 法,因為他是老的建物,所以要有一些經費進入來修繕 顧問公司人員2:宜蘭的傳藝中心,就外人看是一個成功的案件,但在它們餐
飲的部份他們自己認為太商業化,但就是要有一些的商業化才 可以去補足藝文上的窺損,但整體看來是滿成功了。
二. 您認為委外成敗的重要關鍵為何?
公部門人員1:成功:就以新竹巿竹蓮巿場為例,除了有完善的規劃動線,還有 地理位子,周邊環境,以及相關配套措施。失敗,廠商是否有 對本案做完善的調查,是否對管理經營有所經驗3.廠商大多以 營利為目地,如果營收低於開銷當然也會影響。
專家學者 1:主要在於國家的政策,國家對於民間參與一方面要管一方面又 要放手,最難的是在既有的法律架構裡我們從防堵的心去管理 容易失敗。
公部門人員2:在地方政府呈報到文建會的閒置空間是相當的多,但主要的是 地方政府在意的是中央對計畫的補助款,還是要解決地方上的 閒置空間的問題。倘若地方政府要的僅是補助款,便會在一定 期限內任意找一家廠商來濫竽充數,這就會導致經營空間的失
敗。
顧問公司 1:共同的一個問題就是政策問題,再來就是公部門要參與,一定要有 完善的規劃,也要有足夠的資金才可以為持下去,資金有時是民 間負責有時是政府負責,但現在台灣大多都是由民間負責,以及 選到對的合夥的對像,。
三. 對閒置空間委外經營的看法?委外是否為最佳的方式?是否有想過應該由公部 門自己來經營?
公部門人員1:對閒置空間委外經營是很好的方式,對政府的負擔減會減輕很 多。如果是政府自行辨理,會因人員、預算的問題,就會沒有 辨法擴展在管理上也會受限,且對政府的負擔,像竹蓮巿場委 託民間經營,最近要調漲租金也不有人跑到,政府就站在監督 的角色。簡單的說就是收租金就可以了管理效率也會比較好,
專家學者 1:閒置空間的產生是政府有太大的權力,以致於在它們拿到資源 時之偏頗,因為國家進步的腳步太快中難免會發生浪費資源的 現像,還有立法委員及縣巿政府機關首長變動頻繁,以致於政 策不能接,且不同政黨也會有不同理念,也致於否定前面行政 首長的政策。
公部門人員2:文化業務在某種程度上委外是沒問題,但須先考量其前提,也 就是所謂的文化的責任跟義務是什麼,再來進行委外的動作,
才會好點。也就是說一個閒置空間在委外前必須先考慮將其定 義為營利或非營利為目的,若是以非營利為目地的藝文中心政 府相關部門需要先擬定相關措施,如果前提下沒辦法兼顧的情 況下,本人還是建議政府必須肩負起相關責任。
顧問公司 1:閒置空間要去任務化,去檢討他是否有存在的價值,如果它還有 任務在,因為現在有很多閒置空間放在那邊沒有人感承認它是
閒置的,又要用原來的目標去把牽起來,但沒有完善的規劃,
使用最後變成掛羊頭賣狗肉。
顧問公司 2:政府有時在推動公有建設時這件事,政府都沒有考慮到試不試合 委託民間經營,就直接招顧問標,政府就自覺的可以的,但沒 有設想好規劃好,有一些環節應該是總合考量,或事先尋問一 些比較有經驗的顧問公司,做完善的規劃。
四. 如何訂定委託經營期限?
公部門人員1:現在法律規定9、10年就要終止,為了不讓得標廠商一次經營年 限過長,所以訂定了一期三年,可以連續約二次,這樣就會到達法 律規定的9年。
專家學者 1:目前得知有五年甚至是五十年的。本人也無從得知訂定標準。
公部門人員2:一個委託案一定會經過可行性評估再來訂出相關的經營期限,
但還是會牽涉到許多現實的狀況下去訂定期限,例如說閒置空 間周邊還是會有私人財產,那在承租上的期限便會引響到委託 經營的期限。
顧問公司 1:這是沒有標準答案的,一定要看投入的成本如何,而且可以數 學是這樣算的,但實務上確不是。應該應案而異。
五. 地方首長為兌現競選時之承諾,不考慮公有設施之使用性、需求性及後續維 護管理費用,導致設施完成後使用率偏低或完全閒置情形,政府是否有"機 制"讓這種情形不再重覆發生?
公部門人員1:主要多考慮當地是否有這個需求,如果真的變成閒置空間,那委託 民間經營的彈性要大一些,不要只有固定的方案可行,不然還是 會達不到活化的目地。
專家學者 1:現在國家應由經建會做出國家中、長發展藍圖,在輚由縣巿府 建設科執行,不過此法卻會變的非常官樣做法,但現在該做的
是公部門與學界或民間團體成立一個超然的監督機制。
公部門人員2:這是一個政治作為和體制的缺失,並不會因為政黨輪替有所改 變,應該去改變政策上的問題,針對這個問題不只只有在公有 閒置空間上,而是去想什麼樣的公有設施可以和民眾相結合,
或原本的公有設施就是一個大家耳熟能詳具有歷史性有意義 的地方,應該去考慮相關法律的鬆綁,及相關營運機制的配 合,讓這些空間不要因為時空的變遷,而衰敗下去,而不要把 很多沒有辨法去整理或是舊的空間再投入更多的成本,這樣只 是浪費公堂。
六. 委託廠商未積極營運管理,致使有低度利用或閒置未使用之情形,政府是否 有"監督機制"?
公部門人員1:主要是依照合約書辨理查核,只要不違背法律合約都不會去介 入干涉。
專家學者 1:主辨單位在合當中確實有設立監督機制,但因國人風俗民情,
卻形同虛設。
顧問公司 1:有沒有真正去落實監督機制,在我看到少部份有啦,但大部份 是沒有的,尤其不是依據促參與辨的,大部份都不會去了時。
但如果依合約的話,就要看公部門是否有真正落實。
七. 間置空間就只能當做藝術村模式或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嗎?( 台東延平鄉桃源 社區發展協會以「家」為出發點,將社區內的閒置空間再利用,集會所、部落廚 房、部落客廳及祭祀廣場相繼落成,成為社區民眾聚會)
公部門人員2:如觀光工廠,如產業的廠房外移的,這些類行的閒置空間也是 可以整理成為新的形式,但如果這個閒置空間是沒有歷史的意 義或文化上的價值,對當地社區的人民,是沒有人想走進使 用,就會建議考慮都巿更新。
顧問公司 1:依週邊的需求來評估做定位,再引進民間資源創意的加以修 繕,成為地方特色文化,不要直接就定位閒置空間未來的使用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