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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開發運模式

第三章 民間參與及合作模式之探討

3.2 民間參與政府採購相關法規與制度之探討

3.2.2 民間參與開發運模式

在民間參與公有建設甄審作業參考手冊中,政府為獎勵民間投資公有建設,

引進民間資金及借重民間企業經營效率,以達到加速公有建設之興建,並減輕政 府財政負擔,在民國83年起陸續通過施行「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開 放發電業作業要點」、「獎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等法令。

並於民國89年佈施行「促進民間參與公有建設法」。

(1) 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 府。

此即為所謂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例如「民間參與高速公 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計畫,即屬於BOT案的類型。一般之程序為政 府先進行前導性研究後,以公開發包方式將公有建設之規劃或設計、建造均 交由民間辦理,並由政府以特許權(franchise)方式給予民間機構營運一特定 期間後,再將所有權移轉給政府。BOT案參與者十分眾多,除政府及特許公 司外,可能包括貸款銀行、保險公司、承包商、經營管理公司及財務顧問等。

有關BOT計畫之合約關係如圖3-3所示。

圖3-3 BOT 計畫合約關係圖

BOT案具有先期投資成本高、回收期間長、相關風險高、政府與民間機 構需長期廣泛合作及採用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ing)等特點,也因此遭遇到 不少問題,如政府與民間機構彼此信任不足、立場不同、經驗欠缺、關係人

(參與者)眾多整合不易、營運期間太長、風險不易評估,以致不易尋求銀 行團支持等。

(2)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

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此方式即為無償BTO(Build-Transfer-Operate),與BOT類似,主要差別 在於所有權轉移之時間點提前至新建完工後。

(3)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

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此方式即為有償BTO(Build-Transfer-Operate),優點是政府可以依據其 規劃目標及原則,作整體之開發,缺點則是政府需負擔資金之壓力,適用於 計畫本身自償性不足或其風險性可能較高之情況。

(4) 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

政府機構

專案特許公司 特許權合約

股東/投資人 股東協議

財務顧問

政府/銀行

委付帳戶協定

興建合約 承包商

經營管理公司 營運管理合約

義務購買人 政府機構

貸款銀行

保險公司

購買合約

貸款合約

保險合約

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此方式即為ROT(Refurbish-Operate-Transfer),係透過契約方式,由民 間機構增修現有公有設施,並取得一定期間之營運特許權。此類計畫通常適 用於投資金額少,興建期短,風險較小的情況。

(5) 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 政府。

此即為OT (Operate-Transfer)方式,政府興建完成後,以特許方式委由 民間機構經營。俟經營期滿後,將營運權交還政府,由政府另行尋找適當廠 商,以進行新回合營運合約。

OT模式主要優點在於借助民間之經營效率,避免政府經營不善、產生虧 損或效率低落的狀況。

(6) 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 三人營運。

此即BOO(Build-Operate-Own)方式,係由民間依據政府規劃,自行購 買土地興建,擁有所有權,並經政府特許經營一特定期間。相較於BOT方式,

BOO有其優勢,主要原因在於1.營運期後,公有建設資產的移轉公有,將增加 專案計畫的複雜性;2.政府可能無意願、無能力或無適當的組織架構,接收公 有建設營運;3.公有建設接收後,營運將需要再投入資金以從事資產的汰舊更 新;4.營運期滿後直接於資本市場出售股份,資產價值可獲得公平的評價,較 易吸引外資參與公有建設的投資。換言之,BOO方式從規劃、細部設計、施 工新建、營運、資產所有及資金籌措均由民間參與,近於完全民營之狀況。

(7) 其他民間機構參與公有建設方式,除上述民間機構之參與方式外,尚有其他 數種模式:

A、 BT(Build-Transfer;新建-移轉)

由政府委託民間新建政府核定之計畫,並於完工後由政府一次或分

年編列預算還款。此種方式之特色在於由民間承擔建造期間之風險,以 及政府可藉由還款期間之規劃,降低現金流量之壓力。

B、 BTL(Build-Transfer-Livery;新建-移轉-出租)

民間機構新建完成後,直接移轉給政府,再由政府出租給他人使用。

BTL模式之優點在於政府可依其規劃目標及原則,作整體的開發,缺點則 是政府須負擔龐大資金與承受不確定風險。

C、 BLT(Build-Livery-Transfer;新建-出租-移轉)

BLT模式與BTL模式之主要差異在於BTL先轉移,而BLT則是民間機 構新建完成後,政府出租給該民間機構營運一特定期間,期滿後再將產 權及營運權移轉給政府。對政府來說,優點是可降低資金及營運風險的 壓力,缺點則是新建完畢後,只能出租給該民間機構經營,且依民法規 定,出租契約最高年限為二十年,利潤可能不足以吸引民間企業參與計 畫。

D、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

與BOT之差異在於民間機構擁有所有權,之後於特許營運一段期間 後,再轉移給政府。

E、 BOTOT(Build-Operate-Transfer-Operate-Transfer)

BOTOT亦即BOT + OT,亦即第一階段BOT模式完成後,再進行第二 階段之OT。

F、 BTS(Build-Transfer-Sell;新建-移轉-出售)

民間興建後,移轉給政府,再由政府出售給其他業者。例如,工業 局即是以此方式,進行彰濱、雲林、斗六、宜蘭及和平等工業區的開發 計畫。

有關BOT及其各種衍生模式,如圖10-2所示。而公私立部門在各種民間參 與模式之分工,從整體規劃、細部設計、施工新建、營運、資產所有權及資

金籌措等工作,在不同模式下各有不同。以傳統分包、統包、超統包、BT、

BTO及OT等模式,政府均可能面臨資金籌措之壓力。此外,期初整體規劃方 面亦可能需由政府出資負責完成。

圖3-3 BOT 模式衍生類型

資料來源:林岳聖,2005,民間參與公有閒置空間開發財務評估類神經網路 之運用

就目前公有閒置空間開發模式雖然有上述各種開發模式,較常被運用到 的為BOT、ROT、OT,但大部分公有閒置空間開發模式既有之建築皆屬古蹟 亦或者是僅需修復或增建之建築量體,顯少有大面積全新建築之開發案,與 檯面上的大型案例相較,數量佔絕對優勢的小型閒置空間,則仍多未受到應 有的重視。事實上,到處可見的舊警察局、街庄役所、民宅或宿舍,反而與 昔時民眾的生活更為貼近,就某些考量而論,如長期經營經濟風險的降低或 促進一般民眾的參與可能性,規模尺度較小的「閒置空間」,或許更適宜成 為當前摸索階段的操作對象。而ROT的模式比較適合來做為其合作平台,此 舉不但可以減少公有閒置空間投資在財政上之負擔,亦可提升社會的文化或 藝術內涵,對於社區意識的凝聚、城鄉環境的改造、空間資源的有效利用、

鄉土教育的推動、地方產業經濟的促進等,亦有直接或間接的助益。

BOT BOOT

BOO BOTO’T

BT BTO

BTS BTL

BLT

OT

R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