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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築工程發包管理策略調查分析

4.4 發包管理策略之問卷調查成果分析

4.4.4 專家訪談分析

本研究除文獻蒐集、個案實例分析探討及對參與建築工程興建之專案人員進行問卷 調查之外,並進行實際參與建築工程興建的人員深度訪談,訪談時間約1 至2 小時。本 研究之邀請訪談對象共計6 位,每位受訪者均參與10個個案以上工程興建,並具有工程 豐富經驗,且於各公司擔任高階主管職務。其實際訪談對象有建設公司高階主管人員計 2 人,建築師事務所計2 人,營造廠高階主管人員計2 人。每位受訪者皆具有大專以上 學歷,故對於訪談問題之獨立思考程度較高,本研究較能得到客觀之結果。以下即為本 研究針對訪談議題與內容所做分類整理與歸納。

1. 專家基本資料分析如下:

0 5 10 15 20 25 30

111

112 (5) 職業

2. 專家訪談成果

(1) 建設公司採用統包制度或總包制度時,對建築工程發包之影響

A建設公司高協理表示國內建設公司較少﹝鮮少﹞採用統包制度,一般採總包制度 居多。統包制度可有效化解設計與施工對立或協調困難問題,採用總包制度可簡化工程 界面管理容易。

B營造廠楊副總表示國內建設公司未採用統包制度,一般以總包+指定分包制度居多 數。而總包制度可簡化工程界面管理容易﹝管理方便﹞,但業主無權﹝無法﹞選擇專業 廠商,常造成施工品質低於設計品質問題﹝不佳的問題﹞。

C營造陳副總表示國內建設公司未採用統包制度,通常採用總包+指定分包制度。一 般總包制度業主可減少人力及簡化工程界面管理容易。但業主常因無法選擇專業廠商,

而無法獲得較佳施工品質。而總包+指定分包制度,因行政發包﹝發包﹞作業程序繁雜

﹝複雜﹞,業主須增加人力。

D事務所方建築師表示總包制度可控制預算以及可期待「如期如質」的完成,唯選 擇優良的廠商成為總包是否成功的最重要關鍵。

E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楊建築師表示建設公司較少﹝鮮少﹞採用統包制度,而以總包+

指定分包制度居多數。總包制度之下,業主將工程交由總包商統籌﹝負責﹞管理,可簡 化工程界面,管理較為容易。因業主無權﹝無法﹞選擇專業廠商,常造成施工品質低於 設計品質的問題,且業主須花費更高的工程成本﹝更多之工程成本造價﹞。業主採用總 包+指定分包制度可選擇專業廠商,增加競爭性獲得較佳施工品質與降低成本。

F建設公司何協理表示國內建設公司一般將設計與施工分開獨立作業,而工程執行 上通常採用總包制度或總包+指定分包制度。總包制度業主可減少人力及管理容易。總

建設公司 33.3%

營造廠 建築師

33.3%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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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指定分包制度業主可選擇專業廠商,並分擔總包風險,以增加優良廠商投標意願,

而獲得較佳施工品質。

(2) 建築工程之專案團隊能力及人力對發包策略之影響

A建設公司高協理表示專業團隊能力經驗豐富及具有充沛人力時,可有效處理各項 工程界面及設計、施工問題,此時分包可切割較細以直接發包提高成本效益,否則應注 意分包計劃及執行階段的管理能力,不宜過度分包。

B營造廠楊副總表示專業團隊能力經驗豐富,且人力配置充沛﹝充足﹞條件下,業 主可有效處理各項工程界面﹝工程界面﹞及整合工作,並做適度分包,以縮短工期及易 於掌握品質﹝掌握品質﹞,更能有效提高成本效益。反之,應慎重評估專業團隊﹝分包﹞

的執行能力,否則不宜過度分包。

C營造陳副總表示專業團隊能力與人力在缺乏情況下,業主必須慎選總包商才能確 保工期及品質,但因工程未能適度分包﹝未能分包﹞,而無法提高成本效益。另專業團 隊能力與人力在充沛情況下,業主可有效處理工程界面,並適度分包以分擔總包風險,

增加優良廠商投標意願、易掌握品質及提高成本效益。

D事務所方建築師表示專業團隊可做出最重要的判斷與決定。

E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楊建築師表示專業團隊能力經驗豐富,可有效管理工程界面,

減少爭執,縮短工期及提高經濟效益。業主可將工程做適度分包,易於掌握品質。若在 人力配置充足條件下,可採較多專業分包,以增加施工作業面縮短工期,更能有效提高 成本效益。

F建設公司何協理表示建設公司應於工程專案成立時,先行評估專業團隊能力與人 力,專業團隊能力與人力在充足情況下,可做適度分包,以提高成本效益。若人力缺乏 情況下,則﹝反之﹞業主必須慎選﹝謹慎選定﹞總包商才能確保工期及品質。

(3) 建設公司之發包問題及決策考量因素

A建設公司高協理表示建設公司發包作業首重選定合適的廠商,其次為以合理價格 決標,前者能確保工期與品質目標,後者為管控成本預算。

B營造廠楊副總表示建設公司常依工程經驗、工程規模及特性、整合能力、技術能 力等因素,以選定合適的廠商。廠商標價於業主預算之下時,則採合理價格決標,以確 保工期與品質;標價於業主預算之上時,則採最低價格決標,以管控成本預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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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營造陳副總表示建設公司常因建築師之設計內容不明確,產生設計與施工界面糾 紛,導致變更設計,衍生增加成本。另外建設公司常以工程經驗、整合能力、技術能力 及財務能力等因素,來選定合適的總包商。且業主為控制預算時,常採最低價格決標。

D事務所方建築師表示人為的因素或公司的型態(營運策略等)常常影響選商上正 確的判斷。

E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楊建築師表示建設公司無專業人員或因專業團隊能力經驗不 足,無法做適度分包,業主必須詳細評估總包商之經驗、能力及服務,以確保工期、成 本及品質。業主常依工程規模及特性、技術能力等因素,邀請合格的廠商參與投標。決 標時,業主均以工期、成本及品質為主要考量因素,選定合適的廠商。

F建設公司何協理表示因建築師之設計內容不明確,導致變更設計多。建設公司常 以工程經驗、技術能力、服務及財務能力等因素,來選定總包商。若個案工期較短﹝短﹞

時,業主則採「合理標」選擇最適合之總包商,以期工期及品質獲得有效管控。

(4) 建設公司之建築工程採用何種發包模式所得整體效益較佳

A建設公司高協理表示總包+指定分包。總包負責統籌工地整合作業包括假設工程 與界面管理協調。指定分包可由業主選定專業施工廠商,可有效管控品質與成本,惟應 注意評估總包與指定分包的合作可行性,業主應避免雙邊對立或相互抵制的心態影響合 作關係。

B營造廠楊副總表示採總包+指定分包或總包+指定分包+專業分包。業主可選定專 業施工廠商,可有效管控工期、品質及成本。唯注意總包與指定分包的合作模式,以避 免雙邊對立及協調整合問題,而間接影響工程。另業主可委託廠商負工程管理包責任,

以縮短作業時間及減化人力,但廠商責任與風險較低,常造成業主後期增派人力因應。

C營造陳副總表示採總包+指定分包。業主可選定專業廠商,並將工程管理責任交由 總包商統籌﹝負責﹞管理,以簡化工程界面。業主能有效管控工期、品質及成本。但業 主必須考量指定分包商工程經驗及技術能力,以避免因協調整合問題,影響工期。

D事務所方建築師表示採用總包或總包+指定分包,各有利弊。一切視總包或分包 商的「質」。「質」包含公司背景文化、經營者的理想、經營理念,以及已完成之作品等 綜合性條件的具備。

E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楊建築師表示業主應依工程規模、屬性及特性、專業團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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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人力,做分析評估再決定採用發包之模式。業主無專業團隊人員時,必須慎選總包廠 商,才能確保工期、成本及品質,但總工程成本可能較高。採總包+指定分包時,業主 評估專業團隊能力或委託專業營建管理時,須考量其工程特性做分析:(1) 工程不具特 殊性(註 1),業主可選擇合適總包商。(2) 工程具特殊性,業主必須慎選總包商,以確 保工期及品質。(3)做適度分包,以提高成本效益。一般採總包+指定分包+專業分包時,

業主專業團隊能力經驗豐富,可採較多專業分包,以增加施工作業面縮短工期,更能確 保品質及有效提高成本效益。

F建設公司何協理表示建設公司會先依工程規模、工程特性進行分析評估。若個案 規模小,且不具特殊性則採總包,以減少業主管理人力。倘若個案規模大,且具特殊性,

宜採總包+指定分包;則業主可選定總包商及專業廠商,使工程能有效管控工期、品質 及成本。但業主必須考量兩個因素:(1)專業團隊能力與人力;(2)指定分包商工程經驗 及技術能力,以避免協調整合的問題,導致工程延宕。

(5) 現行政府採購法與民間建設公司在決標執行上的問題

A建設公司高協理表示廠商資格與規格標準難以認定,導致競爭者立足點不同,決 標方式採「最低標」易造成品質問題,採用「最有利標」時,審查機制易受人為影響,

欠缺客觀標準。

B營造廠楊副總表示公共工程較多採「最低標」決標,較少採用「最有利標」。決標 方式採最有利標時,審查機制欠缺客觀標準,較無公平競爭原則;採最低標時,常因廠 商削價競爭,易造成工期及品質問題,導致「劣幣驅良幣」。建設公司之業主大部份採 "

B營造廠楊副總表示公共工程較多採「最低標」決標,較少採用「最有利標」。決標 方式採最有利標時,審查機制欠缺客觀標準,較無公平競爭原則;採最低標時,常因廠 商削價競爭,易造成工期及品質問題,導致「劣幣驅良幣」。建設公司之業主大部份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