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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築業工程採購發包問題及個案實例探討

3.2 建築工程採購發包策略型態

3.2.1 建築工程發包方式

建築工程之發包方式可依工程生命週期階段、工程發包型態、發包作業流程等三 個構面來進行,其內容敘述如下:

一、工程生命週期階段構面:

從工程生命週期角度而言,應注意各階段發包方式,尤其以施工前之採購發包階 段最為重要。目前國內建設公司均有能力自行辦理各階段發包工作,且業界之工程發 包型態,大致可分為:

1. 委託規劃方式

屬設計服務合約,由業主委託建築師或工程顧問公司辦理工程之調查(調查報告)、 研究(研究報告)、規劃(規劃報告)等工作。

2. 委託設計方式

屬設計服務合約,由業主委託建築師辦理工程之設計(細部設計)工作。

3. 委託總顧問方式

所謂總顧問即將上述工作(委託規劃及委託設計)委由同一承包商辦理。

4. 工程施工發包

屬承攬合約,所承攬工程包括施工、安裝、保固(施工標)等工作。依施工範圍及工 程性質區分可分為四種發包方式:(1)總包;(2)專業分包(平行包);(3)指定分包;(4) 專業營建管理。

5. 統包(Turnkey)

將上述第3項、第4項或第1項、第2項、第4項的工作委由同一承包商辦理。係指由業 主提出需求後,將工程自設計(含規劃)、施工(含採購安裝及保固)等工作,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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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委由同一承包商統籌負責辦理,一般統稱為統包合約。

本研究發現統包之發包方式,一般常見於火力發電廠、資訊通訊廠房及電子廠房等新 建工程,而國內建設公司鮮少採用此種發包方式。

6. 設計-施工(Design-Build)

將上述第2項、第4項工作委由同一承包商辦理,承包商僅負責工程的設計與施工,與 統包合約相比較,設計/施工合約範圍訂得最小,而國內建築業者一般常用於特殊裝 修工程或室內裝修工程上。

7. 建造-營運-移交(BOT)

一般由政府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建築投資業或建設公司經由資格審查及評比通過取 得資格後,辦理權利金繳交取得土地,進行後續開發作業。乃將上述第5項加上營運 維護階段皆由承包商全部負責,亦即將設計、施工、營運維護三階段皆由承包商全部 負責(依合約內容,有時並包括規劃階段),常見於BOT或類似方式的特許合約。

二、工程發包型態構面:

建築工程可依其業主能力及個案之工程性質、工程規模、成本與施工環境條件等 做為工程發包型態考量,其種類可分:1.總包;2.專業分包(平行包);3.指定分包;

4.專業營建管理(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PCM)。

三、發包作業流程構面:

(一) 發包作業流程

在工程招標之前,業主依先期委託設計單位或工程顧問公司繪製工程詳細圖面、

施工規範、工程預算及標單等資料,進行彙整、檢討、編列成招標文件(包括工程投 標須知、契約稿本、特殊條款、施工補充說明、空白標單、詳細圖面及施工規範等),

供廠商進行備標作業,即為招標準備工作,敘述如下:(如圖 3-4 所示) 1. 招標文件

(1) 工程投標須知。

(2) 契約稿本。

(3) 特殊條款、施工補充說明。

(4) 空白標單:業主提供之空白標單,包括工程項目、單位、數量及說明等。其餘單價、

複價、管理利潤費及總價等,則由廠商自填。

(5) 圖面:即工程藍圖。

(6) 施工規範。

45 (7) 廠商資格審查表。

(8) 保密切結書。

2. 招標之方式,以選擇性及個別招標兩種方法:

(1) 選擇性招標:

使用時機:較大型之工程、性質特殊之工程、重要工程。

通告方式:採用個別通告之方法。

(2) 個別招標

使用時機:較小型之工程、性質特殊之工程。

通告方式:採用個別通告之方法。

3. 開標與決標

(1) 議價:邀請三家廠商以上,即可進行議價。

(2) 決標:最低標得標或合理價得標。

(3) 簽訂合約。

圖3-4 發包作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 發包作業各階段分析 1. 招標

由於政府機關與建設公司之招標作業方式不同,一般建設公司皆採用適合於本身企業 之採購制度。就招標方面,建設公司大部分採用選擇性招標或個別招標,不會運用限 制性招標。

46 2. 審標

建築工程因涉及技術層面較廣,工作內容複雜、介面多,事前審查投標廠商資格的主 要目的在確保所有合格投標廠商均有承辦工程之必需的經驗、財力和技術能力。故廠 商資格審查具有下列優點:(1)業主與設計單位僅需審查合格投標廠商之技術標與價 格標,省時省力。(2)確定投標廠商均具有承辦該工程之資格與能力。(3)投標廠商之 水準齊平,有經驗能力之廠商不必考慮不合格廠商之不當競標,以提高廠商投標意 願。一般採用之審標方式區分為:

(1) 二段標:(資格標+價格標)

即投標廠商除了必須符合業主設定之規定,(例如相關工程的實績證明、相關員工數 量、工程人員服務證明等)亦即「資格標」,才能參與次階段的價格競標亦即「價格 標」。而業主對通過資格審查之廠商進行第二階段之議價,以提出最低價或合理價之 廠商為最後決標廠商。業主於決標前對廠商進行資格的篩選,所以「二段標」與只 考量「價格標」的比較,故業主當然獲得較多之保障。

(2) 三段標:(資格標+技術標+價格標)

指業主在「資格標」與「價格標」以外,增加審查廠商擬使用之工程技術方式, 即

「技術標」。業主對通過「資格標」與「技術標」之廠商再進行價格評比,以提出最 低價或合理價之廠商為最後決標廠商。

(三) 決標 1. 決標方式:

建設公司之決標方式可分為「最低價」與「合理價」二種。

(1) 最低價:以價格為唯一的決標原則之制度。

(2) 合理價: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做綜合評 選。價格與綜合評選項目之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

最低價標與合理價標二者依其決標原則及優缺點進行探討比較,彙整之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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