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解決方案建立
5.1.1 專家訪談
本次訪談將前章之問題,撰寫入問卷請專家針對上列問題提出看法與解決的方 案。專家名單如下表 5.1 所示:
表 5.1 專家名單
專家編號 服務單位 服務年資 職稱 學歷 專長
甲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18 課長 碩士 土木工程 乙 中國科技大學 18 副教授 博士 土木工程 丙 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 20 副工程司 碩士 水土保持 丁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21 助理教授 博士 水土保持 戊 新竹縣政府農業處 20 技士 碩士 農業工程
依前章所建立之問題將其擬為問題發送至各專家,請各專家協助建立解決方案,
各專家之回復如下:
一、專家甲
(一) 根本上問題
(1)農民耕地面積狹小:
現代農耕轉為機械化,對於人力需求下降。以經濟觀念而言,如此的土 地規模實不合乎規模經濟,因此建議政府可利用農地農購的觀念進行農地整 合。
(2)建商以一般住宅炒作:
建議政府直接限制建商不可推出集村農舍之建案。
(3)農民難以認同集村觀念:
對此政府應當加強宣導集村之優點設法淡化農民因觀念而產生的排斥。
(二) 管理上問題
(1)推動單位缺乏專業知識:
推動部門應設法建立專業知識資料庫,或是建立智庫等因應單位。
(2)縣府相關單位溝通不良:
縣府部門間應建立溝通帄台,或並行解決問題。
(3)執行與推動單位溝通不良:
推動與執行部門間應建立一套溝通方案,以解決此一問題。
(4)基礎建設缺乏整合:
對此問題建議可於縣府農業單位中設立一協助窗口,協助農民對各項基 礎建設所需之項目提出申請或轉達至相關單位。
(三) 制度上問題
(1)申請流程繁瑣:
建議可由農業處在收到農民申請後將該案自動轉移至建管處,以簡化農 民申請的流程。
(2)集村審查農民自行辨理不易:
對於集村建築的相關技術問題,建議可由縣市政府建管處設立專門的協 助管道,專門協農民處理相關的技術問題。
(3)獎勵進入建商口袋,失去照顧農民美意:
應與前案一般:政府直接限制建商不可推出集村農舍之建案。
(4)缺乏集村樣圖,農民無法自力執行:
當前的樣圖只有獨棟式農舍,故可建立集村式樣圖讓農民在規劃集村農 舍時有參考的樣本。
(四) 法規上問題
(1)起造人數過多,有達成難度:
建議將人數下修至十五人可較為容易達成。
(2)限建於非特定農業區,失去政策美意:
依問題內容之描述建議將非特定農業區限建對象改為獨棟式農舍。
(3)土地應毗鄰,變相限制農民申請:
建議可將毗鄰方式改為以鄉為單位,只要介於毗鄰的數個鄉即可。
二、專家乙
(一) 根本上問題
(1)農民耕地面積狹小:
建議可針對獨棟式農舍之進入門檻提高,將原本 0.25 公頃提高至 1 公 頃,並 10%下修至 2.5%,以將農舍需求由獨棟式轉為集合式。
(2)建商以一般住宅炒作:
將集村農舍之申請方式比照獨棟農舍。
(3)農民難以認同集村觀念:
對此政府應當加強宣導集村之優點,並提高集村設立的獎助。
(二) 管理上問題
(1)推動單位缺乏專業知識:
行政院農委會應與營建署建立一定的合作關係,以補足專業知識的不 足。
(2)縣府相關單位溝通不良:
縣府內部應於相關部會間建立一定的合作關係與完整的對話窗口。
(3)執行與推動單位溝通不良:
推動與執行單位應針對權責分工清楚,並建立一定的對話窗口。
(4)基礎建設缺乏整合:
建議農業單位中設立一協助窗口,協助農民。
(三) 制度上問題 (1)申請流程繁瑣
應將農民申請進行整合,或建立出流程圖以方便農民了解流程。
(2)集村審查農民自行辨理不易:
對於農舍之申請案可從寬審查,只要合與結構安全法規即可。
(3)獎勵進入建商口袋,失去照顧農民美意:
建議將獎勵匯入農民戶頭即可。
(4)缺乏集村樣圖,農民無法自力執行:
建議可建立集村式樣圖讓農民在規劃集村農舍時有參考的樣本。
(四) 法規上問題
(1)起造人數過多,有達成難度:
建議將戶數減少至一般互助會會參與的五至十戶即可成案較為合乎農 村習慣。
(2)限建於非特定農業區,失去政策美意:
建議可將此一限製改為限建獨棟式農舍。
(3)土地應毗鄰,變相限制農民申請:
本人認為在減少戶數限制後此一問題應當不存在。
三、專家丙
(一) 根本上問題
(1)農民耕地面積狹小:
建議可針對集合式農舍限定至少土地需達二公頃。
(2)建商以一般住宅炒作:
設法減少建商能介入空間,以保障農民權益。
(3)農民難以認同集村觀念:
對此政府應當加強宣導集村政策。
(二) 管理上問題
(1)推動單位缺乏專業知識:
行政院農委會應補充集村政策相關專業知識,以使政策能順利推動。
(2)縣府相關單位溝通不良:
縣府部會間應定期招開溝通會議,以交換各自的訊息。
(3)執行與推動單位溝通不良:
雙方應對於權責分工清楚,並針對問題處理提出統一的流程。
(4)基礎建設缺乏整合:
建議執行單位可設立一窗口協助申請人申請基礎建設配合。
(三) 制度上問題
(1)申請流程繁瑣:
以單一窗口方式受理,再由執行單位進行相關單位的水帄溝通。
(2)集村審查農民自行辨理不易:
在申辦窗口設立協助機制,以協助申請人。
(3)獎勵進入建商口袋,失去照顧農民美意:
一但減少建商進入或推案,對此項目之影嚮就會減少。
(4)缺乏集村樣圖,農民無法自力執行:
集村樣圖雖有難度,但為了方便農民也是必要建置的。
(四) 法規上問題
(1)起造人數過多,有達成難度:
起造人數二十人卻為偏高,建議可將人數改為十人較為合適。
(2)限建於非特定農業區,失去政策美意:
對此無論是否為非特定農業區都不應該限建。
(3)土地應毗鄰,變相限制農民申請:
土地的毗鄰的法條確為不當,建議可修為以基地為圓心在特定半徑內可 達之土地即可。
四、專家丁
(一) 根本上問題
(1)農民耕地面積狹小:
台灣本來就是地狹人稠,此為先天因素不應當為根本性問題,而是應在 此一條件下設計出良好的方案。
(2)建商以一般住宅炒作:
建商的介入是難免的,應注意的是不肖建商的過份炒作,對此應設立查 緝小組進行查緝。
(3)農民難以認同集村觀念:
農民有土斯有財的觀念難以跟除,只能靠社會觀念的演變來改善。
(二) 管理上問題
(1)推動單位缺乏專業知識:
建議推動單位可設立一推動小組,以專職方式進行該政策推動。
(2)縣府相關單位溝通不良:
縣府內部應也設立一工作小組,以專職方式執行政策。
(3)執行與推動單位溝通不良:
當執行與推動單位都成立工作小組後應可改善此問題。
(4)基礎建設缺乏整合:
此一工作需納入工作小組之工作範圍即可改善。
(三) 制度上問題
(1)申請流程繁瑣:
申請流程配合工作小組進行簡化與單一化即可。
(2)集村審查農民自行辨理不易:
執行部門之工作小組需包含申請集合農舍的相關事項與功能,並直接與 推動單位之專案團隊溝通。
(3)獎勵進入建商口袋,失去照顧農民美意:
以取締之方式找出不肖建商,以確保農民權益。
(4)缺乏集村樣圖,農民無法自力執行:
公佈先前集村案之圖樣,以做為參考。
(四) 法規上問題
(1)起造人數過多,有達成難度:
將起造人數下修至十人較為合乎農家能力與實況。
(2)限建於非特定農業區,失去政策美意:
特定農業區反而為保障優良農地的完整與減少農地的汙染應只建立集 村式農舍,並限建獨立式農舍。
(3)土地應毗鄰,變相限制農民申請:
土地不應當一定要毗鄰,只要同於一縣市即可,如此可增加成案率。
五、專家戊
(一) 根本上問題
(1)農民耕地面積狹小:
應減少假農民的產生並整合農村生產能力,並解決現今農民耕地面積狹 小,也提高機械化農業之規模經濟。
(2)建商以一般住宅炒作:
可將申請流程單一窗口化、人數限制降低為五戶,將建商的規模成本提 高,壓低炒作的空間。
(3)農民難以認同集村觀念:
對此政府應當加強宣導集村之優點,並提高集村設立的獎助,以淡化農 民因觀念而產生的排斥。
(二) 管理上問題
(1)推動單位缺乏專業知識:
行政院農委會應建立相關專業知識資料庫,以解決此一問題。
(2)縣府相關單位溝通不良:
應以縣府內部之執行單位為首同期進行會議,以整合相關單位之意見與 問題。
(3)執行與推動單位溝通不良:
對此推動單位應給予執行單位合理的臨機專斷的權力,讓執行單位可在 合於政策目地的條件下不需過問推動單位就對於問題進行決策,以簡化上下 間不必要的溝通。
(4)基礎建設缺乏整合:
對此問題建議可於縣府農業單位中設立一協助窗口,協助農民對各項基 礎建設所需之項目提出申請或轉達至相關單位。
(三) 制度上問題
(1)申請流程繁瑣:
將申請的窗口單一化,以簡化流程。
(2)集村審查農民自行辨理不易:
完成單一窗後此問題也得到解決。
(3)獎勵進入建商口袋,失去照顧農民美意:
將獎勵只提供自行規劃設計之農民,以減少政府預算的耗用。
(4)缺乏集村樣圖,農民無法自力執行:
建立集村式樣圖方便農民自力執行。
(四) 法規上問題
(1)起造人數過多,有達成難度:
依目前農村情況看來一般互助會參與的人數約五至十人,故於戶數上可 改為十戶右左更合乎農村習慣。
(2)限建於非特定農業區,失去政策美意:
現行政策反轉為非特定農業區限建獨棟農舍。
(3)土地應毗鄰,變相限制農民申請:
應改為以建築基地為圓心,半徑 10 公里內,則可大大減少此一法條所 帶來的限制與增加農民找人的方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