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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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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專家訪談

3.7.3 訪談結論

專家訪談之內容經過整理後各專家對於五大主題的看法如下:

專家甲 1.政策性問題

行政院農業委會水土保持局僅就農業用地上使用部分做出限制,所以很多 人都認為農舍就是由行政院農委會管理但,事實上農委會僅就審查農業用地是 不是可以興建農舍,就業務方面是會同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負責建築管理規 則,農委會只針對農業用地是不是可以興建農舍做審查工作。

2.執行性問題

依農民使用性質與生活習性,欲興建農舍之農民,多半以居住功能為主,

多以獨立之生活空間為導向,較不希望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

3.法源性問題

農發條例既然開放非農民(自然人)可以買農地,但限制農民才能申請興 建農舍,這樣很矛盾。我覺得農地移轉、買賣它具有前瞻性,例如未來在土地 增值稅、贈與稅、遺產稅的減免上有很多運用空間。受農業發展條例的政策方 向較有影響的,應該是擁有農地與真正務農的人。

專家乙 1.政策性問題

推動集村興建策略,恐未必引起真正農民興趣,反而帶來建商招募興建。

集村興建構想,對於維護農業生產、農民生活、農村生態,才是有正面意義,

然而集村農舍造價對農民負擔費用太高,結果是真正農民沒興趣參與集村興 建,集村是頗有推廣價值,但仍宜三思。

目前很多集村農舍都是由建築師與開發商推動。因為很多民眾想要參加蓋 集村,有沒有能力去處理這麼多繁雜的文件和東西,你勢必要委託他人去辦。

目前很多集村都是營建商在操作,對周邊三生影響並無不利現象。

2.業務性問題

集村在一個地方不去破壞其他農地,對於整體農村景觀多少有點助力。個 別農舍跳蛙式的蓋,集村至少有個地方,至少比較完整。

3.執行性問題

希望農業單位要考慮目前農業經營型態對農舍的需求是什麼?什麼樣的 人才有資格申請農舍要為農民考慮,居住在農村裏的非農民,假農民借農民之 名義申請,要如何預防?管要管需要管的人,而不是管到一些真正需要農舍的 農民。

4.法源性問題

建議農舍興建政策的「農業發展條例」與「農地重劃條例」相結合,以興 建「集村農舍」取代「個別農舍」,在法令賦予選擇之多樣性對於未來規劃仍 有助益。

專家丙 1.業務性問題

集村農舍興建後續使用的管制未確實執行,縣市政府農業處為該縣市集村 興建農舍之審核單位,但該單位未能追蹤每一個案件後續進度之狀況。而在興

建後集村農舍是否確實供農用之管制,則屬於「農業企劃科」之權責,但是未 有明文規定核發農舍使用執照之「建管單位」頇在核發農舍使用執照後,行文 農業企劃科或原審核之農業輔導科,告知該案進度並通知列入農舍使用管理情 形。所以集村興建農舍應由何單位來管理,我認為應回歸建築管理辦法與區域 計畫法之管理,而非農業單位所管轄。但農舍係「農業使用」之一部分,農舍 是否農用應為農業單位之職責,故在農舍是否符合建築法規與安全結構部份雖 屬營建單位之權責,但在興建後之使用管制部分仍應由農業單位作後續稽查較 妥,因爾後該農舍在移轉時仍頇由該農業單位負責現勘,並核發「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

2.執行性問題

部分主管機關對建用農地(建築基地)現場勘查,並未勘查各起造人之農 業生產用地之現況,在農業生產用地(農用農地)只頇附上各鄉鎮公所核發之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即可。另因法令並未限制山坡地保育區為農用農 地,又執行機關亦漠視農用農地是否具農業利用價值與效率,亦未到場作實地 勘查,太過於浮濫,尚有改善空間。

目前各縣市所遇到的困難都有相似之處,包含二十戶的起造人問題,和起 造人身分的確認。有很多夫婦、父母、父子、母女都充當為起造人撮成二十戶,

這在法律面上並沒有規定不行,這會造成很多後續的問題,因為集村農舍並沒 有面積的一定限制,很多親屬關係人將興建完成農舍相互打通二十戶變十戶違 規使用,增加建蔽率和容積率,造成起造人鑽法律的漏洞,產生「合法不合理」

的現象。

3.限制性問題

現行集村興建農舍審核過程流於形式,從中央主管機關至各縣市政府執行 單位,在接受集村興建農舍申請之審核,在農民資格部分,僅頇附上起造人之

「農用農地」並切結無自用農舍,即認定該起造人具有參與集村興建農舍的資

格,對於起造人是否為農民,並無任何實質審查規定,致使集村興建農舍起造 人資格的浮濫。

專家丁 1.政策性問題

有關集村興建農舍政策,政府未深入基層向農民積極宣導及說明相關法令 與利多,故很多農民在住所毗鄰集村興建農舍個案,還不知道是建商在興建集 村農舍,因此許多農民對集村相關法令未曾聽過,可見政府對於實施集村興建 農舍之制度,並未積極推廣說明讓農民了解其概況,致使農民可能因對相關法 令並不熟悉,而未參與集村興建農舍為選擇農舍興建方式。

2.執行性問題

目前集村興建農舍大部分由建商代銷,其代銷行為之合法性暨成員召募方 式,在現行法規上並無具體規範。由於集村興建農舍現在皆由建商募集、規劃 設計、施工、銷售,加上集村興建農舍頇集合 20 戶以上之農民,並且需共同 一次向審查單位集中申請,在尚未開始建築或尚未建築完成之建築物,應將之 視為預售屋性質,而集村興建農舍頇歷經募集、規劃、申請、興建、完工等階 段,故比一般建築物之興建所頇時間冗長,以致在交易風險上比較高,如果起 造人因集村農舍興建案與建商有消費爭議,政府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規以保障 起造人,亦為政府應予重視之課題。由於目前集村個案之參與興建者,多以非 農民為主,而非以農民為建築設計對象,雖然集村興建農舍能提供優質居住環 境,但仍無法確實幫助農民提昇其生活環境品質,未能真正落實集村興建農舍 之政策美意,淪為建商逐利之商品標的。

3.法源性問題

由於集村興建農舍的有關規範,並未限制起造人的農業用地持有年限,以 及頇在當地設籍的年限,出現了新購農地者及都市居民成為集村興建農舍之參 與者,而新購農地者及都市居民不是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以新竹縣為

例,因當地的農舍建築設計非常豪華、基地暨樓地板面積較大,且價位較市區 透天住宅為低,吸引科學園區之科技新貴以及退休公教人員等中產階級爭相購 買,以致參與集村興建農舍之「起造人」多非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4.限制性問題

農舍興建要用集村的方式,我認為根本不可能,「建用農地」與「農用農 地」的距離差那麼遠,附近的人都不認識,集合二十戶更是不可能,如果政府 蓋給我買,我還要考慮一下要經濟負擔,說不定貴到根本買不起,自己蓋比較 適合需要,使用工也必較不受約束。

專家戊 1.政策性問題

農地興建農舍在農業生產的各方面均會造成負面之影響。對農民生活而 言,農地興建農舍對於農民生活的改善,有相當程度之正面影響,因此農地興 建農舍對於農民生活之改善,有其助益。對農村生態而言,農地興建農舍對於 農村景觀與生態環境均曾造成負面影響,亦即在農地上興建農舍,將會對自然 生態造成衝擊並且破壞農村景觀。

2.業務性問題

集村興建農舍使用政府提供之「農舍標準圖」訂有補助款之獎勵,而農民 興建農舍時亦不願使用「農舍標準圖」,由於農民認為自行興建農舍在選擇建 築型式與設計之自由度較高,加上集村興建農舍之設計並不能符合本身務農之 需求,即使政府給予金額補助,鼓勵農民參與集村興建農舍,亦未提升農民參 與意願。故政府應深入了解各地農民需求,分別訂更多樣化之農舍標準圖,供 農民選擇採用,補助五萬元可減低農民興建農舍的成,還可以免申請建照、免 建築師設計費用。

3.執行性問題

依照法令規定,倘是共同申請而部分需要更改,應該不必整個重新重審,

因為集村興農舍是一起興建,哪個人是哪一戶,在圖上都畫好好了,在集村農 舍申請書上,那些都要畫好,最少要 20 戶;如果只有兩三戶變更起造人,只 要文件補齊,就不用整個重審。除非他是變更設計,整個規劃都改了,才需要 整個重新重審。

4.法源性問題

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沒有相關子法,定義模糊,民國 88 年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期間,立法院國民黨與民進黨爭論重點之一,沒有認定標 準,只要是降低興建農舍門檻,贏得農民的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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