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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村興建農舍施行成效,歸納建議以下有關農地政策對於集村農舍興建的指導原 則:

一、集村興建農舍,應與農業經營密切關連

農業設施既是農業經營所必頇,農舍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為便於農民就近 耕種習性,以往允許農民在其農地上興建個別農舍,然卻因管理不善,以至於對 生產、生態與生活帶來之負面影響;如今,為紓解所困,藉由農地重劃結合集村 興建農舍整體規劃,方能持續進行農事。故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集中式農舍,應 有下列特質:

(一)集中式農用農舍應有別於一般住宅:農用農舍因需兼顧農業經營之 需,故其與經營農地不可距離過遠,半徑約 5 公里範圍內較為妥適,

如果超越此一範圍,則無異於供作一般住宅使用,難以支應農業經營

之需。

(二)集村農舍興建先決條件:農民是農業經營的主體,故集村農舍的興建 應經營農業者為最優先,促使農民間互助與生活之聯結更為緊密,進 而提高農產之收入並改善農民之生活。

二、避免特定農業區集村興建農舍,以保護優良農地

農業區之劃設,理應考量農業發展、基本糧食安全,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 環境及其基礎設施。因此,農業區以供農業使用為主,在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 使用,不得妨礙劃設之目的。農業區因其使用之特性,可依其基礎條件之不同,

進一步加以劃分。依據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制度而言,就農業區劃分為特定 農業區和一般農業區。就其劃分條件而言,曾經或已進行投資建設重要農業改良 設施之農地被劃入特定農業區之內,而其他仍供農用的農地則被劃入一般農業 區,由於特定農業區的生產條件優良,單位產量較高,坵塊方整,生產規模大、

成本較低,對於維持糧食安全之效益較一般農業區大。由此可知,特定農業區屬 於優良農地,應該優先保護,避免與農業經營相關的農舍集中興建。

三、集村興建農舍應為農民專屬之權利

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既然是農業經營之所需,則農舍之起造人應為農民,允許 於自有農地上興建農舍,以增加營農之便利性,惟集村興建農舍是農民專屬之興 建權利,但因涉及集合興建農舍之建築行為,因農民對於法令並不熟悉,勢必容 易導致建商居中為農民代理並興建其集村農舍。又因集結二十戶以上的農民,並 非易事,建商亦可能成為農舍興建之召集人,以協助農民處理建築設計興建等相 關事宜。為防杜集村興建農舍成為建商炒作農地之逐利標的,建議集村興建農舍 應由中央部會成立一專責機構予以協助,以落實農地農用之目的。

四、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應達成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多重目標

集村興建農舍是為取代個別農舍的較優良措施,為落實此理念,其關鍵在於 採取合理性與必要性措施。換言之,實施集村興建農舍應較個別興建農舍更能夠

達成下列之多重目標:

(一)保護農地生態:集村興建農舍應維持農業生產區塊之完整性,故需考 量實施開發許可制,規定建用農地周圍應設置隔離綠帶以為緩衝,以 達到保護廣大重要農業生產環境之目的。

(二)提高農作生產:集村興建農舍應確保農用農地之使用,並應符合農業 經營之計畫,以期達到提高農業生產與農民收入之目標。

(三)提高農民生活:集村興建農舍應以農民為實施對象,故農舍建築設計 應以農舍為設計重心,宜考量農具室之設置,俾符合農民生活和生產 所需,且提昇居住品質之目的。

五、集村興建農舍申請審核及使用監督應確實執行

為落實集村興建農舍政策,在基層執行機關責任,分為建築前之資格審查與 建築後是否持續供農業使用。在資格審查,基層執行機關應嚴格審核各起造人是 否確實是農民,且現無自用農舍,才具有起造人的資格。農民持有之農用農地方 面,應有農業經營之事實,權責單位應到場勘查確為農用之狀態 。建用農地方 面,宣導農民不得選擇特定農業區興建集村農舍,應在一般農業區,並確實審核 該集村興建農舍未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在集村興建農舍興建後,基層執行機關仍應不定期監督,在集村農舍之建用農地 部分,建管單位應管制其不得做違反管制使用之事項,例如:商業行為或成為違規之 工廠等。而在集村農舍之農用農地部分,農業單位應持續監督是否供農業使用,倘有 違規使用行為應以懲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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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專家訪談內容

專家訪談內容 受訪者甲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Q1:請問政府推行集村興建農舍政策,貴單位承辦何種業務?

A1:依據農業發展絛例第 18 絛第 4 項與第 5 項規定,行政院農業委會與營建署 會銜制定農地興建農舍辦法,行政院農業委會水土保持局僅就農業用地上使用部 分做出限制,所以很多人都認為農舍就是由行政院農委會管理,我不予認同。我 們僅就審查農業用地是不是可以興建農舍,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規定 相關申請資格。就業務方面是會同內政部營建署,我們並非單一權責單位。內政 部負責建築管理規則,我們只針對農業用地是不是可以興建農舍做審查工作。

Q2:行政院農業委會對農舍興建政策朝「鼓勵集村興建」為主,但「仍允許在自 地興建個別農舍」,對欲興建農舍之農民會選擇何種方式興建?

A2:依農民使用性質與生活習性,欲興建農舍之農民,多半以居住功能為主,多 以獨立之生活空間為導向,較不希望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且適合興建集村之土地 不容易尋找,又必頇考量與農業生產用地之距離等交通問題。

Q3: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管制規定:例如「農民需年滿 20 歲以上或未滿 20 歲但已婚者」您認為管制有必要嗎?

A3:必要,因為 20 歲以上已成年,且具有法律上之行為能力,應具有相當的法 律行為能力始得興建農舍較為合理;未滿 20 歲已婚者,因結婚繁衍子嗣,子女長 大居住面積擴大,得興建農舍較為合理。

Q4:民國 89 年 1 月 4 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立法通過,你對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 後之農地政策有何期許?

A4:一、政府政策應該考量人民的需求,而不是大財團。應該盡量去發揮土 地的利用價值才對,而不是大財團購買整批大範圍的農地,才有變更開發的機

會,這樣本末倒置,一般小老百姓的利益在哪裡,政府也不顧。

二、農發條例既然開放非農民(自然人)可以買農地,但限制農民才能申請興建農 舍,這樣很矛盾。

三、我覺得農地移轉、買賣它具有前瞻性,例如未來在土地增值稅、贈與稅、遺產 稅的減免上有很多運用空間。受農業發展條例的政策方向較有影響的,應該是擁有 農地與真正務農的人。

Q5:對於興建農舍的管制內容,您覺得那些條件是有必要限制的?哪些不是很有 必要?您的理由及建議修正方向如何?

A5:「20 歲以上或未滿 20 歲已婚」,認為有必要,因為未成年就沒有賺錢的能力 來蓋房子。「無自用農舍」我覺得還可以接受,因為如果買農地都是用來蓋房子,

這樣農地都成為住宅區了。「土地取得及設籍均應滿二年」,有居住的意願才可以 蓋農舍我覺得合理,如果沒有要在當地居住卻要蓋農舍似乎不合情理。

受訪者乙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Q1:政府推行集村農舍之看法如何?

A1:政府鼓勵以集村興建農舍效果不彰,而我覺得推動集村興建策略,恐未必 引起真正農民興趣,反而帶來建商招募興建。集村興建構想,對於維護農業生產、

農民生活、農村生態,才是有正面意義,然而集村農舍造價對農民負擔費用太高,

結果是真正農民沒興趣參與集村興建,集村是頗有推廣價值,但仍宜三思。

Q2:對未來集村興建農舍,希望朝向什麼方向改進?

A2:希望農業單位要考慮目前農業經營型態對農舍的需求是什麼?什麼樣的人 才有資格申請農舍要為農民考慮,居住在農村裏的非農民,假農民借農民之名義 申請,要如何預防?管要管需要管的人,而不是管到一些真正需要農舍的農民。

Q3:目前集村農舍推行在土地取得方面也是困難之一,本研究「以農地重劃結 合集村農舍規劃之研究」,在法令上應該以「農地重劃條例」與「農業發展條例」

為依據,必頇擴充法源依據予以適用,您是否同意其看法?

A3:是,建議農舍興建政策的「農業發展條例」與「農地重劃條例」相結合,

以興建「集村農舍」取代「個別農舍」,在法令賦予選擇之多樣性對於未來規劃 仍有助益。

Q4:集村農舍誘因對農民來說是夠的嗎?

A4:應該是夠了;雖然集村興建農舍地目是農牧沒有變更,農舍同一般的建築 型態,歷經招募公司募集 20 戶以上,集中一次申請、經規劃設計、建築施工、

完工交屋則變成一個小社區,這是一個農村新風貌;因為集村興建農舍不必設籍 滿兩年,隨登記隨設籍就可以申請;另政府特頒「集村興建舍獎勵及協助法」及

「集村興建農舍與公共設施申請補助程序及標準作業要點」作為誘因。

Q5:集村農舍能否帶動整體農村的發展?能否改善現有農村住宅的問題?

A5:我個人看法,能否帶動農村發展,這個問題很長遠的計畫,應該會帶動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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