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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管理服務計價週期對資金週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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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使用之改善建議

4.3 專案管理服務計價週期對資金週轉影響

4.3.1 資金週轉模擬計算(個案三)

本研究個案於設計及施工期程皆有延長或向後遞延情形,專案管理服務契約之計 價里程碑因而延遲,經比較表 3.12 之預定請款時程與實際請款時程差異可發現,於 設計階段之時程差異極大,以個案三為例,第二期請款延遲達 4 個月;而施工階段各 期請款差異約延遲 1~2 個月。此種非屬可歸責於專案管理廠商而造成之計價延遲,對 專案管理廠商之資金週轉或調度有極大之影響。

本研究以中央銀行公布之存放款加權平均利率內本國一般銀行放款利率(如圖 4.4),以計算或模擬個案因計價週期不同所需之資金週轉利息。國內放款利率自 1993 年起呈現逐步下滑之趨勢,本研究之個案一於 2001 年開始執行,個案二、個案三及 個案四於 2004 年開始執行,個案五於 2008 年開始執行,個案所需負擔之資金週轉利 率有相當大之差異。

資料來源:[27],本研究整理 圖 4.4 本國一般銀行放款利率

本研究以中央銀行公布之存放款加權平均利率內本國一般銀行放款利率,計算個 案三按預定計價時程所需之資金週轉利息如表 4.8;而專案管理服務廠商按實際計價

9.17  9.26  8.98  8.88  8.55 

8.25  8.48  8.03 

7.61  6.99 

5.53 

4.10 

3.66  3.67  3.49  3.36  3.47 

2.08  1.98 

0.0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週期所需資金週轉利息如下表 4.9,於第 2 期款計價期間達 36 個月,於第 3 期款計價 期間達 8 個月,專案管理服務廠商需支付較多的資金利息。

表 4.8 個案三資金週轉利息估算 (契約預定計價里程碑)

期別 計價里程碑 服務期間 廠商成本 計價金額 週轉利息 1 工作執行計畫書審核 2004.09~2004.11 411,010 814,200 2,867 2 工程發包及合約簽訂 2004.12~2005.11 2,251,010 1,628,400 21,712 3 工程進度 25% 2005.12~2006.04 1,062,600 1,221,300 12,461 4 工程進度 50% 2006.05~2006.09 1,566,875 1,221,300 13,860 5 工程進度 75% 2006.10~2007.01 1,349,180 1,221,300 14,494 6 工程進度 100% 2007.02~2007.05 1,299,155 1,221,300 15,808 7 總結報告審查通過 2007.06~2007.09 202,170 814,200 9,392 合 計 8,142,000 8,142,000 90,594

表 4.9 個案三資金週轉利息估算 (實際計價時程)

期別 計價里程碑 服務期間 廠商成本 計價金額 週轉利息 1 工作執行計畫書審核 2004.09~2005.01 788,880 750,000 6,029 2 工程發包及合約簽訂 2005.02~2008.01 2,401,630 1,500,000 106,777 3 工程進度 25% 2008.02~2008.09 2,674,610 1,120,000 65,287 4 工程進度 50% 2008.10~2009.02 1,394,800 1,120,000 29,632 5 工程進度 75% 2009.03~2009.05 1,031,090 1,120,000 19,731 6 工程進度 100% 2009.06~2009.10 1,795,540 1,040,000 27,224 7 後續擴充工程完成 2009.11~2010.01 1,406,640 1,560,000 29,953 8 總結報告審查通過 2010.01~2010.06 637,030 876,000 26,400 合 計 12,130,220 9,086,000 311,033

本研究以服務廠商之實際成本,改以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採每六個月計價乙次,推 估專案管理服務廠商於服務期間資金週轉利息如下表 4.10 所示。

表 4.10 個案三資金週轉利息估算 (每六個月計價乙次)

期別 服務工作期間 廠商成本 計價金額 累計計價金額 週轉利息 1 2004.09~2005.02 914,810 857,770 857,770 11,065 2 2005.03~2005.08 303,740 318,550 1,176,320 3,645 3 2005.09~2006.02 253,380 253,380 1,429,700 2,616 4 2006.03~2006.08 300,780 277,080 1,706,780 2,648 5 2006.09~2007.02 527,420 511,870 2,218,650 4,582 6 2007.03~2007.08 537,040 537,040 2,755,690 5,436 7 2007.09~2008.02 830,560 596,490 3,352,180 5,329 8 2008.03~2008.08 2,197,390 2,151,460 5,503,640 21,011 9 2008.09~2009.02 2,076,270 2,090,350 7,593,990 15,515 10 2009.03~2009.08 2,145,160 2,119,970 9,713,960 12,740 11 2009.09~2010.02 1,935,520 2,074,040 11,788,000 12,599 12 2010.03~2010.06 108,150 342,220 12,130,220 1,530 合 計 12,130,220 12,130,220 98,716

按技術服務契約里程碑計價廠商需支付資金利息為 311,033 元,若改採每六個月 計價乙次所需支付資金利息為 98,716 元,降低幅度達 68.3%,若改採每三個月計價乙 次所需支付資金利息為 58,134 元,降低幅度達 81.3%,顯見計價週期對專案管理廠商 資金調度影響至鉅。

4.3.2 資金週轉模擬結果

本研究將其他個案參照前述個案三之資金週轉利息計算方式予以模擬,並將個案 模擬結果彙整如下表 4.11。

表 4.11 資金週轉利息模擬結果

案例 實際請款 模擬利息

預定時程計價 模擬/六個月 模擬/三個月 模擬利息 差異 模擬利息 差異 模擬利息 差異 個案一 299,340 299,340 0% 299,340 0% 231,890 -22.5%

個案二 456,737 126,394 -72.3% 148,362 -67.5% 85,735 -81.2%

個案三 311,033 90,594 -70.9% 98,716 -68.3% 58,134 -81.3%

個案四 485,657 161,402 -66.8% 116,276 -76.1% 64,851 -86.6%

個案五 234,043 213,800 -8.6% 152,479 -34.9% 80,236 -65.7%

個案一為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價,因計價是採每六個月經甲方驗收工作成果後,

按服務廠商所提經會計師簽證之服務成本計價。因此實際請款與預定時程、模擬/六 個月之計價間隔相同,其模擬利息也為相同(如圖 4.5)。

圖 4.5 資金週轉利息模擬

個案二、個案三、個案四於 2004 年開始執行,資金週轉所需的利率極為相近,

且專案期程都有相當程度之延後,於圖 4.5 很明顯按實際請款時程估算之資金週轉利 息高於原預定服務計價期程之資金週轉利息,若改採每六個月計價乙次所需支付資金 利息降低幅度達 67.5%以上,若改採每三個月計價乙次所需支付資金利息降低幅度達 81.2%以上,顯見計價週期對專案管理廠商資金調度影響至鉅。

0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250,000 300,000 350,000 400,000 450,000 500,000

實際請款期程 預定請款期程 每六個月計價 每三個月計價

個案一 個案二 個案三 個案四 個案五

而個案五因專案期程延展較少,所以按實際請款模擬利息與按預定時程計價模擬 利息之差異不大,但改採每六個月計價乙次(-34.9%)或每三個月計價乙次(-65.7%),

其資金週轉利息有明顯之降低。 

將表 4.11 之資金週轉利息模擬結果除以個案之實際收入,以計算資金週轉利息 佔實際收入之百分比(如圖 4.6)。個案五於 2008 年 8 月開始執行之個案,專案期間放 款利率僅約 2%,資金週轉利息佔實際收入約 1%。而個案一係採定期計價,資金週 轉利息佔實際收入約 1.25%。而採計價里程碑付款之個案二、個案三及個案四因服務 期程展延,致使資金週轉利息佔實際收入之比率大幅提高。

圖 4.6 資金週轉利息佔實際收入之比率  

4.3.3 計價辦法差異討論

一、計價程序:

採用總包價法或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訂有計價里程碑,主辦機關依契約規定以工 程預算或決標金額等計算專案管理服務費用。若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按機關委託技 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8 條規定「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備具憑證,機關視 需要得自行或委託專業第三人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憑證查核需相關專業人才,查 核內容繁瑣,主辦機關若需另行編列查核費用,將間接造成未能採用服務成本加公費 法計費。

二、計價里程碑:

0.0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實際請款期程 預定請款期程 每六個月計價 每三個月計價

個案一 個案二 個案三 個案四 個案五

個案於設計審查、招標階段大多分為二期計價,共計佔契約金額之 30%,較機關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三建議「設計之諮詢及審查佔百分之三十 五,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佔百分之十」為低。專案管理廠商於設計審查、招標階 段預定服務成本佔 22.5%,但設計審查、招標階段實際成本佔原契約金額 37.9%。因 此總包價法或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方式對於專案執行過程中若遇延遲,即便是非屬 可歸責於專案管理服務廠商之事件,會有因未達計價里程碑而無法估驗計價之窘境。

若改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以定期查核服務成本後辦理計價,對於非屬可歸責於專案管 理服務廠商之延遲,專案管理廠商仍可依約辦理計價。

三、服務期程展延:

個案契約已明訂施工階段需派駐人力,若遇施工廠商進度延遲,或遇變更設計之 金額不大,工期有較大幅度展延時,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係以施工費之結算金額計算總 服務費用,通常會出現專案管理服務費用未能依實際發生成本予以合理追加之情形。

若改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較能按專案管理廠商之實際成本給予合理之服務費用,也較 能按工作需求調整服務人力,以避免人力虛耗或成本過度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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