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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策與現實有多遙遠

第三節、 居服員與案主的照顧視框及其關係建構

二、 專業協調的信任關係

二、 專業協調的信任關係 

  這種關係同樣跟上面一樣,屬於居服員與案主(案家)趨近平等的關係。

不過,跟上面有所不同,這種關係是經過專業協調過後的結果,也就是「居服員」

跟「案主」(「案家屬」)之間的專業界限很明顯,互相依其能力,進行不同的照 顧工作,達成共識,而能夠維持良好的專業關係。 

 

  例如 H22 照顧的一名案主(一般戶,32hr/月),她描述與案家屬之間的關 係如下: 

H22 說這一家是女兒看到有居服宣導之後,兩年多前,主動到介惠的牡 丹中心申請,算是比較積極參與照顧的家屬。例如會帶 vuvu 去回診看 病,或是買蔬菜、三明治自己打成流質,補充 vuvu 所需的營養。

(FNS120710:4-5)

  H22 覺得這一家的家屬很用心,她就可以輕鬆許多。在時間分工上,H22 每週來服務兩個半天,其餘的時間就讓案家屬來照顧即可。

H04 也與家屬建立了良好的默契,與案家屬協力照顧中風的案主:

後來 H04 要幫忙 VUVU 洗澡的時候,VUVU 的媳婦也從外頭協助 H04 扶 VUVU 到浴室裡頭,也和 HN4 一起幫 VUVU 洗澡,H04 說:「VUVU 是個幸福的個 案,因為她的兒子很勤勞的帶她做復健,所以她現在的狀況進步很多,

然後平常媳婦都也會照顧她,所以狀況很好。(FNN120711:10)

 

  然而,在這邊要注意的是,能夠跟居服員建立良好專業關係的案家屬,必 須有能力花時間、花錢照顧案主,通常是要部落裡面的公務員、警察等中產階級 成員,才有這樣的能力。例如上述 H22 所照顧的 vuvu,女兒和女婿以前皆為公 務員;而 HN4 照顧的 vuvu,兒子以前是警察。他們目前都已經退休,可以領取 足夠生活的退休金,所以才比較有時間可以照顧 vuvu 們。若是部落內的勞動家 庭,因為工作的關係,可能就沒有餘裕撥出足夠的時間跟居服員配合照顧,容易 在沒有支持系統的情形之下,被標籤化為「不夠配合」的家屬。

 

  在以上的照顧關係當中,由於兩方對彼此的認知是相似的,因此進行照顧 工作較為順利,不易產生衝突。然而,由於居家服務專業的概念是由外來社福團 體引進部落,部落居民對照顧的理解,不見得能與居服專業一致,以下我們就來 描述不同視框所產生的關係錯置現象。 

 

貳、 居服員與案主具有不同的照顧視框   

  我們在田野當中最常遇到的情況就是,居服員視照顧為專業的工作,但部 落居民(尤其是年長的案主)視照顧為部落互助系統的一部分。 

 

  例如上面已經提過的居服員 H09,她提到部落的長者會認為晚輩來照顧是 應該的,他們並沒有「使用者付費」的概念,此時她為了要順利進行服務,就必 須花心力跟長者解釋這一套居家服務的付費制度。表面上看來,會產生誤會的原 因是因為部落的長者不懂新的遊戲規則,但結構性的原因,則是目前政府所規劃 的長期照顧體制,跟部落互助照顧系統之間產生扞格,導致解釋的勞動成本,被 轉嫁到個別的居服員身上承擔,而非藉由根本改變提供照顧服務的方式來解決

(見下圖 4-4)。  

  這個例子當中的居服員,會耐著性子跟長輩解釋長照的遊戲規則,但不是 每個居服員都會這樣做。有些居服員,就如之前所提及的,會利用長者不熟悉服 務對價關係這一點,服務時數以少報多,藉以降低自身的勞動付出,得到額外的 效益。在個人的層次上,我們可以說這是因為居服員品行不佳,工作習慣不好,

應該加強服務的控管,或給予居服員更多的教育訓練;但在結構的層次上,我們 卻可以說,這是因為長照服務並沒有納入部落自身的監督與回饋機制,因而產生 了居服員從中作梗的「套利空間」。追根究柢,居服員的個別工作倫理或許有別,

但新的長照服務對照顧工作的預設視框,跟部落居民原有對照顧的想像差異,沒 有被考量到服務提供的設計當中,才是造成問題的根本因素。

  較舒服」(H03,FNC120712:7)。我認為居服員所稱「活的服務」,可以展現在原 鄉進行居服工作時,超越政府或機構規範框架的活力與彈性。 

 

  何謂「活的服務」?以下將分三點來說明:蘊含文化觀點的照顧工作、表 定項目以外的照顧工作、表定時間以外的照顧工作。 

 

壹、 蘊含文化觀點的照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