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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服員「認養」時數的情境

第三章  政策與現實有多遙遠

第五節、 居服員「認養」時數的情境

身體照顧功能、偏重在「家內」的工具性生活照顧功能來評估,而遺漏的需求,

就必須讓居服員無酬承擔,因此才會造成居服員必須付出額外時間來照顧。也就 是說,長照的評估主要是「以都市為中心」,而未考量到原鄉地區的地理環境,

應該顧及到居服員交通往返的時間。 

 

第五節、居服員「認養」時數的情境   

  在這次的研究過程當中,我們發現到一個頻繁出現的現象,就是當案家無 法負擔自付額時,居服員會幫助案家負擔自付額的費用。這個現象居服員自己稱 為「認養」,對於居服員來說,彷彿是一件家常便飯之事,幾乎每位居服員或多 或少手上都有一些「認養」的個案。 

 

  然而,這樣的現象,在平地的居家服務工作當中,不曾聽聞過類似的事情 發生。於是我們十分好奇:為什麼居服員會想要「認養」個案?居服員在什麼樣 的情況下會選擇「認養」個案呢? 

 

壹、 增加時數,以提高收入   

  目前長期照顧的居家服務每小時是 180 元,扣除勞健保費用的 30 元後,居 服員實領的金額是每小時 150 元。由於一般戶的自付比例是 30%,也就是一小時 54 元,因此,若居服員選擇「認養」一般戶,則每小時只剩下 96 元。對居服員 來說,雖然少了 54 元,但為了增加收入,某些居服員在認養的同時,會利用「以 少報多」的方式,減少自己的勞動成本:

S5 開始說:「H26 是他見過最會偷時數的服務員,連個案都會跟我說她 偷懶,然後她自己都會多報時數。」我問 S5 既然個案都會跟妳說,那 個案還會簽時數表嗎?S5 說:「H26 自己去刻了所有個案的印章,然後 她都自己蓋。」(FNN120712:14)

  居服員藉由年資的優勢,得以服務時數核定較多的案家,且案家之間距離 較近,並且,較資淺的社工員也無計可施,因此,即使這位居服員一個月「認養」

了一千多元,被其他居服員笑說「很傻」(FNN120711:8),還是會因為額外的 收入而繼續認養。

 

貳、 依循部落的照顧倫理   

  除了想要提高收入而積極「認養」的居服員之外,還有一些居服員,是因

為不好意思要求關係親近的長輩付錢,擔心長輩會因為要付錢而拒絕接受服務,

所以願意自己「認養」時數幫忙支付。 

 

  例如 S4 說明為何會有居服員幫忙「認養」的原因是: 

有時候可能是因為怕欠人家人情,不好意思。像 H22 有一個個案是她的 舅舅,她因為怕個案知道要負擔費用,所以就先代墊。另外有一位 vuvu 是先由村長幫她代墊,後來 vuvu 知道之後,就先請居服員暫時不要去 服務。(S4,FNS120713:2-3)

對部落的 vuvu 來說,部落裡有孩子要來無酬照顧自己,是很正常的一件事。

因為自己年輕時也曾經為這個部落付出過,甚至照顧更老的 vuvu 過,當年老的 時候,由晚輩來照顧長輩是理所當然的。可是在居家服務的概念中,由於希望把 老人照顧的工作有酬化,但又希望有繳費能力的案家能夠分擔一部分的成本,這 樣的政策在部落施行之後,就變成 vuvu 需要繳錢的情形。

在離行政區較遠的山區原鄉部落,部落裡的人際網絡非常緊密,每位居民 彼此之間都有親戚關係,居服員要求親戚付錢,會有人情上的壓力。因此,居服 員因為害怕承擔這樣的壓力,出於部落居民應共同照顧的倫理,才願意「認養」

時數。

 

參、 從「親屬責任制」變為「居服員責任制」 

 

雖然居服員按照部落的照顧倫理,幫助「認養」時數,看起來是一件不錯的 事情。然而,擺在現在的居家服務框架當中,卻弔詭地成為增加居服員勞動成本 的來源。 

 

  居家服務預設,只要家庭並非是政府核定的低收入戶,應該要負起扶養的 責任,再加上政府為了要節省照顧的成本,因此設下了自付額的規定,希望家屬 能夠部分負擔5。不過,在部落的實務現場,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家屬不願意(或 無能力)付費,導致居服員看不過去,不得不出面「認養」的情形: 

重點看不下去,像之前有對夫妻因為都看不見,然後孩子又在都市,雖 然 5 個孩子都在公家機構上班,但是就是不願意繳交費用,可是像這個 個案她們家常常就會長蛆,而且看不見常常沒有關瓦斯很危險,我第一        

5  現行的《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為:「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 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因此,核定低收入戶的關鍵

次去的時候看到都流眼淚了,她們的孩子都這樣了,也只剩下我可以,

如果我還不幫忙那還有誰可以?而且過分的是家屬又不是老人家,看到 她們的家屬都這樣,只剩我們了。(HN4,FNN120711:7)

C06 的兒子本來說要繳自付額,但後來是 C06 用自己的老人津貼繳,兒 子反而沒有繳,H09 覺得這樣不好,所以想要幫 C06「認領」費用。

(FNS120309:8)

由於沒有進一步訪談案家屬,我們只能猜測有幾種可能是:(一)家屬有能 力負擔,但因為某些原因(如過去與案主的衝突、家屬之間的衝突、家庭財務安 排的優先順序)而不願負擔;(二)家屬無能力負擔,但因為嚴苛的低收入戶審 核條件無法取得福利資格,因此仍需自費。但不論家屬有沒有能力,當居服員帶 著「看不下去」的心情想要幫助 vuvu 時,反而讓原本可能無法繼續執行的自付 額計畫,因為「居服員責任制」─讓居服員承擔了照顧成本,而能夠繼續運作下 去。

 

  表面上看起來,政府的確「節省」了成本,但實際上照顧成本是從家屬轉 移到基層的居服員身上,由居服員半強迫地(可能是出於增加自己的收入,也可 能是出於部落照顧倫理)吸收。原鄉的居服員就這樣在長照體系當中,默默地肩 負起照顧部落家庭的許多責任。 

           

第五章、夾在國家政策與個案需求之間的督導與服務員

在分析了居服員的認同與工作內容之後,本章將以督導與服務員之間的關係 做為書寫主題。我們相信做為政策執行者的督導與在部落提供服務的居服員之間 的關係不僅僅是兩個人之間的人格特質或行事風格而已,其背後更反應國家政策 與部落需求之間的落差與衝突。因此,分析督導與居服員之間的關係必須放置在 國家政策與部落文化的結構下理解。

第一節、緊密的部落關係與遙遠的部落位置

介惠承接屏東縣政府委辦居家服務,其範圍為整個屏東縣原鄉地區,從屏北 的三地門、霧台、瑪家,屏中泰武、來義、春日,及屏南獅子、牡丹,共八個原 住民鄉,日前基金會聘用五位社工督導,三十九位居服員,平均一位督導管理一 至兩鄉的居服員。另外在泰武鄉及瑪家鄉各有一位居服督導,兩位皆是由資深居 服員,透過基金會培育,於 2012 年 5 月轉任督導職協助社工督導。

如上章所言,屏東原鄉居家服務經歷許多改變:從傳統群體共同照顧到現今 付費對價式的一對一照顧關係;居服人力從志工媽媽群體照顧老人到現在依據服 務契約,以一對一方式進入案家進行工作。對政府而言,確保委託單位提供良好 的居家服務內容和品質,是對人民的責信;對於須要自行付費的個案而言,居服 員理當提供適切地服務。在政府與個案皆期待服務品質的提升的狀況下,督導制 度的運作就因應而生。督導上由政府與組織的要求和期待,下至服務使用者及家 屬的滿意度,以及自己的社會工作信念,來完成督導工作,他所督導的對象即為 面對個案的第一線工作者─居服員。

本節分別論述兩個內容,其一是,在屏東原鄉地區的督導與居服員之間不單 只有居家服務契約的「專業關係」,也有部落的生活關係,督導如何處理、運用 與居服員間的私人關係;其二是,相對於部落生活關係的緊密,但在市區的督導 們是如何管理遠在原鄉部落的居服員。

壹、 緊密的在地人際關係與制式的專業工作關係

這裡所定義的「緊密」,指的是居服員與督導之間除了工作關係外,還具有 部落生活關係。在屏東原鄉我們看見部落裡頭的督導、居服員、個案三者之間不 僅僅擁有居家服務的契約關係,還有在部落中的家族與親屬關係。在我們分別與 居服員、督導接觸過後,發現這種部落關係在社工督導工作上有不同的樣貌,有 的督導視私人關係為督導的利器,但也有督導認為私人關係是督導的阻礙,也因 此有督導會清楚將工作關係與私人關係劃清界限。

一、 私人關係讓督導更順利

第一類的督導會運用與居服員之間的私人關係,使得服務員更願意為工作付 出,使督導關係獲得加乘的效果。一位資深的居服員 H26,本身已是六十多歲的 婦女,每天要協助壯碩的個案上下床,這位居服員不但要承擔重負荷可能帶來的 職業傷害,且服務遲遲未獲得個案家屬的肯定,讓她好幾度想要放棄。她說支持 她繼續服務的理由是社工的鼓勵和請求:「這當初是督導拜託我的,很多人都沒 辦法做﹝…﹞。」(H26,FNN120312:7)「這不是每個人都會做的工作,不好做、

做不久,一定要能習慣,我們都會跟社工抱怨,社工都會說謝謝、拜託,社工講 話甜才有辦法支持我們下去。」(H26,FNN120311:2)這位資深的服務員 H26 因 為督導私下肯定她的工作能力,她認為自己能服務其他居服員無法完成的個案而 感到自豪,在督導持續給予支持、鼓勵,讓她有繼續為這個「難度高」個案服務

做不久,一定要能習慣,我們都會跟社工抱怨,社工都會說謝謝、拜託,社工講 話甜才有辦法支持我們下去。」(H26,FNN120311:2)這位資深的服務員 H26 因 為督導私下肯定她的工作能力,她認為自己能服務其他居服員無法完成的個案而 感到自豪,在督導持續給予支持、鼓勵,讓她有繼續為這個「難度高」個案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