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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個案與服務員之間產生糾紛

第三章  政策與現實有多遙遠

第五節、 當個案與服務員之間產生糾紛

以事先報備。因為服務員是介惠的人,所以,為了避免往後在服務過程中出了 誤會或不愉快,她們都會希望服務員能事先報備」(S2,FNC120710:12),因擔 憂服務員不透過基金會與個案的契約行事,在工作之餘自行在部落接案,督導 稱其為「偷接案子」。從勞動市場的雇用契約而言,居服員領的是時薪而非月薪,

因此居服員利用沒領薪水的時間賺錢,並未違反雇用契約,機構沒有正當性要 求居服員不得自行接案。所以當基金會不允許「偷接案子」時,督導只能以「你 們在外代表介惠,所以應該要事前報備」的行政流程來約束居服員,卻無法強 力禁止。 

 

  對於居服員偷接案子的行為,督導期待居服員可以事先報備,由此可知督導 並非全然嚴厲阻止居服員這樣的行為,或許是因為看見目前的薪資條件無法保 障居服員的生活所需,又或許也認同部分居服員不是帶著賺錢的想法在照顧部 落的老人,反而能透過偷接案子照顧到其他有需求卻被制度排除在外者。但可 能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在於部落居服人力的難尋,嚴厲阻止可能造成居服員的出 走,會造成更大的人力損失。 

 

那麼督導又為何希望居服員們事先報備呢?督導說:「是因為都是介惠的 人,所以,為了避免往後在服務過程中出了誤會或不愉快…」(S2,FNC120710:

12),因此督導是擔心,因為是介惠的居服員,介惠要承擔這些自行接案未來服 務過程可能發生的衝突。但這樣自行接案的風氣會擠壓到其他服務員開案的機 會;再者,居服員自行接案將成為介惠居家服務的競爭者,若居服員以低於目 前政府所開定出來 180 元的價格(例如扣除行管費後的 150 元),民眾將會偏好 具有價格優勢的居服員。因此,這樣的發展將會使原鄉居家服務不再只有政府 委託機構壟斷的局面,而進入市場競爭的階段。 

 

第五節、當個案與服務員之間產生糾紛   

  在本節討論的是,督導如何處理個案與居服員在服務時產生的衝突。 

 

壹、 居中協調   

  督導面對個案與居服員的糾紛時,會居中協調,第一個案例是照顧管理員所 核准的服務時數不敷使用,契約簽訂的家務清潔範圍太大,居服員無法在時間內 完成,當個案需自行繳交部分負擔,便期待獲得對價的服務品質,相對於不需繳 交費用的個案,這些個案要求就會比較嚴格,「自付的個案,個案家屬都會要求 做滿一小時,這時候就得協調,如果做不完就分半,像是家裡太大的,就做本來 的範圍個案的房間、衛浴、廚房和客廳,一次打掃不完,就先掃一半,另外一半

就等下次來完成,這就是協調的辦法」(S1,FNN120709:10)。居服員面臨無法 如期完成的工作,又碰到堅持按照契約的個案,督導即進入協調,帶著居服員到 個案家訪視,讓個案理解居服員面臨空間過大的限制,在兩方之間協調,最後達 成雙方可接受的共識。

 

貳、 哄勸居服員 

 

 

另一個案例則是因為個案家空間大,家務清潔的範圍廣闊,所需花費的體力 就比較多,因此居服員不想服務某個案家,「案主好像是 XX 的親戚,所以 XX 不 太想去,S5 說居服員不能拒絕任何服務,還是半推半哄勸 XX 要去服務。XX 覺得 他們家很大,打掃起來會很累」(FNS120312:7),面對居服員認為要求多的「麻 煩」案主、工作執行上有「困難」的案子,督導除了以工作職責規範居服員,不 得挑選個案之外,還必須柔性的哄勸居服員,讓照顧服務持續的有人力資源。

 

參、 尋找第三方   

 

尋找第三方的意思是,督導將個案所提出的疑問,交以公文形式要求機構外 的第三者(如照管專員、鄉公所)回應,這一類型的處理方式多是針對長照服務 體系在服務計畫過程中所產生的疑慮,因為不是介惠權責範圍,因此督導面臨這 些糾紛時,會向個案說明清楚主責的單位,並提供申請協助,讓個案找到回應的 窗口。 

 

一、 福利身分別 

部落關係緊密,彼此消息流通迅速,但行政體系對福利資格的認定往往與在 地經驗之間有所落差,因此造成許多部落民眾的不解。因著部落對於自付額制度 的不了解,不明白目前的居家照顧是依據福利身分別,提供不同百分比的補助(低 收入戶 100%、中低收入戶 90%、一般戶 70%),因此常常引發個案提出「為什麼 誰不用錢,我卻要付錢、我付的錢比誰多」之類的疑問。基金會是直接與案家工 作的單位,在個案質疑自付額多寡的情形下,往往會將矛頭指向提供服務的居服 員、督導,甚至是機構,「我一開始會先跟家屬說機構是政府委託的,然後家屬 還是無法接受的話,我會說請問你是『低收』嗎?如果不是,就沒有辦法,如果 家屬又說要申請低收,我會請家屬找鄉公所」(S1,FNN120709:10)。引導家屬 進入福利服務體系流程中,是督導因應的主要策略。當督導們解釋了福利身分別 的差異之後,接著就會遇到個案對於自己的福利身分別產生一連串的疑問,為什 麼我不是低收入戶?要怎麼申請低收入戶資格?為什麼我的低收入戶審核沒有 通過?「S4 說她遇到的比較是因為卡在可撫養人口計算的爭議,有一次居服個 案的家屬喝醉酒來中心吵,為何低收申請未過,後來 S4 請他去問社會局」

(FNS120713:3),在福利資訊不普及的偏鄉,個案仍舊會直接向提供居家服務的

基金會提出疑問,需藉由社工督導的解說,以及資源網絡的連結,才能讓個案了 解福利身分的認定,並非由基金會所審核,而是由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在原鄉地區若要申請低收入戶,該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

區)公所辦理,而非基金會。 

 

二、 服務時數多寡 

在時數的部分,部分個案也有像是福利身分的類似問題,面對照管中心所核 定的服務時數,對部分的個案而言是不足夠的,當然也有個案看見別人的服務時 數較多,而感覺到不公平,面對個案在詢問服務時數多寡的問題,或是認為自己 核定時數過少,督導普遍會將個案疑問,轉由核定時數的照管中心處理。督導 S4 說:「有些部落人只是想要有人來打掃,但並非真正需要服務(尚可生活自 理),但居服員會照單全收,增加社工和照管中心行政的負擔。希望居服員可以 擔任第一線把關的窗口。雖然介惠無法拒絕開案申請,不過也會提醒部落人,照 管中心的人會再來評估,到時候可能會被退回」(S4,FNS120713:4)。居家照顧 是提供給,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外籍看護或幫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 別照顧津貼的 65 歲以上老人、55 歲以上山地原住民、50 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僅 IADLs 失能且獨居老人,但部分部落對於居家照顧的服務對象並不清楚,只 知道會有居服員到家裡做家務清潔,而紛紛想申請居家服務,在部落裡頭大家所 看到的都是穿著黃色介惠制服的居服員,也因為目前屏東原鄉開案都是以第一線 的工作者為主,導致部分部落認為只要跟居服員申請,就可以獲得服務,卻不知 道基金會只是開案申請的窗口之一,並不是審核開案的單位,因為沒有接觸過,

而不知道開案須要透過照管員的評估,長照中心的審核。

 

  而每個個案所審核的時數,是由照管專員因著個案失能程度的差異,每個月 有不同服務時數上限做評估,像是輕度的是 25 小時、中度 50 小時、重度 90 小 時,面對不同的的服務時數,個案們也會提出質疑,為何自己的時數比別人家少,

想當然爾,部落沒有長照中心這個單位的認知,部落也會認為服務時數的多寡,

也是由基金會決定,「當時數被減少或否決申請時,個案就會跟介惠的居服員反 映,一開始會以為是介惠在搞鬼,但就必須由居服員或社工加以說明,讓個案了 解評估是由照管中心評,不是由介惠決定的」,或是「遇到這樣的情形時,社工 需拿縣府公文跟案家協調,並留長照中心專員的電話給案家,讓案家如果有問題 可以自己打電話去詢問(以免案家又認為是介惠搞鬼)」(S4,FNS120713:2)。

面對個案對基金會的質疑,督導會解釋清楚時數的核定是照管專員,並非基金會 或是督導本身,更不是提供服務的居服員,當解釋已經無法達成溝通的效益,那 麼督導們都會拿出公文來,「我就會照管員的公文來擋,我會拿著公文跟個案說 自己的服務員是照著個管員寫的公文行事,並沒有錯」(S1,FNN120709:10),

試圖讓個案明白,自己只是按照公文行事,並非擁有決定權,一旦公文也失去效 益仍舊無法說服個案時,「我的解決方式就是告訴個案或個案家屬自己再和照管

員連絡,讓個案和個管員直接對口,然後教請照管員給個合理的解釋。」(S1,

FNN120709:5),督導們便會提供個管員的服務電話,請個案們直接詢問個管員。

 

第六章  討論與建議   

經過這次研究案的進行,研究發現可以對未來屏東原鄉居家服務的發展提供 怎樣的建議?綜合如下: 

 

壹、 部落化的服務體系建構   

部落化服務體系是確保服務體系貼近部落心跳的必要條件,加速介惠在原鄉 的佈點有助於部落化的腳步: 

 

1. 首先應該先以交通圈為基礎,規劃原鄉的服務區域,以交通時間半小時 為範圍,規劃出服務區域。 

2. 其次,檢視現有可能申請補助的政策項目,適時提出申請。例如原民會 家婦中心與老人日間關懷站,內政部與原民會公益彩券補助,勞委會多

2. 其次,檢視現有可能申請補助的政策項目,適時提出申請。例如原民會 家婦中心與老人日間關懷站,內政部與原民會公益彩券補助,勞委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