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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服員的集體勞動:團掃

第三章  政策與現實有多遙遠

第三節、 居服員與案主的照顧視框及其關係建構

五、 居服員的集體勞動:團掃

  為什麼 H03 會想要額外服務案家屬?我認為是因為 H03 本身把「家庭」作 為一個整體的服務單位來看待,而非以「案主」這個個別的成員。所以 H03 會 說: 

「案家屬雖然幫她把分內的工作做完了,但我不能因此就不做工作,所 以她會反過來,協助家屬需要的部分。我覺得這樣子案主跟案家屬都會 開心,而且我也覺得對於服務品質的滿意與否,案家屬占了很大的關鍵 性地位。」(H03,FNC120712:10-11)

  許多居服員也在田野中不斷強調,若案家屬能夠配合工作進行,例如,幫 忙進行復健工作、採買適合案主吃的東西,則服務案主會比較輕鬆。因此,服務 案家屬的行為,不能單純視為是 kiljivak 倫理行為的展現,而是照顧責任逐漸從 部落集體,落到個別家庭成員身上的結果。為了讓案家屬也能順利照顧案主,分 擔照顧責任,居服員必須視情況擴展服務的對象至案家屬身上。而評估照顧者服 務的好壞,也從照顧者社群同儕之間的監督,轉移到受服務的個別案家身上。為 了讓案家屬對居服滿意,居服員也必須不只服務案主,還要照顧案家屬的需求。 

 

  而為什麼 H06 又必須服務案主的鄰居?其實是因為「鄰居 vuvu 也不好過,

兒子有血癌,獨居。…。因為沒有錢啊,要收錢她就不使用了」(H06,FNC120406:

4)。在這裡,我們雖然無法確切得知這位 vuvu 的鄰居,是否真如社工 H06 所說,

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支付服務費用,但的確有這樣的可能:部落中有許多居民,

被自付額的規定給排除在服務範圍之外,但卻又需要服務,只好依附在有申請到 服務的案主旁邊,「共同」接受居服員的服務。所以,這種「共同性」的產生,

並非是因為部落原本的美德,而是因為政策的社會排除效果。我們不能以過度浪 漫化的角度看待排灣族部落的 kiljivak,而必須放回當今的社會與政治脈絡來解讀 居服員的行為。 

 

五、 居服員的集體勞動:團掃 

  集體勞動互助,是排灣族部落從原初社會就有的傳統習慣。這種勞動互助 的方式主要分成兩種:(1)雙方行相同之勞動,排灣語稱 marpusaladj、mavavalet、

或 marayu tu sengsengan。在農忙時期,需要大量勞力時,由部落內眾多成員先 到某家的田地農忙,隔天再到另外一家幫忙,雙方並無報酬,僅由受協助者準備 酒或殺豬以款待來協助的人。(2)雙方行不同之勞動,排灣語稱 mazazeliuljan。

例如一男為一女開墾耕地,女方為男方裁縫衣服作為回報(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 舊慣調查委員會,2003a:278‐279)。 

 

  早期「愛心媽媽」在服務部落居民的時候,也有類似上述 marpusaladj 的勞 動形式。例如居服員 H05 在談到「愛心媽媽」工作狀況時表示: 

我們以前都是二十個人一起開案、一起送,感覺真的很好,都是大家一 起,和現在個人做事真的差很多。…我們常都是掃同一個部落,每半個 月就會有一次去別的部落掃。(H05,FNN120710:14-15)

  可以看見早期「愛心媽媽」的勞動形式是集體的,在集體勞動的過程中,

大家有事可以彼此分享,成為一個情緒支持的團體。而服務的方式也跟農耕社會 很像,只是場景從各家田地,換成各部落需要打掃或服務的 vuvu 家。 

 

  當「愛心媽媽」逐漸專業化變成「介惠居服員」的工作時,集體勞動的影 子並沒有消失,而是換成不同的形式存在。以下是 H02、H16、H17 在案家一同 服務的場景: 

這位 vuvu 有糖尿病,傷口很難癒合,vuvu 腿部有幾個嚴重潰爛的傷口。

H17 看了之後,開始幫忙換藥,… H02 剛好看到 vuvu 的腳指甲,說了 一句:「腳指甲也該剪了吧」。H16 聽到,從沙發上的包包中拿出小的隨 身包,從隨身包內拿出指甲剪,接著走到 vuvu 面前,蹲下開始剪指甲。…

在大家一陣忙碌,有人包紮傷口、有人掃地、有人剪腳指甲,大家又輪 流到屋外清理了一下門口,我們才準備離開這個 vuvu 家。(FNC120407:

4-5)

  居服員之間彼此有一定的默契,按照彼此的能力進行分工,因為大家知道 H17 因為曾在養護機構工作過,所以讓 H17 去換藥;而因為 H16 會隨身帶指甲 剪,就讓 H16 去幫案主剪指甲;剩下需要掃地的工作,就交給 H02 來做。透過 這樣的分工,居服員仍舊能在「服務者個人化」的居家制度中,創造集體勞動的 空間。 

 

  但是,會有這種勞動形式出現,並不單純只是 marpusaladj 或 mazazeliuljan 依然存在的關係。像是 H02 在談到居服員的集體工作時指出: 

除此之外,如果有狀況困難的個案,來義鄉的居服員也會一起進行「團 掃」。所有的服務員一起到案主家中,進行額外的大掃除與清潔。(H02,

FNC120407:5)

  在這裡我們不知道所謂的「狀況困難」,是指「案家經濟狀況困難」?還是 指「案主身體健康狀況困難」?如果是前者,則代表部落的家庭被排除在長照體 系之外,但部落又不能放任有需要照顧的居民不管,因此,居服員就用集體分擔 勞力的方式,來彌補長照體系的漏洞。如果是後者,則可能是長照中心核定的時 數不夠,但居服員仍然看到案主的需求,故選擇用集體分擔勞力的方式來填補。

無論是哪一種狀況,都顯示了「團掃」並不單純等於部落古時候的勞力互助傳統,

而是為了捕捉長照體系的漏網之魚,不得已之下產生出來的權宜之計。 

 

貳、 表定項目以外的照顧工作   

居家服務的專業化與規格化必須要有一套統一的標準來衡量老人的失能程 度,再依據評量的結果,來跟家屬和老人協調與設計服務內容。 

 

  目前長照評估老人失能程度所使用的指標是:「日常生活活動」(Activity of Daily Living, ADL)及「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Instrumental Activity of Daily Living, IADL)。前者指的是個人基本的自我照顧能力,如洗澡、穿衣、如廁、移位、大 小便控制、進食等;後者指的是「需用到較複雜工具」的自我照顧工作,如做飯、

洗衣、購物、打電話等。

 

  因此,現前的居服工作便區分為兩大塊:一是針對 IADL 的「家務及日常生 活照顧服務」,主要包含居家環境改善、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物品、量血壓、

幫忙洗衣等;二則是針對 ADL 的「身體照顧服務」,舉凡協助沐浴、穿/換衣服、

協助進食用藥、翻身拍背、協助上下床、陪同散步與運動,跟老人的身體有關的 活動,都算在這 ADL 的內容當中。

 

  而其背後對「失能者」的假設,主要是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於 1980 年所訂定的「國際損傷、失能和殘障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 Disability and Handicap, ICIDH)(張席熒、謝妤葳、薛 漪平、謝清麟,2006)。ICIDH 有一套解釋「失能」的理論預設。其預設為:一 個人的疾病會影響器官的功能,而導致病理變化,進而造成生理上的損傷。生理 上的損傷會限制身體執行某些活動的表現,進而限制個人獨立生活的能力,影響 個人履行社會角色和進行社會參與。

 

  這樣的理論預設,有兩個問題: 

 

(一) 採取了「個人障礙論」的立場:個人無法獨立生活,是因為自己的疾病 問題。我們認為這樣的立場是有問題的,個人會失能不見得全然是個人的

身體因素造成,而是社會環境有障礙,沒有提供個人足以發揮能力的條 件。因此,我們所採取的分析立場是「社會障礙論」。 

 

(二) 忽略文化差異:ADL 和 IADL 的項目深受文化影響,是一種文化的建構 物,因此,不能忽略文化差異跟評估工具之間的關聯,例如原先 IADL 量 表評估項目中的園藝、洗車,即跟台灣的生活環境有差異(謝清麟、陳官 琳、邱恩琦、古佳苓、陳怡妙,2011)。ADL 與 IADL 是西方社會的產物,

若未加反思其文化差異,貿然運用於原住民部落的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則 可能造成隱形的文化霸權(cultural hegemony)。

 

  以下我們將針對居服員所進行的「表定項目外工作」進行分析,試圖探究:

居服員如何看待部落中的 vuvu 或身心障礙者的「失能」?此外,我們也可以從 居服員從事「表定項目外工作」的動機,試圖描繪居服員不同的樣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