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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歐盟對區域與少數語言保護之發展沿革

全世界幾乎每個國家普遍存在少數語言問題,從權利方面來看,當「少數」

語言遇上「多數」語言時,這些少數語言若無受到國家立法強制保護規範,少數 語言權利通常成為「多數」語言下的犠牲品。從文化面來看,若該國家無明文規 範保護少數語言,這些少數語言文化在面對主流文化時,將隨時間流逝而漸漸消 失。有鑑於此,國際與歐盟皆針對語言問題制定了相關規範加以保障與保護少數 語言。準上,筆者將從保護區域與少數語言之「語言權」及「語言文化」二方面 探討。

第一節、尊重少數語言「權利」

當一些政府採取加強官方語言措施,少數語言則擔心他們的語言權利受到損 害,此時語言權利已經成為一個在數個歐洲國家與鄰國之間的爭論性問題,在護 照上個人名字的拼寫、街道名稱與其它地理標誌、學校所使用的語言,與當局和 媒體溝通所需的少數語言等問題,多次被歐洲數個國家的少數民族所提出。在過 去 20 年間,隨著歐洲政治版圖重新劃定,促使前述問題變本加厲,新興的民族 主義傾向結合有關“國家認同"所帶來的混亂和不安全感,並在維護少數語言的 利益前提下,爆發了極多的衝突,這是一個特別需要智慧政治領導的領域。語言 是社會和國家運作狀態的重要工具,語言更是個人層面身份的表徵,此對那些處 於少數地位者尤其重要。

種族衝突爭端的提高主要出現在一些國家官方語言地位受到威脅的地區,而 這些地區卻是少數民族在數量甚至在政治上佔有優勢的地區,如近期一個爭議論 點為:2009 年斯洛伐克修訂的國家語言法為確保斯洛伐克語在該國境內使用,

凡少數民族人口不足 20%的地區,不得使用斯洛伐克語以外的語言。此舉嚴重

(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OSCE)下之「少數民族 高級專員辦公室」(High Commissioner on National Minorities)開始從事解決此 一爭端。此外,斯洛伐克政府採取了明智決定,將修訂法案交付予歐洲理事會的 行管理相關事宜。另《歐洲區域或少數語言憲章》由專家委員會(Committee of Experts)監督執行,以保護和促進語言作為一個歐洲文化的遺產因素。藉由這些 措施進一步補充了《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第 14 條所揭示的禁止語言歧視原則;另外,由《歐洲人權公約》設立 的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之相關判例也與前述議題有

1 參閱 EBLUL 網站

http://www.eblul.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30&Itemid=1

斯洛伐克國民議會於 2009 年 6 月 30 日通過國家語言法修正案,斯洛伐克葛斯帕羅維奇總統(Ivan Gasparovic)2009 年 7 月 17 日予以簽署,並於同年 9 月 1 日起實施。據匈牙利媒體報導,修改 後的法律規定,在正式場合談到地名時必須使用斯洛伐克語,在少數民族人口不足 20%地區,

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不許對病人講匈牙利語,在公共機關、辦事處、學校只能使用斯洛伐克語,

如不正確使用斯洛伐克語或以其他方式違反該法律,最高可處罰金 5,000 歐元。

2 少數民族高級專員(High Commissioner on National Minorities, HCNM)的主要任務為預防族群 的衝突與暴力以做好預警機制。

威尼斯委員會(Venice Commission)是歐洲理事會的諮詢機構,由憲法法律領域專家所組成,於 1990 年柏林圍牆倒塌後為援助中東歐憲法需求的急迫性下所創立;該委員會的正式名稱為透過 法律實現民主的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for Democracy through Law),每年舉行四次 會議,由於其所在地為義大利威尼斯,故通常稱為威尼斯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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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相關性。3 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在這方面制定的標準,由「少數民族高級專 員辦公室」(HCNM)所執行,其中一個重要文件是《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權利的 奧斯陸建議》(Oslo Recommendations Regarding the Linguistic Rights of National Minorities),說明有關少數語言權利的內容均由少數民族高級專員調處有關事 宜。4 在聯合國有關文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規定少數人在社群和團體中,其他成員不應被剝奪其 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惟聯合國關於民族、宗教和少數語言的人權宣言尚缺乏約 束力,但於少數語言議題上仍具相關性。

這些條約和建議主要原則係規定國家政府的義務,然而,由於各國國內情況 不同,在許多情況下需要框架協議去詮釋規範以達到尊重少數語言權利之理想目 標。此外,國家在政策討論和實踐上,應考慮不同的國際監督機構和歐洲人權法 院判例的結論,以廣納良善建言,力求周全。以下為歐洲理事會人權委員哈默貝 格(Thomas Hammarberg)對於尊重少數語言權利上之論述,可從五方面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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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名

歐洲人權法院表示,「名字不僅是自我鑑定的一個重要元素,它也在整個社 會代表著個人身份」。其中一個案例為 2008 年伊爾達克茲(Guzel Erdagöz)與 土耳其政府有關人名拚寫的法律爭端(Application No.:37483/02),此案例判

3 諮詢委員會由 18 位保護少數民族方面的專家所組成。

4 The Oslo Recommendations Regarding the linguistic Rights of National Minorities attempt to clarify, in relatively straight-for-ward language, the content of minority language rights generally applicable in the situations in which the HCNM in involved.

5 參閱 Thomas Hammarberg 於 2010 年 1 月 25 日歐洲理事會網站上發表有關尊重少數語言權利的 言論

https://wcd.coe.int/ViewDoc.jsp?id=1576637&Site=DC&BackColorInternet=F5CA75&BackColorIntr anet=F5CA75&BackColorLogged=A9BACE

6 Application No.:37483/02 此案例(Guzel Erdagöz v. Turkey, 2008)申請人是 Ms Erdagöz 土耳 其國籍,1930 年出生於土耳其卡爾斯(Kars)。2001 年 9 月提出姓名的拚寫改正申請,堅持

Article 8-Right to respect for private and family life:1.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respect for his private and family life, his home and his correspondence.

Article 14-Prohibition of Discrimination:The enjoyment of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set forth in this Convention shall be secured without discrimination on any ground such as sex, race, color, language, religion, political or other opinion, 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 association with a national minority, property, birth or other status.

http://conventions.coe.int/treaty/Commun/QueVoulezVous.asp?NT=005&CL=ENG

7 參閱歐洲理事會網站

https://wcd.coe.int/ViewDoc.jsp?id=1576637&Site=DC&BackColorInternet=F5CA75&BackColorIntr anet=F5CA75&BackColorLogged=A9BACE

8 參閱立陶宛國家語言法:http://www.litlex.lt/Litlex/eng/Frames/Laws/Documents/354.HTM Article 17:In the Republic of Lithuania public signs shall be in the state language.

Article 22:Mass media of Lithuania (the press, television, radio, etc.) and all publishers of books and other publications must observe the norms of the correct Lithuanian language.

Article 23:All public signs must be correct 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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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援用有關該爭議的判決,並不得拖延。該判決旨在保護地區雙語標誌的原 則,因其境內有相當數量的斯洛維尼亞少數民族。9

這類裁決也意味著,當少數佔主導地位的時候,地方當局應予以尊重他方所 應擁有的權利;而當多數族群人民居住在少數民族的區域時,亦不應受到歧視對 待。

三、 教育

尊重少數語言教育是語言保護與維護的首要方式,且各國政府應設法確保少 數族群有充分機會學習少數語言,並鼓勵雙語教育。事實上,無論是歐洲理事會 的諮詢委員會或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下的少數民族高級專員,皆強調少數民族學 習母語與官方語言教育權利的雙重重要性。

這在某些地區是至關重要的,屬於少數民族的人甚少掌握國家官方語言,因 此往往從社會生活基本面上被排除。另外,在大多數歐洲國家普遍存在一個嚴重 的問題是:羅姆語教學幾乎完全被忽略,即使歐盟境內有大量的羅姆人(Roma inhabitants),但卻僅有在匈牙利與奧地利幾所學校嘗試性地展開羅姆語教學活 動。10

四、 與當局溝通

以自己語言與當局溝通為另一項關於少數語言的權利,基於有限人力和資金 資源,這種權利無法總是在實踐中充分得到保證;不過,根據《保護少數民族框

9 奧地利克恩頓州總人口約 60 萬人,大多數為日耳曼民族,南部地區居住了約 15 萬人口的斯洛

維尼亞人,當地雙語學校、路標等少數民族權利問題常常引發爭議。

與參閱湯姆士奧地利報告中的建議:Recommendation 30 (paras. 93-98): Implement the judgments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regarding bilingual topographical signs in Carinthian municipalities where the Slovene minority is resident in substantial numbers without further delay.

10 黎瑞剛,《吉普賽的智慧》,台北:新潮社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3 年,頁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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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公約》和《歐洲區域或少數語言憲章》下,各國政府應努力使這種溝通盡可能 在現實生活中得到實踐。

此外,公共管理部門的招聘人員政策不應該要求精通國家語言的程度超過工 作職位所需。易言之,使用少數語言的少數民族獲得工作的機會不應受到不必要 的限制。同時,建議該國政府提供少數民族工作申請者,能有接受其官方語言訓 練之機會。除此之外,招聘有少數語言知識的公務員,將使管理部門能提供更好 地服務予全體人民。

當政府決定採取措施促進官方語言與保護區域與少數語言時,這些積極措施 是非常重要的。為減少矛盾應避免執行法律制裁,而著重於用法律去保護少數語 言並保證所有公民的語言權利受到尊重。

五、 媒體

建立少數語言媒體是另一個少數語言關注領域,理想媒體應該反映出人口的 多元性與多樣性,國家廣播媒體管制應基於客觀和非歧視性標準,不應限制少數 民族所應享有的媒體權利。

此外,少數民族應擁有自己語言的播出時間,官方語言播放時間的配額不應 該妨礙少數語言在媒體上的播出,框架公約的諮詢委員會已經發現數個在這類配 額的負面情況,例如在亞塞拜然(Azerbaijan)。另一個正面的例子是佔土耳其 全國人口五分之一,境內人口高達 1,400 萬的庫爾德族人,土耳其於 2009 年開 設一個 24 小時的庫爾德語(Kurdish)電視頻道,這是一個少數民族權利受到壓 抑多年後態度改變的信號。此外,土耳其亦正籌備境內少數語言之一的亞美尼亞 語(Armenian language)電視頻道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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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 5 項領域可發現,政府當局應仔細聆聽少數語言真正的需要,才能有 效解決少數語言權利的問題,並透過國際法與國內法評估,由國家政府制定相關

由上述 5 項領域可發現,政府當局應仔細聆聽少數語言真正的需要,才能有 效解決少數語言權利的問題,並透過國際法與國內法評估,由國家政府制定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