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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區域或少數語言憲章》及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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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多語高層小組」對未來區域與少數語言的影響

小組最大的貢獻在於針對歐盟所面對的多語挑戰,於政治、社會、經濟及文 化各層面提供廣泛的政策建議。該小組最終目的是希望歐盟及各會員國可以採納 其建議,以促進歐盟內多語環境及文化的蓬勃發展。

小組對於歐盟區域與少數語言的影響是廣泛的,例如小組在促進跨文化對話 與多語商業需求媒合等方面之影響,可由2008年執委會公佈的官方報告中獲得證 實。45 另外,針對青年學生的課外多語教學活動,呼籲結合電視媒體以提高學 生學習誘因,也在墨卡托媒體計畫中得到正面回應。最重要的是,該小組鼓吹區 域或少數語言為歐盟內語言文化多樣化的基石,應被視為基本政策並努力推動,

已漸漸成為歐盟多語政策的核心價值。正如前多語執行委員歐爾班(Leonard Orban)所說“該小組的建議是非常寶貴的,因為他們可以鼓勵各國從事多語基 礎研究及落實政策",歐爾班並呼籲各會員國,能多方考慮小組專家所提供之建 言以運用於相關實踐層面上。

第四節、《歐洲區域或少數語言憲章》及其影響

歐洲理事會的根本宗旨是保護和促進歐洲豐富多樣的文化遺產,而區域或少 數語言為這類遺產的一部份。自 1992 年以來,歐洲理事會會員國已體認其批准

《歐洲區域或少數語言憲章》為對保護這類遺產的承諾。憲章是以歐洲地方及區 域當局常備會議(CLRAE)所提出文本為基礎制定,於 1992 年 6 月 25 日由歐 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Committee of Minister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通過公 約,同年 11 月 5 日在史特拉斯堡開放簽署,並於 1998 年 3 月 1 日正式生效。

45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Multilingualism: an asset for Europe and a shared commitment, Brussels, 18.9.2008 COM (2008) 566 final, p.3

http://conventions.coe.int/Treaty/Commun/ChercheSig.asp?NT=148&CM=8&DF=&CL=ENG , 自 行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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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8:《歐洲區域或少數語言憲章》9 個簽署國與日期

國家 簽署日期

亞塞拜然 2001 年 12 月 21 日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2005 年 9 月 7 日 法國 1999 年 5 月 7 日 冰島 1999 年 5 月 7 日 義大利 2000 年 6 月 27 日 馬爾他 1992 年 11 月 5 日 摩爾多瓦 2002 年 7 月 11 日 俄羅斯 2001 年 5 月 10 日 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

(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 ) 1996 年 7 月 25 日

資 料 來 源 : 筆 者 參 閱 歐 洲 理 事 會 《 歐 洲 區 域 或 少 數 語 言 憲 章 》 網 站 http://conventions.coe.int/Treaty/Commun/ChercheSig.asp?NT=148&CM=8&DF=&CL=ENG , 自 行 整理

一、制定憲章目標

該憲章是一項公約,範圍涵蓋了區域與少數語言、非領土語言和較少廣泛使 用的官方語言,一方面旨在保護歐洲文化遺產受到威脅的區域和少數語言,另一 方面則為促進區域和少數語言的使用者能在私人和公共領域內使用。

首先,憲章規定了主要目標和原則,各簽署國應承諾將適用於所有存在於他 們領土上現有的區域或少數語言;其次,憲章包含一系列具體措施,旨在促進和 鼓勵特定區域或少數語言在公共生活上的使用,並確保區域或少數語言能在教育 和媒體上使用,允許他們在法律與行政背景下,充分運用於經濟與社交生活,以 鼓勵文化活動和跨界交流。

憲章基於一種充分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辦法,它沒有設想在官方語言 和區域或少數語言之間製造競爭或對抗關係,因促進區域與少數語言的發展並不 阻礙官方語言的正式地位,一個謹慎的策略就是在憲章章程中採用跨文化和多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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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義的方式,將每個語言類別放在適切位置,且必須考慮每個國家文化和社會現 實的差異。

(一) 憲章內容

該憲章共分為五篇,第一篇界定區域與少數語言的定義,及在不減損《歐洲 人權公約》內所確保之任何權利之下,簽署國應承諾適用於其領域內所有的區域 或少數語言;第二篇則呼籲簽署國需承諾、保護以及鼓勵促進區域與少數語言,

並遵守各項原則,並應了解各語言族群的需要與願景,以及尊重語言所帶來的文 化特色;第三篇提倡在公共生活中使用區域或少數語言之鼓勵措施,並利用跨國 交流使相同或相似語言的地方政府間可相互合作;第四篇規定簽署國需定期提交 關於條款項目之執行審查報告至歐洲理事會秘書長;第五篇則列載了簽署所需的 相關批准程序與生效時程以及條約終止方式。

(二) 規範締約國實踐 7 項領域承諾以達 8 項目標

憲章分為兩個主要部分,一部分為適用於所有締約方和所有區域或少數語言 的原則,另一部分則為因不同國家及語言而彈性變化的具體承諾。其中,憲章所 規定適用於所有語言主要的基本原則和目標,各國必需以該國政策、立法和實踐 建立基礎,且這八項目標被視為維護有關語言所提供的必要框架。八項基本原則 和目標分別為:

1. 承認區域或少數語言作為一種文化資產的表達;

2. 尊重每個區域或少數語言的地理區域;

3. 採取促進區域或少數語言所需要的行動;

4. 促進與鼓勵使用區域或少數語言,如運用在演講、寫作,公眾和私人生活上;

5. 制定適當形式以運用在所有教學與研究階段之區域或少數語言的條款;

6. 促進跨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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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有關使用區域或少數語言的所有形式,禁止不合理的區別、排斥、限制或偏 袒,並阻止危及其維護和發展的企圖;

8. 促進國家所有區域語言群體之間相互了解;

另各國在簽署憲章時必須允諾,當該國法律情況和經濟環境許可時,增加在 教育、司法當局、行政機關和公共服務、媒體、文化活動和設施、經濟和社會生 活與跨國界交流等七項領域的政策推動,務達到前述八項目標。

(三) 憲章監督應用機制

《歐洲區域或少數語言憲章》提供了一個監控機制,以評估憲章是否適用於 締約國,此舉以便在必要時為其國家立法、政策和實踐做出改善並提出建議要 求。監控機制依據憲章第 17 條規定,由憲章所成立的專家委員會所執行

(Committee of Experts)。46

監控以 3 年為週期,分為以下階段:

1. 憲章締約國定期提交報告

各締約國必須每 3 年定期提交報告至秘書長,解釋其政策和採取的行動,以 履行他們的承諾,該報告必須按照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通過的綱要起草。

2. 專家委員會進行監督工作

專家委員會審查各國的定期報告,解決締約國在報告中的若干問題,以滿足 國家當局、非政府組織或任何其他機構的要求,另在獲得資訊的基礎上,準備相 關報告送交部長委員會,包括對各國實施後的建議項目。

46 Article 17-Committee of experts:The committee of experts shall be composed of one member per Party, appointed by th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from a list of individuals of the highest integrity and recognized competence in the matters dealt with in the Charter, who shall be nominated by the Party concer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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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部長委員會(Committee of Ministers)對憲章締約國提出建議

一旦部長委員會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報告,便可決定向各國提出建議,以期他 們採取必要行動,使他們的政策、立法和實踐按照憲章所規定的義務執行。

最後,兩年一度秘書長向議會大會報告。每隔兩年,歐洲理事會秘書長向歐 洲議會提交給大會一份憲章運用的詳細報告,這保證歐洲議會成員隨時了解有關 憲章應用成效,使他們能夠適時施予政治壓力,如有必要,鼓勵各國政府採取適 當的措施,以達憲章保護區域與少數語言,維持和發展歐洲豐富傳統歷史文化的 宗旨。

二、憲章的實踐

(一)保護語言成效-以羅姆語為例

根據“歐洲少數語言"(Minority Language in Europe

專書記載,歐洲羅姆 人使用羅姆語達 660 萬人口,若粗略估計在歐洲的羅姆人竟高達 1,200 萬人口,

下表 4-9 列舉各歐洲國家國內使用羅姆語的人口數,可發現羅姆語雖為少數語 言,但其在歐洲使用人口數上卻不容小覷,這也是筆者挑選羅姆語作為檢驗憲章 簽署國實踐成效的原因。47

表 4-9:歐洲使用羅姆語人數

國家 使用人數 國家 使用人數

阿爾巴尼亞 90,000 拉脫維亞 18,500

奧地利 20,000 立陶宛 4,000

白俄羅斯 27,000 馬其頓 215,000

比利時 10,000 摩爾多瓦 56,000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40,000 荷蘭 7,000

保加利亞 600,000 波蘭 56,000

47 Gabrielle Hogan-Brun and Stefan Wolff(2003), Minority Languages in Europe,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p.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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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羅埃西亞 28,000 羅馬尼亞 1,030,000

捷克 140,000 俄羅斯 405,000

丹麥 1,500 塞爾維亞和蒙特內哥羅 380,000

愛沙尼亞 1,100 斯洛伐克 300,000

芬蘭 3,000 斯洛維尼亞 8,000

法國 215,000 西班牙 1,000

德國 85,000 瑞典 9,500

希臘 160,000 土耳其 280,000

匈牙利 290,000 烏克蘭 113,000

義大利 42,000 英國 1,000

資料來源:Gabrielle Hogan-Brun and Stefan Wolff (2003), Minority languages in Europe,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p.194.

羅姆語是一種語言,直到最近還沒有以書面的形式存在,因為它已完全透過 口頭表示,它沒有一個成文的標準與發展,故沒有法定規範,這種語言情況反映 了羅姆的社會政治局勢:在政治、經濟和文化被邊緣化,再加上種族侮辱、歧視 和迫害,促使羅姆人只能在小團體中生存,因此,羅姆人已經沒有能力去建立廣 大的政治經濟結構或去爭取他們政治和經濟的權力。羅姆人總是依附於各自主要 人口的社會經濟結構中,並且羅姆語在過去和現在僅限於團體內溝通,抑制了領 土語言的出現和單一標準形式的發展,這種非領土語言地位,面對多語和多文化 的同化壓力,使羅姆語與其它語言之間的關係從來沒有平等過。因此,一些羅姆 人團體放棄了羅姆語,例如,許多羅姆人生活在有羅馬尼亞語背景的希臘、匈牙 利、塞爾維亞和羅馬尼亞,則採用羅馬尼亞語作為他們的母語,但他們仍然認同 羅姆人在種族和文化上的意涵。

數百年來,羅姆人辛苦地維護和延續著古老的語言傳統,以悍衛和整合民族 文化的生機,促使羅姆語對其團體內部地位而言,已經從一個小語言發展到羅姆

數百年來,羅姆人辛苦地維護和延續著古老的語言傳統,以悍衛和整合民族 文化的生機,促使羅姆語對其團體內部地位而言,已經從一個小語言發展到羅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