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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多語政策之研究:以保護區域與少數語言為例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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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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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 外國語文學院 歐洲語言文化學程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 立. 張台麟 博士. 政 治 大. ‧ 國. 學. 歐盟多語政策之研究:以保護區域與少數語言為例 Multilingualism in the European Union:A study on the Protection of. ‧. Regional and Minority Languages.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研究生. i n U. v. 黃綉雯 撰.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

(2) 中文摘要 語言是人類重要的溝通工具,其目的是用來傳達思想、交流觀念和意見等,故語 言除可傳承各民族特有的文化、教育和藝術資產外,完善的多語政策,更有利於 各民族互相尊重以減少紛爭。歐盟於 1973 年至 2007 年歷經了 6 次擴大,自 2007 年加入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後,會員國從 6 國增加至 27 國,語言的多樣性不僅 包含 23 種官方語言,亦包括 60 多種區域與少數語言;本研究除探討歐盟東擴後 所產生 60 多種區域與少數語言對歐盟的重要性外,並以此為例,研究歐盟多語. 政 治 大. 政策下,如何有效保護境內區域與少數語言,以達最終整合目標。. 立. 關鍵字:歐洲聯盟、多語政策、區域與少數語言、《歐洲區域或少數語言憲章》.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Abstract Language is an important tool for human communication, which aims to covey concepts, exchange ideas and opinions. In addition to passing down unique cultures, education and art assets, language can educate people to show mutual respect so as to reduce conflicts differences. From 1973 to 2007, the European Union experienced six expansions. Ever since Romania and Bulgaria joined EU in 2007, Member States have increased from six countries to twenty-seven countries. Linguistic diversity includes not only twenty-three official languages, but also sixty kinds of regional and. 治 政 minority languages. This study is to pinpoint the important 大 influences these sixty 立 regional and minority languages have brought to EU since the expansion. Take EU ‧ 國. 學. multilingualism policy as an example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ways to protect regional. ‧. and minority languages in order to reach the goal of final integration.. sit. y. Nat. Keywords:European Union、Multilingualism、Regional and minority languages、. n. al. er. io. 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 Ch. engchi. i n U. v.

(4) 目次 第壹章、緒論................................................................................................................ 1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研究方法與限制.................................................................................... 2 第三節、研究範圍與架構.................................................................................... 3 第四節、文獻探討................................................................................................ 5 第貳章、歐盟多語政策及區域與少數語言之保障.................................................... 9 第一節、歐盟多語政策制度與策略.................................................................... 9 第二節、歐盟對區域與少數語言之定義.......................................................... 18 第三節、區域與少數語言對歐盟的重要性...................................................... 20 第參章、歐盟對區域與少數語言保護之發展沿革.................................................. 25 第一節、尊重少數語言「權利」...................................................................... 25 第二節、國際規範語言權利與保護.................................................................. 31 第三節、歐盟保護區域與少數語言之法理基礎.............................................. 38 第肆章、歐盟推動保護區域與少數語言之策略與實踐.......................................... 44 第一節、歐盟基本權利機構.............................................................................. 45 第二節、歐洲議會推動之相關策略與計畫...................................................... 47 第三節、歐盟執委會保護區域與少數語言之實踐.......................................... 50 第四節、《歐洲區域或少數語言憲章》及其影響.......................................... 79 第伍章、結論.............................................................................................................. 95 第一節、歐盟保護區域與少數語言之展望...................................................... 95 第二節、對台灣影響與啟示.............................................................................. 99 參考文獻.................................................................................................................... 10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i n U. v.

(5) 圖表目錄 圖次 圖 1-1:論文研究架構圖 ............................................................................................. 5 圖 2-1:歐盟最常使用的語言比例 ........................................................................... 16 圖 2-2:受訪者根據問卷問題所回答的比例 ........................................................... 16 圖 2-3:除了母語,你認為你的孩子應該學習什麼語言? ................................... 17 圖 4-1:1983-1998 年歐盟補助區域與少數語言經費一覽圖 ................................. 51 表次 表 4-1:2009-2011 年「墨卡托歐洲語言多樣性中心網絡」國際會議 ................. 61 表 4-2:2009-2010 年「墨卡托多語和語言學習歐洲研究中心」之研討會 ......... 65 表 4-3:有關「墨卡托語言權利和立法研究中心」2001-2010 年重要活動事項 . 67. 政 治 大 表 4-4:「墨卡托語言權利和立法研究中心」2000-2006 年共 6 次的國際專題研 立 ....................................................................................................................... 67 ‧. ‧ 國. 學. 表 4-5:「墨卡托媒體研究中心」2000-2005 年舉辦的國際專題研討會 ............. 69 表 4-6:2006-2007 年「多語高層小組」會議主題 ................................................. 76 表 4-7:《歐洲區域或少數語言憲章》24 個簽署並批准的國家與日期 .............. 80 表 4-8:《歐洲區域或少數語言憲章》9 個簽署國與日期 .................................... 81 表 4-9:歐洲使用羅姆語人數 ................................................................................... 84 表 4-10:奧地利在教育上支持羅姆語的活動計畫 ................................................. 86 表 5-1:2007 年之西班牙、義大利與芬蘭 3 國與其各自國家自治省區及歐盟的 GDP 比較表.................................................................................................. 98 表 5-2:2007 年之西班牙、義大利、芬蘭 3 國與其各自國家自治省區及歐盟的失 業率比較表................................................................................................... 98.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 i n U. v.

(6) 第壹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全世界目前約有 180 餘個國家,其中只有 20 多個國家勉強可算是「單一民 族國家」 (mono-national state) ,其餘全是「複合民族國家」 (multi-national state); 在這些複合民族國家中,大多由多民族多文化所組成的多語社會。1 語言是人類用來溝通的工具,其目的是用來傳達思想、交流觀念和意見等,. 政 治 大 世界上的語種可概分為以下語系:漢藏語系、印歐語系、烏拉爾語系、阿爾泰語 立. 目前世界上已知現存的語言多達 3 千多種,透過對世界上各語種的研究可發現,. ‧ 國. 學. 系、閃含語系、高加索語系、達羅毗荼語系、南島語系和南亞語系等。2 每種不 同語系的語言傳承了他們特有的文化、教育和藝術等資產;語言除了成為工具使. ‧. 用外,它也是人們之間的溝通橋樑,一個良好的溝通有利於瞭解與尊重他國民族. io. sit. y. Nat. 文化。. n. al. er. 在亞洲、歐洲、美洲和非洲,幾乎全世界的國家皆存在語言衝突的問題,歐. Ch. i n U. v. 盟自 1973 年至 2007 年歷經了 6 次擴大,會員國亦從 6 國增加至 27 國,自 2007. engchi. 年加入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後,語言的多樣性不僅包括 23 種官方語言,還包括 60 多個區域與少數語言,實際數量取決於各國如何定義語言(例如,方言不能 納入少數語言)。3 在歐盟有多達 1 億以上的公民來自不同種族和文化使用這些 60 多種的區域與少數語言,其所帶來的語言多樣化、語言與認同、語言權、語 言政治衝突等皆為探討少數語言的存在價值。另外,隨著歐盟東擴規模擴大和速. 1. 洪泉湖, 《兩岸少數民族問題》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6 年,頁 371。 http://zh.wikipedia.org/zh-tw/%E8%AA%9E%E8%A8%80 3 23 種官方語言分別為:保加利亞語、捷克語、丹麥語、荷蘭語、英語、愛沙尼亞語、芬蘭語、 法語、德語、希臘語、匈牙利語、愛爾蘭語、義大利語、拉脫維亞語、立陶宛語、馬爾他語、波 蘭語、葡萄牙語、羅馬尼亞語、斯洛伐克語、斯洛維尼亞語、西班牙語和瑞典語。 2. 1.

(7) 度加快,成員國之間的協調變得越來越困難,有鑑於此,歐盟勢必加強推動多語 政策,並解決多語政策在多樣性原則下,各種語言間的衝突和認同問題。 今日歐盟社會面臨快速變化歸因於全球化與科技進步,在這些改變上最明顯 例子是歐盟人口的移動。實際上,有 1 千萬個歐盟公民在不同的會員國工作,這 些現象可以發現歐盟人民生活已是更國際化和多語化,雖然多語的增加是歐洲文 化資產的來源,但若沒有配合適當的語言政策將會加劇不同文化之間的溝通及擴 大社會分裂;歐盟國家中,每一個多語國家的語言皆豐富了歐洲共同文化和資 產,為了彼此對話和尊重而共有,多語化下歐盟公民所代表的資產就是担任不同. 政 治 大. 文化間的傳遞與聯繫。故綜合以上所論,本論文的研究目的首先為探討區域與少. 立. 數語言對歐盟的重要性,並研究歐盟多語政策下,如何有效保護境內區域與少數. ‧ 國. 學. 語言,以達最終整合目標。. ‧. 第二節、研究方法與限制. y. Nat. 區域與少數語言所做之法律規範與具體實踐。. n. al. Ch. engchi. er. io. sit. 本論文研究方法主要以文獻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探討歐盟對保護境內. i n U. v. 文獻分析法主要以收集許多相關的中、外文專書、學術期刊及歐盟官方網站 資料,藉由資料所闡述的議題及各方學者的論點找出歐盟保護區域與少數語言脈 絡的歷史淵源及發展現況;透過多方文獻探討分析歐盟區域與少數語言在不同領 域發展下所產生的政策論點,以作為研究的基礎架構,從中評估政策法律規範與 計畫執行成效,並藉由歐盟所投入資源以瞭解此議題對歐盟是否具重要性。 研究限制上,由於歐盟境內區域與少數語言種類繁多,歐盟實施語言政策上 主要以輔助性角色協助各會員國執行,再加上各會員國對於國內區域與少數語言 實踐做法不一,故筆者僅能就歐盟所發表出版的刊物中參考;因此論文參考資料 主要以英文資料為主,再者歐盟至今並無特別針對境內區域與少數語言制定一系 2.

(8) 列立法政策強制規範,諸多因素導致蒐集相關資料時,國外專家學者的評析論點 有限,國內學者針對此議題相關文獻資料更是缺乏。. 第三節、研究範圍與架構 因歐盟境內區域與少數語言涉及範圍廣泛,從西歐的法國至東歐新加入國家 中,區域與少數語言的數量只增不減,並且各國在保護少數語言實際執行層面上 因牽涉到國情、文化等不同,各國皆有不同的因應方式,故本文研究重點在歐盟 整體對於保護區域與少數語言上之相關政策措施,而各國針對境內區域與少數語. 政 治 大. 言所做之個別保護,則以輔助性原則証明歐盟政策的實踐成效,餘不在本文研究. 立. 學. ‧ 國. 範疇。. 本研究內容架構共分為5章,分別敘述如下:. ‧. 第一章 緒論. y. Nat. n. al. er. io. 獻探討。. sit. 說明本文的研究動機、目的、方法、限制與架構,以及相關議題上的重要文. Ch. engchi. 第二章 歐盟多語政策及區域與少數語言之保障. i n U. v. 歷經世界大戰後的歐洲只重視境內區域和平與經濟發展,本章介紹歐盟如何 由初期對語言的不重視到發展多語政策的歷程,並藉由政治、文化與經濟三大方 面分析境內區域與少數語言所帶來的影響,及闡述因語言與文化問題所發生歷史 事件的衝突。 第三章 歐盟對區域與少數語言保護之發展沿革. 3.

(9) 在探討保護區域與少數語言時,可發現議題主要出現在人名、地理標誌、教 育、政策溝通及大眾媒體等方面。本章將介紹國際與歐盟在保護區域與少數語言 上,如何透過法規以保障「語言權」之權利與保護「語言文化」之規範。 第四章 歐盟推動保護區域與少數語言之策略與實踐 歐盟在保護區域與少數語言之實踐上,由歐洲議會(European Pariliament) 與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著墨較多,但由近來新成立的歐盟基本 權利機構(FRA)與歐盟執委會編列預算項目下可發現,歐盟逐漸重視境內區域. 政 治 大 究顯示,歐盟對於相關具體實踐已循序漸進地擴大到各大領域範圍。 立. 與少數語言議題,雖然尚未建立針對少數語言的正式官方獨立機構,但從本章研. ‧ 國. 學. 第五章 結論. ‧. 本章除描述歐盟未來保護區域與少數語言之展望外,並探討歐盟保護語言之. n. al. er. io. sit. y. Nat. 經驗,可供台灣借鏡之處,期台灣成為更尊重多語及多文化的國家。. Ch. engchi. 4. i n U. v.

(10) 目標. 目標 歐盟整合 導致 23 種官方語言 60 多種區域與少數語言. 27 國產生. 語言問題. 制定 多語政策 透過. 執行. 立. 法律規範. 政 治 大 保護區域與少數語言計畫. n. Ch. engchi. y. i n U. 達到 尊重語言多樣性. 圖 1-1:論文研究架構圖. 第四節、文獻探討 有關歐洲區域與少數語言之國外參考文獻如次:. 5. sit. io. al. 教育 媒體 文化 行政、經濟和社會方面 跨國界合作. er. 語言公平性. ‧. ‧ 國. 學. Nat. 禁止歧視語言行為. 1. 2. 3. 4. 5.. v.

(11) Konstanze Glaser, Minority languages and cultural diversity in Europe (NY, Multilingual Matters, 2007),少數語言的重要性、延續性和實用性一直以來都是 歐洲重要的課題之一,本書以歐洲少數民族的文化、政治背景下撰述民族主義和 民族文化感,再以語言作為文化多樣性的前提,探討單語思想和多語間的競爭與 複雜,從中觀察歐洲存在少數語言的發展現況和語言衰減的社會因素,究竟語言 是進化了還是衰退了?. Eduardo D. Faingold, Language rights in the 2004 draft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nstitution (Language Problems & Language Planning 31:1, 2007, pp.25-36),. 政 治 大. 歐盟憲法草案為人類憲法史上的新創舉。本期刊研究2004年歐盟憲法草案,由語. 立. 言法界定歐盟語言義務和公民使用語言的語言權利,文中並指出該草案對歐盟公. ‧ 國. 學. 民使用區域與少數語言未符語言的公道性,這些少數語言包含西班牙的加泰隆尼 亞語(Catalan)、巴斯克語(Basque)與加利西亞語(Galician)和英國的威爾. ‧. 士語(Welsh),以及其它國家的少數語言等,文中最後一部份對於歐盟憲法關. Nat. er. io. sit. y. 於區域與少數語言的語言權利提出修改建議,以期達到保護語言權利的效果。 Gabrielle Hogan-Brun & Stefan Wolff (Edited by), Minority Languages in. al. n. v i n Europe (New York, Palgrave C Macmillan, 2003),少數語言是歐洲共同文化遺產 hengchi U 中的一部分,在歐洲持續整合過程中,保護和鼓勵語言及文化多樣性是非常重要. 的,但什麼樣的法律和政策才是有效?在語言權利和國家政策間是否存在衝突? 歐盟所反映出的擔憂或個別國家內的挑戰是如何?本書集結語言學家、語言人類 學家、政治學家、律師和語言活動家對政策的討論結果,探討少數語言在歐洲地 區內的現況、少數語言在歐洲整合持續進程中的未來願景和成效,以及在歐洲目 前框架下確保未來語言和文化的多樣性可能途徑。. François Grin, Language policy evaluation and the 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3),《歐洲 6.

(12) 區域或少數語言憲章》保護了語言和文化的多樣性,在這本書中,作者葛漢 (François Grin)提供了一個政策分析的創新論述,以作為連結各語言社群之間 的橋樑,並從現有少數語言之法律體制、經濟效益、教育成效等面向提供一個全 面性的分析架構。. Jacques Maurais, Regional majority languages, language planning, and linguistic rights (Int’l. J. Soc. Lang. 127, 1997, pp.135-160),本文從多數語言的 角度分析少數語言於歷史領土上的法律保護問題。文章對法律所保護的語言提出 了一些相關的社會語言學原則,由收集來自加拿大魁北克省語言規劃的經驗,以. 政 治 大. 及一些外國語言法律規劃經驗與語言形勢發現,強勢語言所主導的主流或多數文. 立. 化往往具有撲天蓋地的影響力,且此影響力幾乎是隱形的,最可怕的是,不管來. ‧ 國. 學. 自主流語言或少數語言的族群,皆認為主流語言是簡單和單純的,沒有任何一點 民族的影子在內,這也解釋了為何主流優勢語言者,往往無法瞭解少數語言者的. Nat. sit. y. ‧. 訴求,形成推動少數語言政策最大的障礙。4. io. er. Willem Fase, Koen Jaspaert, Sjaak Kroon (Edited by), Maintenance and loss of minority languages (Philadelphia, Pa: John Benjamins, 1992),早自 1966 年克洛. al. n. v i n Ch 斯(Heinz Kloss)已提出關於保護語言的專論,而由克洛斯所提出的論述於維護 engchi U. 少數語言權利也確實發揮了作用。5 本書從不同學科,如語言學、社會學、心理 學和人類學等探討少數語言的維護和消失,並藉由個案研究分析少數語言在語言 政策下如何有效推動,以提高少數族群地位,並鞏固與維護少數語言代表其民族 文化的核心價值。 關於國內部份,主要參考文獻為:. 4. 社會語言學(sociolinguistics)是一門語言學的分支學科,研究社會各層面對語言運用的影響, 包含文化準則、社會規範或情境;社會語言學也研究社會本質差別對語言的影響,如族群、宗教、 地位、性別、教育程度、年紀等,以及語言上的差別如何用來區分一個人在社會階層中的地位。 5 Kloss, H. (1966) German-American Language Maintenance Efforts. In: Fishman, J. (Ed.), Language Loyality in the United States. Mouton, Den Haag. 7.

(13) 張台麟(主編),《全球化下的歐洲語言與文化政策-台灣的觀點》(台北: 政大歐研中心,民 96),有鑑於歐洲語言與文化歷史淵源已久,本書針對此研 究重點分別評論歐盟、法國、西班牙、瑞士、捷克與德國其當前語言文化政策發 展與挑戰,當中除敘述各國語言文化歷史背景與政策法理基礎外,也分析了各國 語言文化政策對台灣的啟示與借鏡。 施正鋒(主編),《各國語言政策-多元文化與族群平等》(台北:前衛, 民 91),本書分別以安格魯‧薩克森文化為主的國家、歐陸國家以及亞洲國家, 介紹其境內國家的族群關係,特別是對於少數族群語言的保障問題,如族群結. 政 治 大. 構、語言的分布情形、法規與相關行政措施以及法規背後的正當性與爭議等,作. 立. 一深入分析。最後借鏡這些國家經驗,以描述台灣未來在政策上應努力的方向。. ‧ 國. 學. 於國內參考文獻中,因並無特別針對歐盟區域與少數語言議題的專書或期. ‧. 刊,大部份為有關國家語言政策下的少數語言發展概況。但透過前揭書中各國的. sit. y. Nat. 保護措施不難發現,歐盟國家對於境內區域與少數語言並無強制規範,但仍不斷. io. er. 藉由各種組織活動以維繫並促進其語言文化發展,從而強化各族群自身語言強烈 的認同感。由此可知,歐盟國家充份認知到境內區域與少數語言皆為歷代傳承下. al. n. v i n Ch 的珍貴財產,故在社會各層面實踐相關政策措施 ,以維繫該語言永續長存的機會。 engchi U. 8.

(14) 第貳章、歐盟多語政策及區域與少數語言之保障 歐洲是一個擁有許多語言的大陸,歐盟有 23 個官方語言,超過 60 個區域 或少數語言,從西歐如威爾士語到東歐波蘭的卡舒比語(Kashubian)和拉脫維 亞的拉特加爾語(Latgale),這些少數語言數字將隨著歐盟擴大而增加。歐洲語 言主要屬於印歐語系,從原始的印歐語開始演變至今已經發展了數千年,然而人 民的遷移帶來了新語言,導致汰換掉舊語言,這些舊語言有時甚至受到語言滅絕 的威脅。但歐洲語言演變過程仍在繼續,在多元文化城市如倫敦、巴黎、布魯塞. 政 治 大 推廣語言的多樣化及保護瀕臨滅絕的語言。 立. 爾與柏林存在上百種語言,這樣的演變結果促使歐洲聯盟重視語言政策,致力於. ‧ 國. 學. 第一節、歐盟多語政策制度與策略. ‧. 歐洲聯盟源自 1948 年由荷蘭、比利時、盧森堡 3 國所組成的關稅聯盟,至. Nat. sit. y. 2007 年羅馬尼亞及保加利亞 2 國加入,已形成 27 國的國際組織。歐盟統合之初,. n. al. er. io. 並未在語言上有任何規範政策,直到鑑於「歐洲煤鋼共同體」 (European Coal and. i n U. v. Steel Community,ECSC)的成功,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 Ch. engchi. 堡 6 國於 1957 年 3 月 25 日在義大利首都羅馬簽署《歐洲共同體條約》 (Treaty of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條約中第 217 條規定,有關共 同體的語言使用制度,應在不損害條款規定原則下,採取全體一致決;另外,條 約第 248 條進一步制定了德、法、義、荷四種語言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1 由這. 1. 參閱 http://eur-lex.europa.eu/en/treaties/index.htm#founding Article 217: The rule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s of the institutions of the Community shall,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provisions laid down in the rules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be determined by the Council acting by means of a unanimous vote. Article 248: The present Treaty, drawn up in a single original in the German, French, Italian and Netherlands languages, all four texts being equally authentic, shall be deposited in the archive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Italian Republic which shall transmit a certified copy to each of the Governments of the other signatory States. 9.

(15) 些條款後才開始重視區域內語言相關問題,並經由一系列法制規範形成了今日歐 盟多語政策。 1992 年歐盟成立單一市場以來,多語便成為公民就業和企業成功的一項關 鍵要素,在 1995 年歐盟執委會提出「教育與訓練白皮書」(White Paper on Education and Training)中,教育和訓練可以針對資訊社會、國際化和科學技術 等領域提供解決方案。該計畫分為挑戰與建立學習環境二部份,而邁向學習環境 目標之一即為發展精通三種歐洲語言的能力。2 更於 1997 年 6 月 17 日經由比利 時布魯塞爾(Brussel)高峰會議與 11 月 20 日盧森堡(Luxembourg)臨時高峰. 政 治 大. 會議中,歐盟會員國再次通過加強語言學習的相關決議。3. 立. 於是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根據此目標提出“歐盟公民在單一市場內學習. ‧ 國. 學. 至少兩種語言已成為一個先決條件",並於 2000 年通過決議設立「2001 歐洲語. ‧. 言年」(European Year of Languages 2001),其計畫目標為提高歐洲語言與文化. sit. y. Nat. 多樣性的認知,強調所有語言的平等性並鼓勵多語主義的發展。4 隨後歐洲議會. io. er. 與歐盟理事會分別於 2001 年與 2002 年通過決議呼籲實施「2001 歐洲語言年」 所揭櫫之“促進語言多樣性與語言學習"。5 並於 2002 年巴塞隆納進程中,執. al. n. v i n Ch 委會和成員國訂下由公民使用一種母語再外加二種其它語言溝通的目標,隔年 engchi U. 2003 年執委會通過“促進語言學習和語言多樣性:2004-2006 年行動計畫" (Promoting Language Learning and Linguistic Diversity:2004-2006),透過各種. 2. 參閱 European Commission, White Paper on Education and Training, 1995 http://ec.europa.eu/education/languages/pdf/doc409_en.pdf 3 張台麟,〈歐盟推動多元語言制度的發展與挑戰〉,張台麟主編,《全球化下的歐洲語言與文化 政策─台灣觀點》,台北:政大歐研中心,2007 年,頁 168。 4 參閱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DECISION No 1934/2000/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July 2000 on the European Year of Languages 2001, L 232/1, 14.09.2000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0:232:0001:0005:en:PDF 5 參閱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OUNCIL RESOLUTION of 14 February 2002 on the promotion of linguistic diversity and language learning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bjectives of the European Year of Languages 2001, C 50/1, 23.02.2002 與 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pubRef=-//EP//TEXT+TA+P5-TA-2001-0719+0+DOC +XML+V0//en 10.

(16) 教育和培訓方案,導致積極促進語言學習與教學政策,該計畫提出了三項行動類 別,分別為:學習語言作為從學齡前到老年的終身活動、強化語言教學品質與創 造適合的語言環境。6 另一方面多語主義(Multilingualism)已成為關注焦點, 因語言為一種增進相互了解和融合工具,執委會遂於 2005 年首度針對多語主義 提出新的策略架構(A New Framework Strategy for Multilingualism),報告中宣 告歐盟多語政策主要三項目標如次: 目標 1. 鼓勵語言學習和促進語言多樣性社會; 目標 2. 促進健康的多語經濟;. 政 治 大. 目標 3. 提高和接受語言知識並促進社會融合。7. 立. ‧ 國. 學. 一、歐盟多語主義建立一個全面性策略. ‧. 多語主義成為歐盟立法和政策實踐的一部份,時間可溯及《歐洲共同體條. y. Nat. 約》,早期主要是用於各會員國當局和公民間的溝通,在1992年《歐洲聯盟條約》. 年代政策主要側重在官方語言的學習。. n. al. Ch. engchi. er. io. sit. 後,強調促進語言學習與尊重語言多樣性則成為歐盟教育政策的基石。然而90. i n U. v. 多年來,由於歐盟並沒有努力針對多語主義的各種法規、政策、實踐和措施 建立一個連貫和全面性框架,這使歐盟執委會主席巴洛索(José Manuel Barrosso) 決定將“多語主義"列為執委會成員主要職務的一部份,並需負責多語在教育、 文化、口譯、翻譯及出版品方面實施,以對歐盟語言政策的相關發展設立標誌; 隨著政策發展,2005年由執委會針對多語主義發表「歐盟多語主義新策略架構」, 並於2007年1月1日將多語主義成為一個獨立的工作項目,由首位羅馬尼亞籍的執 行委員歐爾班(Leonard Orban)出任多語執行委員至2009年,期間擔任該團隊領 6.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Promoting Language Learning and Linguistic Diversity: An Action Plan 2004-2006, COM(2003) 449 final, 24.07.2003 7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A New Framework Strategy for Multilingualism, COM(2005) 596 final, 22.11.2005 11.

(17) 導者以執行多語在相關領域的發展。隨後2010年改由教育、文化、多語和青年執 行委員瓦西莉烏(Androulla Vassiliou)接任實踐多語政策,支持由23種官方語言 與60多種區域與少數語言所組成的歐盟多語社會,並注重語言學習及利用多語執 行與實踐以尊重不同文化和歷史,藉由透過不同領域發展達到促進多語知識與增 加就業機會的目標,並證明多語成為歐盟價值不可分割的一部份。8 事實上,在歐盟政策下制定多語主義就清楚地顯示出,推動多語化與多文化 已成為執委會核心工作之一,且由於歐盟擴大結果,單一市場和歐盟內部流動性 增加、區域復甦、知識社會的出現、移民進入歐盟與全球化等因素,多語問題已. 政 治 大. 成為全面性挑戰。其困難度遠超過跨文化溝通;歐盟之前的語言問題主要出現於. 立. 不同會員國人民的人際交往方面,但由於現在幾乎所有歐盟會員國均成為多語和. ‧ 國. 學. 多文化社會,導致範圍由國與國溝通,縮小至地方與區域促進跨語言和文化界限 的溝通。新世紀的第一個10年歐盟引進了一個具有包容性的語言教育政策,努力. ‧. 促進學習所有語言,其中包含區域或少數、移民與世界主要語言等;此外,外語. Nat. sit. n. al. er. io. 具。. y. 學習不再僅被視為有利於公民個人,而應是達成經濟成長與社會整合的重要工. Ch 二、多語主義的定義、內涵和影響 e. ngchi. i n U. v. (一)多語主義的定義 2005 年 11 月,多語主義由執委會於「歐盟多語主義新策略架構」官方文件 中正式發表,成為歐盟多語主義之理論基礎;同年 11 月 26 日歐盟語言入口網站 正式上架,2007 年 1 月 1 日多語主義更成為一個獨立的工作項目,從此多語成 為歐盟重點工作之一。. 8. 參閱歐盟執委會網站 http://ec.europa.eu/education/languages/index_en.htm 12.

(18) 維基百科全書將多語主義定義為「某社區或個人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多種語 言的現象」,世界上有 90%以上的人處於雙語或多語社會中。9 但這項定義卻不 同於歐盟,歐盟對多語主義解釋為「指在一個地理區域內使用多種語言且共同存 在不同語言聯繫的能力,並透過學習和教育以促進歐盟多語價值的蓬勃發展」。 該主義其主要目標為: 1. 鼓勵學習語言和促進多樣化的語言社會; 2. 促進多語經濟; 3. 讓歐洲公民使用自己語言獲知歐盟的法規、程序和資訊。 (二)多語主義所闡釋的內涵.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多語主義表示在社會、機構、團體或個人日常生活中,能夠使用一種以上的 語言彼此溝通。因此,在多語主義下,彼此間的溝通可選用區域語言、方言和符. ‧. 號語言等來傳達。多語主義也意味著在同一地理區域和政治領域中,各種語言並. er. io. sit. y. Nat. 存的現像。. 從歐盟超國家(supranational)的角度而言,歐盟人民在各領域的活動能夠. al. n. v i n Ch 團結一致的關鍵在於,各歐盟人民除了可使用母語外,亦可無礙的使用他種語 engchi U. 言,並使自身成為精通多語的媒介人才。歐盟長期致力於跨語言溝通,除了推動 各成員國間多語的教學和學習外,並進一步的提供各語言間的翻譯、詮釋,以建 立標準化的語言環境。 就個人的多語而言,多語的精通範圍甚廣,從精通部分領域,到聽說讀寫全 面精通不等。但如何界定精通呢?從歐盟執委會的長期願景可窺一般:“歐盟公 民除了自身的母語外,應該在日常生活實務上再精通至少兩種語言"。另外歐洲. 9. http://en.wikipedia.org/wiki/Multilingualism 13.

(19) 議會和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則認為精通是根據該人的社 會、文化背景、環境、需求、興趣等個人的熟練程度會有所不同。10 越來越多人生活在歐盟是多語甚至精通的:因為他們除主要官方語言外,還 使用當地區域或少數語言;除了所在國語言外,還使用移民語言;以及成長在多 語家庭或多語環境。對於在歐洲相當數量的人來說,“母語"這個描述已經失去 它的意義,更適切的說法為,歐盟人民的“母語或多母語"。. 三、多語問題對歐盟會員國的影響. 治 政 2000年以來,歐盟社會起了重大改變,生活在歐盟的公民必需依照新的趨勢 大 立 採取新的生活模式,以下特別描述「多語高層研議小組」(High Level Group on ‧ 國. 學. Multilingualism)2007年公佈期末報告中,有關歐盟擴大後所帶來的新發展:. ‧. 2004到2007年的擴大,會員國數目從15國增加到27國;. . 單一市場內,明顯增加了泛歐貿易和勞動市場的流動性;. . 許多活動領域內出現全球化與國際化;. . 振興各會員國內的區域以及跨邊界地區經濟;. . 歐盟內移民的成長-所有會員國幾乎都成了移民國家;. . 資訊通信科技(ICT)發展快速與便利,透過即時通訊可連結至世界各地;. . 歐洲高等教育領域下,提高了歐盟內各國學生的流動性;. . 改變工作概況與增加跨國工作流動性;. . 旅遊業的蓬勃發展。11. n. Ch. engchi. 10. er. io. al. sit. y. Nat. . i n U. v.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Recommend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8 December 2006 on key competences for lifelong learning (2006/962/EC),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L 394, 30.12.2006, p.14 11 參閱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High Level Group on Multilingualism, Final Report, 2007, p.7 14.

(20) 由於這些結構性的改變,使歐盟境內的語言群聚、語言學習和語言使用之相 關發展起了重大變化。如歐盟官方語言在1995至2007年間已經增加了一倍以上, 區域與少數語言至今更是顯著的復甦。總體而言,歐洲的語言數量已經超乎10 年前任何人的想像,根據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歐洲所有語言價值 計畫」(VALEUR)顯示,歐洲22個國家內就存有458種以上的語言。12 換言之, 所有歐盟會員國幾乎都成為多語和多文化社會。此外,歐盟還加強各會員國對非 歐洲語言如孟加拉文、印度文、日文和中文等世界語言的重要性認知。 另外,各國在語言學習和語言使用上也產生了明確變化,如一些會員國國內. 政 治 大. 教育系統已改變,英文進一步被視為一種歐洲境內與國際的溝通方法。英文現在. 立. 是外語學校的第一語言,「早期語言學習」和「內容與語言綜合學習」(CLIL). ‧ 國. 學. 這二項計畫為歐盟執委會的語言推動政策,而在許多情況下,這些計畫只是被用 來強化英文的角色。13 歐盟現在有90%的學生在中學教育時學習英文,這一趨. ‧. 勢反映在2005年的問卷調查結果(Eurobarometer),結果顯示“英文已成為最廣. Nat. sit. y. 泛使用的外語"(圖2-1)。14 此外,它與先前2001年的調查結果相呼應,根據. n. al. er. io. 該報告,受訪者有71.1%認為歐盟公民除了自己的母語外,應該可以多說一個語. i n U. v. 言,而69.4%受訪者認為這個語言應該是英文(圖2-2)。15 更於「歐洲語言」. Ch. engchi. 最新一期的調查顯示,有77%的歐盟公民認為兒童應將英文視為第一外語(圖 2-3)。16. 12. VALEUR(Valuing All languages in Europe)為 2004-2007 年計畫,該計畫重點在提供歐洲“額 外"的語言;這些不是“國家"、“官方"或“優勢"語言,它們包括“移民"語言、“區域與 少數"語言、手語和“非領土"語言。 http://www.ecml.at/mtp2/VALEUR/html/Valeur_E_news.htm#March2007 13 Content and Language Integrated Learning (CLIL) - CLIL 在教學上主要有二方面:一個是目標語 言另一個是學科內容。學科內容包含:歷史、社會人文、音樂等。CLIL 主要為透過目標語言來 教導學科內容,這不同於以往傳統的單純語言學習課程;例如:在西班牙學校透過英文教歷史學 科就是其中的一種。 14 European Commission, Eurobarometer 63.4, Special Note, Europeans and Languages, 09.2005, p.7 15 European Commission, Eurobarometer 54.1b, Report, European and languages, Executive summary, 15.02.2001, p.6 16 European Commission, Eurobarometer 64.3, Special Note, Europeans and their Languages, Summary, 02.2006, p.9 15.

(21) 立. 政 治 大. 圖 2-1:歐盟最常使用的語言比例. ‧ 國. 學. 資料來源:參閱European Commission, Eurobarometer 63.4, Special Eurobarometer 237, Europeans and Languages, 09.2005, p.7.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圖 2-2:受訪者根據問卷問題所回答的比例 資料來源:參閱European Commission, Eurobarometer Report 54, European and languages, Executive summary, 15.02.2001, p.6. 16.

(2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圖 2-3:除了母語,你認為你的孩子應該學習什麼語言? 資料來源:參閱European Commission, Eurobarometer 64.3, Special Eurobarometer 243, Europeans and their Languages, Summary, 02.2006, p.9. 17.

(23) 由上述問卷調查結果,可見英文在歐盟已成為每人必備的語言能力。同一時 間在多語主義基礎下,會員國採用各種策略使得歐盟擴大後新語言的群聚能在他 們領土上和平相處,如協助移民融入新社會,並嘗試將不同的語言融入教育系統 中。. 第二節、歐盟對區域與少數語言之定義 由2006年2月歐盟執委會發表的歐盟語言指標中指出,歐盟內的語言大致分 為以下幾類:1.國家語言(State Languages):具有官方地位之語言,國家語言. 政 治 大 地區或特定區域內,公共行政機關所使用的語言,如西班牙的加泰隆尼亞語;3. 立. 通常皆為官方語言;2.官方語言(Official Languages):法定使用語言,為全國. ‧ 國. 學. 區域或少數語言(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國家部份人口所使用的傳統 語言,但不包括方言、人工語言或移民語言;4.非本地語言(Non-indigenous. ‧. languages):歐盟境內來自其它地區的移民語言,如德國境內的土耳其語和英國. sit. y. Nat. 境內的印度語;5.歐盟官方語言(Official EU languages):自2007年後,歐盟目. al. n. 17. er. io. 前共有23種官方語言;6.外國語言(Foreign language):自己本身母語外的語言。. v. 由於歐盟語言種類繁多,筆者主要以境內區域或少數語言研究為主,並探討. Ch. engchi. 歐盟針對此議題如何保護與實踐。. i n U. 維基百科全書對於區域與少數語言(Regional and Minority Languages)定義 為:少數語言是一個區域內少數人口所使用的語言,且這些人被稱為語言的少數 族群。18 但這與歐盟定義決然不同,歐盟成員國使用區域與少數語言以《歐洲 區域或少數語言憲章》(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定 義為主,憲章中第 1 條即開宗明義闡明區域與少數語言定義如下:19. 17. European Commission, Europeans and their Languages, Special Eurobarometer 243 / Wave 64.3 – TNS Opinion & Social, p.5 18 http://en.wikipedia.org/wiki/Minority_language 19 Council of Europe, 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 European Treaty 18.

(24) (1) 居住於某國特定區域內,且人數少於該國其餘人口之族群所使用的傳統語 言;不同於該國官方語言,且不包括該國官方語言之方言或移民語言; (2) 地理範圍內的『地區性』區域或少數語言; (3)「非領土語言」:為一國部份國民所使用,但卻不同於該國其餘人口的語 言。 但憲章並未建立一個符合區域與少數語言原則下的歐洲區域與少數語言清 單,且由於憲章所定義之範圍較為廣泛, 「歐洲少數語言辦公室」 (European Bureau for. Lesser Used Languages,EBLUL)再細項列舉以下例子以說明歐盟境內的區. 域與少數語言類別:. 立. 政 治 大. (1) 區域型少數語言,在一國為少數人民所使用,但卻是其它國家的官方語. ‧ 國. 學. 言;例如:德語於丹麥南部的少數族群使用,法語於義大利北部的瓦萊達. ‧. 奧斯塔自治區內(Aosta Valley)使用,匈牙利語在斯洛伐克內使用等;. sit. y. Nat. 這些語種皆為一國的主要官方語言,但卻為另一國的少數語言。一般在此. io. er. 情況下,這類的區域與少數語言較不會受到環境威脅。. (2) 跨國界語言,跨國或多國邊界地區的特定區域語言;例如:巴斯克語. al. n. v i n Ch (Basque)在巴斯克地區內使用,該區域分佈範圍為西班牙東北部的巴斯 engchi U. 克(Basque Country)和納瓦拉(Navarre)兩個自治區以及法國西南部; 弗里西語(Frasch)在荷蘭與德國境內使用;法國、愛爾蘭和英國的凱爾 特語(Celtic)等。 (3) 在單一國家區域內使用的語言;例如:布列塔尼語(Bretagne)僅在法國 的布列塔尼語地區內使用;威爾士語(Welsh)僅使用於英國的威爾士地 區內。. Series-No. 148. 1992. 19.

(25) (4) 會 員 國 官 方 語 言 , 但 尚 未 成 為 歐 盟 官 方 語 言 ; 例 如 : 盧 森 堡 語 (Luxembourgish),盧森堡語在盧森堡國家擁有正式官方地位,但卻也 擁有許多區域和少數語言的特點。 (5) 非領土語言(non-territorial languages),指無固定領土語言,包括歐洲不 同地區遊牧民族的語言;例如:吉普賽族群的吉普賽語(又稱羅姆語, Romani)和猶太人的猶太語(又稱意第緒語,Yiddish)。 上述區域與少數語言定義有助於區分歐洲各國境內相關的語言類別,然而此 一標準並不能完全套用於全歐洲國家內的區域與少數語言,因最終區域與少數語. 政 治 大. 言認定還是依各國法律規範為主,憲章與「歐洲少數語言辦公室」對定義的界定,. 立. 第三節、區域與少數語言對歐盟的重要性. 學. ‧ 國. 則僅能提供歐洲各國參考。. ‧. 語言是溝通的主要工具之一,但語言不純粹僅為溝通的工具,它同時能影響. y. Nat. io. sit. 國家的政治權力、經濟資源以及社會地位等。區域與少數語言的社會群體和多數. n. al. er. 語言群體間,容易因不同行為規範和價值觀而發生衝突,嚴重則可能升級為群體. Ch. i n U. v. 衝突,為避免衝突發生,惟有在法律、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層面,尊重其區域. engchi. 與少數語言的多樣性,從而減少發生於不同民族間的分歧與不滿,並降低不同群 體之間爆發衝突的可能性。語言是文化的精髓,也是捍衛民族的盾牌,筆者主要 以民族認同、文化與社會經濟等三大面向撰述區域與少數語言對歐盟的重要性:. 一、少數語言賦予民族認同的價值 自古以來外來侵略者在推行殖民政策時,往往先摧毀其民族精神文化,尤其 是從語言著手,以推行其文化殖民主義政策。如普法戰爭後,普魯士併吞法國的. 20.

(26) 亞爾薩斯(Alsace)和洛林(Lorraine),禁止當地學校使用法語授課。以下列 舉出幾個歷史上因種族衝突所而造成語言文化遭受迫害的例子: (一). 希特勒利用德國少數民族存在以外的帝國作為藉口干涉內政,以納粹政. 權基於種族優越的理念,認為猶太人破壞了亞利安人種的純粹。20 據統計, 二次大戰其間希特勒共屠殺了近 600 萬的猶太人,而慘遭納粹毒手的吉普賽 人至少達 50 萬人以上;另希特勒視德國境內的斯拉夫索勃人為劣等人,於是 關閉他們的學校、教堂,並禁止於公共場合使用索勃語。在此背景下,索勃 人的傳統語言文化受到強大壓制,一直到納粹崩解後,索勃文化和語言才又 得以重新發展。21 (二). 立. 政 治 大. 西班牙佛朗哥獨裁期間(1939-1975)全面禁止任何反政府勢力的存在,. ‧ 國. 學. 認為需要禁止巴斯克語以抑制巴斯克文化。基於這個原因,佛朗哥政權積極 從事文化壓迫運動,禁止民眾於街道名稱、出版物和教學上使用巴斯克語。. ‧. 然而,極端的壓抑卻換來民族主義的高漲,巴斯克自治區至今仍持續從事暴. Nat. sit. n. al. er. 比利時語言戰爭:比利時因地緣因素,在歷史上受到甚多外來統治侵. io. (三). y. 力恐怖攻擊活動,以促使西班牙政府解決巴斯克獨立問題。22. i n U. v. 略,造成比利時北部法蘭德區(The Flemish Region)使用荷蘭語和南部瓦隆. Ch. engchi. 尼區(The Walloon Region)使用法語。荷語區的法蘭德人和法語區的瓦隆尼 人,二大族群間的語言戰爭隨著比利時獨立建國而加劇,法蘭德民族運動為 了捍衛母語荷蘭語在比利時的地位,長期抗戰 170 年之久,引發比利時社會 族群間的緊張氣氛,也因此促使比利時於 1970-1993 年間進行了四次的修 20. 亞利安人(Aryan race) ,屬高加索人種(白色人種) ,該人種身材較大,皮膚淺白,面長多毛, 鼻骨高,瞳孔顏色淺,髮色多變。原居於今天俄羅斯南部烏拉爾山脈附近的古代部落,使用印歐 語系的語言,被認為印歐語系民族的共同祖先。在 20 世紀,納粹改變「亞利安」原來的意義, 用這個字眼指「高尚的純種」,認為德國人是亞利安人的典範。 21 索勃人(Sorbs)為一個分布範圍極小的西斯拉夫民族,主要分布在德國的薩克森(Saxony) 與布蘭登堡(Brandenburg)兩州境內,人口在 5 萬至 6 萬之間;德國統一後,聯邦政府便承認 索勃人的少數民族地位,並推動支持索勃族語言、文化與傳統以保存、發展、促進與擴展,其主 要為促使索勃人表達出對自己語言文化的認同。 22 君恩特‧帕拉佛等者。《族群衝突管理:以南堤洛爾、巴斯克以及北愛爾蘭為例》。台北:前 衛出版社。2003 年。 21.

(27) 憲。23 (四). 賽普勒斯(Cypriot)境內的希臘與土耳其兩大族群衝突問題:歐盟擴大. 後,新加入國家從波羅的海三小國到南方的賽普勒斯,每一個國家都有引發 少數語言衝突的危機,原因在於大部份國家不承認少數語言應有的地位。 由上述戰爭事件中可見,語言是人與人之間互相交流的重要工具,更是歷史 文化形成的要素之一。共同的語言是一個民族在生活、思想交流、聯繫情感時所 需的基本工具,語言更是文化統一和繼承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它對外來強迫同化 具有非常大的抗拒力,語言被同化,往往代表一個民族的滅亡。. 立. 二、歐盟重要的文化資產. 政 治 大. ‧ 國. 學. 捍衛語言和整合民族文化以呈現多采多姿的語言文化面貌,成為歐盟重要的. ‧. 特色之一,其境內每個國家的語言都是歐盟資產,尤其是少數語言種類複雜繁 多,其所代表的文化、文學、藝術等多方面特色皆富含歷史價值。. sit. y. Nat. n. al. er. io. 少數語言中,使用意第緒語的猶太人是一個非常重視文化教育的民族,從公. v. 元前 2000 年起,古代猶太人就透過吸收各種文化的精華,以口頭文學的形式創. Ch. engchi. i n U. 造了大量優美動人的作品,為後來《聖經》的創作打下了紮實的基礎。24 意第 緒語為現今許多歐洲猶太人及其他各洲猶太後裔所使用的語言,它是表達猶太文 學一種最普遍的媒介,許多偉大的詩歌、戲劇和小說等著作都是以意第緒語編寫 而成;猶太文化所帶來的價值從人類的自然科學史、社會科學史、文學藝術史到 政治史、外交史、新聞傳播史皆有猶太人的踪跡,其為歐盟與全人類所帶來的文 化價值更是無法一言而喻。. 23 24. 蔡芬芳, 《比利時語言政策》,台北市:前衛出版,2002 年。 沐濤 季惠群,《失落的文明‧猶太王國》,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2001 年,頁 113。 22.

(28) 另外,膾炙人口的《愛麗絲夢遊仙境》為英國威爾士語所撰寫,其蘊藏了豐 富的民族音樂與詩歌作品;使用羅姆語的吉普賽族群,為歷史悠久的民族,擁有 傳統獨特的銅器工藝創作與音樂、文學等藝術作品,如著名西班牙歌劇《卡門》 和佛朗明哥舞都是出自於吉普賽族群的精神;凱爾特語創造出手工藝卓越的凱爾 特文化,該文化的手工藝技術如冶煉金屬、加工、製造鐵器、陶器、玻璃、皮革 等,使得西元前得以發展出一系列的鐵器文化;還有巴斯克語文化歌頌英雄事蹟 的民歌、謠曲等巴斯克文學,替巴斯克文化增添許多光采;其它如弗里西語、布 列塔尼語等,許多區域與少數語言形成了區域文化的特徵,其文化活動非常豐富. 政 治 大. 多元,成為歐盟今日文化文明的重要資產之一。. 立. 三、促進經濟發展與增加就業機會. ‧ 國. 學. 多語區域常常具有天然的地區優勢,成為兼具文化特色和自然景觀的旅遊聖. ‧. 地。多語地區的旅遊景點,其建築往往蘊含著少數民族深厚的文化資源,如鄉村,. sit. y. Nat. 農莊等建築群的歷史遺跡和傳統習俗等,除有效帶動旅遊業,更可幫助發展地區. n. al. er. io. 經濟,並構成一個主題式文化旅遊區。另外,在少數語言地區常鼓勵各自語言領. v. 域的文化活動,如教育、音樂、文學、藝術、博物館、劇院、電影、設計,廣播. Ch. engchi. i n U. 和印刷媒體等,所有這些活動皆存有生產商品和服務的經濟成分,透過這些活動 可創造就業機會和增加收入。 由上述少數語言經濟活動中衍生出許多附加價值,例如,額外向行政機關要 求使用每一種語言,文件必須制定一個以上的語言,且必須提供足夠的工作人員 支應多語設施和服務。若縮小範圍從學校所帶來的附加經濟效益來看,學校不僅 是學習和培訓的主要場所,也是僱用大批職員的重要經濟企業,由於課程擴大和 學校改革以及新學校的建立,所需購買設備和教學材料將為許多不同的經濟部門 提供商機;少數語言教學亦不例外,建立一個全系列的活動,涉及到教師和非教 學職員招聘、教師培訓和再培訓、教具的製作、文獻的提供、教室和圖書館與學 23.

(29) 校交通工具等,其中將創造額外就業機會並增加當地購買力,進而加強當地相關 企業競爭力以刺激地區的經濟需求。 除此之外,語言可創造出更高工資的多語就業市場,例如在義大利南蒂羅爾 (South Tyrol)具有雙語或三語的人才,將至少提高 10%的薪資。另外,在法國 亞爾薩斯上萊因省(Alsace,Haut-Rhin)正積極推動雙語政策以刺激就業,其境 內城市米盧斯(Mulhouse)因緊鄰德語區的瑞士城市巴塞爾(Basel),使跨境 就業成為亞爾薩斯的重要經濟特色之一;根據 2009 年 5 月於米盧斯城市舉行的 “雙語,為增加就業機會和促進經濟發展的要素"論壇中顯示,2007-2008 年該. 政 治 大. 地區有 2,000 個跨境工作機會職缺待補,其主要原因為雙語(法語-德語)的人. 立. 才減少,因此,培訓雙語人才為刻不容緩的事。25. ‧ 國. 學. 由諸多案例証明了區域與少數語言持續影響區域文化與社會經濟,而在文化. ‧. 領域的活動和投資,不僅包括教育、學校和保護文化遺產等,文化旅遊更深具經. sit. y. Nat. 濟價值,創造出可觀的就業與商機。然而,區域與少數語言涉及範圍廣泛,從上. io. er. 述列舉的影響面,即可了解它既可能成為族群間百年戰爭的衝突根源,但也造就 了歷史悠久的寶貴文化,而區域與少數語言在「少數族群」、「區域文化認同」、. al. n. v i n Ch 「區域意識」等議題上屢有爭議,這顯然增加歐盟在問題處理上的複雜性,為此 engchi U 歐盟制定了相關法規及通過一系列的計畫活動,以保護並推廣語言文化領域上的 多樣性。. 25. 參閱 https://wcd.coe.int/ViewDoc.jsp?Ref=CPR(18)3&Language=lanEnglish&Ver=original&Site=Congress &BackColorInternet=e0cee1&BackColorIntranet=e0cee1&BackColorLogged=FFC679 In South Tyrol, Italy, for example, where three official languages are recognized, the employees of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are rewarded for the notion and use of the second or third official language with a bilingual or trilingual bonus to the extent of 10% of the net salary. OLCA, the Office for the language and culture of Alsace, points out that 25 million German speakers live within 250 km of Strasbourg, the capital of Alsace, compared to 6 million French speakers. 與參閱 Derniére Nouvelles d’Alsace, 16 May 2009 24.

(30) 第參章、歐盟對區域與少數語言保護之發展沿革 全世界幾乎每個國家普遍存在少數語言問題,從權利方面來看,當「少數」 語言遇上「多數」語言時,這些少數語言若無受到國家立法強制保護規範,少數 語言權利通常成為「多數」語言下的犠牲品。從文化面來看,若該國家無明文規 範保護少數語言,這些少數語言文化在面對主流文化時,將隨時間流逝而漸漸消 失。有鑑於此,國際與歐盟皆針對語言問題制定了相關規範加以保障與保護少數 語言。準上,筆者將從保護區域與少數語言之「語言權」及「語言文化」二方面 探討。. 立. 政 治 大. 第一節、尊重少數語言「權利」. ‧ 國. 學. 當一些政府採取加強官方語言措施,少數語言則擔心他們的語言權利受到損. ‧. 害,此時語言權利已經成為一個在數個歐洲國家與鄰國之間的爭論性問題,在護. Nat. sit. y. 照上個人名字的拼寫、街道名稱與其它地理標誌、學校所使用的語言,與當局和. n. al. er. io. 媒體溝通所需的少數語言等問題,多次被歐洲數個國家的少數民族所提出。在過. i n U. v. 去 20 年間,隨著歐洲政治版圖重新劃定,促使前述問題變本加厲,新興的民族. Ch. engchi. 主義傾向結合有關“國家認同"所帶來的混亂和不安全感,並在維護少數語言的 利益前提下,爆發了極多的衝突,這是一個特別需要智慧政治領導的領域。語言 是社會和國家運作狀態的重要工具,語言更是個人層面身份的表徵,此對那些處 於少數地位者尤其重要。 種族衝突爭端的提高主要出現在一些國家官方語言地位受到威脅的地區,而 這些地區卻是少數民族在數量甚至在政治上佔有優勢的地區,如近期一個爭議論 點為:2009 年斯洛伐克修訂的國家語言法為確保斯洛伐克語在該國境內使用, 凡少數民族人口不足 20%的地區,不得使用斯洛伐克語以外的語言。此舉嚴重. 25.

(31) 影響其境內佔 10%使用匈牙利語的少數民族,對此匈牙利政府嚴厲抨擊此法案, 表示斯洛伐克缺乏尊重語言公平性並違反歐盟和國際人權法,強烈反對語言法導 入了歧視性制裁,並認為少數語言需要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而此語言爭論也影 響到斯洛伐克與匈牙利 2 國之間的關係。1 於是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OSCE)下之「少數民族 高級專員辦公室」(High Commissioner on National Minorities)開始從事解決此 一爭端。此外,斯洛伐克政府採取了明智決定,將修訂法案交付予歐洲理事會的 諮詢機構─威尼斯委員會(Venice Commission)裁決。因此,此案有了以權利. 治 政 大 許多國際和歐洲人權條約中,已經制定了解決有關這類少數語言問題的規範。 立. 為基礎解決方案的良好前景。2 然而,有關語言爭議問題已不是一個新現象,在. ‧ 國. 學. 《保護少數民族框架公約》(Framework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Minorities)為歐洲理事會所制定條約,致力於保護和促進屬於少數民族. ‧. 的語言權利,其監督機構為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協助締約國執. Nat. sit. y. 行管理相關事宜。另《歐洲區域或少數語言憲章》由專家委員會(Committee of. n. al. er. io. Experts)監督執行,以保護和促進語言作為一個歐洲文化的遺產因素。藉由這些. i n U. v. 措施進一步補充了《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Ch. engchi. ECHR)第 14 條所揭示的禁止語言歧視原則;另外,由《歐洲人權公約》設立 的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之相關判例也與前述議題有. 1. 參閱 EBLUL 網站 http://www.eblul.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30&Itemid=1 斯洛伐克國民議會於 2009 年 6 月 30 日通過國家語言法修正案,斯洛伐克葛斯帕羅維奇總統(Ivan Gasparovic)2009 年 7 月 17 日予以簽署,並於同年 9 月 1 日起實施。據匈牙利媒體報導,修改 後的法律規定,在正式場合談到地名時必須使用斯洛伐克語,在少數民族人口不足 20%地區, 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不許對病人講匈牙利語,在公共機關、辦事處、學校只能使用斯洛伐克語, 如不正確使用斯洛伐克語或以其他方式違反該法律,最高可處罰金 5,000 歐元。 2 少數民族高級專員(High Commissioner on National Minorities, HCNM)的主要任務為預防族群 的衝突與暴力以做好預警機制。 威尼斯委員會(Venice Commission)是歐洲理事會的諮詢機構,由憲法法律領域專家所組成,於 1990 年柏林圍牆倒塌後為援助中東歐憲法需求的急迫性下所創立;該委員會的正式名稱為透過 法律實現民主的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for Democracy through Law),每年舉行四次 會議,由於其所在地為義大利威尼斯,故通常稱為威尼斯委員會。 26.

(32) 高度相關性。3 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在這方面制定的標準,由「少數民族高級專 員辦公室」(HCNM)所執行,其中一個重要文件是《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權利的 奧斯陸建議》(Oslo Recommendations Regarding the Linguistic Rights of National Minorities),說明有關少數語言權利的內容均由少數民族高級專員調處有關事 宜。4 在聯合國有關文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規定少數人在社群和團體中,其他成員不應被剝奪其 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惟聯合國關於民族、宗教和少數語言的人權宣言尚缺乏約 束力,但於少數語言議題上仍具相關性。. 政 治 大. 這些條約和建議主要原則係規定國家政府的義務,然而,由於各國國內情況. 立. 不同,在許多情況下需要框架協議去詮釋規範以達到尊重少數語言權利之理想目. ‧ 國. 學. 標。此外,國家在政策討論和實踐上,應考慮不同的國際監督機構和歐洲人權法 院判例的結論,以廣納良善建言,力求周全。以下為歐洲理事會人權委員哈默貝. ‧. 格(Thomas Hammarberg)對於尊重少數語言權利上之論述,可從五方面陳述:. sit. n. al. er. io. 一、 人名. y. Nat. 5. Ch. engchi. i n U. v. 歐洲人權法院表示,「名字不僅是自我鑑定的一個重要元素,它也在整個社 會代表著個人身份」。其中一個案例為 2008 年伊爾達克茲(Guzel Erdagöz)與 土耳其政府有關人名拚寫的法律爭端(Application No.:37483/02),此案例判. 3. 諮詢委員會由 18 位保護少數民族方面的專家所組成。 The Oslo Recommendations Regarding the linguistic Rights of National Minorities attempt to clarify, in relatively straight-for-ward language, the content of minority language rights generally applicable in the situations in which the HCNM in involved. 5 參閱 Thomas Hammarberg 於 2010 年 1 月 25 日歐洲理事會網站上發表有關尊重少數語言權利的 言論 https://wcd.coe.int/ViewDoc.jsp?id=1576637&Site=DC&BackColorInternet=F5CA75&BackColorIntr anet=F5CA75&BackColorLogged=A9BACE 4. 27.

(33) 決中,土耳其政府當局拒絕接受人名偏好的拼寫,這已違反闡述於《歐洲人權公 約》第 8 條及第 14 條中,尊重私人生活權利及非歧視原則。6 這些原則也與國家語言和少數語言根據不同符號或字母情況有關;在立陶 宛,護照上拚寫波蘭姓名和其他正式文件已經成為一個具有爭議的問題,立陶宛 9%的人口以波蘭語為母語,於首都維爾紐斯(Vilnius)更有高達 31.2%居民使 用波蘭語。因此,立陶宛政府向議會提交一份提案,這份提案如果通過,將是立 陶宛朝充分尊重少數民族權利之路邁進的一大步。7. 政 治 大. 二、 當地名稱,街道名稱和其它地形標示. 立. 《保護少數民族框架公約》的諮詢委員會指出,除了人名外,立陶宛的雙語. ‧ 國. 學. 公共標誌在某些方面並不符合框架公約規範,這顯示出國家語言法律和少數民族. ‧. 法律之間存在相互抵觸的矛盾問題。 8 另外,哈默貝格根據奧地利克恩頓州 (Carinthia)內德語與斯洛維尼亞語爭議,對於處理地區標示之問題,建議憲法. y. Nat. 6. sit. n. al. er. io. Application No.:37483/02 此案例(Guzel Erdagöz v. Turkey, 2008)申請人是 Ms Erdagöz 土耳 其國籍,1930 年出生於土耳其卡爾斯(Kars)。2001 年 9 月提出姓名的拚寫改正申請,堅持 “Gözel"而不是“Güzel",而且她的朋友和家人一直是以“Gözel"稱呼她,但土耳其法院拒 絕她的申請,理由是:申請人希望使用基於選擇區域發音以作為姓名拚寫,但這並沒有出現在土 耳其語言的字典內。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權利)和第 14 條(禁 止歧視原則),申請人抱怨她所提交的申請遭到拒絕,認為她使用原始庫爾德族的名字已被土耳 其化,她一直為以語言和庫爾德族少數民族的因素遭受歧視的受害者。 此案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土耳其法院拒絕申請人的請求,這不是基於任何法律規定或足夠和相關 推理,不能被視為“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所必要的"。因此,一致認為此判例違反公約第 8 條和第 14 條規定,判例結果授予申請人 2,000 歐元的非金錢損失和 1,000 歐元的費元及開支。 Article 8-Right to respect for private and family life:1.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respect for his private and family life, his home and his correspondence. Article 14-Prohibition of Discrimination:The enjoyment of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set forth in this Convention shall be secured without discrimination on any ground such as sex, race, color, language, religion, political or other opinion, 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 association with a national minority, property, birth or other status. http://conventions.coe.int/treaty/Commun/QueVoulezVous.asp?NT=005&CL=ENG 7 參閱歐洲理事會網站 https://wcd.coe.int/ViewDoc.jsp?id=1576637&Site=DC&BackColorInternet=F5CA75&BackColorIntr anet=F5CA75&BackColorLogged=A9BACE 8 參閱立陶宛國家語言法:http://www.litlex.lt/Litlex/eng/Frames/Laws/Documents/354.HTM Article 17:In the Republic of Lithuania public signs shall be in the state language. Article 22:Mass media of Lithuania (the press, television, radio, etc.) and all publishers of books and other publications must observe the norms of the correct Lithuanian language. Article 23:All public signs must be correct too.. Ch. engchi. 28. i n U. v.

(34) 法院援用有關該爭議的判決,並不得拖延。該判決旨在保護地區雙語標誌的原 則,因其境內有相當數量的斯洛維尼亞少數民族。9 這類裁決也意味著,當少數佔主導地位的時候,地方當局應予以尊重他方所 應擁有的權利;而當多數族群人民居住在少數民族的區域時,亦不應受到歧視對 待。. 三、 教育 尊重少數語言教育是語言保護與維護的首要方式,且各國政府應設法確保少. 治 政 數族群有充分機會學習少數語言,並鼓勵雙語教育。事實上,無論是歐洲理事會 大 立 的諮詢委員會或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下的少數民族高級專員,皆強調少數民族學 ‧ 國. 學. 習母語與官方語言教育權利的雙重重要性。. ‧. 這在某些地區是至關重要的,屬於少數民族的人甚少掌握國家官方語言,因. sit. y. Nat. 此往往從社會生活基本面上被排除。另外,在大多數歐洲國家普遍存在一個嚴重. n. al. er. io. 的問題是:羅姆語教學幾乎完全被忽略,即使歐盟境內有大量的羅姆人(Roma. i n U. v. inhabitants),但卻僅有在匈牙利與奧地利幾所學校嘗試性地展開羅姆語教學活 動。10. Ch. engchi. 四、 與當局溝通 以自己語言與當局溝通為另一項關於少數語言的權利,基於有限人力和資金 資源,這種權利無法總是在實踐中充分得到保證;不過,根據《保護少數民族框. 9. 奧地利克恩頓州總人口約 60 萬人,大多數為日耳曼民族,南部地區居住了約 15 萬人口的斯洛 維尼亞人,當地雙語學校、路標等少數民族權利問題常常引發爭議。 與參閱湯姆士奧地利報告中的建議:Recommendation 30 (paras. 93-98): Implement the judgments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regarding bilingual topographical signs in Carinthian municipalities where the Slovene minority is resident in substantial numbers without further delay. 10 黎瑞剛, 《吉普賽的智慧》 ,台北:新潮社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3 年,頁 229。 29.

(35) 架公約》和《歐洲區域或少數語言憲章》下,各國政府應努力使這種溝通盡可能 在現實生活中得到實踐。 此外,公共管理部門的招聘人員政策不應該要求精通國家語言的程度超過工 作職位所需。易言之,使用少數語言的少數民族獲得工作的機會不應受到不必要 的限制。同時,建議該國政府提供少數民族工作申請者,能有接受其官方語言訓 練之機會。除此之外,招聘有少數語言知識的公務員,將使管理部門能提供更好 地服務予全體人民。. 政 治 大 是非常重要的。為減少矛盾應避免執行法律制裁,而著重於用法律去保護少數語 立. 當政府決定採取措施促進官方語言與保護區域與少數語言時,這些積極措施. 言並保證所有公民的語言權利受到尊重。. ‧. ‧ 國. 學. 五、 媒體. sit. y. Nat. 建立少數語言媒體是另一個少數語言關注領域,理想媒體應該反映出人口的. n. al. er. io. 多元性與多樣性,國家廣播媒體管制應基於客觀和非歧視性標準,不應限制少數 民族所應享有的媒體權利。. Ch. engchi. i n U. v. 此外,少數民族應擁有自己語言的播出時間,官方語言播放時間的配額不應 該妨礙少數語言在媒體上的播出,框架公約的諮詢委員會已經發現數個在這類配 額的負面情況,例如在亞塞拜然(Azerbaijan)。另一個正面的例子是佔土耳其 全國人口五分之一,境內人口高達 1,400 萬的庫爾德族人,土耳其於 2009 年開 設一個 24 小時的庫爾德語(Kurdish)電視頻道,這是一個少數民族權利受到壓 抑多年後態度改變的信號。此外,土耳其亦正籌備境內少數語言之一的亞美尼亞 語(Armenian language)電視頻道計畫。. 30.

(36) 由上述 5 項領域可發現,政府當局應仔細聆聽少數語言真正的需要,才能有 效解決少數語言權利的問題,並透過國際法與國內法評估,由國家政府制定相關 保護少數語言政策;最重要的是,與少數語言族群保持密切聯繫,尋求全面和持 續的溝通,以保障少數語言應有的權利。. 第二節、國際規範語言權利與保護 國際上對於語言權利之規範主要以尊重語言之人類基本自由為主,此項更於 聯合國憲章中明文規定,然而近 20、30 年來,少數語言字樣才逐漸出現於國際. 政 治 大 語言所蘊涵豐富文化遺產之各項條例。 立. 條約中,以下將分析國際間有關呼籲會員國尊重少數語言各項權利以及遵守保護. ‧ 國. 學. 一、國際間對少數語言之保護. ‧. 國際間對於區域與少數語言之保護,可由以下聯合國所制訂相關的國際公. y. Nat. sit. 約、宣言中,看出國際上對此議題的關注程度:1945 年《聯合國憲章》(United. n. al. er. io. Nations Charter)第 1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不分種族、性別、語言、宗教,增進. i n U. v. 全體人類對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為聯合國宗旨之一,同時在其他條文中一再 11. 規定要普遍遵守。. Ch. engchi. 1948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 2 條)主張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及其它因素, 所有人皆享有權利與自由。12 1962 年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反歧視教育協定》 (UNESCO Conven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第 1 條和第 5 條) 其中第 5 條承認少數民族成員從事其教育活動權利的重要性,包括保有學校和每. 11. Article 1: 3. To achiev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solving international problems of an economic, social, cultural, or humanitarian character, and in promoting and encouraging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nd for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without distinction as to race, sex, language, or religion; and. 12. Article 2: Everyone is entitled to all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set out in this Declaration, without distinction of any kind, such as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political or other opinion, 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 property, birth or other status. 31.

(37) 個國家獨立的教育政策,並教授其本身使用的語言。13 1976 年的《公民與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第 2 條、第 24 條、第 26 條和第 27 條),說明所有人在法律 之前一律平等,反對因語言等因素所產生的歧視,其中更以第 27 條規定了少數 語言存在的國家,不能否定其所屬團體享有使用本身語言的權利。14 1989 年的 《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 29 條和第 30 條)表示,對於少數族群之兒童不能否認其在所屬社群使用他們語言的權利。15 1992 年的《隸屬少數民族或宗教和少數語言的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Belonging to National or Ethnic, Religious and Linguistic. 治 政 大 在公私領域使用自身語言的權利,且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使其擁有學習母語與教 立 Minorities)(第 1 條、第 2 條和第 4 條)表示,隸屬於少數語言族群者,擁有. 授母語的機會。16 基於《隸屬少數民族或宗教和少數語言的權利宣言》,1993. ‧ 國. 學. 13. ‧. Article 5: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 agree that:﹝…﹞(c). It is essential to recognize the right of members of national minorities to carry on their own educational activities, including the maintenance of schools and , depending on the educational policy of each State, the use of the teaching of their own language, provided however: 14 Article 2: Each state party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undertakes to respect and to ensure to all individuals within its territory and subject to its jurisdiction the rights recognized in the present Covenant, without distinction of any kind, such as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political or other opinion, 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 property, birth or other status. Article 24: 1. Every child shall have, without any discrimination as to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s, property or birth, the right to such measures of protection as are required by his status as a minor, on the part of his family, society and the state. Article 26: All persons are equal before the law and are entitled without any discrimination to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 In this respect, the law shall prohibit any discrimination and guarantee to all presons equal and effective protec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on any ground such as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political or other opinion, 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 property, birth or other status. Article 27: In those States in which ethnic, religious or linguistic minorities exist, persons belonging to such minorities shall not be denied the right, in community with the other members of their group, to enjoy their own culture, to profess and practice their own religion, or to use their own language. 15 Article 30: In those states in which ethnic, religious or linguistic minorities or persons of indigenous origins exist, a child belonging to such a minority or who is indigenous shall not be denied the right, in community with other members of his or her group, to enjoy his or her own culture, to profess and practice his or her own religion, or to use his or her own language. 16 Article 1: States shall protect the existence and the national or ethnic, cultural, religious and linguistic identity of minorities within their respective territories, and shall encourage conditions for the promotion of that identity. Article 2: 1. Persons belonging to national or ethnic, religious and linguistic minoriti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ersons belonging to minorities) have the right to enjoy their own culture, to profess and practice their own religion, and to use their own language, in private and in public, freely and without interference or any form of discrimination. Article 4: 2. States should take appropriate measures so that, wherever possible, persons belonging to minorities have adequate opportunities to learn their mother tongue or to have instruction in their mother tongue..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32. i n U. v.

數據

圖 2-2:受訪者根據問卷問題所回答的比例
表 4-4:「墨卡托語言權利和立法研究中心」2000-2006 年共 6 次的國際專題研          討會 時間  主題  地點  1  2000 年  墨卡托 2000 年會議之視聽翻譯與 少數語言  英國威爾士阿伯里斯特威斯(Aberystwyth)大學 2  2003 年  4 月 8-9 日    墨卡托少數語言與研究之國際研討會  英國威爾士阿伯里斯特威斯(Aberystwyth)大學 3  2004 年  2 月 27-28 日    “2004 年的歐洲:一個對所有語言的新框架?"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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