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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聯繫等所建立的推動網絡,要發展出對各會員國處理境內少數語言問題的合 適性規範已指日可待。

第二節、歐洲議會推動之相關策略與計畫

歐洲議會藉由一系列的決議與報告,致力表明保護境內的區域與少數語言,

最早可追溯至 20 世紀 80 年代初期,通過了第一個少數語言的決議案,為歐盟保 護及推廣區域與少數語言揭開了序幕。

一、區域與少數語言計畫策略發展

歐洲議會自 1980 年開始促進區域與少數語言的行動中,由阿爾菲(Gaetano Arfé)在區域語言與文化的共同體憲章和少數民族權利憲章內提出,此為歐洲共 同體第一個公開宣布支持區域和少數語言的決議;歐洲議會於隔年 10 月 16 日通 過,其主要目標為促進成員國政府在教育、大眾傳播、公共生活和社會事務等方 面促進區域與少數語言。7 1983 年再由阿爾菲提出另一項區域與少數語言決議 案,這項決議呼籲執委會“持續並加強努力"實踐有利於少數語言與文化相關措 施;另外,1987 年 10 月 30 日由奎帕斯(Kuijpers)提出並通過歐洲共同體內區 域與少數語言和文化決議,該決議詳細要求在教育、法律、大眾媒體、社會經濟 與跨國界合作等面向制定促進少數語言措施,並呼籲理事會和執委會提供“足夠 預算資源供少數語言辦公室(EBLUL)使用";隨後 1993 年瑞汀(Reading)所 提決議為有關共同體的語言情況與加泰隆尼亞語報告;隔年 2 月 9 日由奇勒利亞

(Killilea)提出另一項歐洲共同體少數語言重要決議,重點為《歐洲區域或少數

7 Gaetano Arfé(1925.11.12-2007.9.13)是義大利政治家、歷史學家和記者,1966-1976 發表義大 利社會黨的官方報紙 Avanti!,並於 1979-1984 擔任歐洲議會議員,2007 年於那不勒斯辭世,享 年 81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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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憲章》已於 1992 年由歐洲理事會通過,呼籲成員國政府應以處理“緊迫性 問題"方式簽署憲章。8

自 1992 年《歐洲聯盟條約》成立後,歐洲議會即根據條約中第 149 條、151 條和《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中第 21、22 條,於 2001 年關於歐洲區域與少數語言 決議中通過摩根議案(Morgan motion),以支持語言多樣性,並呼籲歐盟重視 區域與少數語言及制定更積極的政策。除此之外,要求執委會將 2001 年設為歐 洲語言年。9 隨後,2003 年歐洲議會與歐盟執委會認為,歐盟擴大過程中,少數 語言將進一步擴大並豐富歐盟語言和文化多樣性,因而執委會提出語言多樣性可 行性方案,建議成立一個歐洲語言多樣性與語言學習局(European Agency on Linguistic Diversity and Language Learning),於語言學習局中,必需充分考慮到 歐洲的區域與少數語言。10 關於語言學習局的後續發展,將於第三節、歐盟執 委會保護區域與少數語言之實踐中「多語高層研議小組」內描述,筆者便不在此 加以贅述。

二、「少數語言族群小組」對於保護少數語言之實踐

隨著歐盟擴大促進了傳統少數民族權利的情況,區域憲法的發展以及區域語 言的促進已成為目前企須解決的問題,於是歐洲議會於 2004 年 11 月 12 日成立 一個「歐洲議會傳統少數民族和多語之間的整合小組」(European Parliament Intergroup for Traditional Minorities, National Communities and Languages,以下簡 稱「少數語言族群小組」)以維護和促進“少數民族、地區憲法和區域語言",

其中超過 40 位歐洲議會議員參與這個跨黨派議會工作小組,領導人佳爾希望小 組作為一個政治力量協調的合作性論壇,以協助少數族裔社區。為了履行使命,

8 European Commission Support for Minority Languages in Europe Final Report, European Commission Contract No 2000-1288 / 001-001 EDU-MLCEV,2002, p.29.

9 European Parliament, European Parliament resolution on minority languages, B5-0815/2001, 11.12.2001.

10 European Parliament, Regional and lesser-used languages - enlargement and cultural diversity, P5_TA 0372,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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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定期舉行會議交換意見和看法,並討論有關歐洲少數民族活動進程,了解少 數民族於歐洲所需面臨的問題,進而研制相關立法行為、政策與實踐做法。另外,

「少數語言族群小組」於分析和討論議程上涉及歐洲議會所有政治團體,其作用 為建立一個共同的溝通平台,並與專業研究機構、少數權利非政府組織和獨立專 家等聯繫,目的是收集資訊加以系統化分析,以傳播至會員國內各少數民族,並 將相關會員國內良好實踐及專業意見提供給歐洲政策制定者參考。

著眼於里斯本條約生效,增加歐洲議會的作用,因此,「少數語言族群小組」

期待能於歐盟成員國推動少數民族權利保護上發揮影響力,並希望與歐盟執委會 和理事會於相關立法上合作。另外,國際組織的對話論壇如歐安組織、非政府組 織和歐洲議會議員,於解決歐洲傳統少數民族和少數語言問題上的關注皆具有相 當影響力,例如 2010 年 5 月 21 日歐安組織少數民族高級專員首次與「少數語言 族群小組」於史特拉斯堡(Strasbourg)會談,再加上該小組與歐盟基本權利機 構相互聯繫,進一步強化了小組作為整合不同歐盟機構之間的合作平台,而從歐 洲議會議員的角度看來,最重要的是能夠與相關機構對歐盟內外少數民族問題上 交換寶貴的工作意見。

義大利南蒂羅爾 RAS 廣播公司(Rundfunk-Anstalt Sud Tirol,RAS)參加 2010 年 7 月 8 日由該小組舉辦探討少數語言廣播面臨問題的會議,RAS 廣播公司代 表戈帕爾(Rudolf Gamper)於會議上發表少數語言廣播所面臨的限制,案例為 2010 年 6 月 11 日至 7 月 12 日舉行的世界盃足球賽,由於廣播權只限於國家,

德國媒體如德國電視二台(ZDF)和德國廣播電視聯合會(ARD)皆不能於義大 利南蒂羅爾播出,然而該區卻有七成居民使用德語,戈帕爾接著指出,矛盾的是 衛星接收的自由是被允許透過整個歐洲傳送,但地面接收在義大利的規範下卻是 禁止的,於是 RAS 廣播公司寫信給國際足球總會(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FIFA)詢問南蒂羅爾是否可以被看作是過界領域,使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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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接收德語媒體?國際足球總會回應時卻以權利不足予以拒絕。11 戈帕爾於會 中提出,參照歐盟 2007/65/EC 指令:電視接收有來自其他會員國的自由,而一 個少數群體可以從鄰近國家接受他們自己語言廣播節目的權利。12 RAS 廣播公 司還提出一個有趣的建議,認為轉播權不應該由國家分配,而應由語言群所決 定。對此,「少數語言族群小組」回應,同意將此一問題提至議會的文化委員會 上討論。

此外,「少數語言族群小組」於支持少數語言上,簡化對這些少數語言社區 相關申請程序,使他們能夠申請歐盟語言項目資金。該小組眼前目標是要提高國 家對相關少數語言認知,並協助解決歐盟執委會成員國內有關少數語言的衍生性 問題,進以發展實質性的政治約束,作為歐洲保護少數民族和區域語言的最佳實 踐。對於少數語言,「歐洲少數語言辦公室」代表希克斯(Davyth Hicks)強調 語言政策規劃,應“善用所有策略措施恢復這些語言,並尋求政治支持,以對付 那些仍然有意實施消滅區域語言政策的國家",其中所提的政治支持就如同「少 數語言族群小組」領導人所期望該小組能“以一個政治力量的合作性論壇保護少 數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