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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對公法上金錢給付事件之救濟 第一項 事件分析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範圍

公法上金錢給付,為實務上最早突破公務員對人事行政行為得以訴訟救 濟之領域,73 年司法院釋字第 187 號解釋,首先肯認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 休請領退休金,乃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因此,公務 人員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 程序尚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上開解釋具有以下意義:

(一)肯認公法上金錢給付具權利地位

上開解釋文中,直接認定請領退休金乃公務人員受法律所保障之權 利,甚至直接認定該項法律乃以憲法規定為基礎。此處所指憲法規定,

應為憲法第 18 條之服公職權利,代表特別權力關係之範圍,在人事行 政事件上已出現缺口,其後則此一缺口逐漸擴大,逐步強化公務人員權 利保障之範圍。

(二)放寬訴訟限制賦予公務人員請求權

公法上金錢給付之權利內涵,除直接獲得之給付內容外,尚包括與 獲得該給付有關之請求權,使公務人員於服務機關侵害其權利時,得以 透過訴訟對抗此一違法狀態。釋字第 187 號解釋,許可公務人員以請領 證明之否准為訴訟標的,實乃因如僅以給付本身為訴訟標的,而將給付 前之決定排除在得訴訟範圍外,則該項權利之實現將形同具文。

至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範圍為何,實務上亦非一蹴可幾。在退休金給 付突破之後,司法院又進一步作成釋字第 266 號及 312 號解釋,分別肯 認「考績獎金」及「福利互助金」之爭執,亦可提起行政救濟,因而得 以納入公務人員金錢給付權利之範圍。釋字第 312 號解釋直接闡明:「公 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時,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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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濟。」是以,所謂公法上金錢給付概念,擴大到所有公務人員依據 公法規定得請求之財產,均概括包括在內,而不僅限於退休金。因此,

因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財產請求權,包括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

工作獎金、福利互助及保險給付等,均得作為爭訟對象。

(三)係基於公務人員之身分地位而取得之財產請求權

在財產之請求權上,構成人事行政處分者必須係基於公務人員身分 而產生,如退休金給付係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而產生請求權。相對而言,

倘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其係基於一般人民地位而向國家請求給付者

(非公務人員人事管理法令所規定之給付),此時對國家之准否如有不 服,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因其並非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之範圍。

二、事件態樣

目前復審實務上得以提起復審之公法上金錢給付事件,已幾乎涵蓋所 有依據公法規定之給付,除俸給、退休金及撫卹金等依法得支給之給與,

包括涉訟補助費、核發服務年資或退休金證明事件、福利互助事件、休假 補助費事件、未休假加班費事件、子女教育補助費事件、搬遷補助費事件、

喪葬補助事件、兼職費事件、房租津貼事件、年終工作獎金事件、交通費 事件、慰問金事件、差旅費事件、獎勵金事件、慰助金事件、優惠存款事 件等,均屬之66。至於較具爭議之部分,經整理實務判決,整理如下:

(一)職務加給為法定給與之一部分

我國公務人員待遇結構,係以「俸」、「給」為基礎,俸為本俸,

給為加給,加給之性質為基於職務之給與,依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 法67,公務人員之加給種類,包括職務加給(依主管職務、職責繁重 或工作危險程度為考量)、技術或專業加給(依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

66 保訓會,復審程序及其類型範圍之說明,轉引自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https://www.csptc.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231&Page=10913&Index=-1 (擷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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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為考量)、地域加 給(依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為考量)。 另其他類似性質之加給,如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其中警勤加給,係依所任 職務按月支付。

上開勤務加給,係於公務人員法定薪俸外,依據所任職務之性質 而發給,其特性歸納如下:A.係以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具有公法 性質。B.於所任特定職務期間,係屬可預期之固定性給與。其性質屬 公法上金錢給付,而得以提起復審。107 公審決字第 000384 號復審 決定,針對專業加給支給數額爭議,予以受理並做出駁回決定。

(二)福利措施如給付內容為片面決定及經費來源涉及公款得提起救濟 福利措施諸如國民旅遊卡補助、生日禮金等,對於此種福利措施,

是以預算編列為依據,亦即行政機關得本於權責透過編列預算,提供所 屬公務人員相關給與,且針對其發放方式及數額以行政規則予以規範,

未必要求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為依據。我國公務人 員管理法令中,亦無直接針對福利措施或項目予以明訂之專門法律。

類此福利措施,性質上屬於典型給付行政,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 判字第 1140 號判決針對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所生爭議,明確其事件性 質為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基 本上,政府給付行政之相關措施,通常情形給付行政機關僅須有國會通 過之預算為依據,其措施之合法性即無疑義。

就上開裁判意旨,其認為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為之給付行政措施,具 有以下特徵:A.對於是否及如何審酌發給係屬機關裁量權限:且休假補 助並非法律上規定之給與,公務人員本及不具有請求權,係得由政府衡 酌業務需要、財源、經費等狀況決定。B.福利措施形式多元,未必以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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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給與為形式,屬於國家與公務人員間內部行政管理事項。C.給付行政 並非法定給與,與公務人員身分權、給與、待遇、退休金、保險金、撫 卹金等權益不同,並非其基於身分依據法律之既得權益,且歷年來均配 合政府政策決定調整其請領補助方式及額度,對於請領條件亦有一定之 限制,本得訂定細節性、技術性之補充規定,其非依據法律或法律授權 之命令為依據,合法性並無疑義。

因此,福利事項即使未必屬法律保留或法規命令保留之事項,但其 公法性質並不因發給依據之法位階而有影響,服務機關在福利措施上之 給付行為,自有屬行政處分之可能。蓋就人事行政處分之公法事件之認 定原則,給付行政措施即便非屬法律保留事項,仍有公法性質之行政規 則作為發放依據,即使並無形式意義之法規依據,預算之編列仍屬措施 性法律,且以政府編列經費支用,給付來源為公款,其針對個人發放,

具有主體間地位不對等之特徵,確屬公法上具體事件之公權力措施。且 福利措施不論是否為固定性給與,均為金錢給付,與給付依據之位階、

性質及發放方式並無相關;任何金錢給付,均直接影響公務人員財產權,

以財產權為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性質,應認定其對公務人員服公職權 利產生重大影響,始與其性質相當。是以,對於此類事件,應認定其為 人事行政處分,而得以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否則如服務機關有誤發、

漏發、裁量瑕疵等情形,只因其屬內部管理措施而非人事行政處分而無 法救濟,顯然保障不足。

(三)考績獎金本身視為獨立之行政處分得提起救濟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年終考績結果不同,晉級及發給之考績 獎金亦有不同68。考績結果會影響考績獎金數額,涉及公務人員之公法

68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規定:「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 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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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金錢給付。惟就考績結果而言,除丙等考績因留原俸級對公務人員身 分關係有重要性影響,而得對之提起訴訟外,甲等及乙等考績目前實務 上,因被認定對服公職權利不具重大影響,因而不得對之提起救濟。

由於考績獎金涉及對公務人員之金錢給付,因此如以考績獎金為標 的,實務上已許提起訴訟。如 104 公審決字第 0094 號復審決定,即對 考績審定之變更及衍生之追繳考績獎金事件,以考績程序不完備為由,

而撤銷服務機關追繳考績獎金之處分。是以,在救濟實務上,考績等第 除丙等外,乙等以上之考績結果,仍不得直接對之提起救濟(此點容後 詳述),惟如以考績獎金為標的,因屬公法上金錢給付,仍得提起救濟,

此時考績等第僅得間接接受法院之審查。惟仍可導出公法上金錢給付,

不論其原因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其本身均得獨立被視為行政處分,而 得以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救濟。

就上開實務評析,從此一復審決定分析,可知由於考績獎金支給數 額以考績等第結果而定,是以,如僅同意當事人得對考績獎金之支給聲 明不符,而無法請求撤銷考績結果,則即使撤銷原處分並另為適法之處 分,在考績結果未改變下,並無法獲得實質保障。因此,應容許得直接 針對前階段考績等第及考績獎金一併提起不服,進而就源頭是否合法適

就上開實務評析,從此一復審決定分析,可知由於考績獎金支給數 額以考績等第結果而定,是以,如僅同意當事人得對考績獎金之支給聲 明不符,而無法請求撤銷考績結果,則即使撤銷原處分並另為適法之處 分,在考績結果未改變下,並無法獲得實質保障。因此,應容許得直接 針對前階段考績等第及考績獎金一併提起不服,進而就源頭是否合法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