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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是否濫用非典型勞工各方看法不一

第四章 研究分析

第四節 對於是否濫用非典型勞工各方看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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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對於是否濫用非典型勞工各方看法不一

首先,勞政主管機關(C1)認為,勞工既然不是商品,那麼採購 勞務,已經將人商品化了,有違國際勞動的核心價值,甚為不妥。

非典型勞動人力,其實是違反國際勞動基準的,國際勞動的核 心價值,第一個就是勞工不是商品……人力資源的外包就相當 程度把人商品化,但是勞務怎麼可以採購?(C1:5-5)

再者,對於行政機關是否濫用非典型勞工的這個議題上,首先應 先看看行政機關的現況。非典型勞工特別是臨時人員與派遣人員,在 行政院所定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與「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中,已分別要求機關在運用 臨時人員時,其進用人數或是用人經費,不能超過進用機關九十六年 度的實際進用人數或實支數額,派遣人員部分,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 人數,原則不得超過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各機關實際進用派遣勞工 人數。由於考量非典型勞工的權益與法制未予完備,所以由主管機關 逐步限制運用人數,但此舉極有可能影響機關在人力不足的情形下,

不得已將原臨時人員轉為派遣人員,再將派遣人員轉為承攬人員,導 致假承攬、真派遣的情形。在實際訪談中,機關代表之一(D2)表示,

由於正式人力不足,所以實際登記的派遣人數為數較少,承攬的人數 較多,但這些承攬人力其實都是派遣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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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限制人數是一個法制不夠健全的狀態下(的因應方式), 所謂法制不夠健全的狀態,譬如說派遣是很明確,他目前在勞 基法的架構下沒有這個型態,沒有三方關係的型態,所以因為 你的法制不完備,所以勞工會因為勞動關係不明確權益受損,

所以限制人數是因為要避免因為法制不完備而使勞工權益受損 的情況被擴大,所以我們用人數去作控管,但是事實上,我們 也講,這個人數就是上限,如果機關有這樣的業務需求,他當 然還是可以用,那你說是不是只要被控管,大家就會再去找其 他旁門左道,我們的想法倒不是這樣,我們比較傾向於,我是 要把這件事情推到正軌(C2:13-13)。

承攬人員、派遣人員比例很高很高,有超過百分之六十以上,

但是我們登記在行政院的派遣人數很少,承攬的人很多,事實 上,這些承攬的人都是派遣人力,……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因為 人力不夠,正式人員不夠,這是不得已(D2:5-5)。

對於行政機關是否濫用非典型勞工的這個議題上,學者們表示出 不同的意見。

因為行政機關所處理的業務由於具有公共性的關係,有勞工學者

(A1)指出,行政機關並無市場變化的干擾因素,而其實是可以估算 出所需要的常態性的人力,也就是核心人力,但是目前的情形是:甲 機關需要W數量的人力,卻未能補足,導致甲機關只擁有了X數量的 核心人力,剩餘的所需人力卻只能用Y數量的非典型人力彌補,加上 行政機關若與私人企業比較,各自所使用的非典型勞工數量其實不相 上下,但以比例來看,在公部門內所使用的非典型勞工密度甚高。勞 工學者(A1)就常態人力的合理分布觀察,認為這樣的情形,不是合 理的人力運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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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提到「濫用」二字,是很沉重的問題,也有勞工學者(A2)

從法規角度提出不同看法。由於法規上的現制,使得行政機關員額受 限,但機關也只是在法規的規範下運用非典型勞工,加上以目前國 內、外的見解,雖然勞工是該適用勞動基準法,但是因為公部門的人 事規章,會排除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所以機關可以濫用非典型勞工的 空間甚小,除非是因為超出規定的比例限制,或是脫法行為、以假亂 真,例如以假承攬、真派遣的方式使用非典型勞工。對照本研究實際 訪談結果,確實有機關在限制下,不得不將實際以派遣方式運用的人 力,轉以承攬方式進用。

那 我 也 當 然 覺 得 就 是 行 政 機 關 實 在 是 太 濫 用 非 典 型 勞 工 了,……我隨便舉例子,一百萬裡頭就有四十萬是在公部門,

可是公部門其實比較小,他這個總體的雇用人數不過就是五、

六十萬,這邊九百萬,這邊五、六十萬,同樣這個非典型人力,

五、六十萬的居然占了四成,九百萬居然站了六成,當然,這 邊的密度太高了,太不可思議了(A1:17-17)。

公務機關他是個常態性的人力需求,不管市場變化,那這個常 態業務到底需要多少人力,你就應該要去合理的計算,譬如說,

這個單位他的人力應該要四百人,你就應該要補足,如果只用 了六十個人,其他人力等於是掩耳盜鈴的方式,用臨時工來處 理業務,沒甚麼道理的事情(A1:30-30)。

行政院包括以下的各部會,一年一聘繼續雇用的情形其實很普 遍,但是不是可以引用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認為繼續僱用而無定 期契約的問題,目前法律實務上還沒有看到這種判決。人事行 政總處談論這種問題時,也認為其實是不可能的,因為公部門 的人事規章會排除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很多國家都有類似情 形。目前就長期勞動人力的需要來看,這些勞工跟行政機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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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清楚,這樣的情形和人力運作模式是要一直進行的,但是不 是濫用這個問題,除非是超出規定的比例限制,或是脫法行為、

以假亂真,才會有所謂的濫用。而且行政機關需要使用派遣或 承攬這些外包方式,以及需要多少數量,都必須經過上級機關 決定,不會是機關首長自己決定就好,所以要說濫用,我倒覺 得空間不大(A2:19-19)。

如果真的濫用,也是因為目前的法規限制使得他必須要這麼 作,行政機關的員額其實都被砍得很死,例如有些立法委員提 出將派遣人員改由機關自行雇用的要求,人事行政總處也不會 同意,他現在能做的就只有外包,外包不是承攬就是派遣,行 政機關並沒有彈性空間可以自己決定,所以濫用的問題,當然 我們也有在關心,但是這其實根本的原因在於法規上的限制與 規範(A2:19-19)。

如果要避免濫用的嫌疑,對這些人,要多給予勞工法規的保障,

也就是,人事法規的限制能相對降低,畢竟他是基於公法特殊 性角度,跟一般民營企業角度是有不同的,……也就是,加給 他們那種權利義務的限制跟民間企業不太一樣(A2: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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