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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運用非典型勞工產生諸多問題與影響

第四章 研究分析

第三節 行政機關運用非典型勞工產生諸多問題與影響

很難期待他會有多優秀的表現(A1:17-17)。

你可以想像一件事情是,他們其實都在機關裡面工作,除非能 被差別待遇(B2:10-10)。

勞政主管機關認為,雖行政機關讓許多非典型勞工進入公部門服 務,但是這樣的工作機會是低所得、無前景的就業機會,加上同工不

作的工作,才能作到同工同酬,不同工不同酬(C2:29-29)。

另外,實際訪談行政機關代表認為,機關內普遍存在非典型勞工

理這些人就會比較麻煩(D1:26-26)。

其實我覺得,這就是機關在用人的時候,非常要注意的部分, (D1:28-28)。

我們的非典型人力,臨時承攬或是派遣的,都是經驗豐富的,

你說工作內容可能都是一樣,那就會有同工不同酬的問題,別 的部門我不清楚,但是我這邊我是會用他人員屬性不同去區分 業務量,因為他們薪水不一樣,如果不這樣,那就是同工不同 酬了,會有問題,所以這是我們的管理措施,就是由主管自己 分配他業務上的不同(D2:16-16)。

貳、 組織記憶的流失

已經變成常態,反而變成核心了,這就是本末倒置(C1: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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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無可避免參與公權力之執行與行政助手概念

在行政機關中,由於已經無法避免的運用了太多非典型勞工,所 謂涉及「公權力」的業務,將很難避免交由非典型勞工處理。依據本 次各方學者與機關代表意見與訪談內容,發現在部分機關實際運作 中,非典型勞工已無可避免的辦理機關核心業務,但由於行政機關中 層級節制的科層體制,非典型勞工雖位於第一線辦理業務,但在其之 上還有主管與首長作成最後決定,甚至機關受訪者之一(D2),就機 關本身使用非典型勞工辦理業務部分,引用法律上「行政助手」9的 概念。

勞工學者(A1)認為由於非典型勞工本身條件的不足,加上大部 分的行政機關是不可能投注心力與教育資源於非典型勞工身上,所以 如果運用非典型勞工從事機關的重要核心業務,特別是行政機關所要 面對的是民眾,其服務品質恐受質疑。另一位勞工學者(A2)則持開 放角度,認為非典型勞工既然已經進入公部門,就很難避免處理涉及 公權力的業務,行政機關應該拋棄傳統國家高權觀念,更何況,機關 內的層級節制,將由其上長官作成最後合宜的、具有真正效力的決定。

9「行政助手」又稱所謂行政輔助人。乃是受行政機關委託,在行政機關指示下,協助行政機關 處理行政事務之私人,性質上其僅係行政機關之輔助人力,並非代表行政機關,亦不屬於公務員 法上之公務員。例如,義勇警察或義勇消防隊員。由於行政輔助人不具獨立之地位,,其並非以 自己之責任執行行政任務,故其行為應屬於行政機關行為之一部分,並非獨立之行政行為,換言 之,,其輔助行為之法律效果並非歸屬於輔助人,而是歸屬於被輔助之行政機關。行政輔助人之 地位得因私人與行政機關(公務員)間之委任、承攬、僱傭、租賃等關係而成立,得為無償,亦可 為有償。此項關係屬於行政內部之關係,其內容則係協助行政任務之執行(張文郁,2002)。

作決定(A2:17-17)。

同樣的問題,行政學者(B2)提出,由於「公權力」的界定是個 相對模糊地帶,究竟該怎麼定義何謂公權力以及涉及公權力的業務,

可能各界有各界的解釋,隱射出在行政機關中,非典型人力仍很難避 免完全不碰觸有關涉及公權力的業務,頂多在於涉入程度的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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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是行政助手的角色,一個從旁協助的角色,去協助處理業 務的問題,例如像業務單位工作比較特別的,會協助民眾辦理 一些事情的,或是作成行政處分,如果申請都很順利的話,民 眾當然沒有意見,他不會管你,他很高興,但是如果被否決呢?

他是不是會去質疑,你為什麼不核給我?民眾會去質疑說為什 麼你一個非正式公務人員可以去作決定?你覺得像申請這種東 西是甚麼?是行政處分,給付的行政處分,為什麼不核給我?

民眾會去質疑。但是這些非典型勞工,他是行政助手,去協助 業務的問題,可是層層上去,他的主管還是可以做最後的決定。

(D2:8-8)。

肆、 第三者的剝削

此項議題特別受到勞工學者及勞政主管機關的關注。勞工學者

(A1)表示,既然從用人成本不一定會節省很多,但卻因為透過採購,

由人力仲介公司投標以提供派遣人員,除了讓人力仲介公司持續壯大 之外,勞政主管機關代表(C1)更認為,除了人力資源仲介公司運用

「登錄型勞動派遣」這種買空賣空的方式對非典型勞工造成影響外,

另外,很有可能產生,在同一部門內,各非典型勞工雖都處理相同業 務,卻因不同標案所派遣,導致同樣工作但薪水不同的問題。

勞工學者(A1)與勞政主管機關(C1)均表示,針對派遣關係 中,第三方(人力仲介公司)的中間剝削,將會造成許多問題,不如 政府自行雇用,以避免剝削情形的擴大。

從人事成本角度,能省得很有限,反而是養大了好多的這種人 力仲介公司,對,公部門每一年都是這麼多的錢去採購,對呀,

譬如說原先他給公部門一千萬去採購,他們部門的派遣人力 等,中間可能就被仲介公司吃掉了一部分的費用,那為甚麼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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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費用不由公家機關直接自己來,然後這部分不用被仲介公司 吃掉,為什麼要搞這一層剝削?你還是可以用臨時人員,適用 勞基法的臨時人員,你可以當他的雇主,對,這種人(情況)

應該是會比派遣好,當然,公務機關用了很多種,有臨時,有 派遣,派遣可能是最糟糕的,派遣應該是最糟糕的,那你為什 麼不是用適用勞基法的臨時人員,中間不要有第三者介入,對 不對,我們至少應該要做到這一點(A1:12-12)。

像現在台灣的派遣公司都是買空賣空,我標到案子的時候我才 找你,你懂我意思嗎,我標到才請你,那就是賺commission(佣 金)、差額,所以人力資源的仲介,其實不叫派遣公司,叫作買 空賣空,那是已經變形了,所以你有看到很多。我舉例好了,

例如某機關服務櫃檯那一排勞工,一進來都做同樣工作,但是 因為他分成好幾次標案進來,所以薪水不同,為什麼不同,因 為仲介公司來招標的時候都壓低價格,我標到多少我就減多少 給你,因為我的profit,一定要賺,不賺做甚麼?所以作一樣 的工作錢不一樣多,如果是這樣,那為什麼政府不自己來做?

(C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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