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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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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建議

基於研究所得及各界看法,本研究對於行政機關未來人力運用與 非典型勞工權益保障提出以下建議,包括:機關邊陲業務的適時委外 之外,法制未完備下應減少派遣人力之使用、重視勞動尊嚴並加強勞 動檢查、相關法制的建立、人力政策的調整與未來方向等。

壹、 法制未完備下應減少使用派遣人力

由於時代的轉變,政府的職能不斷調整,已經從過往的大政府變 成現今小而美的政府,除了面對政府財政的問題,也需思索如何以最 少人力解決公共問題並傳輸公共服務,就如同私部門一樣,政府機關 的業務,也能區分為核心業務與邊陲業務,如果行政機關必須在最小 公務人力之下完成所有的工作,勢必須將不甚重要的,以及可以清楚 區分涉及公權力與否的業務,透過以運用非典型勞工,特別是機關自 行雇用的臨時人員,或是由承包公司得標以承攬的方式處理,已達到 政府「四化政策」中的「委外化」。

目前在相關規定與規範中,希望藉由契約方式清楚訂定派遣勞工 薪資福利與權益事項,但仍有部分機關未能清楚瞭解並區分其與承攬 人員之間的差異,除了勞工可能誤認雇主之外,機關也將有違法之 虞,在法制未能完備情況之下,機關其實不宜使用派遣人員。為了避 免企業與機關違法行之,加上政府機關本身運用派遣勞工密度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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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機關球員兼裁判,自己身兼使用者之外還制定法規者,除了 不管法規內容如何訂定,本身均會受到影響,不能客觀中立的站在第 三者的角度制定法規,那麼除了可能影響機關運作之外,亦將被詬病 或受到指責所定法規無法達到保障勞工目的。所以在現階段法制未能 完備狀況下,減少派遣人力的使用乃是較佳作法。

貳、 勞動尊嚴的提升首重契約一致與勞動檢查

在目前各項規定中,雖有針對契約內容加以規範,企圖改善非典 型勞工的勞動條件,避免廠商給予過低的薪資待遇,並且針對違反之 廠商,給予不得再參與共同供應契約的相關規範,但廠商對於非典型 勞工例如派遣或承攬人員,是否依照招標文件內契約執行,則需要確 實執行勞動檢查。例如現行相關規範中,已開始要求各機關針對得標 廠商,要求每月提供薪資資料或薪水轉帳資料,以確認派遣勞工是否 獲得與合約內容中相同的薪資,才能確保合約內容與執行的一致性。

重點在於能否確實執行檢查,並且加強檢查的頻率,但也應有讓非典 型勞工對機關能提出申訴的管道,以加強控管與反映的機制,避免承 包公司或派遣公司片面之詞,提出單方資訊混淆真相。

另外,勞動條件的改善才能提高非典型勞工的勞動尊嚴,特別 是,在非典型勞動和其他常態性的勞動之間,最主要是型態上面的差 異,或許薪資會因為工作時間長短計算而有差異,但其他勞動條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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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退休與資遣事項、休假、津貼補助等宜為一致,當勞動條件趨於相 當時,除了可以保障非典型勞工的權益之外,勞動尊嚴亦可獲得提升。

參、 法制的建立與雇主責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雖然已經針對勞動基準法是否加入派遣相關 規定部分加緊研商,希望可以遏止派遣人力被濫用,其間曾經就是否 加入派遣專章曾多次召開公聽會,甚至於草案版本中加入比例限制或 加入行業別限制等等規範,但目前仍未能達成一致共識,但法制的建 立實在是刻不容緩,勞動關係的確認、雇主責任的釐清都應該要明定 於法規之中。

其中,在雇主責任的部分,雖然行政機關運用的各種非典型勞工 中,臨時人員與承攬人員雇主明確且承攬人員和承包公司係緊密的雇 傭關係,較無疑義,惟派遣人員部分,雖然人力供應業早在八十七年 四月一日起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理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但是派遣人 員雖與派遣公司成立雇傭關係,但又與要派公司間有指揮監督關係,

在現行的勞動基準法中並沒有規範這樣的三方關係,所以,派遣人員 最受爭議,保障亦最不明確。

為了確保勞工問題可以獲得解決,在多方關係中,雇主責任的確 立,將是關鍵。也就是,除了由雇方派遣公司負責之外,亦應由擁有 指揮監督權力的要派公司負擔連帶責任,這是「共同雇主責任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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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一旦發生問題,才能為派遣勞工帶來雙重保障,也將減少要派 機關(或民間的要派公司)隨意要求派遣,但是可以加以研商有關求 償順序酌作調整,需先由受害的派遣勞工向原雇主提出請求,如不能 履行時,才能向要派機關(或民間的要派公司)請求,以避免民間派 遣公司逃避責任,並導致派遣勞工以求償之易得程度先向機關申請之 不合理情形。或是,可以參考美國經驗,採取「多雇主責任制」,當 受雇者受到歧視、剝削,如果可以由受雇者舉證證明要派公司(也就 是實際使用者些勞工的一方),是能直接對受雇者產生勞動條件決定 的一方,就可以判定是雇主,而須負責(張其恆,1997)。

而最近在 2013 年 7 月所通過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是採取「多 雇主責任制」的概念,並將非典型勞工納入規範。該法的重點在於,

其不以「勞雇關係」作為出發點,而是以「職業活動的安全」作為出 發點,規定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均有預防責任,亦即,以非典型勞 工而言,直接雇主固然有提供安全及預防危險之責任,但是提供實際 工作場所的要派者或要求提供承攬服務的一方,亦有預防職業安全的 責任。

肆、 行政機關運用非典型人力的未來發展

如果非典型勞工在因應政府人力調整與業務整併政策之下,是會 繼續存在的人力模式,那麼,為了避免因為中介機構(例如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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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求取利潤最大化而對非典型勞工進行剝削深化的情形,如在相關法 制已建制完備的前提下,可考量由民間具有公信力的專責機構,或是 經由建立公資民營機構方式,由前開機構訓練並吸納各級行政機關所 需之非典型人力,包括具備低技術性、可執行機關內單純性行政事務 的一般非典型人力,或是具有高級專業技術的稀少性人才,除了可以 解決行政機關用人之需與專業人才尋覓不易的窘境,亦可避免參差不 齊的劣質勞動條件對非典型勞工的傷害,並且,在專責機構所建立一 定標準的勞動條件之下,可保障這些非典型勞工的福利、待遇等各項 權益,且能透過這些專責機構提供許多就業機會,以發揮積極的勞動 市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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