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章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將先依研究問題與研究分析,將行 政機關運用非典型勞工所造成之問題與影響、人力運用困難之處,以 及行政機關是否有運用非典型勞工之必要進行總結,第二部分,將根 據本研究所得及各界看法,對於行政機關未來人力運用與非典型勞工 權益保障提出相關解決建議,第三部分,針對後續研究提出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非典型人力原本是政府運用多元人力的一環,並希望藉由業務檢 討,先將行政機關業務區分為核心與邊陲業務,再配合四化策略中的

「委外化」方式,由非典型人力處理邊陲業務,將不重要的業務外包 予專業廠商,但由於目前人事主管機關對於正式員額的控制,以及擔 心若由機關自行進用勞工,恐有難以解雇的疑慮,所以除了已經控管 臨時人員人數之外,針對派遣勞工部分,更因現行尚未完成派遣專章 或專法的制定,有恐該類勞工將遭到不當濫用致權益損失的可能,所 以目前也已限制行政機關運用派遣人員的人數。

或許是未能確實執行業務檢討與人力評鑑,或是機關之間存在人 力實際狀況的隱瞞與「白京生定理」(或稱「帕金森定理」,Parkinson's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Law)11的握持人力的情形,導致員額未能釋出到真正需求機關手上,

而在行政機關中形成一種惡性循環。也就是,當部分行政機關的正式 人員已無法負荷所必須執行的業務時,機關開始使用臨時人員,但當 臨時人員人數或進用經費也必須依照行政院規定以九十六年所用人 數或所支經費為度時,機關自行雇用臨時人員已受控管,為了解決燃 眉之急,只好開始使用派遣人員;只不過,由於派遣法制的匱乏與三 方關係的模糊與可能弊病,使得主管機關也將派遣大門關上開始限制 人數,但人力急迫需求卻又不能進用臨時人員和派遣人員,只好再轉 向採行承攬方式以為因應,這樣的連鎖反應之下,導致部分機關以假 承攬、真派遣或是等名符不實的方式持續運作著。正式員額受到框 限、自行雇用非典型勞工的管道也受控管,在這樣的雙重限制下,原 本政府希望能藉由業務委外重整人力的美好理想,已經變調。

其次,對部分機關而言,使用非典型勞工並非要解決邊陲業務委 外的工作,而是正式人力的替代管道。部分機關運用非典型勞工的比 例極高,所以,在這種情形下,加深了行政機關運用非典型勞工的問 題,特別是公平比較、公權力涉入與組織經驗的流失、雇主剝削與勞 動條件下降以及管理問題。

由於部分情形中,非典型勞工在機關內與正式人員同樣從事核心

11 為英國學者Parkinson教授於1957年所發表,為行政組織病象之一,是指機關長官總是喜歡增 加自己部屬的數目,以彰顯自己的權威,而出現建立王國(Empire Building)的現象。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業務,意味著同工不同酬的公平問題將導致勞工的不滿,既然進用法 源、進用管道、薪資待遇與福利等事項兩者之間互有差異,理應在業 務內容上有所區隔,惟實際訪談中,雖有機關遵守執行,但仍有機關 表示,執行上的困難在於人力不足、迫於無奈的事實,再者,比較之 下,非典型勞工工作機會相對不穩定,且因屬性上的差異,不屬於機 關自行培養的自我發展人力(例如正式公務人員),更不可能獲得發 展與激勵機會,所以就算非典型勞工執行機關核心業務,亦不會分配 到機關資源加以培訓,但依據馬斯洛(Abraham Maslow)所提出的需 求層次理論(Need-hierarchy theory),除了溫飽,人類還需要高階的發 展與激勵需要。此外,由於目前派遣人員與承攬人員的運用,均是經 由政府採購法以標案的方式處理,所以非典型勞工之間,也存在著,

雖位居同位、執行相同業務,但薪水福利等勞動條件,卻因標案與得 標公司而有不同,勞工之間也有公平比較的問題。

由於前述所提,非典型勞工已經進入行政機關執行機關的核心業 務,核心業務往往涉及機關公權力的執行,所以非典型勞工涉入公權 力已難以避免,特別是如何定義「公權力」以及涉及公權力的業務,

因為模糊不清,頂多是涉及程度多寡上的差異,無法精確切割。如果 交由非典型勞工執行有關公權力的業務,雖因機關層級節制的運作慣 性,處分的作成或是申請的核定等,將由機關長官(例如其上級主管)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乃至首長決定,以部分學者與機關看法,非典型勞工仍居輔助角色,

而為「行政助手」,只是,機關的常態性業務交由非常態性的非典型 勞工執行,對行政機關而言,終究並非好事,原因在於,一般而言,

當工作中斷通常有新舊交接、經驗傳承的問題,且現行機關所進用之 非典型勞工係屬非穩定就業,除了純粹執行行政事務等事務者外,如 果非典型勞工是處理機關核心業務,可能因為契約終止、標案易主等 情形必須停止工作,造成組織經驗傳承無法延續或是只有短期累積,

機關將長期處於增補人力卻無法延伸重要經驗與能力,而對於民眾的 服務可能大打折扣,或有行政效率降低的問題。

除了臨時人員是由機關自行雇用之外,承攬人員和派遣人員都有 可能因雇主剝削產生薪資偏低的問題。由於政府採購法之下,承包公 司或是派遣公司都必須投標,雖然目前政府採購共同供應契約已經有 採購規範去規定有承攬人員相關薪資福利的規範,以使廠商遵循,在 其他規定例如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也有敘明派遣招標 文件中,應明定派遣勞工實際領取薪資、勞健保費用、提撥勞工退休 金及給假、加班費、出差等權益,且不得列入廠商之報價範圍,廠商 僅就管理費用報價,但未能確保所有中央與地方機關都能確實執行,

或是有可能受到不肖廠商欺騙隱瞞的情況。特別是,針對派遣部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如果派遣公司使用「登錄型派遣」12,派遣公司相當於是以「買空賣 空」的方式運作著,當要派公司有人力需求,才招募人力短暫歸於旗 下,而非與派遣員工之間存有長期的聘雇關係,派遣公司並不需要維 持一定人力以供應派遣之需,所以如果長期來看,勞工的勞動條件將 會因為工作機會的不穩定,以及薪資水準每每因標案而異動不定,而 有勞動條件下降的問題,加上三方關係中雇主責任的承擔,也是值得 討論之處。

最後,針對非典型勞工的管理與是否有必要運用非典型勞工部 分,由於現在政府機關內所運用的非典型勞工種類眾多,包括臨時人 員、承攬人員與派遣人員,所適用的法規與公務人員所適用者大異其 趣,另外因為人員屬性的不同,以及契約或標案內容的差異,導致機 關內有各種各樣的規範分別拘束不同的人員,在管理上自然出現挑 戰,除了承攬人員只需純粹專注於成果的產出,理應由承包公司自行 管理之外,臨時人員與派遣人員均受到要派機關的監督控制,但不諱 言,可能也有部分中央或地方機關,因未能清楚人員屬性與權益的差 異,而有錯誤管理的可能,例如機關對於承攬人員的指揮監督等情 形,這種情況的發生,尚有空間去深研是否因為機關的錯誤認識,或 是因為人力運用上的限制,採取表面以承攬運用而實質派遣。所以這

12 「登錄型派遣」他是指派遣員工和派遣公司之間不具有長期的、不定期的契約關係。他的運 作方式是:當要派公司有需求時,派遣公司才為其招募人力,當完成招募後登記於派遣公司名下,

再派到要派公司工作,當工作結束,派遣公司和這些員工的聘僱關係就結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也成為機關是否有必要運用非典型勞工的爭點之一。

對於是否有必要運用非典型勞工,有兩極看法。站在多元人力需 要彈性運用,政府非萬能的角度,人事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行政學者和一般機關,大體上一致認為行政機關適合運用非典型 勞工,但前提是必須考慮機關心態的調整、法制面的完善,才能保障 非典型人力的權益。所持理由是因機關不可能將所有業務攬在身上,

肯定是要減輕包袱,將不重要的業務委外,專注在重要的核心職掌之 上,再者,多元運用就可以廣納各類不同人才協助推展業務。但勞工 學者與勞政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持相反意見,認為如果政府帶 頭違法,將會失去公信力,依現行機關與民間企業間運用非典型勞工 的比例與密度來看,行政機關實在不應該帶頭示範,要更節制,而且 認為,如果毫無限制的使用非典型勞工,將會造成非典型勞工勞動條 件的下降,以及勞動關係的不穩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