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共建設財源籌措之方向
第四節 小結
早期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主要係以政府主導辦理,引導私部門執行,並且 主導單位大多為中央政府部會,地方政府主導與私部門自行辦理案件為少數,
主要因素為財政、財務變化所產生之可行性與意願,因此現今要如何有效率的 執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行政、財政等策略擬定、規範即成為很重要的部分。
以下就上述財務之制度、策略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影響,分別別為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及私部門做說明:
一、中央政府
上述各方案、策略、制度…等皆係由中央政府所擬定,因此對中央政府 都有直接或間接之影響,最直接且顯著影響大致為「非自償經費中央補助比 例」與「收支財政劃分」等規範。在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之前中央對地方稅 收41收入占約 72%,而支出(統籌分配稅款)僅占約 59%,當財劃法修正草 案通過後,中央對地方支出提升至約 73%42,即中央政府降低對地方政府之 財政裁量權,是謂真正落實「錢權下放」之原則,地方政府更能有效實施因 地制宜之政策、計畫。明確制訂出「非自償經費中央補助比例」之門檻,中 央、地方政府與私部門,了解彼此最低限度,同時中央政府給予對地方政府 輔導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誘因。因此,財劃法修正與非自償經費中央補助比 例之落實,中央政府降低了對地方政府財政之裁量權,地方政府財政自主性 提高,影響地方政府財政較為充足,對公共建設而言,更利於推動民間參與。
二、地方政府
內政部訂定「公共建設計畫結合土地開發計畫規劃及審議機制」提供相 關審議委員會代表、公共建設主管機關、經建、內政、交通、水保、財政、
主計等單位整合平台,為地方政府推動公共建設進程助益不少。財政收支劃 分法修正後,地方政府可自主運用之稅收將增加,除了更寬裕於實施地方政 策、計畫,也提供地方政府「開源」新機會,如「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 實施方案」,納入方案執行範圍之部分自償項目中「自償部分經費由政府與 民間共同參與投資」,意謂地方政府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作為監督角色外,
41 上述表3-5之數據。
42 呂育誠,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問題與因應策略,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評論,
憲政(評)101-064 號,2012 年。
也是共同參與之股東角色,降低地方政府消極態度對待公共建設之興建,並 成為新的地方政府財源籌措方式。
三、私部門
私部門在理性選擇43參與辦理公共建設情況下,承接、自辦個案有其優 先順序,能獲利、有保障、低風險…等條件通常較易於辦理民間參與,既為 高自償、回本年期較快或投資金額較低…等,這類條件之項目通常為衛生醫 療、福利、觀光遊憩設施等,本研究之軌道類交通運輸系統建設,相較於前 列項目,不僅低自償、投資金額鉅大,且存在高風險,由傳統民間參與 BOT 模式辦理,私部門參與興建辦理意願較為低。PFI 模式之政府與民間風險最 適,將長期規劃之「永續經營發展」為主軸,以 TOD 之概念為基礎,將外 部效益內部化,交通部訂定「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 審查作業要點」,並配合內政部提供之公共建設整合平台,能有效的提高交 通運輸系統建設計畫之自償率,藉由土地處分之利得,直接挹注公共建設財 務收入,不僅能提高民間參與意願,同時創造交通運輸系統站點沿線發展機 會,而土地開發之發展也為政府帶來稅收,可謂雙贏之局面。
本章節探討主軸為我國政策、制度對於民間參與模式運用及興辦公共建設
(交通運輸系統建設)所帶來機會之檢視,其目的皆為化解政府財政困境、計 畫財務風險。綜述各評論與觀察,不論是 BOT 或 PFI 皆存在道德危機風險,
如果財務計畫把關不夠嚴謹,事後服務品質監督不充分,或者財務重組時,資 訊揭露不足。而一方面公共工程與公共服務品質之成本與服務品質均為嚴格定 義,財政融資出現很容易為政客與資本利益掛勾,造成違反初始提供人民公共 福祉的本意。因此,政策與制度提供更好的公私合作之機會、誘因時,公私部 門在計畫各階段,除了雙方的互相監督外,資訊揭露充足也是必須條件,以供 全民監督之。
43 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理性」是解釋個人有目的的行動與其所可能達到的 結果之問的聯繫的工具性理性。基本理論假設包括:一、個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二、在 特定情境中有不同的行為策略可供選擇;三、人在理智上相信不同的選擇會導致不同的結果;四、
人在主觀上對不同的選擇結果有不同的偏好排列。可簡單概括為理性人目標最優化或效用最大化,
即理性行動者趨向於採取最優策略,以最小代價取得最大收益。(資料來源:MBA 智庫百科,
http://wiki.mbalib.com/zh-tw/%E7%90%86%E6%80%A7%E9%80%89%E6%8B%A9%E7%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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