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築外牆飾面安全檢查機制及政策面積極性做法
第四節 小結
壹、外牆飾面材料安全檢查制度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在 27 項安全檢查建議事項及六項積極性作法中,有少數幾位專家學者對於 其中幾項建議有不同的看法及建議,有許多建議是本研究認為極具參考價值,故 在此針對意見較為不同之部分提出本研究的看法。
A1.3 委託代辦機構,多數專家學者都非常同意及同意(共佔 88%;圖 4-8),
公部門主要給予之建議為改由地方主管機關找專業委託代辦機構來處理;因本研 究認為欲推行外牆飾面材料安全檢查制度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其數量之龐 大,單靠為數不多的專業診斷機構是不足夠,故建議應組成立一個第三團體,並 將所有申報業務委由此中心處理,可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委由建築師公會等公協 會或專業團體、機構等進行處理。
A1.4 業務執行單位之部分,非常同意及同意之比例共佔 80%(圖 4-8),公部 門主要建議由地方公協會/團體/機構成立執行單位,並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可地方 公協會成立的執行單位,再與地方政府配合較易協調;本研究建議由中央或地方 主管建築機關輔導建築師公會或相關專業技師公會等公協會或專業團體、相關機 構等成立業務執行單位,但需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此部分主要參考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故此項本研究仍依照原先之建議。
A3 施工廠商資格之建議同意比例佔 88%,公部門主管對於 A3 建議營造廠 商可講習訓練,但實際檢測係由檢查機構複委託,毋須再經重複認可,亦可減少 繁複認可程序;專業技師建可研擬「特許營造業」如「外牆修繕營造業」之意見;
本研究建議營造業、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等專業廠商之施工人員參與專業訓 練機構之專業訓練課程,並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因該名單由地方建築主管 機關控管,所以此部分依舊按原先的建議;至於研擬「特許營造業」如「外牆修 繕營造業」之建議,本研究認為研究單位可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建議,由專人來 進行此項建議之後續法規制定等事項。
A4.1 申報對象 6 層樓以上建築物之建議同意比例佔 88%,由於本研究於建 議中無規定申報屋齡,而公部門主管之意見為屋齡建議考量為 20 年之建築物,
所以公部門少數主管還是建議規定申報屋齡較為恰當;本研究無納入申報屋齡規 定之主要因素為未來分期分段實施時,期望於初期推行之時間內,可掌握臺灣目 前外牆飾材的劣化情形,以利未來申報無礙,更能使各地方建築主管機關,能確 實列管外牆飾材危險劣化之建築;另,專業技師建議所有鄰接道路或人行道之建
築物均應納管,此部分之建議若於未來實施相關政策,應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考 量,因建築數量龐大,是否採取意見,還須由執行單位再行商議。
A4.2 申報對象地面三層以上之外牆飾面為石材、帷幕牆之建築物,此建議 同意比例達 80%,專業技師、技術廠商及專家學者建議石材飾面無關高度,若飾 面有採用石材及帷幕牆者皆須申報,但公部門認為低樓層建物恐不易推動;因各 界所提之建議各有利弊,故本研究仍依原先建議,後續相關單位執行此規定時可 再考慮是否放寬申報對象為外牆飾面為石材、帷幕牆之建築物高度限制。
A5 申報週期每三年申報一次之同意比例有 84%;此部分大多建議外牆飾材 申報週期宜結合現行公共安全申報制度之週期以利推行,或初步推動時外牆類可 每三年申報一次,但未來建議申報週期應跟隨建築物類別與現行公安申報週期一 致……等;本研究若依專家學者建議初步推動時外牆類可每三年申報一次,後期 可與公安申報週期一致進行相關建議,則分期分段實施得分為四期,於第四期開 始之初即與公安申報週期一致進行;另一建議是針對已有剝落列管個案應改善後,
亦列入觀察追蹤二年,確認安全無虞才解除列管;若後期申報期程與公安申報一 致,是否還需要追蹤二年,再行列管或是解除列管,尚須再議。
檢查方法一是配合檢查等級一所規定,多數專家學者接認為目視僅能就鼓起 或是剝落判斷,對於空心、附著強度不足的部分用目視判斷的可靠度低,認為檢 查等級一時就需要配合打診;因檢查等級一為簡易診斷,若直接目視配合部分打 診,本研究認為建築物所有權人無法負擔診斷費用,應由診斷人員向建築物所有 權人建議是否進入第二級的診斷,若檢查等級一之目視法判斷飾材表面無問題,
也未達到本研究所建議之規定,但診斷人員仍建議進入檢查等級二,此刻便取決 於申報人的選擇,日後出現公安事件發生傷亡,責任歸屬則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負 責,診斷人員及相關人員則無責任問題。(A7.1 檢查方法為目視法,同意者佔 84%;
A8.1 為檢查等級一,同意者佔 96%)
A9.2 診斷人員責任歸屬(同意佔 76%)及 A9.3 檢查人員責任歸屬(同意佔 64%) 之意見與 A9.1 雷同(同意佔 64%),較為不同的是 A9.2 有專家建議應明確劃分「已 盡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提供參考範例供參考;A9.3 則有專家建議應 檢查記錄應有確實之錄影、照片為證、檢查報告書記錄周詳等;9.4 施工廠商責 任歸屬(同意佔 80%),多位專家學者建議「施工者應建立施工履歷,以利責任歸 屬及施工確實程度及責任」及「若使用不合格之材料及工法,則不得免除其責」
貳、政策面之積極性作法
本研究所提之六項政策面積極性作法,經過專家問卷調查後,此六項作法建 議同意程度皆達 80%以上(圖 4-9,B1-B6);本研究建議成立外牆飾材施工技術諮 詢委員會之主因在於大多數之民眾對於外牆飾材施工技術不甚了解,所以建議由 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成立外牆飾材施工技術諮詢委員會,使台灣各地的民眾皆有 協尋的管道,而相關建議中該如何設置此一委員會有許多建議,本研究認為較為 適當之方式即為”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可請建築師、技師公會派員駐府內擔任諮詢 窗口”,提供未來若成立相關組織時之參考建議。
實施外牆飾材安全檢查及改善補助計畫為第二項積極性作法建議,雖同意的 比例高達 80%,但考量到政府的經費有限,故建議初期可實施補助計畫以鼓勵民 眾進行外牆飾材安全檢查及改善,後期應協助輔導各大樓籌措整修基金,以減少 未來於施行外牆飾面材料安全檢查制度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阻力;外牆飾 材安全改善低利貸款計畫,在專家問卷調查分析結果顯示,同意比例 88%,本研 究建議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與地方公營行庫組織政策性低利貸款計畫,並規定建築 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及管委會需達到一定條件且皆經評估後能長期負擔還款之 條件等予以進行低利貸款,但實際執行還需相關單位相互配合,建議研究單位能 與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及各地方政府主管建築機關進行相關配套措施之制定。
外牆飾材安全保固制度及保險制度之積極性作法建議經專家問卷調查後發 現,專家學者建議對於保固制度之擬定,是需要考慮廠商是否有能力及意願承攬;
而外牆飾材安全保險制度之建議,尚未有完整配套措施,因本研究對此僅提供積 極性作法建議,未來建議研究單位可針對此部分進行相關研究課題;最後一項積 極性作法建議為建立專業外牆維修廠商名單,專家問卷分析結果同意比例高達 92%,此項建議的實施是有其必要性,本研究根據公部門主管之建議,亦認同具 外牆維修專業資格人員及廠商比照營造業或公安檢查專業檢查人,統一由中央管 理,讓民眾自行查詢;最後亦建議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可將此做法與「特許營造業」
合併、統一管理,以建立施工信譽佳的廠商,並提供民眾安心的外牆專業維修服 務,維持一定的施工品質及維修後之安全狀況。
本研究針對外牆飾面材料安全檢查制度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規定 及政策面積極性作法所提之建議,許多配套措施及實際執行計畫,是需要研究單 位與中央建築主管機關配合執行,並帶動各地主管建築機關進行,希望未來實際 執行外牆飾面材料安全檢查,能降低公安危害,並保障國民的身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