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築外牆飾面安全檢查機制及政策面積極性做法
第一節 建立建築外牆飾面安全檢查機制做法建議
本研究對於外牆飾面材料安全檢查制度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規定 研擬了九個主要項目,主要項目又細分共 27 項規定建議,主要項目為執行組織、
人員資格、施工廠商資格、申報對象、申報週期、申報流程、檢查方法、檢查等 級及責任歸屬等,細分的 27 項規定建議於內文中說明;對於外牆飾面材料之定 義係溼式貼著、粉刷、乾掛等工法,黏著或設置於外牆構造體之建築材料,亦包 括帷幕牆,但不包括招牌廣告、豎立廣告、空氣調節設備、鐵窗等設置。
壹、執行組織
一、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本研究建議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由內政部營建署執行,日本及香港相關制度之 執行單位分別為日本國土交通省及香港屋宇署,因此本研究建議外牆飾面材料安 全檢查制度應由內政部營建署實施。
二、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
日本定期調查報告由日本國土交通省制定並實施,但定期調查報告完成之備 查由各地特定行政廳執行,故本研究建議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執行相關申報流程 後之備查動作。
三、委託代辦機構: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組織具一定規模之專業委託代辦機構,
並有足夠之能力處理所有申報業務。
日本定期調查報告之委託代辦機構為日本建築防災協會,東京都則是東京都 防災建築城市規畫中心,以日本東京都為例,東京都防災建築城市規畫中心是由 建築師公會等業界團體與東京都政府合組成立一個第三團體,並將所有申報業務 委由此中心處理。本研究建議可比照此模式,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委由建築師公 會等公協會或專業團體、機構等進行處理。
四、業務執行單位:成立具一定規模之專業診斷機構,需具備一定條件及規模(檢 查及診斷人員人數),且需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建議中央或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輔導建築師公會或相關專業技師公會等公協 會或專業團體、相關機構等成立業務執行單位,設立主要條件應著重於其能擁有 足夠且具有專業判斷能力的人員進行檢查、診斷作業及執行相關業務。
貳、人員資格
一、診斷人員資格:診斷人員之基本資格應為建築師、結構技師、土木技師或取 得相關資格者,經專業訓練機構之講習訓練及取得認證者,
並受聘於業務執行單位。
日本及香港診斷人員之基本資格皆為建築師、結構技師、土木技師或參與相 關講習取得資格者,故我國之診斷人員基本資格應為開業建築師或土木、結構執 業技師,經專業訓練機構之講習訓練及取得認證者,並受聘於業務執行單位。
二、檢查人員資格:診檢查人員應經專業訓練機構之講習訓練且取得認證,並受 聘於業務執行單位。
日本及香港之檢查人員資格皆為民間團體所設立,但本研究建議由中央認可 之專業訓練機構進行相關講習訓練及資格認證,並受聘於業務執行單位,以維持 檢查人員之品質及專業度。
參、施工廠商資格
本研究建議:營造業、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等專業廠商之施工人員參與專業 訓練機構之專業訓練課程並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後,得為外牆 專業維修廠商,提供外牆專業維修服務。
香港強制驗樓計畫中建築物所有權人於維修時,需找名列於香港建築事務監 督所備存的相關名冊內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符合資格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 商,故研究建議專業廠商之施工人員需參與專業訓練機構之專業訓練課程,並經 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後,得為外牆專業維修廠商,提供外牆專業維修服務。此 舉可由政府機關控管施工廠商名單,讓建築物所有權人避免隨意委託泥水工進行 外牆維修,而無法維持外牆維修時之施工品質及維修後之安全狀況。
肆、申報對象
一、申報對象 1:6 層樓以上建築物(建議採漸進式實施,初期僅納管 11 樓以上、
屋齡 15 年以上之建築物)。
日本定期調查報告制度規定 5 層樓以上且建築面積 1000m2以上之住宅類建 築物需要進行定期報告;香港強制驗樓則規定 3 樓以上且屋齡 30 年或以上的民 間建築物,並由目標樓宇諮詢委員會選定之建築物;本研究建議 6 樓以上建築物 皆需進行外牆申報之原因除了參考其他國家之作法外,其主要因素為 6 樓以上建 築物因高度已達一定程度,若外牆瓷磚掉落應已足致一定嚴重程度的傷害,另 5 樓以下為無電梯設置要求,傳統透天厝及公寓形式之建築物為數眾多,考量本制 度推動之阻力,建議納管 6 樓以上建築物。
二、申報對象 2:地面三層以上之外牆飾面為石材、帷幕牆之建築物。
外牆飾面為石材、帷幕牆之建築物若產生外牆飾面剝落之情形,無論樓層高 矮都會造成一定傷亡,故本研究建議地面三層以上之外牆飾面為石材、帷幕牆之 建築物也納入申報對象之一。
三、申報對象 3:經主管機關選定或公告外牆具有潛在危險疑慮或需注意之建築 物。
經主管機關選定或公告外牆具有潛在危險疑慮或需注意之建築物已是具有 外牆飾面剝落之風險,故本研究將此類之建築物亦列入申報對象之一。
伍、申報週期
一、每三年申報一次。
日本定期調查報告制度之建築物檢查範圍包含建築物結構及使用狀況、昇降 設備及建築設備等,其調查報告週期依照建築物用途、構造、樓地板面積等條件、
約每隔 6 個月至 3 年一次,其中最常見的集合住宅為每三年進行一次定期調查,
故本研究建議申報週期每三年一次(不限定申報建築物屋齡);另外,本研究團隊 連續三年執行高雄市 5 樓以上公寓大樓之外牆飾材安全巡查及複查作業(調查案 例數總數達 7000 餘棟),調查結果顯示,第一年巡查之部分建築物外牆飾材瓷磚 僅為零星剝落,至第三年時已發生大範圍之剝落,另有部分建築本就發生大範圍 之剝落,三年間亦多次修補,但剝落情況一直持續,因此本研究建議之申報週期 為三年一次;為不使推行申報辦法窒礙難行,本研究建議採漸進式分期分段實施 方式執行。如下圖所示:
圖 4-1 外牆飾材安全診斷週期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陸、申報流程
本研究建議:
1. 應申報建築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委託專業診斷機構進行 外牆診斷及後續申報作業。
2. 專業診斷機構派遣檢查人員進行檢查動作。
3. 檢查人員檢查完畢後提出檢查結果書面報告予專業診斷機構,並 由機構之診斷人員進行後續評估。
4. 專業診斷機構之診斷人員經評估若為安全範圍,即向申報人及委 託代辦機構提出安全診斷報告書進行申報,並由委託代辦機構審 核後再通知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5. 專業診斷機構之診斷人員評估後若屬危險範圍,需向委託代辦機 構及申報人提出改善計畫書,並輔導申報人進行自行改善。
6. 申報人需委託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外牆專業維修廠商進行 外牆改善工程。
7. 改善完成後專業診斷機構之診斷人員需向委託代辦機構提出安全 診斷報告書進行申報,並由委託代辦機構審核後再通知地方主管 建築機關備查。
本研究建議應申報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 業診斷機構進行外牆診斷及申報,當專業診斷機構接受委託後即派遣檢查人員進 行外牆檢查作業,為使檢查過程詳細確實即要求檢查人員於檢查完畢後製作檢查 結果書面報告書予專業診斷機構進行外牆診斷,經專業診斷機構之診斷人員進行
1年 2年 3年 4年 5年 6年 7年 8年 9年 10年 11年
1st
2nd
3rd
外牆飾材安全診斷週期示意圖
△申報時間每三年一次 第一階段:11樓以上、
屋齡15年以上之建築物
第二階段:6樓以上、
屋齡15年以上之建築物
第三階段:全面實施 6樓以上所有建築物
行申報,並由委託代辦機構審核後再通知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若判斷為危險
柒、檢查方法
一、檢查方法 1:目視法
目視法可直接利用雙眼觀察外牆飾材劣化情形,若建築物高度較高可搭配畫 素較高之相機或望遠鏡進行檢查。
二、檢查方法 2:局部打診法
打診法又名為打音法,以打診棒、打診鎚之金屬圓頭於瓷磚表面上做敲擊或 刷動,會因瓷磚剝離或者打底層剝離與完整黏著而有空洞聲及厚實聲之差別,打 診法若以經驗豐富之施測者進行,為現階段精度最高的非破壞檢測;局部打診法 又稱部分打診法,從窗戶或陽台伸手可及且可施作之範圍利用打診棒刷動外牆聆 聽是否有異音,可快速針對部分區域進行初步檢查,無須利用洗窗機或搭建鷹架 即可施作,成本低廉,但無法辨別瓷磚不穩定之程度及類別,施測時受限於建築 物之窗戶高度、窗台深度、女兒牆高度、冷氣機設備及空間是否授權進入等條件 而無法施測。
三、檢查方法 3:全面打診法
利用洗窗機、吊籃或搭建鷹架進行全面性打診,面對瓷磚外牆並使用打診棒、
打診鎚等多項工具詳細敲擊瓷磚,可完全施作於整棟建築物,在檢查完畢時取得 詳細打診資訊,因施作於整棟建築物之外牆,其所花費時間及搭建鷹架或洗窗機 之費用皆相對會增加。
四、檢查方法 4:局部紅外線熱顯像
局部紅外線熱顯像通常搭配局部打診法進行,檢查過程中局部打診無法觸及
局部紅外線熱顯像通常搭配局部打診法進行,檢查過程中局部打診無法觸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