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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築外牆飾面材料安全之四大構面探討

第三節 管理機制面探討

本節主要內容是探討有關外牆安全之各相關利害關係者角色之間分工關係、

體制運作、配套措施等;本研究將日本、香港及臺灣目前所執行之相關制度依 分工關係及體制運作繪製出關係圖,並於最後合併營建署的「建築外牆飾面材 料安全檢查納入公安申報」,臺北市都發局的「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及申 報管理辦法」,香港屋宇署的「強制驗樓計畫」,日本的「定期檢查報告制度」

等四項制度之關係圖,並加以比較。以期日後能建議出更適合臺灣的管理機制。

壹、臺灣建築物外牆飾材納入公共安全定期申報制度

此申報制度為營建署欲將外牆飾材安全納入目前正實施當中的公共安全檢 查簽證,該制度的體制運作、分工關係及責任義務等皆按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之

規定;制度的制定是由營建署進行修法,於規定中由營建署認可之評估檢查機 構進行評估檢人員之設置,並由評估檢查機構及評估檢查人員進行現場勘查人 員及檢測機構(人員)的訓練及委託公安檢查,制度中規定的應申報建築之申報 人則要委託評估檢查機構進行外牆飾材安全檢查簽證,評估檢查機構即委託現 場勘查人員及檢測機構(人員)進行外牆飾材公安檢查,並由現場勘查人員及檢 測機構(人員)向評估檢查機構提出檢查結果書面報告,再由評估檢查機構提出 評估檢查報告給予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圖 3-19)

圖 3-19 臺灣建築物外牆飾材納入公共安全定期申報制度關係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若當地主管機關判定簽證未達標準,則要求申報人限期改善再行申報並提 出改善計畫書,申報人則要在限期內改善,再委託評估檢查機構出具改善完成 確認報告書,由評估檢查機構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完成確認報告,確認符 合規定後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因營建署對於此制對採取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

就評估檢查機構及人員一專業辦理外牆飾材評估檢查並簽證負責,而當地主管 機關便處於監督管理之地位,輔以抽(複)查及督導機制,此方式可簡化前端查 核程序,落實後端管理機制。(圖 3-19)

貳、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及申報管理辦法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及申報管理辦法是由臺北市都發局制訂,由臺 北市都發局委託訓練機構,目前都發局委託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協會、社團法

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簽及申報辦法

評估檢查人員

應申報建築

設置

現場勘查人員 檢測機構(人員)

訓練、委託 檢查結果書面報告

評估檢查機構

13

申報人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評估檢查報告 改善完成確認報告

訓練及核發資格。制度規定申報對象之申報人需要委託專業診斷人員進行外牆 安全診斷及申報,專業診斷人員即委任檢查人員針對申報對象進行外牆安全檢 查,檢查人員於檢查結束提出檢查結果書面報告與專業診斷人員,經由專業診 斷人員評估其危險性,若為安全範圍,專業診斷人員即向申報人及都發局提出 安全診斷報告;若是危險範圍,專業診斷人員則需要提出改善計畫書予都發局 及申報人,並輔導申報人進行自行改善,改善完成後向都發局提出改善完成確 認報告書備查。(圖 3-20)

圖 3-20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及申報管理辦法關係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参、香港屋宇署強制驗樓計畫

香港強制驗樓計畫是針對 30 年以上之私人公寓大樓進行,其運作體制是由 屋宇署成立之「目標樓宇諮詢委員會」進行目標樓宇的挑選,並接受註冊檢驗 人員及註冊承建商的註冊;由「目標樓宇諮詢委員會」挑選中的目標屋宇署會 寄出預先知會函件,提示大樓做出準備及安排所需的檢驗及修葺工程,在發出 預先知會函件六個月後,屋宇署會向大樓送達法定通知,限期訂明檢驗及訂明 修葺工程;大樓業主於收到法定通知必須委託註冊檢驗人員於期限內進行訂明 檢驗,且依規定需要在三個月內完成訂明檢驗,訂明檢驗完成註冊檢驗人員需 要屋宇署提送檢驗報告,如果註冊檢驗人員認定需要進行訂明修葺,大樓還需 委任已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依規定需要在六個月內完 成訂明修葺,修葺前註冊檢驗人員還需要向屋宇署提出修訂建議,並把檢驗報 告及修訂建議給予受委託的註冊承建商,進行訂明修葺時註冊檢驗人員需要監 督施工,並於施工完成後向屋宇署呈交檢驗報告、完工報告及證明書,以供屋 宇署記錄及抽樣審查。(圖 3-21)

台北市都發局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 診斷及申報管理辦法

專業診斷人員

應申報建築

檢查人員

委任 檢查結果書面報告

訓練機構

業主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及申報管理辦法

圖 3-21 香港強制驗樓計畫關係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