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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性侵害與家暴案件中,亦尊重社工人員對於案件之看法,給予在場陳述之權 利。目前,社工人員更可積極站在個案立場,為兒童及少年權益主動向法院聲請 繼續安置、指定財產監護及家庭暴力保護令等,據此,現行司法訴訟程序中,納 入社工人員之專業觀點,已成為共同維護當事人公平與正義之主要協力來源152。 而社工人員所進行之協力工作,即為確保兒童少年在司法程序中之主體權,避免 使其自主意見在成人糾紛中遭到忽視,此亦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12 條兒童 表意權之體現;同時透過社工人員主動介入,保障兒童少年依據憲法第 15 條與 第 22 條所享有之財產權與人格成長權。本文將於第伍章詳細探討多元社工角色 與法院之互動關係。

第四節 小結

本章自我國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之發展觀察,得出社會福利立法與社會工作 有唇齒相依之密切關係。從西方民間組織開啟台灣社會工作濫觴後,政府因著政 治與國際因素建置日趨完備之社會福利法制,衍生社會工作之大量需求,政府試 辦社會工作員計畫,並開啟政府與民間資源合作之風,此股公設民營趨勢將「民 間」與「政府」分頭馬車各自進行之福利服務作有效結合,而成為新的三角福利 輸送模式。解嚴後,蓬勃發展之民間團體更積極替弱勢族群發聲,社會開始重視 福利需求人口,社會工作之專業及能見度逐漸形成,政府社工人員因而力求納入 正式編制,並促成社工師法之通過。隨著政黨輪替,民間社福團體與政府建立合 作與監督之關係,民間團體透過參與立法或修法程序反映福利服務之經驗及所遇 困難,也造就社工專業法制化之結果,讓司法、醫療與社會工作專業能進行跨科 際之連結,達成以「接受服務者」為中心,有效滿足各種層面福利需求之目的。

此種由民間慈善出發,帶動政府投入,並朝向專業建置的過程,也是我國兒 童少年福利專業制度發展軌跡153。目前不論是行政體系內或民間之社工專業人員,

在兒童少年福利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中,扮演極為核心之角色,協助兒童少年福 利政策之推展,更為法院發現真實、作成公平裁判之協力來源。本章基於此一觀 察,繼而探究社工專業法制化在憲法上之理論基礎,國家借助社工專業提供非金

152 參見賴月蜜,社會工作在法院體系內發展之探討與省思,同前註 150,頁 7。

153 參見賴宏昇,兒童福利專業制度,載:兒童福利-理論與實務/彭淑華等編著,華都文化事業,

2008 年 8 月二版,頁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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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給付之福利服務,以及國家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指標,建立完善兒童福利 法制,皆為憲法基本國策所宣示,同為踐履社會國理念之重要手段。

而由社工專業介入家庭、限制兒童少年以外第三人之權利(如父母之親權),

則是國家對於兒童少年保護義務之體現,從兒童少年為基本權利主體,或是釋憲 實務以憲法第 156 條國家應實施兒童福利政策為理論開展基礎,皆可得出保障兒 童少年人格健全成長、使其免受不當侵害為高度之公益,因而立法者於福利法制 中藉由社工專業建議與協助,履行國家保護義務,具有憲法實質正當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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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参章 英國社會福利暨社工專業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