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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藉由大學學科之設置,促進專業知識與技術之發展,同時提高從業者 之素質。

(三) 專業團體之形成:

由逐漸增加之專業人員組成團體,致力於建立專業權威,對內團結成員,對 外爭取本身社會地位。

(四) 專業團體尋求政治保護:

要求立法保障職業專屬性,並以獲取證照或認證作為執業資格,保障就業市 場獨占性。

(五) 創立專業守則:

建立專業倫理規範,以維護權威,促進服務品質。

由本章接下來針對社會福利法制與社工專業發展之回顧,即可驗證台灣社會 工作的確歷經此等階段,並朝著樹立專業形象之目標而前進。而其之所以能成為 一個專業並持續發展,乃因其能滿足社會公認之需求與期望,特別是在解決社會 問題,回復案主社會功能等層面上。尤其在國家建置各項社會福利制度後,人民 有向國家請求給付之權利,越發凸顯社工專業在福利輸送中扮演之關鍵角色。

第二節 我國社會福利暨社會工作發展之回顧

美國社會福利史學者 Leiby 曾言:「一個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的出現與發展 必然回應了某種社會、文化、政治與經濟環境,且被此環境所型塑」26。此項觀 察同樣貼切地描述了臺灣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之發展史,何以我國第一個福利立 法係 1973 年的兒童福利法? 何以政府宣稱之福利理想與現實差距極大,促使民 間社福團體必須走在政府前頭,以滿足人民需求? 此等問題均有必要從臺灣政治、

經濟與社會福利政策之發展進一步回顧分析,方能加以釐清。而如何回顧我國社 會福利政策與社會工作之發展,因切入點與區分標準不同,而衍生相異之論述。

針對社會福利政策,有以中華民國建立後之發展及政治領袖執政期間為分水嶺逐 次介紹27,或依我國政治、經濟與法制變遷為區分標準28。針對社會工作,則有以

26 轉引自林萬億,社會福利,五南出版社,2010 年 10 月,頁 46。

27 參見郭明政,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險,載:中華民國發展史.政治與法制(下),聯經出版社,2011 年 10 月,頁 670-687。

28 參見林萬億,我國憲法與社會權的實踐,載:部門憲法/蘇永欽等編,元照出版,2006 年 1 月,

頁 294。採取類似之區分標準,另可參見詹火生,台灣社會福利發展的政治、經濟、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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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社會工作專業的發展」與「臺灣社會工作教育的發展」分別論述之29。基 於本文研究取向,本文將對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之發展作綜覽性之回顧,跳脫固 定的歷史進程區分模式,以「國家福利法制」、「民間社會福利資源」與「社會工 作」互動關係之變遷為特徵,大致分為四個階段,自政府播遷來臺後,依序回顧 之:

第一項 民間社會福利機構開啟社會工作濫觴

民間部門的社會活動,在台灣的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發展中,一直扮演重要 的角色,儘管社會福利支出乃政府的責任,民間社會福利資源亦有限,惟某些領 域之社會福利服務仍相當倚賴民間機構。特別是在慈善救濟事業開展部分,例如 1953年在台成立灣基督教國際救濟會(Taiwan Church World Service,後更名為臺 灣基督教福利會Taiwan Christian Service,TCS),即有鑑於二戰後臺灣地區物資匱 乏,而作為美援物資、糧食之橋樑管道。台灣基督教福利會為了從事貧戶調查,

於1964年自香港聘請具有社會工作專業背景的三位督導,另以本地大專院校社會 系的畢業生為工作人員,以及臺灣神學院社會服務系的三位實習學生協助實地調 查,在北市雙園區進行貧戶調查並設置牛奶站,作為都市貧民區工作計畫的依據

30。該基金會另積極聘用專業人員投入社福工作,培養本土社工專業能力以協助 國人脫貧;同年10月更提供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學系之學生入機構學習,成為 社會工作教育實習之先趨31

其次,政府播遷來台初期成立之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Christian Children’ s Found, CCF) ,亦為適例。兒福基金會於1950年來台設立光音育幼院,為國民政 府來台後民間第一家育幼院32。除了提供傳統育幼院之教養服務外,兒福基金會 並首創「家庭式教養制度」以兼顧收容失怙兒童之身心發展33。為因應60年代的

分析,載:社會福利政策的新思維/詹火生、古允文編著,2001 年 8 月,頁 22-24。

29 參見林萬億,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同前註 13,頁 113-135。

30 依照臺灣基督教福利會貧戶調查之結果,發現貧童一日僅食二餐,嚴重影響健康及發育,故於 當時北市雙園區設立牛奶站,提供 14 歲以下孩童每日 250c.c.之牛奶及口糧二塊。參見李雲裳,

臺灣地區早期社會福利工作回顧 臺灣基督教福利會 1964 ~ 1974 年工作紀實,社區發展季刊,第 109 期,2005 年 3 月,頁 246。

31 參見李雲裳,臺灣地區早期社會福利工作回顧 臺灣基督教福利會 1964 ~ 1974 年工作紀實,同 前註 30,頁 245。

32 兒福基金會並於 1953 年設置台中育嬰所、1956 年設置惠明盲童院,參見林萬億,臺灣全志,

卷九,社會志-社會福利篇,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6 年 12 月,頁 204。

33 家庭式教養制度 (cottage system),即在育幼院中,每10~15人為一「家」,每家均有一棟單獨 的房子,共有四間睡房、一間大廳及廚廁,由一位或兩位保育員來照顧。因院童混齡同住,彼此 間有如兄弟姊妹,保育人員猶如親長,兒童在這種「家庭」中成長,得以發展良好的社會化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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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正快速的轉型,所導致弱勢經濟家庭的兒童產生諸多心理暨社會方面的問題,

兒福基金會體認到機構式兒童收容照顧無法改善家庭的狀況,故開始引進「家庭 扶助計劃」,並自1964年起陸續在台灣各地設立「家庭扶助中心」,其服務的主 要對象為單親兒童,或因家中主要經濟生產者失能所造成的貧困家庭。提供服務 之方法包括建立社工員制度,透過家庭訪視、經濟補助、個別會談、團體活動等,

改善兒童及其家庭環境的適應能力。由於當時該基金會為基督教福音機構,強調 基督愛人的精神,因此早期招募的社工員,資格為大專畢業的基督徒;後為提昇 專業服務水準,開放聘用大專社工及相關科系所畢業生。另外,臺灣兒福基金會 亦重視專業人員訓練,自1969 年起每年都為其會內社工員舉辦國內外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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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醫療養護方面,基於臺灣1960年代罹患小兒麻痺人數眾多之緣故,許多 基督教或天主教會在台設立養護機構,如1961年挪威籍醫生畢嘉士(Dr. Olva Bjoragaas)夫婦所設立的兒童專治小兒麻痺的兒童療養院(即「屏東基督教勝利之 家」之前身)、1969年二林基督教醫院護理部的瑪喜樂女士成立「喜樂保育院」

等,均提供小麻兒童醫療、照護及教育之服務35。綜上所述,吾人可以扼要地說,

臺灣從1950年代到1970年代,幾乎是西方宗教團體透過民間社會組織,以工業先 進國家所發展出來之社會工作方法,提供社會救助、家庭服務與兒童少年服務為 主的福利輸送,開啟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制度之濫觴36

第二項 政府社會福利立法與社會工作發展階段 第一款 國家社會福利立法發展

政府遷台後,斯時社會福利政策是依循 1945 年在中國大陸時期由國民黨所 通過的「戰後四大政策綱領」37,主要的社會立法包括 1950 年開辦的臺灣省勞工 保險條例、1958 年的公務人員保險及 1964 年所通過之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社會

以健康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情緒與行為,從中學習如何度過正常的家庭生活,以便將來建立自己的 美滿家庭。參見蕭琮琦,為愛兒童而生,要陪兒童而行-臺灣家扶基金會兒童福利服務發展史,

社區發展季刊,第109期,2005年3月,頁320。

34 參見蕭琮琦,同前註 33,頁 322-323。

35 參見涂心怡,因你做這事,他們都喜樂-瑪喜樂與小兒麻痺病童的半生緣,載:台灣慈善四百 年,經典雜誌出版,2006 年 5 月,頁 176-177。

36 參見詹火生,台灣社會工作專業發展的經驗與展望,社區發展季刊,第 120 期,2007 年 12 月,

頁 21。

37 即包括「民族保育政策綱領」、「勞工政策綱領」、「農民政策綱領」以及「戰後社會安全初步實 施綱領」,參見林萬億,我國憲法與社會權的實踐,同前註 28,頁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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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則是至 1963 年始有「台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此階段的社會立法和方案 以職業別的軍、公教、勞工保險為主軸,社會福利涵蓋的人口群是少數的,幾乎 沒有任何全國性的社會福利方案38。而政府依照職業別所施行之社會保險,並非 回應當時臺灣社會的需求,而是在於穩固軍人、公教人員乃至一般勞苦大眾民心,

為反攻計劃作準備,以滿足國家威權統治機器的合法性需要39。且人民對於社會 保險並非基於社會連帶之共識,而視為國家恩給或德政,反映憲法與社會政策、

立法間欠缺「憲法價值決定-立法落實」之關聯性40

其次,行政院於 1965 年通過「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政府設置「社會 福利基金」,專供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等七項社會福利措施使用41。 該政策並明示「所需人才,應盡量任用各大學有關社會工作學系畢業生,對現有 工作人員,亦當隨時舉辦在職訓練。」可看出專業人員重要性已被強調42。然而,

1965 年至 1978 年雖為本土化社會福利政策之起步,在社會福利方案上卻極少建 樹,較受矚目的僅有 1973 年通過之兒童福利法。

兒童福利法之立法緣由,乃是因我國政府於 1963 年至 1972 年接受聯合國國 際兒童緊急基金(United Nation International Child Emergency Found,UNICEF)之補 助43,1972 年我國退出聯合國後,該基金會亦撤離對臺灣的支援,故藉此立法向 國際宣示照顧兒童福祉的決心,惟立法後十年間政府並未因此實施任何福利方案,

直至 1980 年末期始出現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為首的民間團體推動修法44,可見兒童 福利是國際政治壓力下的立法成分大於滿足兒童需求之目的。另因執政者一心致

直至 1980 年末期始出現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為首的民間團體推動修法44,可見兒童 福利是國際政治壓力下的立法成分大於滿足兒童需求之目的。另因執政者一心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