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
第貳章 我國社會福利法制與社工專業之發展
在探討我國社會工作專業及其與司法互動關係之前,本文認為有必要針對現 行兒少福利法制中社工人員所扮演之多元角色進行爬梳整理,並探討其於憲法層 次之理論基礎為何。至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如何影響我國福利法制與社工專業,
而社會工作發展及其與社會立法關係等基礎背景,亦有必要先予理解;方有助於 吾人釐清:何以國家必須納編社會工作人員成為行政公權力之一環,何以在司法 程中尚須借助社工專業介入社會、家庭解決問題? 又為何台灣會產生社會工作之 需求並以證照制度肯認其專業? 期盼透過本章之前提介紹,能進一步具體並細緻 化本文研究脈絡與問題意識。
第一節 社會工作專業之內涵
執行社會福利的人雖未必都是社會工作者,惟社會工作者卻是執行社會福利 之主力。儘管社會工作的定義會隨著各國歷史、文化習俗與政治意識型態之不同 而呈現不同面貌12,本小節仍先嘗試釐清社會工作之內涵,使吾人得以檢視社會 福利與社會工作發展各個階段中,究竟國家提供哪些福利服務係明確借助社工專 業? 同時有助於吾人檢討:行政或司法部門借重社會工作專業執行任務時,其專 業價值是否得以繼續發揮效用之問題。
第一項 我國相關法制之定義
依據我國 2008 年修定之社會工作師法(下稱社工師法)第二條規定,吾人可 知社會工作師所具備之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必須達到「協助個人、家庭、
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之目的,並以「促進 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
為其使命。另外,同年制定之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第一章 1.則重申「社會工作是 以人的尊嚴與價值為核心,促進全民福祉,協助個人、團體、社區發展,謀求社 會福利的專業工作」。
由於如同許多亞、非、拉丁美洲國家一樣,臺灣的社會工作是舶來品,西方
12 Jim Ife, HUMAN RIGHTS AND SOCIAL WORK TOWARDS RIGHTS-BASED PRACTICE,at 4, (200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
社會工作專業先傳到日本與中國後,再由這兩個國家「二手擴散」輾轉傳入臺灣
13。且社工師法第二條之立法理由亦指出,社會工作定義之訂定係參考以下社工 專業組織之資料:美國 NASW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英國 BASW
(British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IFSW(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Social Workers)、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等14。為避免前揭我國法制概括之論述無法掌握社 工專業之全貌,故仍有必要進一步就上述西方社工專業組織對社會工作所為之定 義加以探析,而因篇幅之限制,以下僅就美國與英國兩個社會工作主要發源地之 專業組織所為之定義介紹。
第二項 英美社工專業組織之定義
1956 年全美社會工作者協會(NASW)嘗試統一社會工作專業,並有規範訂定 社會工作定義之企圖,由其所印行之「社會工作實施之工作定義 」(Working Definition of Social Work Practice)雖未能給社會工作綜合性之定義,惟該工作定義 中指陳「像所有其他專業般,社會工作實施是價值、目的、認可、知識與方法的 結晶體」,亦即必須透過各種角度來了解社會工作。迄 1973 年,全美社會工作者 協會提出一個綜合性的社會工作定義:「社會工作是協助個人、團體、社區增強 或恢復其社會功能的能量,以及創造有利於達成目標的社會條件的一種專業活 動。」而 1982 年該協會再將社會工作更明確地界定為「社會工作專業在於提供 人性且有效的社會服務給個人、家庭、團體、社區與社會,藉此人們社會功能得 以增強,生活品質得以改善。」15
至於英國方面,2012 年「英國社會工作者協會」(BASW)修訂該協會之倫理 規範(The Code of Ethics for Social Work),取代了 2002 年的版本,重要內容即包括 針對社會工作之定義,採取各國際組織所公認之觀點16,依據 2012 年英國社會工 作者協會訂定之倫理規範,國際通認之社會工作定義係:「社會工作專業提倡社 會改革,解決人與人間產生之問題,並且透過賦權與權力平等化使人們追求更好 的福利。善用人類行為(human behaviour)與社會系統(social systems)理論,社會工
13 參見林萬億,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五南圖書出版,2002 年 3 月,頁 99。
14 參見立法院公報,院會紀錄,第 96 卷,第 88 期,第 3611 號一冊,頁 218-219,資料來源:立 法院國會圖書館 http://npl.ly.gov.tw/do/www/homePage。
15 參見林萬億,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同前註 13,頁 44-46。
16 國際組織指包括國際社會工作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Social Workers, IFSW)、國際社會 工作學校協會(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chools of Social Work, IASSW)就社會工作所為之定義。
See The Code of Ethics for Social Work, Introduction, at 4(2012), available at http://www.basw.co.uk/codeofethics/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
作在人們與環境產生互動時予以介入。而人權與社會正義原則是社會工作之基 礎。」17 新版本之倫理規範亦重新闡述社工倫理之價值,包含尊重人權(Human rights),促進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 與健全專業表現(Professional integrity),同時 詳加說明符合社工倫理實務工作之十七項原則18。
第三項 社會工作專業性之思考
現代社會福利的發展不同於傳統慈善,但社會工作專業之發展,的確受慈善 組織之極大影響。不論在西方英美國家或是中國社會,社會工作均起源於傳統濟 貧工作,西方國家受到基督教或天主教聖經教導之影響,中國則係起因儒學、佛 學或道家思維之薰陶,認為行善、行仁為一種美德,皆與近代社會工作強調助人、
救人之理念相仿。惟慈善提供之救災、濟貧工作是「不定時的」、「短暫零星的」、
「行有餘力的」、「施捨者和被施捨者有上對下,能與不能之不平等關係」,且僅 以滿足物質需求為主,並以道德教化作為附帶條件19。反之,社會工作不僅僅係 依賴愛心與技巧,而是以社會福利體系為支撐基礎,提供「制度式」、「平等的」、
「以人性尊嚴為核心價值」之社會服務,滿足人民社會、經濟、教育及健康需求。
由上述我國法制或英美社工專業組織對社會工作所作之定義可知,社會工作 自許為一種助人的專業活動,其專業之意涵在於必須具有知識、價值、技巧與目 的才能進一步引導實務活動,而這與社會上許多專技人員如醫師、律師、心理治 療師等具備「專業」與「助人」特徵並無不同,而社工專業之所以成為社會迫切 需要之專業人才之理由,乃在於其助人之手段為「社會服務」(social services) 20。 當前主流的社會工作可或簡約定義為是一種透過理論、技巧及價值為基礎,而介 入個人、家庭、團體、社區或部落等各種社會單位,以改善其社會功能(social functioning)21為主要目的之專業;即與處理人際互動過程所生的問題特別有關,
達到預防案主社會功能失調、恢復案主社會功能正常運作和發展案主社會功能狀
17 Id., at 6.
18 Id. at 8-11.
19 參見林萬億,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同前註 13,頁 16-17。
20 社會服務包括「為個人與家庭的社會化與發展」、「為治療、協助、復建與社會保護」,以及「接 近、提供資訊與指導」所提供之服務,在台灣又稱為「福利服務」(welfare services),參見林萬億,
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同前註 13,頁 25。
21 社會功能(social functioning)一詞大致可詮釋為:社會單位(如個人、家庭與社區)在其社會關係 連結、社會角色扮演及自我評價等方面的總體表現狀況。而社會功能狀況一詞最早則是由波姆 (Werner W. Boehm)於 1958 年於文章中所提出,指涉的則是案主在角色履行上的情況,即社會對 於某特定社會位置者所期望其應該表現的行為模式。參見徐震、李明政,社會工作思想與倫理,
松慧文化,2004 年 10 月,頁 2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
況之目的22,例如增強或修補在社會變遷下逐漸崩壞之個人及家庭功能。
因而,社會工作人員透過對人的照顧、治療與為弱勢者辯護等工作方法,發 揮其不可取代之功能,具體工作項目包括(一)增強人們解決問題、抗衡與發展之 能量:即從事「使能」(enable)或「賦權」(empower)之工作,協助解決問題能力 較低或受限之人,增強或發展其能力。(二)連結人與環境體系,以獲得資源、服 務與機會:社會工作者必須將焦點集中在個人與環境之互動,即以中介者(broker) 的角色引介案主尋求資源之提供。(三)促進環境體系能合乎人性之運作以提供服 務與資源:即以辯護者或倡導者(advocator)之角色,倡導更多的服務方案,並為 案主利益辯護,從中提供諮詢與協調,使服務輸送效果得以提升。(四)發展與促 進社會政策:由社工扮演政策規畫與開發者之角色,促成新的社會立法與社會政 策之發展23。
雖然社會工作自許為一種助人專業,但「社會工作是一門專業嗎?」之質疑,
卻是社會工作發展歷程中備受注目的焦點,不同學者提出相異理論加以佐證。首 先,社會學家涂爾幹(E. Durkheim)認為專業分工制度是源於近代社會變遷之結果,
因社會環境之競爭激烈,促成專門化程度之加強,為避免資源被瓜分,各專業部 門紛紛獨立宣揚自己的特點。以社會福利部門分工為例,即從傳統宗教慈善救濟,
分化為政府部門、民間機構、志願組織與商業組織並行之模式24。另有學者嘗試 歸納專業特質,如學者林萬億指出社工專業之八項特質,包括(一)科學的知識;
(二)哲學的倫理信念;(三)長期的養成訓練;(四)合法的專業甄試;(五)實際的 工作職位;(六)服務案主體系;(七)同業控制團體;(八)發展進修制度,並從社 會工作及其教育內涵印證其專業所在25。惟亦有學者認為專業並非一種靜態之表 述,而是一個動態演進,由某種工作或職業逐漸發展具備專業之特徵,即所謂「專 業化」(professionalize)過程,於 1964 年提出「過程論」之威林斯基(Wilensky)即 認為所謂專業養成,包括五個發展階段:
(一)從事專任工作:
於該領域之工作者,對其工作內容享有自主權。
(二) 教育及訓練學校之設置:
22 參見徐震、李明政,社會工作思想與倫理,同前註 21,頁 21。
23 參見林萬億,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同前註 13,頁 46-50。
24 參見霍志豪,南台灣社會服務事業工作者對社會工作證照制度態度之研究,國立中山大學中山 學術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8 月,頁 11-13。
24 參見霍志豪,南台灣社會服務事業工作者對社會工作證照制度態度之研究,國立中山大學中山 學術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8 月,頁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