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少子化現象及其成因
少子化一詞最早是由日本官方所提出,係指生育婦女總生育率下降,新生兒 數量減少的人口現象。少子化是全球的趨勢,生育率低是先進國家普遍的現象,
主要原因不外乎,生活壓力大,教養小孩費用高,以及自主意識抬頭,導致晚婚、
不婚或頂客族(Double Income No Kids 縮寫 DINK)越來越多。根據 OECD 認為,
世代間要能完全交替,每名婦女生育率必須達到 2.1 人以上,但先進國家中,目 前只有美國、冰島、紐西蘭達到 2 人,其餘國家多在 1.5 人以下,鄰近的南韓為 1.13 人及新加坡、日本為均為 1.3 人(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2005)。但是 台灣少子化的情形,卻高過世界先進國家,以民國 95 年我國總生育率與世界主 要國家總生育率比較表來看,如表 2-5,我國為全球倒數第一位,只有 1.12 人,
少子化之速度令人擔憂,政府必須積極面對這個問題,並提出有效之人口政策,
避免此一現象加速惡化。
以日本為例,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 1940 年代後半,出現嬰兒高峰潮,
總生育率約 5 人,之後逐年下降,1989 年其出生率只剩 1.57,被稱為「1.57 衝 擊」,而在 1997 年步入「少子高齡化」社會,即 65 歲以上的人口高於 15 歲以下 的人口,到 2003 年總生育率降到 1.29 人(翁麗芳,2004;楊佩蓉,2008)。日 本近幾年來,為因應少子化的來臨,制定了相關的政策與法律,其中以 2003 年 7 月通過的「少子化社會對策基本法」與「次世代育成支援對策推進法」最為重 要。依據「少子化社會對策基本法」,制定國家基本施策的少子化社會對策大綱,
其具體對策有:「三個觀點」、「四個重要課題」及「二十八個行動」(翁麗芳,2004), 整理如表 2-6:
表 2-5 民國 95 年我國與世界主要國家粗出生率與總生育率比較表
國家 粗出生率 (單位:o/oo) 總生育率(單位:人)
台灣 9.0 1.12
日本 8.7 1.32
南韓 9.2 1.13
新加坡 10.1 1.26
美國 14.2 2.10
英國 12.4 1.84
法國 13.1 2.00
德國 8.2 1.33
資料來源:行政院內政部統計處,2008。
說明:1.粗出生率是指一內年每一千位年中人口之平均活產數。
2.總生育率是指平均每位育齡婦女〈指 15 至 49 歲之間〉一生中所生育之子女數。
表 2-6 日本為變革少子化潮流的具體對策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翁麗芳(2004)與楊佩蓉(2008)。
台灣的少子化現象與日本有相似之處,但我國對少子化現象,卻未有具體之 對策與做法,透過日本推動少子化之對策,可以給我國一些借鏡與省思。以下就 台灣的少子化現況與成因加以探討:
壹、台灣少子化現象之現況
簡太郎(2007)指出,台灣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經歷高生育時期,即戰 後嬰兒潮,加上醫療進步、死亡率下降、營養改善,使人口快速成長,故政府在 民國六 0、七 0 年代積極推行人口政策與家庭計畫,使人口成長趨緩,促使民國 五 0 年代每一婦女平均生育 6 個子女,至民國 73 年降至 2 個子女,而 2006 年的 總生育率更降至 1.12 人,低於鄰近國家日本的 1.32 人、南韓的 1.13 人、新加坡 的 1.26 人,更低於世界先進國家美國的 2.1 人、英國的 1.84 人、法國的 2.0 人及 德國的 1.3 人,台灣成為全球生育率最低的國家(內政部,2008)。
這幾年台灣的幼兒人口減少,使我國人口結構從過去的金字塔型(0-14 歲 幼年人口與 15-64 歲壯年人口較多,65 歲以上老年人口較少),逐漸轉變呈現葫 蘆型(幼年人口與老年人口較少,壯年人口較多)。若依照目前台灣的生育率來 看,將來人口結構將呈現倒金字塔型(老年人口最多,壯年次之,幼年最少)。 這種人口結構的改變,凸顯我國趨向少子化的社會現象,日趨嚴重,值得政府 相關單位重視。
貳、台灣少子化現象之成因
少子化現象不僅是台灣獨有的現象,也是許多先進國家的隱憂,他們面臨 相同的問題。但造成少子化的原因究竟為何?各國與台灣的少子化成因是否相 同呢?有如美國紐約聯邦銀行董事 Peter G. Peterson 在「老人潮」一書中所指出,
造成全球生育率前所未有地降低之原因有:都市化、女性主義、女性加入職場,
對於新的生育控制技術與合法墮胎的接受度,還有國家政策,其中最引人注意 的就是中國的一胎化政策(轉引自鍾俊文,2003)。生育率降低與使用避孕方 式節育、生育控制技術精進有關,此為開發中國家少子化的主因(WHO,1999)。
另外,社會價值觀改變,傳統的傳宗接代壓力減輕;而女性進入職場工作相當 普遍,生育子女花費增加,使得女性對於生養子女有所遲疑,或只選擇生一、
二個(Kurtz,2005)。與我國鄰近的國家---日本,根據日本國立社會保障人口問 題研究所指出,日本家庭沒有生小孩的前五大原因為:1.教育費貴高;2.不想當
高齡產婦;3.無法忍受育兒所帶來的心理及肉體上的負擔;4.沒有可以讓小孩自 由成長的環境;5.基於健康上的理由(李光廷,2005)。
而在台灣方面,薛曉華(2004)指出,有人將先進國家少子化,歸咎於女 性教育程度提高,並將重心由家庭轉向工作,認為結婚不是女性唯一的道路,
但是事實上結婚的人仍不在少數,只是願意生小孩的夫妻減少了。衛生署對台 灣人結婚適齡期的調查中,得知許多人因對目前的教育環境感到,且教育費的 增加成為父母的負擔而不想生小孩,國人大多希望政府在教育制度、教育經費 方面,好好重新評估(鹽川太郎,2006)。研究者根據內政部(2008)、李光廷
(2005)、鍾俊文(2004)及施宏彥(200)等學者的看法,針對我國生育率降 低的現象,歸納出七個原因:
一、育齡婦女有偶率降低
由於國人教育程度大幅提高及婚姻觀念改變,使育齡婦女有偶率出現重大 改變。
二、晚婚日趨普遍
根據尼爾森媒體大調查 1996 年到 2002 年資料顯示,台灣 12-55 歲單身族 群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民國 63 年,新郎的初婚年齡為 26.7 歲,新娘為 22.3 歲;到民國 96 年,新郎提高到 33 歲,新娘提高到 29 歲,呈現出台灣國人日 趨晚婚的現象,晚婚的原因探究如下:
(一) 受教年限延長,延後結婚
知識經濟是國際潮流,謀生須靠智慧,這種趨勢使得每個人花更多的時 間接受教育,由於大專院校錄取率提高,接受研究所教育也很普遍,若研究 所畢業,再進入職場工作,很快就超過了 30 歲,因而形成晚婚的現象。
(二) 年輕人謀職不易,先立業再成家
經濟全球化,職場競爭壓力增加,結婚生子恐影響生涯發展,導致結婚 與生育機會成本提高,「先成家再立業」的傳統觀念,逐漸被「先立業再成 家」所取代。
(三) 晚婚影響生育功能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2005)針對台灣產婦生第一胎的統計發現,和十年 前比較,30-39 歲生頭胎的產婦,增加 12.6%,如表 2-7,可見產婦高齡化的 趨勢,故晚婚造成高齡產婦問題,婦女因此減少生育或不育。
表 2-7 民國 96 年生第一胎產婦年齡結構分析
生母年齡結構 統計數 說明
15-19 歲 2.1% 與 86 年比較 -2.5 個百分點 20-24 歲 15.0% 與 86 年比較 -7.1 個百分點 25-29 歲 37.0% 與 86 年比較 -3.7 個百分點 30-34 歲 33.4% 與 86 年比較 +7.9 個百分點 35-39 歲 10.9% 與 86 年比較 +4.7 個百分點 40 歲以上 1.5% 與 86 年比較 +0.2 個百分點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2008)。
三、國人生育態度之轉變
根據歷年台灣婦女生育態度調查結果顯示,民國 87 年希望只生「0 個或 1 個」子女者,只佔 22-39 歲有偶婦女的 7%,到民國 91 年則提高到 20%,且其 中不想生育任何子女比例高達 5.7%。
四、婚姻、家庭與養育子女的價值觀改變
年輕的一代普遍認為,自我實現是比婚姻和家庭更重要的事,對於養兒防 老的期待也明顯降低,傳宗接代的觀念也漸式微。
五、育兒資源與支持環境不足
已婚的年輕族群,處在家庭與事業的雙重壓力下,加上生育、養育及托育 的大環境不確定性,影響其生育子女的意願。
六、養育子女成本太高
根據內政部委託財團法人台灣智庫研究報告指出,養育一個小孩從出生到 研究所畢業的成本,約需新台幣 450 萬到 640 萬元不等,這還不包含提供其娛 樂、旅遊及藝術學習的支出。
七、不婚:其原因探究如下
(一) 家庭暴力頻傳,常使女性成為婚姻的受害者,因而影響女性結婚意願。
(二) 女性接受教育機會提升,使女性工作機會亦提升,經濟獨立,婚姻成為 非必要性。
(三) 女性教育比例提高,使低學歷、低成就的男性不易找到結婚對象,人口 資料顯示,學歷與所得較低的男性,其有偶率與生育率都較低。
第三節 家庭教養方式及少子化家庭的 教養問題
壹、家庭教養方式的意義
家庭教養的定義因學者所依據的理論與研究目的不同,所以不同的學者有不 同的主張。國內學者對於家庭「教養方式」的研究論述頗多,但所使用的名詞相 當多元,有「教養態度」、「教養方式」、「教養行為」、「管教方式」、「管教態度」
等相關名詞,雖然所用的名詞盡不相同,但其所代表的內涵和意義卻相同。楊國 樞(1986)認為,家庭的「教養方式」,同時包含「態度」與「行為」,前者為教 養態度,指父母教養子女時所抱持的信念與精神;後者為教養行為,指父母教養 子女時所採取的行動與策略,因此家庭教養方式的意義為:家庭在訓練或教導家 庭中的幼小成員時所採用的社會化方式。張春興(1989)認為父母「管教方式」
的涵義為:為使子女在未來表現出符合社會規範的行為,成為一社會人,父母有 意將子女的行為加以管教。王鍾和(1993)則是將父母「管教方式」定義為:父 母在教養子女生活作息及行為表現所採取的策略,父母針對子女的行為給予獎 懲,子女透過獎懲,經由判斷形成內外控信念,進而影響其行為。徐綺櫻(1993)
認為父母「管教態度」是指父母教養子女時所所表現出來的態度、情感、信念及 行為特徵。劉亦樺(1996)將父母「管教方式」定義為:父母約束或教導子女日 常生活作息及行為時所表現的態度、行為、情感和管教技術。黃玉臻(1997)認 為父母「管教方式」是指:父母親在教養子女時所表現的行為與策略,包括隱藏
認為父母「管教態度」是指父母教養子女時所所表現出來的態度、情感、信念及 行為特徵。劉亦樺(1996)將父母「管教方式」定義為:父母約束或教導子女日 常生活作息及行為時所表現的態度、行為、情感和管教技術。黃玉臻(1997)認 為父母「管教方式」是指:父母親在教養子女時所表現的行為與策略,包括隱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