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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少年幫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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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態行為之影響,主要應用於少年偏差行為之解釋,如「眾口鑠 金」、「十目所視,十手所指」為是。偏差行為人之產生乃「被附 上標籤、認定、分離、描述、強調、使其意識到自己是偏離行為 者之過程……」。「偏差行為者是經他人刺激、建議、強調及召喚 的結果……這個人成為他人描述下的產物」(蔡德輝、楊士隆,

2003:106)。

二、 衝突理論:犯罪學家 Vold 認為犯罪是社會衝宊的產物,犯罪之 形成常因戰爭、勞資紛爭及種族歧視所引起;社會內一些對立團 體互相對抗,以爭取政治與經濟的力量,當他們的目標與利益相 互交疊會引起衝突,較強勢的團體為了保護其既得利益,會運用 各種方法來影響立法,而決定那些行為為犯罪。Vold 並認為某 些少年幫派行為是一種適應的行為,少年幫派成員經常緊密聯結 一起,以發揮團體的力量保護幫派成員,他們自認為是社會的一 群弱者,屬於少數團體,因為無法經由正常規範的途徑追求目 標,因而使用其他方法,導致與社會建立的團體價值體系及規範 發生衝突,發生犯罪行為。

第四節 少年幫派活動

壹、臺灣地區幫派組織之分類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2002)依臺灣地區幫派之性質,將其界定 為三種型態:

一、組織型:這類幫派組合具有固定的入幫儀式,明訂幫規,設有幫主、

執法、堂口等,以外省籍幫派居多,如竹聯幫、四海幫、北聯幫等;

本省掛則以天道盟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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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角頭型:這類幫派組合並無特定組織型態,成員係以某一特定地區 為其地盤,屬於地方型。如萬華的「芳明館」等。

三、組合型:這類型幫派是由不特定之不良份子聚合而成,無固定的幫 派名稱,多基於從事某一種犯罪活動或共同非法利益聚合而成,故 亦稱之為犯罪集團。

另國內學者蔡德輝、楊士隆將臺灣地區之幫派組織,區分為三類(蔡 德輝、楊士隆,2009):

一、 外省幫派:指組織幫派時,係由外省子弟(大陸籍)發起,如竹聯、

四海、松聯、三環幫等屬之。其成立與早期臺灣眷村有密切相關,

組織幫派一方面可免受欺侮,另一方面還有利於利益之擴張。

二、 本省掛:以各地「角頭」為代表,在性質上是地盤型,成員主要都 是臺灣本地人,他們並沒有組織架構,團體較小,核心成員僅數十 人,成員從小一起長大,彼此感情濃厚,團結力較強,較講義氣,

具規模的角頭勢力頂多高達百人。角頭團體內一般只有二個階層,

老大與小弟。知名的角頭型團體如:牛埔幫、七賢幫、西北幫、大 湖幫、頭北厝、芳明館、華西街館、龍山寺口、會社尾、崛江町、

河溝頭、風飛沙幫...等等。這些地方角頭小型幫派,一塊區域就 能分出一個角頭勢力,更甚一條街上就有好幾個不同勢力的角頭。

天道盟就是角頭型的聯合犯罪團體。

三、 縱貫線:以剽悍出名,火力強大、手段狠,主要勢力範圍以中部為 主。縱貫線大哥在臺灣黑話裡指的是,活躍在南北兩路的角頭大 哥,臺灣南北兩路的黑社會份子都知曉的人物,在國內擁有高知名 度的角頭大哥,即使在非自己地盤活動也都令人尊敬三分的大人 物,其他更有縱貫線大哥大、縱貫線教父等尊稱。這也是臺灣黑社 會裡的一個獨特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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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幫派之命名

臺灣地區無論是以外省子弟為主成員的「太保」集團,或省籍色彩 濃厚的「流氓」勢力,均已有數十年的發展歷史。青少年幫派的基本組 織,可就其名稱、入會儀式及幫派宗旨加以說明(張景然,1992:

200-201):

幫派的名稱大致可代表其成立的目的、性質,以及欲表達的意識型 態,可分為下列六類:

一、 以動物命名者:如黑鷹、飛虎、十五雄獅等。

二、 以主要成員人數命名者:如十三玫瑰、四大金剛等。

三、 以地方名稱命名者:如關帝廟、牛埔、北門等。

四、 具威嚇性質名稱者:如黑玫瑰、十三煞、青蛇、毒蜘蛛等。

五、 具情誼性質名稱者:如天道盟、四海幫等。

六、 具英雄主義色彩者:如竹林七傑、中正七雄、羅漢等。

參、入會儀式

少年幫派的入會儀式大都仿自武俠小說或電影情節,據黃維憲

(1983)的描述,通常經歷以下程序:

「通常是一群成員秘密集合在某地,通常是室內,亦可能戶外。

如在室內,通常在桌上備酒一碗,然後各人將左手中指刺破,滴血一滴 於碗內,再傳飲血酒至盡。飲畢,彼此宣誓。誓詞為「我們等(各 人姓名),情投意合,結拜兄弟,有福同享,有禍同當,仗義疏財,打 倒流氓,海枯石爛,誓不變志,你我兄弟,永遠互助,若有二意,天雷 打死」。最後宣讀幫規,然後共拜天地(有的燃香)及互拜。禮畢後共 同飲酒暢談」。

入幫儀式可有可無,許春金、徐呈璋蒐集國內 80 至 89 年北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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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警察機關查獲重大青少年不良幫派案件 30 件,研究得知沒有舉行入 幫儀式的幫派,其組織結構較為鬆散,大都不屬於傳統幫派,有入幫儀 式者分屬多個傳統大幫派,然而,各大幫派入幫儀式,除天道盟外,差 異不是很大。各幫派入幫儀式,就其過程相似處,簡述如下(許春金、

徐呈璋,2001:11):

大群青少年成員,先秘密聚集在一處所,絕大多數是在室內。現 場至少有一位在幫人士(通常不是青少年)主持儀式進行。場所擺設,

通常有一尊神祇或圖像(關公最多),供成員參拜。現場通常會有其他 在幫人士觀禮見證。在儀式進行前,成員須相互認識。等開香堂後,燃 一束香,並分配給在場加入者 1~3 柱香。接下來參拜關公神祇,也有再 對幫主對拜。較有組織的幫派,會由司儀(通常主持人)逐條宣讀其所 屬幫規,成員亦逐條跟隨複誦。之後,也有幫派會要求入幫成員對天宣 誓,其誓詞如「我 xxx 與 xx 幫全體結拜稱兄道弟,日後有福同享、有 難同當、有敵同抗、有仇同報…等」。有的幫派會在此時進一步舉行烙 記儀式,如歃血為盟、菸燒手背(臂)、血塗汗額、杯酒對飲及酷刑考 驗等等。之後,有的幫派會收見面禮。儀式到此,幫主通常會發表一段 訓話,並留下加入者成員基本資料。等儀式結束之後,通常會在堂口或 外面參廳舉辦迎新餐會,大伙聚在一起痛飲暢談。

肆、幫規

在幫派裡,幫規可說是不成文的倫理,幫規不是每個幫派都有,

但其內容無非是崇尚豪氣與英雄主義,重視團體互助,協力抵禦外侮(張 景然,1992)。

臺灣各幫會之幫規,大致如下(許春金,1990:39):

一、 不偷、不搶、不吸毒。

二、 團結一致,抵禦外侮、維護幫內利益、保護地盤,便於收取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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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

三、 聽從老大指揮,不背叛老大,不可背叛幫眾。

四、 其他的幫規尚有:要孝順父母、交朋友以道義為主,不准兄弟互 相打架及不可淫人妻女等,以約束幫眾。

四海幫的幫規(黃維憲,1983): 一、 不無故生事。

二、 不可不忠於本幫。

三、 不為金錢打架。

四、 不為女色打架。

五、 不逃家。

六、 大家一條命。

七、 不偷不搶。

新北市警方查獲「新莊黃家尊聖會館」(2010)的幫規如下:

一、要聽大哥的話。

二、跟大哥出去要遵守禮儀。

三、不能亂惹事。

四、有關收錢的事,如果需要上面幫忙,收回來的錢要平分。

五、處裡事情不能躲在後面,要敢衝。

六、兄弟如手足,女人如衣服。

七、退出會流血。

新北市警方查獲「四海幫海和會」(2011)的幫規如下:

一、 要有對上為「忠」,為下為「禮」,對己為「嚴」之行為。

二、 對上級之領導必須服從,不容懷有異心之行為。

三、 不容有背信同門,苟且偷生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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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不容有販賣、吸食毒品之行為。

五、 不容有偷竊之行為。

六、 不容有強盜之行為。

七、 不容有利誘、拐騙之行為。

八、 不容有欺善怕惡之行為。

九、 要有下對上必須尊敬,上對下要有慈愛之行為。

十、 要有上下一心,和睦相處,不容有勾心鬥角之行為。

在幫派團體之中,幫規不一定存在,然幫規的非正式社會控制手 段,使整個團體得以順利地運作,聽命於領導人,鞏固領導人的權力,

強調忠貞、榮譽和互敬。

伍、少年參與幫派活動

一般而言,幫派活動主要目的可說是要擴展或掌握既有的利益和地 盤。其所涉及的行業或活動,大都是在法律邊緣上,而以「由非法走向 合法,以合法掩護非法」為其運作的基本原則(許春金,1996:481)。

許春金、徐呈璋(2001)研究國內 30 個少年不良幫派發現,少年 不良幫派從事之偏差(不法)活動比例依序是「鬥毆」(26 個)、「恐嚇取 財」(17 個)、「商店圍事」(16 個)、「非法持有刀槍」(15 個)、「參加公 祭」(9 個)、「參與廟會陣頭」(8 個),其他尚有「討債」、「強迫(非法) 販售商品」、「砸毀商店」等。

楊士隆、程敬閏(2001)曾對 264 名參與幫派活動之犯罪少年進行 研究發現,在參與幫派的活動型態上,71%經常參與幫派間的打鬥並透過 幫派解決個人糾紛,近半數進行圍事工作,超過 30%曾替幫派從事販賣毒 品、恐嚇取財、暴力討債等行為,顯示少年參與的幫派活動中,以具暴 力性質者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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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少年幫派不以從事犯罪活動為唯一目的,有時只是聚在一起玩 樂、聊天、嬉戲、上網咖、撞球,近年來少年幫派參與廟會活動、飆車、

公祭亦時有所見,惟仍有部份少年幫派成員從事毒品交易、暴力討債、

爭奪地盤、暴力鬥毆、強姦及其他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