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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 研究流程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繪

第四節 相關名詞解釋

壹、 少年

因為學界對於「青少年」的定義莫衷一是,法令上亦僅有對「少 年」訂立明確定義,故本研究將研究對象之名稱,稱之為「少年」。

依少年福利法第 1 條:「本法所稱少年,係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 之人」。少年福利追求之目標,不應只是消極地免除被遺棄、防制 中輟或輔導安置行為偏差少年,還應該更積極地協助一般少年之發 展。本研究所謂的少年,包括國中、高中、高職的在學學生,並符 合少年福利法第 1 條所稱之少年者均屬之。

研究動機與目的

蒐集資料、文獻

建立、修正架構

建構訪談大綱

半結構式深入訪談

資料整理與分析 結論與建議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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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幫派

「廣義的說,gang 是指一群人集體行動或工作。」(張景然,

1992:184),gang 原先的意思是表示朋友或親近伙伴的團體,並沒 有犯罪或反社會的意圖。雖然幾十年來經過很多犯罪學家、社會學 家和司法處遇人員及機構對青少年幫派做了一些研究,許多幫派性 質及其行為類型都有很大差異,使得「幫派」的定義更加混淆。

幫派研究大師 Thrasher(1927)對美國芝加哥市 1313 個幫派 份子研究時,曾對幫派下一定義:「幫會是一個自然產生,經由衝突 而趨於整合之中介團體。它具有下列行為類型:面對面之聚會、互 毆、集體行動、衝突及計畫。這種集體行為是傳統、不穩固的內部 結構、團隊精神、團結一致、士氣、集體意識,並附著於某一地域 發展之結果」(蔡德輝、楊士隆,2003:288)。

Walter Miller(1975)對美國六大城市處理青少年幫派的司 法及社會服務專業人員訪談之後,對 gang 有了較佳的定義:「gang 是一個環環相連的團體,個人認同於領導者和內部組織,要求擁有 某一地區的控制權,以個人或集體的方式表現出暴力的非法行為。」

(張景然,1992:186)。此定義指出幫會具有偏差行為暴力取向,

並具有清晰的組織結構。

James Short(1987)亦提出以下五個特徵作為判別 gang 的標 準(張景然,1992:186):

一、 集體脫離家庭。

二、 自認屬於或不屬於該聯盟。

三、 有一固定的勢力範圍,並自認擁有且使用該領域的權力。

四、 多種活動項目。

五、 組織具有權威、角色、名聲、友誼和特殊興趣的分化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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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派」一詞是世俗化之通稱,學術上有多種不同定義,由於 參與幫派的少年屬於「回溯性」特徵,本研究擬將參與幫派少年的 年齡層設定在 12 歲以上未滿 24 歲之青少年,作為深入訪談的受訪 對象,並將「少年幫派」用以下四點定義以為界定:

一、 幫派具有 3 名以上成員。

二、 團體成員的年齡為 12 歲以上未滿 24 歲之青少年。

三、 成員具有團體意識,幫派具有特殊象徵,如:幫規、組織 結構。

四、 成員曾共同參與犯罪活動與偏差行為。

參、 少年犯罪

「少年犯罪」一詞,是由英文 Juvenile Delinquency 翻譯而 來,日本法例譯為「少年非行」,一般認為少年犯罪的說法較合乎我 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所規定列為處理對象之少年行為,包括少 年犯罪行為與少年虞犯行為;如以法律定義來看少年犯罪,是指少 年違反刑事法令或少年法之犯罪行為而言。

根據學者 Whitehead 及 Lab(1990)的見解,可從法律上身分 非行(Status Offense)及社會/犯罪學上之角度加以瞭解(蔡德 輝、楊士隆,2003:3-7):

一、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定義: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犯 罪係指 12 歲以上,18 歲未滿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 稱之。

二、 身分非行之定義:指少年之違犯行為在成年人之世界裡,並不 屬違法之行為,乃因其特殊之「少年」身分而觸犯法律,如抽 菸、喝酒是。

三、社會/犯罪學之定義:1967 年美國總統法律執行與司法行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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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對少年犯罪之定義即包含法律上之規定及身分犯之定 義:「少年犯罪包括那些成人世界中可能構成犯罪之任何個 案。它同時包括僅適用於少年身分之各種犯行如禁止酗酒、藥 物濫用、違反學校規定等,以及少年被指認無法管教、逃學逃 家而需要監督者。」

肆、 犯罪組織

犯罪組織所涉及的非法事件可稱之為「組織犯罪」,而「犯罪組 織」依我國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

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 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站在犯罪學的立場而言,早期幫派與組織犯罪應屬於暴力犯 罪。組織犯罪涵蓋的範圍較廣,許多學術上研究誤將幫派與組織犯 罪混合同一,事實上幫派犯罪應屬於組織犯罪的其中一部分(林宏 昇,2011:8)。

伍、黑道

傳統的社會常用「黑道」這兩個字來表示地下社會,而以白道 表示上層社會。一個人如果被認定為黑,就會被判定是具有負面的 特質,黑道份子基本上指的就是壞人。總之,「黑道」一詞經常是被 上階層用來界定下層社會,但是大部份的下層社會人物不願自視為 黑道份子,寧願自稱「兄弟」(陳國霖,2004:13)。

陸、兄弟

江湖人士素有結義行為,故臺灣話俗稱黑道為兄弟。許多幫派 與角頭份子比較喜歡稱自己為兄弟,從他們的觀點,兄弟是一種非 傳統的次文化成員,他們可能參與非法活動,但他們也嚴格遵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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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貧弱者。領導者稱大哥,隨從者稱小弟。(陳國霖,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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