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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少年參與幫派之探討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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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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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 社會科學學院.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第十二屆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 立. 孫本初 博士. 政 治 大. ‧ 國. 學. 新北市少年參與幫派之探討. n. al. er. io. sit. Nat. A case study of New Taipei City. y. ‧. Research on the teenager engagement in gang-. Ch. engchi. 研究生. i n U. v. 張芳綺 撰.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

(2) 謝. 誌. 政大研究所放榜之後,我猶豫了好久,要唸還是要休學?當時肚子 裡懷著老二,為了好好養胎,我選擇休學一年,因此得與第十二屆的同 學們結下同窗之誼,這是命中註定的緣份吧!我想…。 在政大修習研究所學業二年以來,第一個要感謝的人,就是我的老 公,謝謝你一直支持著我,尤其是寫論文的那段期間,我所有的時間與 精力,被工作、小孩、論文瓜分殆盡,「老婆」這個角色,我只能暫時 存放在銀行裡保值,等畢業後再連本帶利地還給你。 其次,我要感謝我的論文指導老師-孫本初教授,以及口試委員蔡 良文教授、黃榮護教授,謝謝你們對這份論文的指導與提供寶貴意見, 使它的結構更完整,並提升它的研究價值;還要感謝行管碩的竹攸、麗 娥助教、土城分局的樂哥、樹林分局少年小組同仁、少年警察隊的翁組 長、少輔會的淑娥、少年觀護所的顏老師、誠正中學的吳老師,還有那 些同意接受我訪談的幫派少年們,沒有你們的幫忙,我無法順利完成這 份論文;另外,還有少輔會的威良,謝謝你指導我製作研究計畫,並在 訪談的分析上指引我詮釋方法。 謝謝第十一屆的淑惠、立裕、秦岳、貴聯以學長、姐的經驗,提供 我修習課業的良好建議;第十二屆的豪生、慧珍、乃慧、…(族繁不及 備載),謝謝你們在修學分及寫論文的過程中,彼此砥礪與幫忙,讓我 在政大的二年求學生涯中,有很美好的回憶,也許這是我這輩子最後一 al v 次為學歷而努力,你們的友誼豐富了我的人生行囊。 i n Ch 最後,我要謝謝我二個寶貝女兒,謝謝妳們這麼乖巧,讓媽咪無後 engchi U 顧之憂地完成我的夢想,謝謝妳們帶給媽咪那麼多的快樂與滿足,讓我 在很累的時候,也有繼續努力的原動力。. 立. 政 治 大. n. er. io. sit. y. ‧. ‧ 國. 學. Nat. 張芳綺 2012.6.26.

(3) 摘. 要. 近幾年來,我國社會隨著經濟繁榮、都市化高度發展、人口及社 會結構改變,西方個人主義與功利主義思想影響,造成社會文化的衝 突與價值混淆,少年犯罪問題日益嚴重,且近年來少年參與犯罪年齡 有下降趨勢,呈現暴力化、多元化現象,儘管投注大量警力,力求遏 止幫派滲入校園及吸收少年,少年參與幫派情形仍不減反增,少年血 氣方剛,經過幫派的洗體、加持後,更是有恃無恐,聚眾鬥毆、霸凌 事件層出不窮。 據美國 SSDP 研究發現,參與幫派的少年比未參與幫派的少年,. 政 治 大 被逮捕等情形(Karl et al.,2001)。「青少年幫派犯罪行為已不全然 立 是單純的社會行為,而是結合許多人彼此支持、合作所產生非行行為. 更常發生攻擊、搶奪、非法侵入、加重竊盜、酗酒、吸食或販賣毒品、. ‧ 國. 學. 的社會現象」 (張景然,1995:179) 。雖然少年結幫不必然為偏差或. ‧. 犯罪行為的同義字,然最近之研究卻顯示少年參加幫派後顯著增加其 從事偏差與犯罪行為的機率,有鑑於少年犯罪在近年來呈現量的增加. y. Nat. sit. 與質的惡化,今日之少年犯可能成為明日之成年犯,有必要在兒童、. er. io. 少年階段趁早採行防治犯罪措施,欲改善少年參與幫派的問題,需從. n. al 瞭解少年出發,方能針對問題核心,找出問題之所在。 iv. n U engchi 本研究係以「少年參與幫派之因素」為主軸,對參與幫派少年之. Ch. 基本資料與家庭背景、居住環境、學校狀況與同儕關係、入接觸幫派 的管道與入幫過程、入幫後的改變、價值認知、參與幫派後的反思等 主題進行深入訪談,依所得資料,分析參與幫派少年家庭狀況、親子 關係、居住環境、就學情形、同儕關係、參與幫派的動機及途徑、當 前幫派現況、少年在幫派內從事之違法活動、幫派少年的價值認知、 參與後行為、個性的改變與反思,藉以從家庭、學校、警政、社區等 各層面提出防制少年參與幫派之策略與作法。.

(4) 目 第一章. 次.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途徑、方法與限制----------------4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流程----------------------6. 第四節 相關名詞解釋------------------------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犯罪心理學理論---------------------12 第二節. 犯罪生物學理論---------------------19. 第三節. 犯罪社會學理論---------------------20. 第四節 第五節. 治. 政 少年幫派活動-----------------------26 大. 立 少年參與幫派的危險因子-------------32. ‧ 國. 第三章. 學. 第六節 法律規定與政府作為-----------------34. 研究設計. ‧. 第一節 研究架構---------------------------37 第三節. 研究信、效度的檢測-----------------43. 第四節. 資料處理與呈現方式-----------------46 a v. sit. er. n. 第四章. io. 第五節. y. 訪談設計---------------------------39. Nat. 第二節. i l C n 研究倫理---------------------------47 hengchi U. 訪談資料分析. 第一節 樣本分類與接觸管道-----------------48 第二節 家庭、環境、學校、同儕狀況分析-----54 第三節 參與幫派的動機及途徑分析-----------66 第四節 當前幫派的現況---------------------69 第五節 價值認知與參與幫派後的反思---------7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90. 第二節. 建議-------------------------------94.

(5) 參考文獻 中文書目-----------------------------------102 英文書目-----------------------------------105 網路資料-----------------------------------10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6) 表. 次. 表 2-1 下層社會少年較易形成次級文化及陷入犯罪的 因果過程-------------------------------22 表 2-2 少年參與幫派的危險因子-----------------33 表 4-1 受訪者基本資料-------------------------50 表 4-2 受訪者參與的幫派基本資料---------------53 表 4-3 受訪者家庭結構、經濟狀況---------------55 表 4-4 受訪者親子關係-------------------------56 表 4-5 家人知道受訪者入幫後的態度-------------57 表 4-6 受訪者的居住環境-----------------------59 治. 政. 大 表 4-7 受訪者的學業表現與師生關係-------------61. 立. 表 4-8 受訪者的同儕關係-----------------------63. ‧ 國. 學. 表 4-9 受訪者家庭、學校、環境、同儕綜合分析----65. ‧. 表 4-10 加入幫派前,對幫派的認知與憧憬---------66 表 4-11 受訪者加入幫派的動機與影響因素---------67. Nat. sit. y. 表 4-12 受訪者加入幫派的途徑-------------------68. er. io. 表 4-13 幫派規模、入幫儀式及幫規---------------70. n. al 表 4-14 參與幫派活動、收入及感想---------------74 iv n U 表 4-15 幫派開會時間、地點、聯絡方式-----------77 engchi. Ch. 表 4-16 幫派少年的價值認知---------------------79 表 4-17 少年參與幫派前後行為、個性的改變-------83 表 4-18 參與幫派前後對幫派認知的改變-----------85 表 4-19 幫派的去留及離開條件-------------------87 表 4-20 幫派生活的優缺點-----------------------88.

(7) 圖. 次. 圖 1-1 研究流程----------------------------7 圖 3-1 研究架構----------------------------3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9) 第一章 緒論 「意義是三小?我只知道義氣」,這是 2010 年賣座電影「艋舺」極讓 人印象深刻的一句台詞,角頭、太子幫、霸凌、外省掛、娼嫖、搶地盤、 尋仇鬥毆……,電影情節為了戲劇效果或許以較跨張的手法來呈現社會黑 暗的那一面,然而它所述說的故事,對某些族群而言,卻是部活生生的生 活寫照。.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治 政 大 近幾年來,我國社會隨著經濟繁榮、都市化高度發展、人口及社 立 會結構改變,西方個人主義與功利主義思想影響,造成社會文化的衝 ‧ 國. 學. 突與價值混淆,少年犯罪問題日益嚴重。2010 年 5 月新北市警方破獲 「新莊黃家尊聖會館」 (又稱糖果屋)不法幫派份子,假藉宮廟名義行. ‧. 幫派之實,利用中輟學生及畢業少年,入侵校園吸收在學學生加入,. Nat. sit. y. 從事暴力討債、販毒、鬥毆等不法行為。2010 年 9 月新北市警方破獲. er. io. 14 歲少女吸收 7 名翹家少年自組「永春幫」,在大臺北地區四處用萬. n. a 用鑰匙偷車,技巧純熟到可以 10 秒內偷車。2011 i v 年 1 月高雄地區發. l C hengchi Un 生多起校園霸凌案,竟為竹聯幫「豹堂」背後操控;該堂近年悄悄在 高雄市開堂口,吸收國、高中學生、中輟生和飆仔,組成豹堂「特攻 隊」 ,收編不少青少年,不僅飆車鬥毆、危害社會,還入侵校園,凡是 得罪該幫的學生,都難逃慘遭霸凌的命運。 2011 年 2 月臺北市警方 破獲彭姓主嫌自組「竹聯幫天龍堂十兄弟」 ,專門吸收國、高中在校生, 霸凌其他青少年,甚至向青少年的父母強索「收容費」 ,若有人要退出, 即逼對方簽下五萬元本票,並向對方家長要錢。2011 年 7 月中旬,臺 北市警方執行掃黑,破獲北臺灣最大的學生幫派組織-「竹聯幫天龍 堂」 ,並將主嫌謝姓男子在內的 19 名成員拘提到案,此堂口原本從事 介入工程、走私、販賣軍火等犯罪活動,近來開始入侵校園吸收學生, 1.

(10) 並且以網路簽賭不斷利誘學生加入幫派,形成北臺灣勢力最龐大的學 生幫派組織。2011 年 10 月上旬臺北市大佳公園發生蘇姓富商遭行刑 式槍決一案,主嫌洪姓少年年僅 17 歲,為四海幫成員,因職棒簽賭債 務問題,夥同另 5 名四海幫成員持制式手槍近距離朝被害人腦袋連開 12 槍。2011 年 12 月新北市警方破獲以黃姓嫌犯為首之暴力犯罪集團, 該集團吸收數名少年從事多起恐嚇、傷害、妨害自由案件,其中潘姓 少年曾因與被害人結怨,夥同多名少年趁被害人放學時在校門口向被 害人丟擲汽油彈。2012 年 2 月新北市警方查獲「四海幫海和會」吸收 中輟學生加入該不良幫派並參與聚眾鬥毆、以強凌弱、恐嚇財物等犯 罪行為,計查獲犯嫌 23 名(含 15 名少年)。. 政 治 大 近年來,少年參與犯罪年齡有下降趨勢,且呈現暴力化、多元化 立. ‧ 國. 學. 現象,防制少年參與幫派活動是最近幾年來警方強力執行的重點工作 項目之一,儘管投注大量警力,力求遏止幫派滲入校園及吸收少年,. ‧. 少年參與幫派情形仍不減反增,少年血氣方剛,經過幫派的洗體、加 持後,更是有恃無恐,聚眾鬥毆、霸凌事件層出不窮。. sit. y. Nat. er. io. 據美國 SSDP 研究發現,參與幫派的少年比未參與幫派的少年,. n. 更常發生攻擊、搶奪、非法侵入、加重竊盜、酗酒、吸食或販賣毒品、 a v 被逮捕等情形(Karl. i l C n et al.h ,2001)。此外,據 e n g c h i U Klein(1995)的調查. 發現,在美國 189 個城市(人口均 100000 人以上)之中,有 176 個(94%) 城市表示有街頭幫派;58 個人口 10000 至 100000 人之小城市中,有 23 個(38.3%)表示有幫派的問題。The National Youth Gang Center 的調查更發現,1999 年全美國有 26000 個幫派,預估幫派份子達 840500 人(Egley,2000) 。據美國司法部公布的幫派報告指出,從 1970 年到 1998 年,美國 50 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有 3700 個社區就幫派問題報案, 報案的城市比 1970 年增加 9 倍,報案的縣份比 1970 年增加了 11 倍(大 紀元,2001) 。 「青少年幫派犯罪行為已不全然是單純的社會行為,而是結合許 2.

(11) 多人彼此支持、合作所產生非行行為的社會現象」 (張景然,1995: 179) 。幫派問題並非為某個社會專屬的社會現象,世界各國皆存在幫 派的問題,美國教育和司法部門在 1989 年和 1995 年時,對全美 9954 名 12-19 歲的學生進行國家犯罪校園犯罪被害調查(National Crime Victim Survey,NCVS) ,於 1998 年利用其所收集的附錄(School Crime Supplements,SCS's)資料進行分析,表示其學校存有校園幫派的有 3732 人(37.5%) ,表示其學校沒有校園幫派的有 6222 人(62.5%) (周 文勇,2002) ;2001 與 2003 年國家犯罪被害調查(National Crime Victim Survey,NCVS) ,對樣本 12-18 歲的學生問及當年上半年幫派 份子在校園出現的情形,並對其所提供的校園犯罪附錄(School Crime. 政 治 大. Supplements,SCS's)資料進行分析,5 位中有 1 位表示學校中有幫. 立. 派出現(20%) 。另於 1997 年,美國國家青少年長期調查的自我報告研. ‧ 國. 學. 究中發現,12-17 歲的青少年有 2%表示他們過去曾參加過幫派,其中 17 歲的青少年有 8%的人表示他們參與幫派(朱柏萱,2006)。. ‧. 國內學者許春金、侯崇文、黃富源(1996)研究兒童及少年觸法. y. Nat. sit. 問題時發現,有 5.7%的正常少年表示曾參與幫派,有 12.5%的犯罪少. a. er. io. 年表示曾參與幫派;蔡德輝、楊士隆等(2002)調查發現,高中職學. n. v 生參與幫派的比率為 4.3%,而少年矯治機構的少年參與幫派的比率為 l ni Ch. U. engchi 5.3%;王櫻芬(1997)調查發現,一般少年(國中、高中生)參與幫. 派的比率為 4.5%,而犯罪少年(少年輔育院、觀護所少年)則有 28.3% 的比率參與幫派(周國雄、施威良,2007) ,綜上可見,犯罪少年參與 幫派的比率比一般少年參與幫派的比率高出許多。 雖然少年結幫不必然為偏差或犯罪行為的同義字,然最近之研究 卻顯示少年參加幫派後顯著增加其從事偏差與犯罪行為的機率,有鑑 於少年犯罪在近年來呈現量的增加與質的惡化,今日之少年犯可能成 為明日之成年犯,有必要在兒童、少年階段趁早採行防治犯罪措施。 「少 年犯罪防治之對策首應強調『事先的預防重於事後的處理、懲罰』與 3.

(12) 『預防勝於治療』之觀念與作法」 (楊士隆,2002:358) 。一旦犯罪發 生,不僅造成傷害,刑事司法體系亦需付出昂貴成本對少年進行偵審、 矯治與更生保護。欲改善少年參與幫派的問題,需從瞭解少年出發, 方能針對問題核心,找出問題之所在,因此,本研究實有其研究之價 值與必要性。 貳、 研究目的 學校本來是培育學生成為社會棟樑的重要社會化機構,近年來卻 發現少年參與幫派的問題愈來愈嚴重,雖然警政單位近年來不斷宣導 及提出多項查緝少年參與幫派之評核計畫大力掃蕩,研究者任職於新. 政 治 大. 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工作接觸發現,少年參與幫派或幫派介入. 立. 校園,皆會延伸出許多少年暴力問題,也對學校之學習環境產生負面. ‧ 國. 學. 影響,絕不可等閒視之。綜上,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可以歸納如下:. ‧. (一)從加入幫派少年之家庭、環境、學校、同儕等面向,探討少年加. sit. y. Nat. 入幫派的原因,並進行分析。. er. io. (二)瞭解當前幫派的現況,及少年在幫派內從事哪些活動?並對幫派. n. a 少年的價值認知與參與幫派後行為、個性的改變與反思,提出探 iv 討。. l C hengchi Un. (三)提出防制少年參與幫派的策略與作法,提供政府各相關單位參 考。. 第二節. 研究途徑、方法與限制. 壹、 研究途徑 研究途徑是選擇問題及資料的準則,本研究採個案研究途徑, 4.

(13) 藉由個案研究,研究者得以豐富的資訊來確認個案,在犯罪問題的研 究中,個案研究為美國犯罪學學者所青睞,並成功應用在職業竊盜、 海洛因成癮者、幫派組織份子及武裝搶劫者之研究上(楊士隆、程敬 閏,2002)。 個案研究不一定只研究一個個案,也能以多重個案方式進行研 究,此亦為本研究之運用方式。所謂「多重個案研究」,指在研究過 程之中,研究者同時針對幾個個體、家庭、團體或社區,進行與研究 有關資料收集的工作。當研究者同時針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案進 行研究時,稱為「多重個案研究」(潘淑滿,2006)。 貳、 研究方法.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本研究擬採用文獻探討法及深度訪談法來收集資料,針對國 內、外相關著作、論文、期刊廣泛閱覽,再針對研究個案進行半結構. ‧. 式的深入訪談(semi-stuctured interviews) ,所謂半結構式的深入. y. Nat. 訪談是以半開放的方式詢問問題,訪談大綱的設計只是為了讓訪問進. io. sit. 行的更順暢,當研究者需要深入瞭解個人生活經驗或將訪談資料進行. n. al. er. 比較時,這是非常適合運用的方式(潘淑滿,2006)。 參、 研究限制. Ch. engchi. i n U. v. 本研究採質化研究,屬目的性抽樣,研究經費、人力、時間有 限、受訪內容涉及幫派規章、個人隱私及碰觸其心靈深處之想法,受 訪者在無利益交換條件下,接受訪談意願不高,研究樣本的取得不 易,致訪談樣本數有限,無法在量的研究意義上,進行全面性的推論。 於訪談的過程中,需要同步錄音與進行記錄,雖然對受訪者均 採匿名方式,但由於訪談內容,涉及幫派規章、個人隱私及碰觸其心 靈深處之想法,受訪者若不願詳實以告,即無法獲得正確之資訊。 另本研究係針對新北市少年參與幫派之研究,屬「地區性」的 5.

(14) 研究,其所得結果,無法推論至全國各地區。.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流程. 壹、研究對象 研究者目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工作,因應研究需求 擬採立意抽樣,兼顧「可近性」及「可及性」兩大因素,對 10 名曾加 入幫派或現為幫派成員之新北市少年進行訪談研究,經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員警、法務部矯正署誠正中學、臺北少年觀護所等單位介紹受 訪對象。 貳、研究內容. 政 治 大. 立. ‧ 國. 學. 對參與幫派少年之家庭、成長背景,進行深入訪談實證分析,藉 以瞭解幫派少年的家庭狀況、親子關係、居住環境、就學情形、同儕. ‧. 關係、參與幫派的及途徑,並從研究資料中描繪出新北市少年參與的. y. Nat. 幫派特性,瞭解當前幫派的現況,得知少年在幫派內從事哪些違法的. n. al. er. io 參、 研究流程. sit. 活動?及幫派少年的價值認知與參與後行為、個性的改變與反思。. Ch. engchi. i n U. v. 為完成本研究,在確定研究動機與目的後,即開始蒐集國內、外 相關著作、論文、期刊、研究報告等文獻,建立、修正本研究之架構, 由於本研究以文獻探討法及半結構式的深入訪談為研究方法,於建構 訪談大網後,即對研究樣本進行深入訪談,最後整理、分析訪談資料, 進而提出結論與建議。. 6.

(15) 研究動機與目的 蒐集資料、文獻 建立、修正架構 建構訪談大綱 半結構式深入訪談. 結論與建議. ‧ y. 圖 1-1 研究流程. Nat. n. al. 相關名詞解釋. sit.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繪. er. io. 第四節. 學. ‧ 國. 立. 政 治 大 資料整理與分析. Ch. engchi. i n U. v. 壹、 少年 因為學界對於「青少年」的定義莫衷一是,法令上亦僅有對「少 年」訂立明確定義,故本研究將研究對象之名稱,稱之為「少年」。 依少年福利法第 1 條: 「本法所稱少年,係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 之人」。少年福利追求之目標,不應只是消極地免除被遺棄、防制 中輟或輔導安置行為偏差少年,還應該更積極地協助一般少年之發 展。本研究所謂的少年,包括國中、高中、高職的在學學生,並符 合少年福利法第 1 條所稱之少年者均屬之。 7.

(16) 貳、 幫派 「廣義的說,gang 是指一群人集體行動或工作。」 (張景然, 1992:184) ,gang 原先的意思是表示朋友或親近伙伴的團體,並沒 有犯罪或反社會的意圖。雖然幾十年來經過很多犯罪學家、社會學 家和司法處遇人員及機構對青少年幫派做了一些研究,許多幫派性 質及其行為類型都有很大差異,使得「幫派」的定義更加混淆。 幫派研究大師 Thrasher(1927)對美國芝加哥市 1313 個幫派 份子研究時,曾對幫派下一定義: 「幫會是一個自然產生,經由衝突 而趨於整合之中介團體。它具有下列行為類型:面對面之聚會、互. 政 治 大. 毆、集體行動、衝突及計畫。這種集體行為是傳統、不穩固的內部. 立. 結構、團隊精神、團結一致、士氣、集體意識,並附著於某一地域. ‧ 國. 學. 發展之結果」 (蔡德輝、楊士隆,2003:288) 。. ‧. Walter Miller(1975)對美國六大城市處理青少年幫派的司. y. Nat. 法及社會服務專業人員訪談之後,對 gang 有了較佳的定義: 「gang. io. sit. 是一個環環相連的團體,個人認同於領導者和內部組織,要求擁有. er. 某一地區的控制權,以個人或集體的方式表現出暴力的非法行為。」. n. a. v. l C。此定義指出幫會具有偏差行為暴力取向, (張景然,1992:186) ni. hengchi U. 並具有清晰的組織結構。. James Short(1987)亦提出以下五個特徵作為判別 gang 的標 準(張景然,1992:186) : 一、 集體脫離家庭。 二、 自認屬於或不屬於該聯盟。 三、 有一固定的勢力範圍,並自認擁有且使用該領域的權力。 四、 多種活動項目。 五、 組織具有權威、角色、名聲、友誼和特殊興趣的分化現象。. 8.

(17) 「幫派」一詞是世俗化之通稱,學術上有多種不同定義,由於 參與幫派的少年屬於「回溯性」特徵,本研究擬將參與幫派少年的 年齡層設定在 12 歲以上未滿 24 歲之青少年,作為深入訪談的受訪 對象,並將「少年幫派」用以下四點定義以為界定: 一、 幫派具有 3 名以上成員。 二、 團體成員的年齡為 12 歲以上未滿 24 歲之青少年。 三、 成員具有團體意識,幫派具有特殊象徵,如:幫規、組織 結構。 四、 成員曾共同參與犯罪活動與偏差行為。 參、 少年犯罪.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少年犯罪」一詞,是由英文 Juvenile Delinquency 翻譯而 來,日本法例譯為「少年非行」 ,一般認為少年犯罪的說法較合乎我. ‧. 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所規定列為處理對象之少年行為,包括少. y. 年違反刑事法令或少年法之犯罪行為而言。. er. io. sit. Nat. 年犯罪行為與少年虞犯行為;如以法律定義來看少年犯罪,是指少. n. a 根據學者 Whitehead 及 Lab(1990)的見解,可從法律上身分 iv 非行(Status. l C hengchi Un Offense)及社會/犯罪學上之角度加以瞭解(蔡德. 輝、楊士隆,2003:3-7) : 一、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定義: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犯 罪係指 12 歲以上,18 歲未滿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 稱之。 二、身分非行之定義:指少年之違犯行為在成年人之世界裡,並不 屬違法之行為,乃因其特殊之「少年」身分而觸犯法律,如抽 菸、喝酒是。 三、社會/犯罪學之定義:1967 年美國總統法律執行與司法行政委 9.

(18) 員會對少年犯罪之定義即包含法律上之規定及身分犯之定 義: 「少年犯罪包括那些成人世界中可能構成犯罪之任何個 案。它同時包括僅適用於少年身分之各種犯行如禁止酗酒、藥 物濫用、違反學校規定等,以及少年被指認無法管教、逃學逃 家而需要監督者。」 肆、 犯罪組織 犯罪組織所涉及的非法事件可稱之為「組織犯罪」 ,而「犯罪組 織」依我國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 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 政 治 大. 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 立. ‧ 國. 學. 站在犯罪學的立場而言,早期幫派與組織犯罪應屬於暴力犯 罪。組織犯罪涵蓋的範圍較廣,許多學術上研究誤將幫派與組織犯. ‧. 罪混合同一,事實上幫派犯罪應屬於組織犯罪的其中一部分(林宏. y. sit er. io. 伍、黑道. Nat. 昇,2011:8)。. n. a. iv. l C 傳統的社會常用「黑道」這兩個字來表示地下社會,而以白道 n. hengchi U. 表示上層社會。一個人如果被認定為黑,就會被判定是具有負面的 特質,黑道份子基本上指的就是壞人。總之, 「黑道」一詞經常是被 上階層用來界定下層社會,但是大部份的下層社會人物不願自視為 黑道份子,寧願自稱「兄弟」(陳國霖,2004:13)。 陸、兄弟 江湖人士素有結義行為,故臺灣話俗稱黑道為兄弟。許多幫派 與角頭份子比較喜歡稱自己為兄弟,從他們的觀點,兄弟是一種非 傳統的次文化成員,他們可能參與非法活動,但他們也嚴格遵守一 套堅持忠貞與正義的規範與價值觀,這些規範與價值觀禁止他們欺 10.

(19) 負貧弱者。領導者稱大哥,隨從者稱小弟。(陳國霖,2004:8) 。.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1. i n U. v.

(2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理論是研究的基礎,研究少年參與幫派需要根據少年犯罪的相關理論, 才能作周延深入的探討,然少年犯罪是一個錯綜複雜的社會現象,非單一理 論的觀點可論斷,因此,本研究擬以整合性的整體觀點來探討少年參與幫派 的相關因素,供有關單位參考。. 第一節 犯罪心理學理論 犯罪心理學由於強調對犯罪人及其行為做較有系統之觀察,並且廣泛的. 政 治 大 容忽視。在犯罪心理學領域中,有從心理分析的角度探討早期生活經驗對偏 立 應用至偵訊、量刑與矯治工作,故其在犯罪研究中基於承先啟後之地位乃不. 差行為之影響;亦有從人格理論的觀點,來說明犯罪人獨特的徵候;也有人. ‧ 國. 學. 從行為主義與學習的觀點,試著瞭解人類攻擊與犯罪的行為,除此之外,還. 明如下(楊士隆,2002;蔡德輝、楊士隆,2003) :. Nat. sit. y. ‧. 有部分學者從認知與道德發展的角度,來剖析犯罪人的心理,各理論觀點說. io. a. er. 壹、 心理分析理論. n. iv 以佛洛伊德(Freud,1856-1939)為代表,認為人類人格結構包 l. n U engchi 括三部分:(一)本我(Id),是人格中最原始壓抑的部分,依循追求快. Ch. 樂原則,意味著欲望與需求;(二)自我(Ego),為人格結構中較為理性、 實際的部分,隨著少年在現實社會成長而發展,可以協助少年管理本 我的欲求;(三)超我(Superego),屬於人格結構良心的部分,反應社 會的道德標準,是由個人在成長過程中與父母及其他的重要關係人互 動而產生的道德規範結構,並藉著道德規範對本我加以抑制。假如適 當的調和這些人格結構,則個人可走向一個正常的生活型態;假如個 人為任何的前述人格傾向所駕馭,犧牲了其中任何的人格傾向,則個 人將呈現出異常行為型態。因此,以佛洛伊德心理分析觀點觀之,犯 罪或偏差行為的來源為(蔡德輝,楊士隆,2003:58) : 12.

(21) 一、 超我之功能不彰,即個人無法以道德良心、規範對本我之欲求加 以約束,則即可能犯罪。 二、 幼兒成長時期未滿足之需要,如在口腔期未能滿足,很可能以酗 酒或抽煙代之;如在肛門期大小便訓練不當,可能影響及個人之 偏執個性。 三、 減輕罪疚感,例如對父母有不正常之戀父、戀母情節,產生罪疚 感。為減輕罪疚感,可能以接受懲罰(如犯罪)之方式為之。 佛洛伊德的心理分析理論為其後學者加以引用至詮釋犯罪行. 治 政 大 研究者,他認為環境因素無法完全適當的詮釋犯罪現象, 「潛伏性偏差 立 行為」(Laten Delinquency)為促使少年走向未來犯罪生涯的重要關 為,Aichorn(1925;1955)是第一位以心理分析概念解釋犯罪行為的. ‧ 國. 學. 鍵,此泰半是天生的,也可能由小孩早期發展的情感關係所決定,也 就是說,小孩以追求快樂為主,他們只關心生活舒適與否,隨著社會. ‧. 化的過程,慢慢地依據現實原則而遵循社會規範,如果他們在社會化. Nat. sit. y. 過程中迷失自我, 「潛伏性偏差行為」即成為生活型態的主流,就有可. er. io. 能產生犯罪行為。心理分析師 Abrahamson(1944)則認為,犯罪係人格. n. a 結構中自我與超我衝突無法妥協的結果,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因為其無 iv. l C hengchi Un 法對本我(Id)加以約束,加上幼年期如果遭遇不愉快的經驗,或家庭 無法提供適當的愛與照顧,將促使少年的自我(Ego)功能受損而無法適 應生活。另外,學者 Erikson(1968)指出,許多少年在成長過程經歷 了生活危機,使他們覺得情緒受擾及產生角色扮演的不確定感,某些 少年無法適當處理角色衝突的問題而產生角色模糊(Role Diffusion)、受制於人的現象,甚至迷失自己。精神醫學者 Halleck(1971)則認為犯罪可使少年感受到自由、興奮、獨立,有機會 發揮想像力等,因其具有正面之心因性效果。 上述這些學者提出之論點,因缺乏科學之實證調查,無法加以印 證,過於依賴主觀的詮釋,因而遭受不少抨擊。 13.

(22) 貳、 人格理論 人格是由個人的認知結構、興趣、動機結構、態度與價值觀、品 格、自我觀、情感方面的基礎、情緒經驗及對刺激連結的習慣反應(適 應機能)等各項結構的混合調配,經由統整而形成,即內在感受、體 會和外顯行為調和一致的特有模式。一般的臨床心理學者,以及犯罪 學學者大致支持此理論,認為少年犯的人格特質往往是不成熟的、缺 乏自制、過於侵略攻擊性、低學業成就、外向、叛逆、敵對、退縮、 逃避現實或具備社會病態(Sociopaths) 、或心理病態(Psychopaths). 政 治 大. 等病態人格病狀。此理論強調犯罪人與非犯罪人的比較,可分成二大 分支:. 立. ‧ 國. 學. 一、人格特質的觀點:認為犯罪人具有不成熟、過於侵略攻擊性.缺 乏自制、低學業成就、逸樂取向、外向、判逆、退縮、敵對、逃. ‧. 避現實等特性。. sit. y. Nat. 二、人格類型差異的觀點:認為犯罪人與守法者在人格類型上有差異. io. er. (Personality Type Difference),犯罪者有迥異的人格特質,守 法者則反應出正常之人格特性。惟楊士隆(1998)對臺灣地區 454. n. a. iv. l C n 名殺人犯、暴力犯、非暴力犯的研究,初步顯示此三組犯罪少年. hengchi U. 在攻擊性、情緒基調、自我控制、憂鬱性上無顯著差異。 Glueck 夫婦(1950)針對 500 對正常少年及非行少年研究比較及 人格特質,發現非行少年比較外向、衝動、邪惡、較具敵意、猜忌、 怨恨、破壞性。國內學者張華葆(1991)研究比較 203 位犯罪少年及 226 位正常少年的人格特質後發現,犯罪少年較易緊張、焦慮、自卑、 慌張、生氣、冷漠、疑心病、破壞性、孤獨感、無責任感、虐待狂、 外向。 有許多研究亦發現,心理病態人格(Psychopaths or Sociopaths) 為許多暴力傾向犯罪人的重要人格特質,具病態人格特質的少年,不 14.

(23) 具有罪惡感,不能與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以本我為中心,無愛 人及接受愛的能力,無社會適應性人格,尋求逸樂時,會罔顧社會規 範,據學者 Rathus 的看法,心理病態人格之形成,與下列因素有關: 一、 具心理病態人格的父母。 二、 缺乏關愛。 三、 幼兒時期父母親的拒絕。 四、 父母管教不一致。 五、 於幼兒時期父母分離或家庭破碎。 參、 行為主義與學習理論. 立. 政 治 大. 心理學者 Skinner(1938)提出操作制約學習理論(Operant. ‧ 國. 學. Learning Theory) ,強調行為樣態由外界環境刺激所塑造,如有機體. ‧. 與環境發生互動,造成有機體行為的增加,此過程叫做增強 (Reinforced)或報償,此增強會更加強化行為;如有機體與環境發. y. Nat. er. io. sit. 生互動,造成有機體行為的減少,此種過程即為懲罰。 一、 不同接觸理論(Theory of Differential Association):植基 a. n. v i l n Ch 於學習的法則,一個人係從朋友、家庭成員或其他親密的個人習 engchi U 得犯罪行為。Sutherland 提出九大命題如下: (一) 犯罪是學習而來。 (二) 犯罪行為是在與他人溝通過程中,經由互動學習而來。 (三) 犯罪行為的學習主要是發生於個人的親密團體中。 (四) 犯罪行為的學習包括:(1)犯罪的技巧;(2)犯罪的動機、 驅力、合理化與態度的特別指示。 (五) 犯罪動機與驅力的特別指示,乃從法律有利或不利的定義 學習而來。 (六) 一個人所以成為犯罪人,因認為犯罪比不犯罪有利。 15.

(24) (七) 差別接觸因頻率、持久性、先後次序與強度而有所不同。 (八) 犯罪行為的學習不侷限於模仿。 (九) 雖然犯罪行為是一般需求與價值的顯現,犯罪卻不為這些 一般需求與價值所解釋。 二、 制約學習理論:有所謂的 ABC 行為理論,即先前的境況 (Antecedent conditions)提升了行為(Behavior),而導致結果 之發生(Consequences)。 三、 差別增強理論:Jeffrey(1965)反駁 Sutherland 的觀點,認為犯. 治 政 大 不僅包括親密接觸的學習,亦涉及與環境的互動。行為必須被強 立 化後才可能被個人所接受,如一小孩偷了糖果,並在品嚐後覺得. 罪行為是經由學習而來,並藉制約行為,予以維持,此制約行為. ‧ 國. 學. 很好吃,如果他沒被抓住並接受懲罰,下次很可能會再犯,即此 犯罪行為因沒被抓到而強化了。. ‧. 四、 社會學習理論:一般而言,影響犯罪行為之發生主要與行為是否. Nat. sit. y. 獲得酬賞(reward) (即正面增強) 、避免懲罰(負面增強)或受. er. io. 負面刺激之懲罰(即正面懲罰) 、減少酬賞(即負面懲罰)有關。. n. a 控制個人生活之增強團體,對個人之行為有鉅大的影響力;換句 iv. l C hengchi Un 話說,個人之家庭、朋友、學校、宗教皆很可能強化個人之某些 行為,如果家庭是個人誠實行為最大的支柱與強化體,則個人將 很顯然受其影響而表現誠實的特質;假如為了朋友而去偷竊,乃 經由對友誼的需要被增強而發生犯罪行為。 肆、 認知與道德發展理論 「基本上,認知(Cognition)涉及記憶(Memory)、想像 (Imagery)、智力(Intelligence)與推理(Reasoning)等概念 (Hollin,1989) 。」 (楊士隆,2002:69) 。學者 Yochelson 及 Samenow (1976)研究發現許多犯罪人具有「犯罪思考型態」(Criminal 16.

(25) thinking patterns),為認知與犯罪的聯結關係提供重要佐證。學者 Ross 與 Fabiano(1985)亦指出犯罪人具有凝固的思想、分離、片斷、 不能注意他人需求、無時間觀念、不負責任的決策、自認為是受害者 等之獨特的思考型態,因此他們不能適當處理人際事務、解決與化解 衝突,而導致無法挽回的局面。 以學者 Cornish 及 Clarke 為代表之理性抉擇模式(Rational Choice Model) ,基本上強調犯罪之決意乃為獲取快樂,避免痛苦,而 犯罪經常是對行動及事件做成本效益分析之結果。也就是說,許多行. 治 政 大 外在影響。此派已被廣泛應用於解釋搶劫、順手牽羊、放棄犯罪之決 立。 定等(Hollin,1989) 為人從事犯罪經常是透過理性思考與決策的過程,並非完全為環境之. ‧ 國. 學. 學者 Walters(1990)進一步建構出八類犯罪人思考型態,頗具. ‧. 參考價值,扼要敘述如下(蔡邦居,1998:23-34) :. y. Nat. sit. 一、 自我安慰(Mollification) :自我安慰的思考型態所指的是,犯. er. io. 罪者企圖把自己從事犯罪行為之責任歸到外在環境的不公平與. n. al 不適當之條件上,而將自己本身所應負之責任排除在外。 iv 二、. n U engchi 切除斬斷(Cutoff):犯罪者常會利用各種方法來消除阻礙其從. Ch. 事犯罪行為的制止力(deterrents) 。由於內心的壓力與挫折不 斷累積,加上一時氣憤的助燃效果,髒話與三字經很容易地不經 思考就脫口而出。除此之外,具有犯罪傾向的人會利用飲酒或嗑 藥來壯膽,或使用海洛英、古柯鹼等,無論使用何種物質,其最 主要的目的不外乎是幫助自己免於恐懼、增加膽量。 三、 自恃特權(Entitlement) :自我安慰的思考型態主要作用是針對 犯罪行為加以合理化;而自恃特權的思考型態則像是一種提供犯 罪者去從事犯罪行為的許可證。此類型的思考型態根基於兒童時 期的自我中心主義思想,大多數人隨著年齡增加會逐漸淡化,多 17.

(26) 數會將其隱藏起來,而犯罪者則與常人相反,不減少增。 四、 權力取向(Power orientation) :根據研究顯示,犯罪者常具有 低自尊、外控取向、心情容易隨外在環境而起伏不定等特徵。因 此,當犯罪者可完全掌握環境時,便會覺得自己很有權威、強壯 且顯得活力十足。 五、 虛情假意(Sentimentality):與自我安慰一樣都是用來替行為 找尋合理化的藉口,虛情假意強調個人本身的才能與善良本性, 以個人較為正向或軟性的一面來替自己的行為作辯護,希望藉此 增進犯罪者自身的正面形象,用來證明他(她)真的是個好人,. 政 治 大 過度樂觀(Superoptimism) :犯罪者常常對自己過度自信且持樂 立 趁機淡化其罪行。. 六、. ‧ 國. 學. 觀的態度,相信自己有能力去從事犯罪行為而不會被逮捕,儘管 許多犯罪者明白他們終究有被逮捕的一天,但大多數認為不可能. ‧. 是這一次,就算被逮捕,他們仍深信不會受到任何的法律制裁。. y. Nat. 七、 認知怠惰(Cognitive indolence) :犯罪者最初在從事犯罪行為. io. sit. 時,可能會花很多時間與精力審慎地評估其從事犯罪行為的成功. er. 機率與利益得失,但隨時間一久,便變得較懶散而無法評估自身. n. a. v. l C 的思考內容與犯罪計畫,往往採取最簡單且最不會遭受阻礙的思 ni 考方式。. hengchi U. 八、 半途而廢(Discontinuity) :犯罪者常常忽略長遠的目標,而去 追求可獲得立即滿足的機會,總是無法專心致力於相同的一個目 標上。 道德發展的觀點對於了解少年犯罪的成因亦有貢獻,以學者 Piaget(1932)及 Kohlberg(1969)之見解最具代表性: Piaget 認為道德判斷的發展係經由「無律」:約四、五歲以前, 行為以單純的神經感應為主,以自我為中心。 「他律」 :約五至九歲間, 此時期以服從權威避免懲罰為主。「自律」:約十歲以後,對事理判斷 18.

(27) 較獨立、理性,道德判斷更富彈性。倘道德發展未能按此三個階段循 序發展,或停留在無律階段,即可能因此違反社會規範,從事犯罪或 偏差行為。 Kohlberg 認為人類成長過程經歷不同的道德發展階段,包括三層 級六階段,依序發展: 第一層級:道德成規前期(Pre-morality) 第一階段:避免懲罰與服從,行為取向為服從權威,避免受罰。. 政 治 大. 第二階段:功利主義導向,以實利為出發點,不在乎別人感受,. 立 追求滿足自己的需求。. ‧ 國. 學. 第二層級:傳統服從期(Conventional Conformity). ‧. 第三階段:人際和諧導向,順從傳統規範,獲取他人贊許。. y. Nat. 規定。. er. io. sit. 第四階段:法律與秩序維護,服從社會、宗教權威,遵守法律. al. n. v i n Ch 第三層級:自律期(Autonomous e n g cPrinciples) hi U. 第五階段:社會契約,承認個人權力及民主化的制定法律過程。 第六階段:普遍性倫理原則導向,道德判斷是基於正義感、尊 重、信任,超越法律規定。. 第二節 犯罪生物學理論 少年犯罪生物學理論起源於 18 世紀,而後由犯罪人類學派來發揚光 大,此理論認為犯罪與其生理表徵有關,如體型、臉部五官、DNA、骨頭、 19.

(28) 內分泌…等,義大利醫生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1835-1909)曾提出 天生的犯罪人觀點,指出其從事犯罪行為與與生俱來的生理表徵有關,後世 之人尊其為犯罪學之父。優生學家達芬波特(Davenport)認為常見的偏差、 犯罪行為(如酗酒、殺人、搶劫等)可以基因方法來解釋;加州大學心理學 者任森(Anthur Jensen)指出基因造成黑人與白人智商的差異(蔡德輝、 楊士隆,2003:31-53) 。 「結構決定功能」是運用生物學觀點來解釋犯罪行為最基本的假設, 此派學說認為人類行為之所以互異,是因為人的生理結構差異所致,也就是. 治 政 大 近年來,犯罪生物學理論的探討已較以往強調遺傳與環境因素的影響關係, 立 美國犯罪學家傑佛利(Jeffery,1977)強調要研究犯罪行為,必須兼顧生 個人基因、賀爾蒙、體型等結構差異的結果(周愫嫻、曹立群,2007)。然. ‧ 國. 學. 物與環境二因素, 「腦」是遺傳因子與環境交互影響的產物。. ‧. 由犯罪生物學之理論可知少年犯與非少年犯人間在生物條件方面有很. sit. y. Nat. 大之不同,因而強調少年犯之陷於犯罪,主要是受個人生物條件方面,諸如. io. er. 遺傳基因、染色體異常、體型、身體結構、腦瘤、過敏症狀、低血糖症、內 分泌異常、生化上不平衡、男性荷爾蒙等之影響(周愫嫻、曹立群,2007),. n. a. iv. l C n 以上影響因素須專業儀器、知識、技術方能量測探討,因此,本研究僅將少. hengchi U. 年參與幫派探討之理論基礎限縮於犯罪心理學及犯罪社會學理論。. 第三節 犯罪社會學理論 犯罪生物學理論與犯罪心理學理論較著重於個人原因之解釋與探討,而 犯罪社會學理論則強調社會原因之解釋與探討。通常可分三大學派(蔡德 輝、楊士隆,2003、2009) :. 20.

(29) 壹、 社會結構學派(Social Structure Theories) 一、 文化偏差理論:認為貧民區居民之所以犯罪,乃因他們只遵行其 下層社會地帶獨特之價值體系與規範,而他們獨特的價值體系與 規範卻與大社會中產階層的價值體系與規範相違背衝突,他們不 但不否定排斥偏差行為,反而加以讚賞肯定,並將此價值體系傳 承至下一代。美國芝加哥大學教授 Park 及 Burgess 於 1920 年 領導創立芝加哥學派,提出少年犯罪地帶(Delinquent Area) 理論,認為如果小孩在不健全的家庭環境出生,在一個少年犯罪. 治 政 大 雖然此學派對於部分生長於犯罪地帶的人不犯罪,以及生長於非 立 犯罪地帶者卻犯罪的情形無法解釋,可肯定的是,雖然犯罪地帶. 地帶長大,又參加少年幫會,則將來與法律衝突的可能性極大。. ‧ 國. 學. 不一定會製造犯罪,但犯罪地帶對有潛在犯罪傾向的人,卻有極 大的誘導作用。. ‧. 二、 無規範理論:源自法國社會學家 Durkheim 提出的無規範概念,. Nat. sit. y. Durkheim(1897)認為無規範產生的癥結所在,乃由於社會體系. er. io. 無法提供清楚的規範來指導及約束人們的行為,以致人們無所適. n. a 從,再加上人們不能自我約束,而形成社會的無規範狀態而產生 iv l C hengchi Un 偏差行為及社會解組的現象。. 三、 緊張理論:美國社會學家 Merton 將 Durkheim 之無規範理論予以 發揚光大,提出緊張理論,強調社會結構過程(Social Structure Process)是所有社會問題的根源,著重於行為人無法獲得合法 的社會地位與財物上的成就,內心產生挫折與憤怒之緊張動機與 壓力,而導致犯罪行為之發生。中上階層社會較少有緊張與壓力 存在,乃因他們較易獲得較好教育與職業的機會,下階層社會青 少年由於個人之目標與能實現之方法之間有矛盾而產生緊張壓 力,故易導致偏差行為。 四、 次級文化緊張理論:於 1955 年美國社會學家 Cohen 首先用來說 21.

(30) 明少年犯罪形成原因,認為當少年的言行無法符合一般社會之標 準,他們在社會上的身分地位被否定或被貶低為問題少年,而產 生適應困擾之窘境,在「物以類聚,臭氣相投」之下,結合一批 面臨相同命運及利害與共之少年,漸形成其次級文化,以解決共 同面臨的問題。國內學者蔡德輝、楊士隆運用因果過程來說明下 層社會之少年較易形成次級文化及陷入犯罪,分述如下: 表 2-1:下層社會少年較易形成次級文化及陷入犯罪的因果過程 (引自蔡德輝、楊士隆,2003:82). 政 治 大. 下層社會之青少年渴望達到中上層社會生活水準或目標. 立. ‧. ‧ 國. 學. 由於他們本身各方面條件之限制,無法與中上層社會之青少 年相競爭. 以致在學校或社會上之競爭經常失敗. er. io. sit. y. Nat 造成心理上的挫折感及適應困難之問題. n. al. Ch. engchi. i n U. v. 為解決適應困難之問題,乃逐漸改變其自我觀念及其價值結 構以克服其遭遇之困擾. 因此而漸形成其次級文化,亦即開始確認並歸屬於問題青少 年這一同輩團體. 他們這些社會否定之一群人,深感個人力量無法解決問題, 乃結合一批共同命運及利害與共的人,組成幫派形成一股巨 大力量,以期共同解決其適應困擾之問題,而對社會發生偏 差行為,甚至嚴重之反社會行為. 22.

(31) 五、機會理論:Cloward 及 Ohlin(1960)認為少年之所以發生偏差 行為,有其不同機會結構接觸非法的手段,造成犯罪機會不同; 有些是因為他們的正常機會被剝奪,沒有機會合法地達成目標, 而使用非法的方法達成以致陷於犯罪;有些少年仍需要有機會學 習如何犯罪;有些從事犯罪行為是因為目標與方法之間矛盾產生 壓力而引起。少年會趨向不合法的機會而犯罪也是經由次級文化 同輩團體之影響,即次級文化形成一種氛圍誘導其學習犯罪行 為。此理論所強調之重點,認為下階層社會之青少年渴望達到中 上階層的生活水準目標,但由於自己的階層及機會阻礙,致無法. 政 治 大 合法的方法不可能達到目標,逐漸偏離合法的社會規範,開始運 立 獲得公平與平等的機會,造成身分地位的挫折與失敗,覺得使用. ‧ 國. 學. 用集體的力量(如組織少年幫會)以克服此困擾,並進一步以非 法方法逃避罪嫌,逐漸發展少年犯次級文化及少年犯罪行為。. ‧. 貳、 社會過程學派(Social Process Theories). sit. y. Nat. io. er. 主張少年犯罪之發生乃不良社會化學習的結果,並與個人未能與 社會其他重要機構如家庭、學校、司法體系維繫適當關係有關。此學. n. a. iv. l C n 派認為所有社會階層中,大多數人擁有相似的目標、價值與信仰,實. hengchi U. 際上許多人在很多情況下皆有可能成為犯罪者,受制於法律與道德的 約束而不致犯罪,少年犯罪係因忽略社會規範或與社會的聯結降低的 結果。 一、 社會學習理論:特別強調態度、道德、行為、技巧學習在維繫少 年犯罪生涯之重要性,認為犯罪之形成乃由於與犯罪人接觸並學 習其規範與價值之結果。 (一) 不同接觸理論(或稱差別交往理論,Theory of 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此理論是第一個用個人部分來討論犯罪行為 形成之犯罪社會學理論。亦是第一個著重於頻度 23.

(32) (Frequency) 、強度(Intensity)以及社會關係意義等研 究之犯罪社會學理論,而較不著重個人特質或外在環境特徵 之問題。 (二) 不同增強理論(Differential Reinforcement Theory) :認 為犯罪行為是學習而來,犯罪行為既為快樂與痛苦所控制, 則應從少年行為本身來探討未來之增強,而不應由少年行為 本身以外那些間接且與行為本身不同之變因來解釋少年犯 罪行為。 (三) 中立化理論(Neutralization Theory) :旨在探討少年犯對. 政 治 大 態度,依 立Sykes 及 Matza(1957)之見解,少年犯對其偏差 其偏差行為合理化之技巧或對其偏差行為持著自以為是之. ‧ 國. 學. 行為合理化,約可區分五種型態之中立化技術: 1、 責任之否認(The Denial of Responsibility):少年. ‧. 犯否認應對其行為負責;他自認亦是當前社會環境下之. y. Nat. 犧牲者。. io. sit. 2、 損害之否認(The Denial of Injury):少年犯否認其. n. a. er. 行為造成損害,亦即不認為他們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損 害。 l. Ch. i. e. i n U. v. h of Victim):少年犯發生偏 n g cDenial 3、 被害人否認(The 差行為之後,反認為其偏差行為是一種正當的反應,亦 即正確的報復和懲罰。 4、 對非難者之非難(The Condemnation of the Condemners) :少年犯對其犯行不自我檢討、反省,反 而責備那些責備或懲罰他們的人。 5、 高度效忠其團體(The Appeal of Higher Loyalties) : 通常少年犯之犯罪行為乃為遵守幫規、效忠幫會而犧牲 普通社會規範或法律之規定。 二、 控制理論:為 Hirschi 於 1969 年創立,認為當人們與社會之維 24.

(33) 繫(Bond)薄弱或破裂時,則會產生偏差行為;換言之,當人們 與社會之維繫堅強時,則來自本我之衝動與欲望,便能受到控制 而產生順從社會規範之行為。而個人順從社會規範不致犯罪的四 個社會維繫包括:附著(Attachment) 、奉獻(Commitment) 、參 與(Involvement) 、信念(Belief) ,分述如下: (一) 附著:假如一個人不在乎他人的期待與看法,即對他人不 具感應性,他即不為社會規範所繫屬,即有陷於犯罪之可 能。Hirschi 的基本假設為: 「愈附著於父母、學校、同輩. 治 政 大 (二) 奉獻:Hirschi 認為一個人若投注相當時間、精力於特定 立 之一連串傳統活動,例如接受教育、創立事業、追求榮譽 團體及傳統的社會,愈不可能犯罪」 。. ‧ 國. 學. 時,當他考慮從事偏差行為時,他必須考慮偏差行為為他 所帶來的代價。. ‧. (三) 參與:由於時間、精力的自然限制,一個人從事各類活動. Nat. sit. y. 自然地遭受部分的限制,Hirschi 因此認為,藉著時間的. er. io. 消耗、工作、運動、娛樂、嗜好及參與各類活動的推展,. n. a 將能有效地阻絕少年犯罪之機會。 iv. l C hengchi Un (四) 信念:信念涉及個人對於其團體優勢價值體系之忠誠、信 任,一個人愈不信任團體的規範,愈可能犯罪,Hirschi 認為社會必須提供一明確的規範,同時個人更必須內化團 體的規範,才能有效遏阻犯罪發生。 參、 社會衝突學派(Social Conflict Theories) 認為社會之強權,有財勢者控制了經濟及社會居於低劣之人們, 尤其這些強權、有財勢者對弱勢少年行為的看法與反應,決定了其成 為合法或偏差/犯罪行為。 一、 標籤理論:又稱互動理論,強調社會群體之反應對於個人人格、 25.

(34) 心態行為之影響,主要應用於少年偏差行為之解釋,如「眾口鑠 金」 、 「十目所視,十手所指」為是。偏差行為人之產生乃「被附 上標籤、認定、分離、描述、強調、使其意識到自己是偏離行為 者之過程……」 。 「偏差行為者是經他人刺激、建議、強調及召喚 的結果……這個人成為他人描述下的產物」(蔡德輝、楊士隆, 2003:106)。 二、 衝突理論:犯罪學家 Vold 認為犯罪是社會衝宊的產物,犯罪之 形成常因戰爭、勞資紛爭及種族歧視所引起;社會內一些對立團 體互相對抗,以爭取政治與經濟的力量,當他們的目標與利益相. 政 治 大 各種方法來影響立法,而決定那些行為為犯罪。Vold 並認為某 立. 互交疊會引起衝突,較強勢的團體為了保護其既得利益,會運用. ‧ 國. 學. 些少年幫派行為是一種適應的行為,少年幫派成員經常緊密聯結 一起,以發揮團體的力量保護幫派成員,他們自認為是社會的一. ‧. 群弱者,屬於少數團體,因為無法經由正常規範的途徑追求目. y. Nat. 標,因而使用其他方法,導致與社會建立的團體價值體系及規範. n. er. io. al. 第四節. 少年幫派活動. sit. 發生衝突,發生犯罪行為。. Ch. engchi. i n U. v. 壹、臺灣地區幫派組織之分類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2002)依臺灣地區幫派之性質,將其界定 為三種型態: 一、組織型:這類幫派組合具有固定的入幫儀式,明訂幫規,設有幫主、 執法、堂口等,以外省籍幫派居多,如竹聯幫、四海幫、北聯幫等; 本省掛則以天道盟為代表。. 26.

(35) 二、角頭型:這類幫派組合並無特定組織型態,成員係以某一特定地區 為其地盤,屬於地方型。如萬華的「芳明館」等。 三、組合型:這類型幫派是由不特定之不良份子聚合而成,無固定的幫 派名稱,多基於從事某一種犯罪活動或共同非法利益聚合而成,故 亦稱之為犯罪集團。 另國內學者蔡德輝、楊士隆將臺灣地區之幫派組織,區分為三類(蔡 德輝、楊士隆,2009) :. 政 治 大 四海、松聯、三環幫等屬之。其成立與早期臺灣眷村有密切相關, 立. 一、 外省幫派:指組織幫派時,係由外省子弟(大陸籍)發起,如竹聯、. 組織幫派一方面可免受欺侮,另一方面還有利於利益之擴張。. ‧ 國. 學. 二、 本省掛:以各地「角頭」為代表,在性質上是地盤型,成員主要都. ‧. 是臺灣本地人,他們並沒有組織架構,團體較小,核心成員僅數十 人,成員從小一起長大,彼此感情濃厚,團結力較強,較講義氣,. y. Nat. sit. 具規模的角頭勢力頂多高達百人。角頭團體內一般只有二個階層,. er. io. 老大與小弟。知名的角頭型團體如:牛埔幫、七賢幫、西北幫、大. n. al 湖幫、頭北厝、芳明館、華西街館、龍山寺口、會社尾、崛江町、 iv n U engchi 河溝頭、風飛沙幫...等等。這些地方角頭小型幫派,一塊區域就. Ch. 能分出一個角頭勢力,更甚一條街上就有好幾個不同勢力的角頭。 天道盟就是角頭型的聯合犯罪團體。 三、 縱貫線:以剽悍出名,火力強大、手段狠,主要勢力範圍以中部為 主。縱貫線大哥在臺灣黑話裡指的是,活躍在南北兩路的角頭大 哥,臺灣南北兩路的黑社會份子都知曉的人物,在國內擁有高知名 度的角頭大哥,即使在非自己地盤活動也都令人尊敬三分的大人 物,其他更有縱貫線大哥大、縱貫線教父等尊稱。這也是臺灣黑社 會裡的一個獨特名詞。 27.

(36) 貳、幫派之命名 臺灣地區無論是以外省子弟為主成員的「太保」集團,或省籍色彩 濃厚的「流氓」勢力,均已有數十年的發展歷史。青少年幫派的基本組 織,可就其名稱、入會儀式及幫派宗旨加以說明(張景然,1992: 200-201) : 幫派的名稱大致可代表其成立的目的、性質,以及欲表達的意識型 態,可分為下列六類:. 政 治 大 二、以主要成員人數命名者:如十三玫瑰、四大金剛等。 立 一、以動物命名者:如黑鷹、飛虎、十五雄獅等。. 三、以地方名稱命名者:如關帝廟、牛埔、北門等。. ‧ 國. 學. 四、具威嚇性質名稱者:如黑玫瑰、十三煞、青蛇、毒蜘蛛等。. ‧. 五、具情誼性質名稱者:如天道盟、四海幫等。. 六、具英雄主義色彩者:如竹林七傑、中正七雄、羅漢等。. a. er. io. sit. y. Nat. 參、入會儀式. n. iv 少年幫派的入會儀式大都仿自武俠小說或電影情節,據黃維憲 l. n U engchi (1983)的描述,通常經歷以下程序:. Ch. 「通常是一群成員秘密集合在某地,通常是室內,亦可能戶外。 如在室內,通常在桌上備酒一碗,然後各人將左手中指刺破,滴血一滴 於碗內,再傳飲血酒至盡。飲畢,彼此宣誓。誓詞為「我們等(各 人姓名) ,情投意合,結拜兄弟,有福同享,有禍同當,仗義疏財,打 倒流氓,海枯石爛,誓不變志,你我兄弟,永遠互助,若有二意,天雷 打死」。最後宣讀幫規,然後共拜天地(有的燃香)及互拜。禮畢後共 同飲酒暢談」 。 入幫儀式可有可無,許春金、徐呈璋蒐集國內 80 至 89 年北部地 28.

(37) 區警察機關查獲重大青少年不良幫派案件 30 件,研究得知沒有舉行入 幫儀式的幫派,其組織結構較為鬆散,大都不屬於傳統幫派,有入幫儀 式者分屬多個傳統大幫派,然而,各大幫派入幫儀式,除天道盟外,差 異不是很大。各幫派入幫儀式,就其過程相似處,簡述如下(許春金、 徐呈璋,2001:11): 大群青少年成員,先秘密聚集在一處所,絕大多數是在室內。現 場至少有一位在幫人士(通常不是青少年)主持儀式進行。場所擺設, 通常有一尊神祇或圖像(關公最多) ,供成員參拜。現場通常會有其他. 治 政 大 一束香,並分配給在場加入者 1~3 柱香。接下來參拜關公神祇,也有再 立 對幫主對拜。較有組織的幫派,會由司儀(通常主持人)逐條宣讀其所 在幫人士觀禮見證。在儀式進行前,成員須相互認識。等開香堂後,燃. ‧ 國. 學. 屬幫規,成員亦逐條跟隨複誦。之後,也有幫派會要求入幫成員對天宣 誓,其誓詞如「我 xxx 與 xx 幫全體結拜稱兄道弟,日後有福同享、有. ‧. 難同當、有敵同抗、有仇同報…等」 。有的幫派會在此時進一步舉行烙. Nat. sit. y. 記儀式,如歃血為盟、菸燒手背(臂)、血塗汗額、杯酒對飲及酷刑考. er. io. 驗等等。之後,有的幫派會收見面禮。儀式到此,幫主通常會發表一段. n. a 訓話,並留下加入者成員基本資料。等儀式結束之後,通常會在堂口或 iv l C hengchi Un 外面參廳舉辦迎新餐會,大伙聚在一起痛飲暢談。 肆、幫規 在幫派裡,幫規可說是不成文的倫理,幫規不是每個幫派都有, 但其內容無非是崇尚豪氣與英雄主義,重視團體互助,協力抵禦外侮(張 景然,1992) 。 臺灣各幫會之幫規,大致如下(許春金,1990:39): 一、 不偷、不搶、不吸毒。 二、 團結一致,抵禦外侮、維護幫內利益、保護地盤,便於收取保護 29.

(38) 費。 三、 聽從老大指揮,不背叛老大,不可背叛幫眾。 四、 其他的幫規尚有:要孝順父母、交朋友以道義為主,不准兄弟互 相打架及不可淫人妻女等,以約束幫眾。 四海幫的幫規(黃維憲,1983) : 一、 不無故生事。 二、 不可不忠於本幫。 三、 不為金錢打架。 四、 不為女色打架。. 立. 五、 不逃家。. 政 治 大. ‧ 國. 學. 六、 大家一條命。 七、 不偷不搶。. ‧. 新北市警方查獲「新莊黃家尊聖會館」(2010)的幫規如下:. sit. y. Nat. io. er. 一、要聽大哥的話。. n. 二、跟大哥出去要遵守禮儀。 a 三、不能亂惹事。. iv l C n hengchi U. 四、有關收錢的事,如果需要上面幫忙,收回來的錢要平分。 五、處裡事情不能躲在後面,要敢衝。 六、兄弟如手足,女人如衣服。 七、退出會流血。 新北市警方查獲「四海幫海和會」(2011)的幫規如下: 一、 要有對上為「忠」 ,為下為「禮」,對己為「嚴」之行為。 二、 對上級之領導必須服從,不容懷有異心之行為。 三、 不容有背信同門,苟且偷生之行為。 30.

(39) 四、 不容有販賣、吸食毒品之行為。 五、 不容有偷竊之行為。 六、 不容有強盜之行為。 七、 不容有利誘、拐騙之行為。 八、 不容有欺善怕惡之行為。 九、 要有下對上必須尊敬,上對下要有慈愛之行為。 十、 要有上下一心,和睦相處,不容有勾心鬥角之行為。 在幫派團體之中,幫規不一定存在,然幫規的非正式社會控制手. 治 政 大 強調忠貞、榮譽和互敬。 立. 段,使整個團體得以順利地運作,聽命於領導人,鞏固領導人的權力,. ‧ 國. 學. 伍、少年參與幫派活動. ‧. 一般而言,幫派活動主要目的可說是要擴展或掌握既有的利益和地 盤。其所涉及的行業或活動,大都是在法律邊緣上,而以「由非法走向. y. Nat. er. io. sit. 合法,以合法掩護非法」為其運作的基本原則(許春金,1996:481) 。 許春金、徐呈璋(2001)研究國內 30 個少年不良幫派發現,少年 a. n. v i l n Ch 不良幫派從事之偏差(不法)活動比例依序是「鬥毆」 (26 個) 、 「恐嚇取 engchi U 財」 (17 個) 、「商店圍事」 (16 個) 、「非法持有刀槍」(15 個) 、「參加公. 祭」 (9 個)、「參與廟會陣頭」(8 個) ,其他尚有「討債」、「強迫(非法) 販售商品」、「砸毀商店」等。 楊士隆、程敬閏(2001)曾對 264 名參與幫派活動之犯罪少年進行 研究發現,在參與幫派的活動型態上,71%經常參與幫派間的打鬥並透過 幫派解決個人糾紛,近半數進行圍事工作,超過 30%曾替幫派從事販賣毒 品、恐嚇取財、暴力討債等行為,顯示少年參與的幫派活動中,以具暴 力性質者居多。. 31.

(40) 許多少年幫派不以從事犯罪活動為唯一目的,有時只是聚在一起玩 樂、聊天、嬉戲、上網咖、撞球,近年來少年幫派參與廟會活動、飆車、 公祭亦時有所見,惟仍有部份少年幫派成員從事毒品交易、暴力討債、 爭奪地盤、暴力鬥毆、強姦及其他犯罪行為。. 第五節. 少年參與幫派的危險因子. 有諸多研究顯示,在青少年時期對社會機制的連結薄弱,如欠缺父母親. 政 治 大 參與傳統活動的機會與承諾、長期處於危險因子充斥的環境之中,將使少年 立 情的情感依附、失去對學校的認同、無正向的同儕經驗、輟學、離家、失去. 無法建立社會化的道德法律信念,大幅提高少年參與幫派的可能性。. ‧ 國. 學. Short & Strodtbeck(1965)研究指出,青少年幫派在性格特徵上傾向. ‧. 社會適應能力不足,缺乏人際關係技巧、自信心及工作市場必備的知識、與. sit. y. Nat. 異性的關係複雜等,藉著表現出粗俗行為和違法犯紀的行為,這些缺乏工作 技術或失學失業的青少年往往能從幫派朋友的眼中展現英雄氣慨,並且擁有. er. io. 成功的感覺(張景然,1992:192) 。 a. n. iv l C n hengchi U 國內學者蔡德輝、楊士隆(2003)認為國內少年加入幫派之原因為: 一、 成功向上機會受阻,幫派提供少年歸屬感,滿足心靈之慰藉。 二、 幫派滿足許多少年進入成年世界之需求。 三、 加入幫派乃低階文化價值觀之自然反應。 四、 可尋求保護,欺凌他人亦較優勢。 五、 好玩與支持。 六、 賺錢容易,勿須辛勤工作。. 32.

(41) 研究者參考國內外少年參與幫派的研究,對其歸因表列如下: 表 2-2:少年參與幫派的危險因子(研究者自行整理) 類別. 危險因子. 研究者. 個人的特質與認知:如吸毒、 酗酒等低控制行為 暴力偏差行為、不穩定的工作 個性衝動 個人. 較高的冒險患難精神、較常表 現憂鬱、出入不良場所比例較 高、對幫派較有憧憬. 周文勇,2007 吳芝儀、朱儀羚,1999 蔡德輝、楊士隆,2002 蔡德輝、楊士隆,2002. 政 治 Hill 大 et al.,1999. ‧ 國. 立. 父母低度監控. ‧. sit. y. Nat. 父母婚姻解組. n. al. er. 家庭解組. io. 周文勇,2007 徐呈璋,2000;周文勇,2007 蔡德輝、楊士隆,2002 鄭善印等,1999;徐呈璋,2000 楊士隆,2002;周文勇,2007 蔡德輝、楊士隆,2002 徐呈璋,2000;周文勇,2007 蔡德輝、楊士隆,2002 王櫻芬,1997;周文勇,2007 蔡德輝、楊士隆,2002 鄭善印等,1999;鄧煌發,1999 蔡德輝、楊士隆,2002 程敬閏,2004;周文勇,2007 Hill et al.,1999 蔡德輝、楊士隆,2002 周文勇,2007 Hill et al.,1999 鄧煌發,1999;周文勇,2007 Hill et al.,1999 吳芝儀、朱儀羚,1999 鄧煌發,1999;徐呈璋,2000 侯崇文、侯友宜,2000 蔡德輝、楊士隆,2002 周文勇,2007;林宜蓉,2010 吳芝儀、朱儀羚,1999 程敬閏,2004 吳芝儀、朱儀羚,1999 徐呈璋,2000;周文勇,2007. 學. 負面的經濟觀念、反社會信念 (antisocial beliefs) 低度家庭參與 父母不當、不一致管教. 家庭. 周文勇,2007. 親子關係不佳. Ch. 低社經地位家庭 親人參與幫派. engchi. 對學校低奉獻與參與 對教育期望低落 對學習挫折 學校 師生關係不佳 同儕關係不良 負向標籤. 33. i n U. v.

(42) 中輟. 鄭善印等,1999;徐呈璋,2000 蔡德輝、楊士隆,2002 周文勇,2007 林宜蓉,2010 Hill et al.,1999 鄭善印等,1999 徐呈璋,2000;周文勇,2001 黃家珍,2004 吳芝儀、朱儀羚,1999 鄧煌發,1999 侯崇文、侯友宜,2000 侯崇文、侯友宜,2000 周文勇,2007 周文勇,2001;朱柏萱,2006. 結交不良朋友. 尋求歸屬感 同儕 尋求認同 結交幫派份子. 政 治 大. 徐呈璋,2000;周文勇,2001. 學. 法律規定與政府作為. ‧. 第六節. 立. 吳芝儀、朱儀羚,1999 Hill et al.,1999. ‧ 國. 環境. 相互學習偏差行為與增強 經濟蕭條、低社區附著、環境 惡劣頹廢、病象社會、社區少 年鬧事 不良的社區環境. sit. y. Nat. 壹、法律規定與責任. a. er. io. 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 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 n. v l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 ni Ch. U. engchi 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上 述行為人若教唆、幫助、吸收未滿 18 歲之人(指青少年或兒童)加入犯 罪組織者,依第 4 條第 3 款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總則第 18 條第 2 項: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 刑」 。少年加入幫派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規定,由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之。少年法院(庭)通 常以少年保護事件裁定由少年調查官與保護官觀察保護,苦情節重大,可 令交付安置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或命收容於少年感化機構進行感 化或矯正教育(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 。若少年參加幫派犯罪活動,觸 34.

(43) 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7 條) ,則依少年刑 事案件處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 章) 。加入幫派的行為,就已經構成「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的處罰要件,不論加入幫派後是否從事不法行為,依法 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還可以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的罰 金。 貳、政府防處作為 一、查察通報與處理. 政 治 大 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落實「黑道介入校園」事件通報。 立. (一)學校受暴力侵犯或發現不良組織吸收學生成員,應依「校園安. (二)與內政部警政署及各地方警察單位建立通報機制,加強學生參與. ‧ 國. 學. 不良幫派、組織之通報措施,俾利學校實施輔導與預防。. ‧. (三)對於超越學校處理能力之重大校安事件,應聯繫警方到校協助妥 處,惟應密切與家長聯繫及做好保密措施。. y. Nat. sit. (四)發現校園週邊學生經常涉足、聚集之不良(當)場所,應主動提供. er. io. 警方,協助加強查察。. n. al (五)各級學校獲知校園暴力、霸凌、幫派及藥物濫用事件,應即通報 iv n U engchi 上一級所屬管轄機關,涉及民刑事案件,即通知警方處理。. Ch. 二、輔導作為 (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責所屬學校建立校園預警制度,對於生 活適應、學習適應、心理適應困擾之學生建立檔案,規劃協助輔 導措施,以收預防重於治療,發展重於預防之功能。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責所屬學校,結合社區輔導人力資源, 包括警政、法務人員、社輔機構社工員、衛生單位心理衛生人員、 醫院心理治療人員、社區義工、學生家長、退休教師、公益組織 35.

(44) 及宗教團體、民間團體或個人等,建立支持性及矯治性輔導網 絡,有效輔導協助學生,並成立危機處理機制,處理學校偶突發 及緊急安全事件。凡查獲學校學生涉及幫派,立即透過危機處理 機制緊急處理,並運作輔導網絡,引進資源,輔導涉案學生。 三、警察機關防制幫派、暴力危害校園作業程序 (一)受理報案或勤務中發現或依據情資反應:填寫受理報案紀錄簿 或登記公務電話紀錄簿。 1、 緊急情況:派遣線上警力立即前往。. 政 治 大. 2、 一般狀況:通知分駐(派出)所或刑責區員警前往。. 立. (二)處理階段:. ‧ 國. 學. 1、會同學校訓輔人員偵處。. 2、製作被害人筆錄,並要求被害人至公立醫院驗傷。. ‧. 3、傳訊嫌疑人,製作嫌疑人筆錄。. sit. y. Nat. 4、證物須保留,移送至法庭作為呈堂證供。. io. er. 5、填寫工作紀錄簿。 (三)結果處置:. n. a. l C 1、移送少年法庭偵辦。. hengchi. i n U. v. 2、填報全國治安管制系統。 3、填報刑案紀錄表。. 幫派入侵校園的問題,是社會的重大警訊,也是政府相關部門、學校輔 導體系、家庭及警政治安體系亟需嚴正面對的重大議題。把少年參與幫派當 作一個單純的少年犯罪集團,不如更深入的瞭解幫派所反應出少年重要需求 未被滿足的情形,如此才能針對這些現象加以處理,減少少年參加幫派的誘 因。. 36.

(45) 第三章 研究設計 本研究係以質性研究的方法,以半結構式訪談的方式,擬以立意抽樣對 10 名曾參與幫派之新北市少年進行訪談,因訪談內容較敏感,於訪談前將對 受訪者說明本研究的相關訊息,取得受訪者信任,請受訪者簽具同意書,讓 受訪者瞭解研究者必遵守研究倫理,以維護本研究之價值。. 第一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係以「少年參與幫派之因素」為主軸,對參與幫派少年之基本資料. 政 治 大 程、入幫後的改變、價值認知、參與幫派後的反思等主題進行深入訪談,依 立 與家庭背景、居住環境、學校狀況與同儕關係、入接觸幫派的管道與入幫過. 所得資料,分析參與幫派少年家庭狀況、親子關係、居住環境、就學情形、. ‧ 國. 學. 同儕關係、參與幫派的動機及途徑、當前幫派現況、少年在幫派內從事之違. ‧. 法活動、幫派少年的價值認知、參與後行為、個性的改變與反思,藉以從家 庭、學校、警政、社區等各層面提出防制少年參與幫派之策略與作法。.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37. i n U. v.

(46) 學校. 家庭 一般少年. 環境. 立. 同儕. 治 幫派少年 政 大. ‧ 國. 學 當前幫派的現況. 入幫途徑. 入幫後行為、個性的改變. ‧. 入幫動機. n. er. io. sit. y. Nat. al. 價值認知. v i n 參與幫派後的反思 Ch engchi U 圖 3-1 研究架構.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繪. 38.

(47) 第二節. 訪談設計. 壹、訪談方式 訪談法中可分「非結構式」 、 「半結構式」及「結構式」的訪談(胡 幼慧,2008:125)。本研究擬採取半結構式訪談(semi-stuctured interviews)方式,以訪談大綱來進行訪談,從平行觀點,透過曾參與 幫派少年的敘事、說故事、分享經驗的方式、觀察其慣用的語言和非口 語的肢體動作,可以更進一步瞭解參與幫派少年訪談時的語言背後意 涵。 貳、訪談對象.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在量化研究中,研究者通常採取隨機、分層比例抽樣方法選取研究 樣本,但在質化研究對於樣本的選取並不需考慮隨機、大量的取樣方. ‧. 式。本研究在訪談對象的選擇上擬採「立意抽樣法」進行深入訪談,立. sit. y. Nat. 意抽樣法的邏輯和效力,在於選擇資訊豐富的個案作深度研究,因研究 者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工作,考慮樣本取樣之可近性及可行. er. io. 性,故將本研究樣本限定於居住於新北市曾參與幫派之少年,擬透過新 a. n. v i l n Ch 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誠正中學等介紹 engchi U 受訪對象,從中挑選天道盟、竹聯幫、四海幫、地方角頭…等 10 名少 年進行訪談,並將其以代號 A、B、C、……、J 表示。 參、 研究工具 一、 研究者 在質的研究方法中,研究者自身就是工具,質的資料之信度 與效度,相當大程度取決於研究者的方法論、技巧敏感度與誠實 (吳芝儀、李奉儒譯,1999)。Michler(1986)認為訪談是一種 交談行動,是受訪者與訪談者共同建構意義的過程。受訪者並不 3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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