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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犯罪社會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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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分泌…等,義大利醫生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1835-1909)曾提出 天生的犯罪人觀點,指出其從事犯罪行為與與生俱來的生理表徵有關,後世 之人尊其為犯罪學之父。優生學家達芬波特(Davenport)認為常見的偏差、

犯罪行為(如酗酒、殺人、搶劫等)可以基因方法來解釋;加州大學心理學 者任森(Anthur Jensen)指出基因造成黑人與白人智商的差異(蔡德輝、

楊士隆,2003:31-53)。

「結構決定功能」是運用生物學觀點來解釋犯罪行為最基本的假設,

此派學說認為人類行為之所以互異,是因為人的生理結構差異所致,也就是 個人基因、賀爾蒙、體型等結構差異的結果(周愫嫻、曹立群,2007)。然 近年來,犯罪生物學理論的探討已較以往強調遺傳與環境因素的影響關係,

美國犯罪學家傑佛利(Jeffery,1977)強調要研究犯罪行為,必須兼顧生 物與環境二因素,「腦」是遺傳因子與環境交互影響的產物。

由犯罪生物學之理論可知少年犯與非少年犯人間在生物條件方面有很 大之不同,因而強調少年犯之陷於犯罪,主要是受個人生物條件方面,諸如 遺傳基因、染色體異常、體型、身體結構、腦瘤、過敏症狀、低血糖症、內 分泌異常、生化上不平衡、男性荷爾蒙等之影響(周愫嫻、曹立群,2007),

以上影響因素須專業儀器、知識、技術方能量測探討,因此,本研究僅將少 年參與幫派探討之理論基礎限縮於犯罪心理學及犯罪社會學理論。

第三節 犯罪社會學理論

犯罪生物學理論與犯罪心理學理論較著重於個人原因之解釋與探討,而 犯罪社會學理論則強調社會原因之解釋與探討。通常可分三大學派(蔡德 輝、楊士隆,200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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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社會結構學派(Social Structure Theories)

一、 文化偏差理論:認為貧民區居民之所以犯罪,乃因他們只遵行其 下層社會地帶獨特之價值體系與規範,而他們獨特的價值體系與 規範卻與大社會中產階層的價值體系與規範相違背衝突,他們不 但不否定排斥偏差行為,反而加以讚賞肯定,並將此價值體系傳 承至下一代。美國芝加哥大學教授 Park 及 Burgess 於 1920 年 領導創立芝加哥學派,提出少年犯罪地帶(Delinquent Area)

理論,認為如果小孩在不健全的家庭環境出生,在一個少年犯罪 地帶長大,又參加少年幫會,則將來與法律衝突的可能性極大。

雖然此學派對於部分生長於犯罪地帶的人不犯罪,以及生長於非 犯罪地帶者卻犯罪的情形無法解釋,可肯定的是,雖然犯罪地帶 不一定會製造犯罪,但犯罪地帶對有潛在犯罪傾向的人,卻有極 大的誘導作用。

二、 無規範理論:源自法國社會學家 Durkheim 提出的無規範概念,

Durkheim(1897)認為無規範產生的癥結所在,乃由於社會體系 無法提供清楚的規範來指導及約束人們的行為,以致人們無所適 從,再加上人們不能自我約束,而形成社會的無規範狀態而產生 偏差行為及社會解組的現象。

三、 緊張理論:美國社會學家 Merton 將 Durkheim 之無規範理論予以 發揚光大,提出緊張理論,強調社會結構過程(Social Structure Process)是所有社會問題的根源,著重於行為人無法獲得合法 的社會地位與財物上的成就,內心產生挫折與憤怒之緊張動機與 壓力,而導致犯罪行為之發生。中上階層社會較少有緊張與壓力 存在,乃因他們較易獲得較好教育與職業的機會,下階層社會青 少年由於個人之目標與能實現之方法之間有矛盾而產生緊張壓 力,故易導致偏差行為。

四、 次級文化緊張理論:於 1955 年美國社會學家 Cohen 首先用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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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少年犯罪形成原因,認為當少年的言行無法符合一般社會之標 準,他們在社會上的身分地位被否定或被貶低為問題少年,而產 生適應困擾之窘境,在「物以類聚,臭氣相投」之下,結合一批 面臨相同命運及利害與共之少年,漸形成其次級文化,以解決共 同面臨的問題。國內學者蔡德輝、楊士隆運用因果過程來說明下 層社會之少年較易形成次級文化及陷入犯罪,分述如下:

表 2-1:下層社會少年較易形成次級文化及陷入犯罪的因果過程

(引自蔡德輝、楊士隆,2003:82)

下層社會之青少年渴望達到中上層社會生活水準或目標

由於他們本身各方面條件之限制,無法與中上層社會之青少 年相競爭

以致在學校或社會上之競爭經常失敗

造成心理上的挫折感及適應困難之問題

為解決適應困難之問題,乃逐漸改變其自我觀念及其價值結 構以克服其遭遇之困擾

因此而漸形成其次級文化,亦即開始確認並歸屬於問題青少 年這一同輩團體

他們這些社會否定之一群人,深感個人力量無法解決問題,

乃結合一批共同命運及利害與共的人,組成幫派形成一股巨 大力量,以期共同解決其適應困擾之問題,而對社會發生偏 差行為,甚至嚴重之反社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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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會理論:Cloward 及 Ohlin(1960)認為少年之所以發生偏差 行為,有其不同機會結構接觸非法的手段,造成犯罪機會不同;

有些是因為他們的正常機會被剝奪,沒有機會合法地達成目標,

而使用非法的方法達成以致陷於犯罪;有些少年仍需要有機會學 習如何犯罪;有些從事犯罪行為是因為目標與方法之間矛盾產生 壓力而引起。少年會趨向不合法的機會而犯罪也是經由次級文化 同輩團體之影響,即次級文化形成一種氛圍誘導其學習犯罪行 為。此理論所強調之重點,認為下階層社會之青少年渴望達到中 上階層的生活水準目標,但由於自己的階層及機會阻礙,致無法 獲得公平與平等的機會,造成身分地位的挫折與失敗,覺得使用 合法的方法不可能達到目標,逐漸偏離合法的社會規範,開始運 用集體的力量(如組織少年幫會)以克服此困擾,並進一步以非 法方法逃避罪嫌,逐漸發展少年犯次級文化及少年犯罪行為。

貳、 社會過程學派(Social Process Theories)

主張少年犯罪之發生乃不良社會化學習的結果,並與個人未能與 社會其他重要機構如家庭、學校、司法體系維繫適當關係有關。此學 派認為所有社會階層中,大多數人擁有相似的目標、價值與信仰,實 際上許多人在很多情況下皆有可能成為犯罪者,受制於法律與道德的 約束而不致犯罪,少年犯罪係因忽略社會規範或與社會的聯結降低的 結果。

一、 社會學習理論:特別強調態度、道德、行為、技巧學習在維繫少 年犯罪生涯之重要性,認為犯罪之形成乃由於與犯罪人接觸並學 習其規範與價值之結果。

(一) 不同接觸理論(或稱差別交往理論,Theory of Differential Association):此理論是第一個用個人部分來討論犯罪行為 形成之犯罪社會學理論。亦是第一個著重於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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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quency)、強度(Intensity)以及社會關係意義等研 究之犯罪社會學理論,而較不著重個人特質或外在環境特徵 之問題。

(二) 不同增強理論(Differential Reinforcement Theory):認 為犯罪行為是學習而來,犯罪行為既為快樂與痛苦所控制,

則應從少年行為本身來探討未來之增強,而不應由少年行為 本身以外那些間接且與行為本身不同之變因來解釋少年犯 罪行為。

(三) 中立化理論(Neutralization Theory):旨在探討少年犯對 其偏差行為合理化之技巧或對其偏差行為持著自以為是之 態度,依 Sykes 及 Matza(1957)之見解,少年犯對其偏差 行為合理化,約可區分五種型態之中立化技術:

1、 責任之否認(The Denial of Responsibility):少年 犯否認應對其行為負責;他自認亦是當前社會環境下之 犧牲者。

2、 損害之否認(The Denial of Injury):少年犯否認其 行為造成損害,亦即不認為他們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損 害。

3、 被害人否認(The Denial of Victim):少年犯發生偏 差行為之後,反認為其偏差行為是一種正當的反應,亦 即正確的報復和懲罰。

4、 對非難者之非難(The Condemnation of the

Condemners):少年犯對其犯行不自我檢討、反省,反 而責備那些責備或懲罰他們的人。

5、 高度效忠其團體(The Appeal of Higher Loyalties): 通常少年犯之犯罪行為乃為遵守幫規、效忠幫會而犧牲 普通社會規範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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繫(Bond)薄弱或破裂時,則會產生偏差行為;換言之,當人們 與社會之維繫堅強時,則來自本我之衝動與欲望,便能受到控制 而產生順從社會規範之行為。而個人順從社會規範不致犯罪的四 個社會維繫包括:附著(Attachment)、奉獻(Commitment)、參 與(Involvement)、信念(Belief),分述如下:

(一) 附著:假如一個人不在乎他人的期待與看法,即對他人不 具感應性,他即不為社會規範所繫屬,即有陷於犯罪之可 能。Hirschi 的基本假設為:「愈附著於父母、學校、同輩 團體及傳統的社會,愈不可能犯罪」。

(二) 奉獻:Hirschi 認為一個人若投注相當時間、精力於特定 之一連串傳統活動,例如接受教育、創立事業、追求榮譽 時,當他考慮從事偏差行為時,他必須考慮偏差行為為他 所帶來的代價。

(三) 參與:由於時間、精力的自然限制,一個人從事各類活動 自然地遭受部分的限制,Hirschi 因此認為,藉著時間的 消耗、工作、運動、娛樂、嗜好及參與各類活動的推展,

將能有效地阻絕少年犯罪之機會。

(四) 信念:信念涉及個人對於其團體優勢價值體系之忠誠、信 任,一個人愈不信任團體的規範,愈可能犯罪,Hirschi 認為社會必須提供一明確的規範,同時個人更必須內化團 體的規範,才能有效遏阻犯罪發生。

參、 社會衝突學派(Social Conflict Theories)

認為社會之強權,有財勢者控制了經濟及社會居於低劣之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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