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之發展與體系
第一節 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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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之發展與體系
第一節 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基本概念 一、就業服務的定義與功能
就業服務一詞最早由英國開始使用,但在早期則是稱為就業交換
(Employment Exchange)或勞動交換(Labor Exchange)。二次大戰以後,英國政府 定名為國民就業服務(National Employment Service) 即沿用至現代。
「勞工流動」(Labor mobility)係指勞工在勞動市場的進出,以及勞工在不同 職業間、產業間、區域間或企業間的工作轉換,其過程中相當複雜,經常涉及許 多成本考量。而在許多成本考量之中,尋職資訊蒐集與媒合之蒐尋成本(search cost)是其中重要成本項目之一。由於蒐尋成本的高低受到資訊流通便利性和速度 的影響,若能提高資訊的流通和便利性,則可降低蒐尋成本並促進勞工流動,因 此中介者在資訊流通的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就業服務機構(Employment Agency)扮演著中介者的角色,做為就業工作資訊的流通和取得之媒介,其所提 供的服務和功能便稱之為就業服務(成之約,2000:13)。
就業服務係指媒合求才與求職者以安排國民充分就業之各種服務,是減少摩 擦性失業,促進充分就業的主要措施(李允傑,2005:3)。透過薦舉人力填補職 缺,以及提供適當職缺推介求職者就業,平衡勞動供需,促進社會安定。就業服 務為就業安全制度中重要之一環,亦為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工具之一,協助有工 作能力、工作意願者獲得工作的過程;亦為需要僱用員工的雇主,獲得其所需勞 動力的過程。政府為便利人力供需雙方之相互配合,透過提供就業訊息、就業諮 詢、推介就業、職業重建及就業訓練等服務,調節勞動市場中的人力供需,以促 進經濟發展(陳聰勝,2002: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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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學家 J.O. Criter 認為,公共就業服務僅扮演「倉儲」(clearing house)角色,平 時儲存人力及職缺,要利用時才取出媒合;經濟學家 L.P Adams 也認為就業服務‧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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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越欽,2011)。
就業服務之功能可以分為經濟、社會、教育、政治和國防等五項,各項功能 分述如下(陳聰勝,2002;詹火生,1995)。
(一)經濟功能
就業服務是將人力資源有效分配與運用重要的工具之一。就業服務不但可以 提供經濟與產業發展所需的人力,而且就業服務機構職能的擴大,可調節全國人 力資源的發揮與利用。透過就業訓練與技能檢定,提升勞動力素質,提高生產力,
促進經濟發展。
(二)社會功能
1. 促進勞動關係的成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了勞力的買者與賣者便捷交易的平 台,因此,就業服務使雇主求才、求職者尋職等行政與措施更加便利。
2. 促成適才適所:就業服務機構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訊息,使人與事互相配合,
減少失業或消除低度就業現象。透過各種測驗,如性向、智力、人格和興趣 等測驗,協助求職者選擇正確合適的職業,達成適才適所的目標。
3. 減少貧窮,促進社會安定:就業服務將各項資源提供給失業者,可以減少失 業,穩定人民所得,減少貧窮問題,而得以增進社會祥和。
4. 照護弱勢族群:由於就業服務為一積極性、建設性的社會福利工作,除為一 般國民服務外,並特別加強對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
更生受保護人等特定對象,予以各樣就業促進、就業輔導等專案服務。
(三)教育功能
就業服務機構可與業務區內國中、高中、高職推展在校學生職業輔導工作,
舉辦各種性向興趣測驗,提供就業市場訊息,透過職業分析、就業座談、建教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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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引導參觀工廠等方式,使學生在畢業前,建立職業觀念,培養職業興趣與常 識。同時以委託代訓與合作訓練的方式,利用學校現有設備與技術,培養各類技 術基礎人才。
(四)政治功能
配合國家人力發展政策,透過就業服務推動人力運用措施,為勞資雙方作妥 當媒合,以減少失業所引發各種社會問題發生。同時具有促進經濟繁榮、社會和 諧、政治安定效果,達到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目標。同時,辦理就業諮詢、職 業輔導與就業訓練,可提升技術水準與就業品質,促進工商業發展。
(五)國防功能
完整的就業服務網可以使國家在動員人力上更加有效率。透過分布全國各地 的就業服務網徵潛在其他潛在勞動力、失業者和不充分就業者,供應需人力的雇 主,維持廠商生產,社會勞動力也得到運用與發揮。就業服務機構每年可透過辦 理專技人力現況調查,分類建卡列管,登記與動態管理,奠定戰時專技人力的管 理基礎,以因應戰時之需。
二、職業訓練的定義與功能
職業訓練的起源為中古世紀的手工業,學徒教育和行會教育可謂是職業訓練 興起的重要關鍵。經歷工業革命以後,20 世紀逐漸演變為現代化的職業訓練制 度。
國際勞工組織早期針對職業訓練之定義較為狹義籠統,其指出「職業訓練係 指在某一經濟活動的行業中,為了達到就業之目的,傳授所需技能與知識相關訓 練。其訓練內容主要包含有關機器與工具之使用與修護、原料與半成品的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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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貨物之儲存和銷售的技能及相關知識。」此定義以工業製造業為職業訓練之 行業,未包含員工之進修訓練在其中。1975 年第 150 號人力資源發展職業指導 與職業訓練建議書,將原有的職業訓練定義加以修正,各種經濟階層、經濟活動 與各種技術與責任層面皆納入職業訓練之範疇(陳聰勝,1998:3)。
我國針對職業訓練之定義首見於職業訓練法第三條:「本法所稱職業訓練,
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另外,就業安全辭典則指出職 業訓練係為準備就業的準勞工或已經就業的新進員工與在職勞工,為傳授其就業 所需的職業技能,或提升其工作上所需的工作技能與相關知識,所實施的各種訓 練。(職業訓練局,1998)
因此,職業訓練之定義可以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職業訓練,一般僅 涵蓋領班以下之技工、半技工、操作工的就業與升遷訓練,並以技術訓練為主。
廣義的職業訓練除了教育的範疇外,對三種人員的訓練:1.對未就業者給予就業 的準備,讓他們學習職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能。2.對在職員工給予工作的調適、升 遷、職務的輪調或是轉業等等不同層次的訓練,以及生涯發展的訓練。3.對失業 者施以職業技術指導及轉業技能輔導。
職業訓練可依訓練目的分為四大類,分別為養成訓練、進修訓練、轉業訓練 和補充訓練(陳聰勝,2002:47-49)。
(一)養成訓練(Preparatory Training):針對未具備就業技能之青少年或學徒,學 習職業上所需的基本技能、相關理論知識、工作習慣、工作態度及職業道德等,
使其能順利就業所實施之較長期而有系統的訓練。
(二)進修訓練(Up-grading Training):事業單位為了增進在職員工於職務上所缺 乏的知識技能,所實施的各種訓練。依場地不同,有在企業內自行辦理訓練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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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或是在企業外以委託其他機構辦理訓練等。其目的在於補強員工工作之能的 不足,以提高工作效率與品質。
(三)轉業訓練(Transfer Training):針對失業者或轉換工作者,在技術變遷與產 業結構轉變的過程中,提供習得新工作知識技能所實施的短期訓練。若為仍轉於 同行業中的職位,則以補充性質的訓練為主;若欲脫離原行業者,必須重新培養 新行業所需之工作技能,予以基礎訓練。
(四)補充訓練(Supplementary Training):針對在職員工就工作上的需要或正規 教育不足之處,予以補充性質的訓練;亦包含為取得相關執業資格證照所實施的 訓練。
職業訓練的目的在於使勞動者具有就業能力,或者就業後持續提升本身專業 技能。而職業訓練具有四種功能,分別是經濟、社會、教育和人力功能(陳聰勝,
2002:52-53)。
(一)經濟功能
透過職業訓練可以強化就業能力,為原有工作之失業者提供轉業的學習機會,
為在職者提升其生產效率。職業訓練為國家經濟發展重要工具之一,提供產業所 需人力,全面提升技術水準,增進國家生產力;另外也可以調和勞動市場供需,
促進人才有效的開發運用。
(二)社會功能
職業訓練為提升人力素質與人力轉換的工具,協助在職者取得所需之新知識 技能,降低失業的可能性;提供失業者相關職業訓練,增加其就業能力與機會,
獲得工作報酬,減少分配不均的現象;此外,失業率的降低,相對也減少對於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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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的壓力,也避免依賴消極性的社會救濟措施。
(三)教育功能
職業教育係培養工作技能之過程,也可視為正規教育的補充;其為了因應經 濟環境與產業的變動,因此具有機動、多元、時效的特性,與學校教育功能互補,
快速應變與配合勞動市場人力供需。另一方面,職業訓練培養個人一技之長,結 合職業訓練證照制度實施的激勵與保障,利用職業生涯訓練體系的資源,將職業 訓練與技職教育兩體系互相連結。
(四)人力功能
職業訓練在人力發展的策略上,構成人力培訓、開發潛在勞動力、提升在職 人員技能、促進人力充分運用及積極建立職業生涯訓練體系等重點目標,此可達 成有效調節人力供需、提高人力素質以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等人力發展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