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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之發展與體系

第二節 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發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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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的壓力,也避免依賴消極性的社會救濟措施。

(三)教育功能

職業教育係培養工作技能之過程,也可視為正規教育的補充;其為了因應經 濟環境與產業的變動,因此具有機動、多元、時效的特性,與學校教育功能互補,

快速應變與配合勞動市場人力供需。另一方面,職業訓練培養個人一技之長,結 合職業訓練證照制度實施的激勵與保障,利用職業生涯訓練體系的資源,將職業 訓練與技職教育兩體系互相連結。

(四)人力功能

職業訓練在人力發展的策略上,構成人力培訓、開發潛在勞動力、提升在職 人員技能、促進人力充分運用及積極建立職業生涯訓練體系等重點目標,此可達 成有效調節人力供需、提高人力素質以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等人力發展目標。

第二節 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發展沿革 一、我國就業服務發展沿革

(一)國民政府就業服務萌芽時期(民國 1 年~民國 33 年)

我國民國以前,沿海地區較早接觸西方文明,對商業活動有人力上的需求,

因此有「人市」和「薦頭行」的設立,但業務僅限於介紹女傭雜工為主。此外,

幫會與同鄉會對其會員辦理失業救濟與職業介紹工作,但無專人辦理,亦無職業 介紹所。

到了民國初年,始有學校及專業團體提倡職業指導。清華大學於民國五年為 指導學生選擇職業,定期舉辦職業演講。隨後,該校派員至美國考察職業指導情 形並蒐集相關資料,於民國十二年成立職業指導委員會。在專業團體方面則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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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六年所成立上海中華職業教育社,提倡實施職業教育,推行職業指導。民國十 六年,中華職業教育社設立上海職業指導所,專責辦理一般國民就業諮詢、職業 介紹、職業訓練、職業演講等工作,雖為私利性質,但具備現代職業介紹所的要 件,許多學校和其他社團繼而響應,開創我國就業服務的發展 (薛文郎,1984 : 50)。

至於就業輔導受到政府的注意,則首見於民國十八年公布的工會法,民國二 十年國民政府頒發「職業介紹所暫行辦法」,我國才有正式的職業介紹所組織法 規。該辦法規定職業介紹所得公私並設,前者由工會、同業工會與其他公益團體 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後者則由商人設立,為營利的職業介紹機構。民國二十 三年教育部和經濟委員會於南京聯合設立全國學術工作資訊處,解決青年就業問 題。民國二十四年政府正式公布職業介紹法,規定對象不再僅限於雜工、女工,

而多偏向勞工,可惜中日戰爭的爆發,未能予以實施。

民國二十九年中央政府成立社會部,該部之社會福利司設有職業介紹科,負 責推行全國職業介紹業務。同時該部又在重慶設置職業介紹所以及其他地區設置 職業介紹組,所辦業務包含(吳錦才,1992:127-129):

1. 求職求才的登記,分別介紹職業與人才。

2. 求職者的性向、智能、興趣及體格的測驗與檢查,供作職業介紹的參考。

3. 人才需求的調查與聯絡,提供有效的就業服務。

4. 辦理職業訓練與指導,加強就業服務的效果。

5. 就業輔導者的服務情緒,解釋疑難的問題,加強就業安定。

6. 人才供求狀況及就業者服務動態的調查研究,以利就業輔導工作的發展。

7. 加強就業輔導的宣傳,發展公共關係,以期社會了解與利用。

8. 其他有關就業輔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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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就業服務體系奠定時期(民國 34 年~民國 51 年)

民國三十四年臺灣光復後,政府遷台,就業問題日益嚴重。為了解決失業問 題,民國三十五年訂頒「臺灣省旅外軍民回籍安置辦法」,於新竹縣成立全台最 早的職業介紹所,為臺灣就業服務工作之起源。隨後政府為擴大就業服務組織,

於民國三十六年公布「臺灣省各縣市職業介紹所組織規程」,在各縣市政府設置 職業介紹所。同年訂頒相關辦法與規程,據以設置臺灣省青年就業輔導委員會,

並通飭各縣市(局)設置職業介紹所,分別辦理求職求才登記、職業介紹等工作,

此為臺灣地區由政府建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始。為各該機構或因組織鬆弛,或因經 費與人員缺乏,未能發揮工作實效,形同虛設(詹火生、彭台臨、陳聰憲、郭振 昌,2002: 494)。

臺灣省政府於民國四十五年成立「臺灣省國民就業輔導中心」,該輔導中心 之成立,為臺灣省就業服務工作奠定了基石。臺灣省國民就業輔導中心試辦臺北 地區的就業服務實驗性工作,其主要任務有五項(陳聰勝 ,2002:495):

1. 建立職業介紹作業制度。

2. 試辦職業輔導工作。

3. 研究建立學徒制度。

4. 編纂職業分類點。

5. 培養就業服務專業人才。

(三)就業服務建網發展時期(民國 52 年~民國 80 年)

民國五十年以後,臺灣農業對勞動力之容納建達飽和,而新增勞動人口則快 速增加,以致就業市場無法有效吸收,人民對就業服務及福利之需求日益提升。

而就業服務工作經過前階段的奠基,各地區就業輔導機構相繼成立,逐漸形成就 業服務網面,為民眾求職求才提供更大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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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五十五年,臺灣省政府分別在五地區成立國民就業輔導中心,並在各區 中心之下,選擇其人口集中及工業發展地區,先後設立十二個小型就業服務站,

構成全省就業服務網。同年七月,政府成立「臺灣省勞動力調查研究所」,專辦 勞動力調查及研究工作,其中所分析整理的報告,提供給有關機關參考運用,對 就業市場訊息分析與研判人力的供需有極大的幫助。

民國五十年代國民教育普及,青年問題逐步產生並受到重視,政府為加強青 年輔導工作,於民國五十五年成立青年輔導委員會,辦理青年職業訓練之規劃、

青年就業輔導策進、青年活動之指導協助與海外學生留學生回國等事項。

民國五十八年,臺北市改制為直轄市,成立臺北市國民就業輔導處,並先後 成立九個就業服務站以及兩個服務台,構成臺北市區就業服務網;民國六十八年,

高雄市改制為直轄市,成立高雄市國民就業輔導所,先後設立六個就業服務站,

構成高雄市就業服務網。在此期間,政府又增設十個就業服務站共二十二個就業 服務站,構成全省就業服務網。

民國七十年,臺灣地區就業服務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原由內政部勞工司勞 資關係科兼辦,由於人手不足,對省市業務甚少過問,再加上經濟發展由勞力密 集之工業轉為技術資本密集工業,社會所需人力日趨專精,對人力供需的要求亦 越殷切與嚴格,使得組織無法發揮整體運作功效。因此,政府乃修改並公布「內 政部組織法」,同年設立職業訓練局,掌理全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就業輔導 等事務。

經濟發展促使社會結構之改變,直至民國七十五年,我國勞工人數已達五百 萬人,占全台總人口四分之一,勞工權利意識抬頭,也引發不少勞工問題;同時 外國廠商抱怨我國為求外貿競爭而漠視勞工權益,透過美國政府對我國施壓,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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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我國應加強對勞工權益福利之保障。因此,政府為因應內外環境壓力,將勞工 司由內政部分化擴大並提升階層,於民國七十六年成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將 職業訓練局改隸於勞工行政單位下。

(四)就業服務拓展時期(民國 81 年迄今)

直至民國八十一年以前,我國就業服務行政體系並未統一,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負責退除役官兵之就業服務;青年輔導委員會,負責大專以上畢業 青年及海外回國留學生之就業服務;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負責上述兩者外,以 及一般國民之就業服務。其中勞委會職訓局辦理業務主要依據為就業服務法,其 制定過程漫長,直至民國八十一年獲立法院通過「就業服務法」,總統公布實施。

就業服務法公布後,整體人才與人力市場也因此逐漸步入成長期。

民國八十八年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正式實行,就業服務機構的任務增

加,被賦予負責失業資格的認定,以及協助再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者之角色。也 因為失業保險的開辦,我國就業安全體系中失業保險如何與就業服務和職業訓練 做一密切的配合,成為重要課題。另外由於精省的緣故,原屬於勞工處所屬的各 區職訓中心和就服中心亦納入職訓局編制。從上述的說明,顯示出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經過一波組織重整擴張期(林俊豪,2005:60)。

民國九十一年就業保險法實施,將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與失業保險整合為三 合一就業安全體系。三合一的新制度改變了原有就業服務體制只能對於提供「有 限度推介就業協助措施」的情況,轉而邁向提供「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的新階 段,其主要政策內涵包含公共工作、薪資補助、職業訓練、公共就業服務與創業 協助等。因此,就業服務體制的管理經過改造後,以積極主動的方式大幅展開,

擴大了就業促進的保護範圍與功能,也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帶來更多元化的服務 (李健鴻,200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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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職業訓練發展沿革

(一)職業訓練初步發展階段(民國三十四年至民國五十四年)

「職業訓練」的概念,最早見於民國三十四年的四大社會政策綱領,其內容 為創造就業機會、辦理職業訓練,以及對身心障礙者施以特殊訓練。可惜由於戰 亂緣故,四大社會政策難以實行,直至政府遷台後,才開啟我國職業訓練之發展。

民國四十一年至五十三年我國共有三期經濟建設計畫,但均未充分涵蓋職業

民國四十一年至五十三年我國共有三期經濟建設計畫,但均未充分涵蓋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