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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居家照護

一、 居家照護定義與內涵

居家護理是長期照護服務中最有歷史的一種,早期由醫師至到家診治貧苦病人,後來發 展成政府、保險機構、或醫院所提供的居家照護服務(王貞几,2006),其源自 1950 年代西 方社會福利國家希望改變機構收容的負面社區概念,因為機構式的收容,特別是育幼院、精 神病院、老人安養院等,被認為會使得被收容的住民在心理商受到損傷,並限制他們獨立生 活的能力。在 1980 年代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執政時期間,英國更以社區照護為重要的福利哲 學,嘗試減輕地方政府的服務提供者角色,鼓勵更多非正式及私有化服務的發展(張綉鳳,

2010)。關於居家照護其定義產官學有不同的看法,本研究彙整國內外相關之定義如下:

在國外方面,世界衛生組織(WHO)於 1994 年定義:「居家照護乃在客戶居住地提供整 合性健康及社會的支持服務,其目的在預防、延緩、及取代短暫獲長期的機構式照護」(Knight

& Tjassing,1994)。美國居家健康機構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Home Health Agencies)

認為:「居家照護是連續性綜合健康照護的一部份,在個人及家庭居住的場所提供健康服務,

藉由機構的協調與計畫將適合病人與家屬的多種服務,送入個案家中,其服務項目包含技術 性的護理服務、家事服務、藥事服務、醫療器材租借、膳食準備及運送、物理、職能、語言 治療及社會工作等多項服務」(Dieckman,1994)。Miller(1991)則認為:居家照護主要是服

務因疾病或殘障的影響而居住家中的案主和家庭成員,其目的為增強及支持其健康。Thomé, Dykes, & Hallberg(2003)定義:居家照護是指於家中提供健康和支持的整合性服務,也是有 專業人員到家中提供服務的一個現象。Winslow(1984)定義:居家照護是為不需繼續住院,

但仍應繼續接受醫療與護理的病人而設的;某病人經醫師或其他專業人員之專家評定後,認 為居家照護對其健康的恢復或生活品質的提升有所幫助時,病人可由醫院轉回家中,依需要 提供如 24 小時醫療、社會工作、訪視護理、家事等服務。

在國內方面,陳國峰(2011)則認為:居家照護一般是在家中提供專業的醫療護理服務 及生活照護,能在自己熟悉的居家環境接受不受束縛的照護,對病人生活品質有正面的價值,

保險給付單位可以節省接近一半的醫院開支,且減少醫療資源的浪費。居家照護的出現乃是 由於科技水準的提升,使得病人的平均壽命提高所以產生人可高齡化趨勢及長期照護的社會 需求增加,居家照護機構主要提供給個人較密集性的醫療與護理,其對象是不需繼續住院,

但仍然需要接受醫療與護理的病人。林宗億(2011)定義:居家照護係指對於行動限制於家 庭範圍和行動失能者,給予在家的衛生、醫療服務,例如長期臥床的重症病患、植物人、沒 有自理能力的患者…等均可適用。張綉鳳(2010)認為:居家照護係指提供有系統的活動侷 限在家或失能者有關之健康照護及社會服務,服務的場所以個案的家中為主。也就是個案的 活動限制於家中,無法自行外出就醫,居家照護正是一種對於這種臥床或行動受限制的病人 在自己的家中或社區,提供衛生、保健、復健性的照護服務;換言之,由一群醫護專業團隊 至個案家中提供有系統的照護服務」。

賈淑麗(2000)則指出:居家照護就是讓個案能在家中繼續醫療服務,協助個案及家屬 維持家庭完整及保持家庭功能,並提供專業整合的服務,給予個別性、切合個案及家屬需要 之醫療照護及相關諮詢。吳淑瓊(1998)定義:居家照護是將功能障礙民眾所需的服務輸送 到家,使其可居住在原來熟悉的環境,是一種最不受束縛的照護方式,對功能障礙者的生活 品質具有正面的價值。吳淑如、邱啟潤(1997)定義:居家照護是一種以家庭為中心的護理 工作,其中主要意涵不僅僅在照顧病人,也是包含家中與個案相關的所有成員、事件、所需 用物等。因此除評估個案的照護問題外,主要照顧者、居家環境、社會資源、乃至於心理層 次的需求都應加以評估。

二、 居家照護服務模式

鄭淑芬(2000)則認為要思考適合居家護理的理論基礎可參考 Rice(1996)提出如圖 2-2

機動性

的機動性自我決策模式(Dynamic Systems Development Model,簡稱 DSDM)。機動性自我決 策模式是一個以病人為焦點的實務工作模式,其中十分重要的是病人及照護者的動機因素,

其目標是希望病人能夠成功的在家中處理自己的健康照護需求,藉此達成健康的狀況,並促 進病人及照護者居家的獨立性。藉由機動性自我決策模式,病人需要在健康需求與目標達成 的落差中建立橋樑,而護理人員、病人、照護者的關係則依序由依賴,至相互依賴,再到獨 立。但當疾病惡化或出現合併症時,此關係可以退回原點重新開始;此三階段關係說明如下

(葉莉莉,1998):

(一) 依賴:開始時居家護理人員執行操作多數的照護,並指導病人及照護者自我照 顧。

(二) 相互依賴:當病人及照護者既能增加時,他們可以操作大部分的照顧,居家護理 人員則給予指導並增強其行為。

(三) 獨立:病人及照護者可以操作所有的照護活動,成功的滿足在家健康照護需求,

不需居家護理人員到訪。

三、 居家照護發展歷程與現況

因應長期照護的國際趨勢有去機構化轉居家化之現象,目前全世界先進國家的老年政策 均以在地化為最高指導原則(吳淑瓊、莊坤洋,2001),也造就了在所有長期照護的服務型態 中,居家照護成為最受民眾接受及肯定的服務型態(Kevin & Thomas,2002)。Teawha, Christine,

& Kovner(2001)提出,居家照護服務成為長期照護服務型態的發展趨勢,原因有三:

(一) 隨著年齡增長,伴隨而來的慢性病常導致老人身體功能的缺損;

(二) 在老人人口不斷增加,長期照護需求跟著成長,相對所要支出的照護成本勢必 相當負擔。

(三) 醫療科技的進步,相關儀器設備可以提供居家照護病患在家使用。

國內最早的居家照護發展可追溯至 1624 年荷蘭人來台設立醫院並派遣醫師提供醫療服 務,同時訓練疾病慰問師展開居家照護及家庭訪視;1971 年彰化基督教醫院成立社區健康部 提供社區民眾居家照護服務,以教會醫院為基礎的居家照護型態,此乃國內居家照護最早的

發展;1986 年行政院衛生署推動「醫療保健計畫-籌健醫療網計畫」的子計畫「中老年病防 治四年計畫」,規劃建立中老年病防治工作體系,將居家照護列為重點的工作事項。

1987 年行政院衛生署以實驗計畫方式委託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推行以社區為基礎獨 立型態的「居家護理服務」模式;1989 居家護理納入公保給付範圍,使居家護理的支付標準 有了參考依據;1991 台灣產生了第一家以獨立型態經營之居家護理機構:大台北居家護理所;

1995 全面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將居家護理列入給付範圍,並且公佈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 護作業要點」;1997 年行政院衛生署發表「衛生白皮書-跨世紀衛生建設」,提出長期照護 發展重點,以居家及社區式照護服務為主,機構式照護服務為輔;1998 年行政院衛生署實施

「老人長期照護三年計畫」,1999 年成立「高雄市長期照護管理示範中心」為國內公辦公營 之首例。

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出, 2007 年全國 65 歲以上老人約 232 萬人,其中居家照顧 的市場規模初估為 14.4 萬人(劉幸容,2009)。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2012)將目前國內 居家照護的服務型態主要分為三類:

(一) 以醫院為基礎的居家照護:醫院內設立居家照護部門,提供醫院內住院病患出 院後與門診病患的連續性照護,由專任的居家護理師與支援的醫師,共同提供 病患居家護理;同時結合其他醫事人員參與居家照護服務。至2003 年底的資料 顯示:以醫院為基礎的居家照護機構共有202 家,佔47.75%。

(二) 獨立型態的居家照護:由具有居家照護專業能力、同時具有獨立照護病人能力 的醫事人員,且領有執照的護理人員所組成的專業醫療服務團體所負責,接受 醫院與診所所轉介之個案。至2003 年底的資料顯示:以獨立型態的居家照護機 構共有56 家,佔13.24%。

(三) 基層醫療保健單位所提供之居家照護:主要由衛生所、衛生室的醫療服務人員 所組成,從事病患之居家照護服務包括公共衛生,由護理人員辦理慢性病篩檢、

轉介、預防保健服務以及慢性病居家服務。由於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

在服務項目方面著重於預防及篩檢。至2003年底的資料顯示:由基層醫療保健 單位所提供之居家照護機構共有165 家,佔39.01%。

目前我國居家照護服務型態以醫院為基礎的居家照護為最多佔 47.8%,其次為基層醫療保 健單位所提供之居家照護佔 39.0%,而獨立型態的居家照護機構比例為最少佔 13.2% 。以醫院 為基礎的居家照護,由於醫護人力充沛、有直接病患來源、醫療設備及後續的醫療資源較為 充足,因此機構數量最多,同時也發展的最快(中華民國長期照護專業協會,2005)。另依 據行政院衛生署(2012)統計資料,台灣地區歷年居家護理機構數量由 1998 年 195 家,逐步 成長至 2005 年迄今大致維持在約 500 家之水準。

四、 居家照護相關研究

根據本研究以國內『臺灣碩博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以居家照護為論文名稱或關鍵字為 搜尋條件進行查詢結果,至 1988 年起至 2013 年止相關研究共 261 篇探討多面向的長期照護

根據本研究以國內『臺灣碩博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以居家照護為論文名稱或關鍵字為 搜尋條件進行查詢結果,至 1988 年起至 2013 年止相關研究共 261 篇探討多面向的長期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