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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時期的環境(1993~)

第二章 中國大陸行政處罰法之發展背景

第四節 市場經濟時期的環境(1993~)

一、法制整體的情況

短短的五十餘年大陸法制發展過程中,從一九七八年以來的經濟體制改革開 放發展歷程理應一脈相傳地加以審視對待,因為從來沒有孤立的、純粹的歷史事 件,有的只是事件與關係,一九七八年以來至今的大陸法制發展雖有著交錯重疊 的關係,不過仍然可以加以區分開。以一九九三年此一年代作為劃分的分界點加 以論述,在於一九九三年大陸將《憲法》第十五條中「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 礎上實行計劃經濟。」修正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變化是大陸經 濟體制變遷繼一九七八年實施改革開放以來的另一大躍進。在一九九三年之後,

大陸所進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並非一步到位地完成,它僅呈現出官方

中都呈現出不同於前一階段的風貌與實質,法律的適用與運作都有不同於過去的 內涵。這一階段的法制發展風貌是順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外國投資者的要求、

國際社會的期待與壓力以及國際接軌的動機等,促使法律的頒布與修正幅度都是 空前的,但法律內涵還不完全是出自於對法律自身價值的追求與社會反應。42

二、經濟對法律的影響:市場經濟體制引起憲法的修正及法律的改革

一九九三年,大陸憲法確立以市場經濟體制作為發展的主軸,在法律制度的 發展亦因為經濟結構的變遷而呈現出較為不同的面貌。國家體制與個人的生產方 式以及行為模式逐步開始展開變化,並減弱過去舊體制的影響。

二十世紀的最後十年,老牌社會主義國家蘇聯體解,也是俄羅斯命運的關鍵 時期,痛苦告別往昔歷史以及開啟前景朦朧的未來,這些戲劇性的轉變成了該時 代的標記。蘇聯體制的解體代表它已不再是一個有吸引力的模式,突然之間政府 失靈,包括國有企業的失誤,似乎到處都突顯出問題的所在。各國政府開始實施 旨在減少國家參與經濟範圍的政策;這一觀念也影響到大陸在新一階段的做法。

(一)憲法確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大陸自一九四九年建國以來,由於國際與其國內政治經濟情勢的影響,公民 權利與國家權力的法律定位並非憲法所迫切解決的問題,加上長期計劃經濟體 制,經濟利益單一,憲法在規範經濟關係與政治關係中的特殊地位和功能較為模 糊,使得憲法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受到輕視。改革開放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 發展使得傳統的憲法觀念發生變化,其中最為明顯的是憲法觀念與市場經濟和法 治之間的不適應性,因為改革以來的法制變化,並非先擬定一套法律制度規則再 著手改革,而是先進行改革,再由法律的配套方式輔助。當改革的發展與現實突 破既有憲法的規範之後再進行憲法修改予以追認,使得憲法的內容往往追不上具

42 參考王文杰,《嬗變中之中國大陸法制》,新竹:交大出版社,2004 年 12 月,頁 227~268。

體改革發展的實際,因此,如何樹立尊重憲法的運作是推動改革的重要力量。

一九九三年大陸對《憲法》進行經濟改革以來的大幅度翻轉體制性修正,其 中最為突顯的便是將《憲法》第十五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 經濟。國家通過經濟計劃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 例地協調發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

修正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 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儘管大陸朝市場經濟的改革發 展已經累積了一段時日,憲法的修正意味著官方朝市場經濟發展的正式宣示,但 更為重要的是,在朝市場經濟發展的本身,更需要有一個屬於市場經濟發展的法 律規則與適用,這一基調的確立更使得大陸在此之後的立法中對於市場規律的法 制繼受選擇提供一個必要基礎。因為市場經濟體制是過去所少有的經驗,而市場 經濟的運作需求,更加需要來自對已經成熟法治國家在市場法制經驗上的借鑑。

(二)憲法保障人權及私有財產

長期以來,大陸憲法被人民視為一種文獻作為對待。儘管憲法第二章中規定 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但由於這些權利缺乏對應的具體法律條款,在司法實務中又 缺乏將憲法得作為直接的法律依據在法律文判決書中援引的慣例,致使憲法中規 定人民所得享有的基本權利之救濟就會處於虛置的狀態。畢竟,在經濟的發展中,

人們對於公民權利的理解已越來越傾向於對社會與個人的全面關心,在承認社會 總體利益的前提下,比以往更為尊重個人選擇與權利的實現。

大陸憲法在二 00 四年進行的第四次修正中,在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國家尊 重和保障人權」。這是大陸第一次在憲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宣示,將人權由 政治概念提升為法律概念,訴求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主體由共產黨本身提升到「國 家」,從國際公約的簽署落實於憲法條文之中,有利於國際社會對其觀瞻。

另外憲法第十三條,原條文為「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

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修憲改為「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權不受侵犯。」亦即過 去大陸憲法的規定內涵中,私有財產在計劃經濟的制度下都是公有制,對於私有 財產的保護側重於公民的個人生活資料之上,對於生產資料所涉及的範疇保護顯 有不足,修正後改變過去對於私有財產以列舉式的限定方式,在文字上以「財產 權」代替「所有權」,擴大了對於私有財產的保護範圍,使公民所有權以外的其他 物權、債權、投資性資產以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財產權都在憲法保障範圍之內。

蓋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下,公民的財產型態具有複雜的多樣性,財產所有權只是物 權的一種主要型態,過去的表述使得財產的保護具有限定性,為鼓勵公民的積極 性與財產獲得充分的保障,從而使大陸在此次憲法修正中,對以生產資料為存在 的財產權採取積極的憲法評價。

(三)憲法鼓勵、支持非公有制

過去大陸強調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體制結構下,致使在憲法上的設計,呈現 著濃厚國家主義思維的傾向。因此,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體制,構成了國家與 社會意識的主旋律,過去大陸憲法中僅對於公有制經濟才用「保障」、「鼓勵」的 字言,也導致長期來不均衡發展的對待,例如非公有制企業存在財產權保護體系、

稅收體系、融資困難等等不足,特別是在大陸加入 WTO 之後競爭日益國際化的壓 力下,非公有制企業在不平等的競爭環境下更顯弱勢,亦即非公有制經濟體向來 缺乏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尤其在一九九三年,大陸憲法對於「市場經濟」體制 的確立之後,必然會引伸出如何公平對待非公有制經濟體地位的問題。由於大陸 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是不完全的,而且只要把國有經濟在整個經濟中保持主導地位 的約束條件不變,大陸就不可能形成一個充分發揮作用的要素市場。市場經濟必 然是對自由經濟與公平對待的訴求的強加,同時,國家在諸多經濟領域的撤出,

這意味著國家與社會的相對分離型態,不再奉行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與社會的高 度融合。伴隨著大陸加入 WTO,排斥政府對於經濟自由的干預,提高保障自由與

公平對待的要求將越來越明顯,不能侷限於單純主觀意識下的認知。因此對非公 有制主體的認真對待,給於應有的平等發展環境,係為修憲的重點之一。

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從經濟體制改革以來不斷地成長茁壯,促使大陸在歷 次修憲中都得根據具體的經濟發展情勢作程度上的調整,以呼應非公有制具體發 展的事實。一九八八年大陸在第一次修憲中肯定非公有制,說它是公有經濟的補 充;一九九三年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寫入憲法;一九九九年隨著社會主義市 場經濟的發展,把非公有制經濟提升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現 今,在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中增加「鼓勵、支持」非公有制,這說明以產權制度 改革為核心的經濟體制改革在大陸一直穩步推進,並得到肯定。

三、社會對法律的影響:社會與法律存在落差影響法律的實效

大陸向「市場經濟」過渡,不能僅僅是在憲法中宣示向著市場經濟體制,同 時必須也是向著「市場社會」的過渡,如此方能得到一個長久發展的堅實基礎。

儘管這種朝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社會環境也需跟著調整,而成為一個轉型中 的社會,但是很大程度上還是由政府在主導,這便使得體制轉型的演化往往與社 會間的承受與適應有一段落差。蓋一個真正有效率的市場經濟需要一個與之相應 的道德基礎和這個道德共識相一致的法律秩序。儘管在九 0 年代轉向市場經濟的 路線,但是大陸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一個鮮明的事實是,市場秩序是國家 法律推動下形成的,法律因而是外加於市場的。如果法律不能反映市場的要求,

儘管這種朝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社會環境也需跟著調整,而成為一個轉型中 的社會,但是很大程度上還是由政府在主導,這便使得體制轉型的演化往往與社 會間的承受與適應有一段落差。蓋一個真正有效率的市場經濟需要一個與之相應 的道德基礎和這個道德共識相一致的法律秩序。儘管在九 0 年代轉向市場經濟的 路線,但是大陸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一個鮮明的事實是,市場秩序是國家 法律推動下形成的,法律因而是外加於市場的。如果法律不能反映市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