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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國大陸行政處罰法之發展背景

第五節 結語

中國大陸於一九九六年制定行政處罰法,若單就一九九六年這個時點做觀 察,並不足以詮釋說明其發展的情形,因大陸法制發展比較特殊,中間經歷斷裂、

恢復、繼受等過程,以整個時間鏈一九四九到一九九六年行政處罰法的制定,可 以看出中國整體情況的變化,包含其政治、經濟、社會的改變,及受其影響的法 律運作模式。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四九年成立;在全盤接受蘇聯式的法制後,採 用計劃經濟造成計劃就是法律,也由於特殊的單位社會結構造成以行政命令代替 法律,甚至在文化大革命時期,法律的運作方式是靠毛語錄、或黨中央、國務院 發布的命令來運作,行政處罰上並沒有太多法規作為依據。

接著,大陸於一九七八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經濟逐漸引向市場經濟體制,

在政策上面採用有法依法,有法必依的方式,鄧小平並提出「法律條文開始可以 粗一點,逐步完善。有的法規可以先試稿,然後經過總結提高,制定全國通行的 法律。修改補充法律,成熟一條就補充一條,不要等待成套設備。總之,有比沒 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此一時期對於立法的精神採取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宜粗 不宜細的原則,致使法律空白條款過多,法律內容過於原則,授權立法的現象過

多;並且在此時期對應於經濟體制的配套法律制度,一開始並不是在全國性的範 圍內同時展開的,而是每一項的改革都先從小範圍試驗開始,在取得成果後再局 部推廣。因此行政處罰在一九七八到一九九六年立法前的這段時間,關於行政處 罰的規定非常非常多,包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也由於設 定行政處罰的機關很多、處罰主體、處罰客體、處罰原則、處罰種類、處罰程序 等都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常常互相牴觸造成行政處罰的混亂43

時至一九九三年,大陸憲法確立以市場經濟體制作為發展主軸後,依法而治 的宣示必然不能再縱容法律制度的混亂,因此在行政管制上必須要立法規範一套 秩序,然而這段時間為迅速發展法制化並與世界接軌,已經沒有多餘的時間再仔 細的評量大陸整體的問題及情況,然後再慢慢立法去配合,而是直接採用繼受西 方法律的模式,然後再融入一些具中國特色的法規範,以因應配合市場經濟的管 制模式。行政管制方面,中國陸續在一九八九年頒布《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 法》(一九九五年)、《行政處罰法》(一九九六年)、《行政監察法》(一九九八年)、《行 政許可法》(二 00 三年)等規範行政機關的重要行政法,這充分說明大陸政府在市 場經濟體制下必須配套改採有秩序的管理模式。

43 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大陸人稱之為“行政三亂";參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 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 號)。

根據本章內容將大陸行政處罰法的發展背景整理如下表:

表 2-1:大陸行政處罰法的發展背景44

建國初期 1949~1978 體制改革時期 1978~1993 市場經濟時期 1993~

經濟 採用計劃經濟 引向市場經濟 確立市場經濟

政治 初期仿蘇聯體制;文化大 革命時期達高度人治

有法依法

有法必依

依法而治

社會 農村單位社會 法制社會 朝向法治社會

採取法 制模式

行政命令、毛語錄 高度授權、試行性立法 統一立法

行政處 罰法制

缺乏法律制度,行政處罰 法規依據少

行政處罰的法規眾多,法

律、行政法規、地方性

法規、部門規章都可以設

定行政處罰

1996 年統一訂 定《行政處罰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