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內容

第三章 中國大陸行政處罰法之主要內容

第三節 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內容

一、行政處罰適用的基本原則

行政處罰的適用基本原則分述如下51: 1、公開、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 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 據。」 行政處罰公開原則,包括兩層涵義:一是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定要公佈 讓公民事先知道,二是對違法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要公開,這樣便於群眾監督,

也有利於對民眾進行教育,這是形成「法明確性」的前提。

行政罰必須遵守公正的原則,給予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與法律為依據,不 得濫行處罰。同時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有關查明事實的義務;行政處罰法第三十 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權,強調行政機關的「兼聽」原則,另 外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該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以及蒐集 證據,及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的迴避規定,都是貫徹公正原則的規定。

2、比例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 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欲符合比例原則,必須要 考慮違法行為對於行政管理秩序不利的影響,同時考量處罰違規者,使其權利受 到的影響,以及其所破壞的秩序,兩者之間是合乎比例。

3、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 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行政處罰的目的不僅是懲罰 已發生的違法行為,而且要防止未發生的違法行為,要達到最佳的效果,就必須

將教育貫串於行政處罰全過程,讓人民認識到違法行為的危害,從而培養起公民 的自覺守法意識。

4、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 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 起行政訴訟。其主要意涵是:(1)行政管理相對人有知道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 違法事實、證據以及法律依據的知情權。(2)行政管理相對人有陳述和包括要求聽 證在內的申辯權。(3)行政管理相對人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權。(4)行政 管理相對人有要求行政賠償權。

5、行政機關違法的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 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 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法律責任,是指執行行政 處罰法的國家機關,主要是行政機關以及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違反行 政處罰法的規定應承擔的責任,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方式因主體不同、違法情節不 同,而受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等。

6、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定原則,按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 政罰,同條第二項又規定,人身自由罰只能由法律設定。顯示唯有法律才能授與 行政處罰權,其主要意涵:(1)實施主體及其職權是法定的(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以 下)。(2)處罰的依據是法定的。(3)處罰的程式是法定的,要按照行政處罰法規的程 式進行。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必須是由法律規定的可罰行為,易言之,行政機 關行使處罰權,也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和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的內容完全 一致。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一項即規定法律可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這裡有雙重意 義:

第一,「行政處罰種類彈性原則」:這是指立法者可以根據不同的規範對象,

針對不同的行政秩序領域,能決定各種有效的行政處罰方式。是立法者對於行政 罰的種類擁有「形成自由」。

第二,行政罰的「定型化」:這是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的行政罰種類外,否 則僅能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所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因此,行政機關不能逸脫行 政處罰法第八條所規定的行政罰種類。

7、一事不二罰 (罰款不兩罰) 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能給予兩次以上 罰款的行政處罰,是為「罰款不兩罰」原則。本原則是限制國家刑罰權最重要的 原則,這個原則的適用,主要是在刑法領域,而後才逐漸發展到行政罰的領域。

在此將涉及行政處罰效果之競合,因此必須作以下的探討:同一事件的定義:同 一事件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所發現的已發生事實。也就是該待處罰 的「事實全部過程」,其中,固然有行政機關已經查明發現,也有可能處罰事後才 發現部分事實,都不妨害該事件具有「同一性」。因此,同一事件是以客觀存在的 事實為判斷,不受行政機關或行為人的主觀見解所左右。同一個違法事件,不能 遭到兩次以上的處罰,因此,這是以被處罰者遭到處罰的次數而言,不涉及是否 一次處罰是針對法人整體,另一次處罰是針對負有連帶責任的自然人。在行政處 罰的領域,也是承認同一個違反行政秩序行為不能遭到兩次的行政處罰。但是,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只明定不能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顯示禁止 兩罰的規定僅限於罰款而已,所以對於同一違反行政秩序行為,除了同時給予罰 款,也併罰他種處罰,例如:責令停產、暫扣許可證照,便不違反此規定;同時,

也允許時間有先後的兩度處罰。因此,可知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只是援引「罰 款不二罰」原則。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多種多樣,為了規範和統一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處罰法第 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以下七種52

1、警告(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一款)

對違法行為人的譴責或告誡,其目的是通過對違法行為人精神上的懲戒,以 申明其有違法行為,並使其不再違法;警告適用於情節輕微或者未造成實際危害 後果的違法行為。

2、罰款(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強迫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金錢的處罰形 式。是限制和剝奪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其適用範圍十分廣泛,幾乎 為所有行政機關所採用。對於侵犯他人財產權利,謀取非法利益的違法者,罰款 處罰尤為奏效。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三款)

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非法收入和所得收歸公有 的處罰形式。

4、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四款)

行政機關要求從事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停止生產、停 止經營的處罰形式。其特點是:(1)責令停產停業是限制和剝奪公民、法人及其 他組織的行為能力的處罰。受處罰者因此損失的財產並不確定,違法者可以藉由 盡快改進進而恢復生產經營,從而避免受到更大的損失。〈2〉責令停產停業是對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不作為義務的處罰。〈3〉是一種限制行為能力的處罰,不 同於吊銷證照等剝奪行為資格的處罰,僅要求相對人停止生產經營並未最終剝奪 其從事生產精營的資格,只是在一定情況下,這種權利和資格受到一定的限制,

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及時糾正了違法行為,按期履行了法定義務後,能可繼續從

52 肖峋 朱維究合著,《行政處罰實用問答》,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1996 年 1 版,頁 42。

事曾被限制的生產經營活動,無須重新申領許可證照。

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五款)

暫扣許可證、執照,是指行政機關暫時扣押違法行為人已獲得的從事某種活 動的權利和資格的處罰形式。其目的是中止持證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待行為 人改正後或經過一定期限,再恢復其資格,發還證件,允許其重新享有某種資格 或權利,暫扣許可照處罰多運用於交通、環保等行政管理領域。

吊銷許可證、執照是行政機關收回或撤銷允許違法行為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資 格和權利證明該,禁止其繼續從事該許可證、執照所允許的各類事項。旨在取消 被處罰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和權利。它屬於嚴厲的處罰之一,直接關係到公民、

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權利,因此,行政處罰法將吊銷許可證、執照的處罰 列入聽證程式中,以示重視。

6、行政拘留(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六款)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形式,

僅適用於治安管理處罰中,僅能由公安機關為之。

7、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七款)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在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了六種的行政罰,在第七款另外有 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處罰」。基於行政處罰法定原則,對於法律可另外 規定其他處罰種類,較無疑問外,第七款是否意味行政法規可以另行制定同條第 一款至六款以外的行政處罰?答案應為否定較恰當。若允許行政法規自行決定創 設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將違反行政處罰法定且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即形同虛設。

基於這樣的想法,行政處罰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 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 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都應該解釋為只能使用行政處罰法

基於這樣的想法,行政處罰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 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 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都應該解釋為只能使用行政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