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戰後臺灣產物保險業的拓展(1945-1963)
第三節 市場開放與法規之普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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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市場開放與法規之普通化
在 1945 年以前,不論是在日本統治下的臺灣或是在中國,都有民營產險公 司的存在,而在戰後政府對於臺灣產險業卻進行了管制,只限定 5 家公司可以經 營。其中,雖然亦有來自中國的民營公司,以及為了能讓戰後混亂的產險業能穩 定發展等因素在,但不論是從對市場的管制,或者是沿用戰時體制的保險法規來 看,都可以發現臺灣的產險業並不處於一個普通的發展歷程。然而,這樣的狀況 在 1960 年時有了突破性的發展。
在 1960 年政府解除了自 1950 年便設下的市場管制,民營產險公司紛紛出 現,雖然隨後即因大量公司的出現造成諸多問題而又再次進行管制,但民營產險 公司的出現,仍是使臺灣產險業朝制度化發展邁進了一步。除此之外,保險法規 的普通化,亦是在此時發生,儘管保險業仍是屬於特許行業,且法規亦僅是確立 而尚未施行,但從戰後的混亂期至 1963 年為止,確實可以算是臺灣產險業由重 整到漸漸普通化的一個歷程,亦可說是完成一階段性發展。為此,本節探討的重 點即在於瞭解 1960 年在產險業得到小幅度開放後的發展狀況,主要又分為兩方 面來看,一是市場開放後到再次進行管制時,產險市場之變動;其次,則是針對 保險法之普通化進行探討,希望可以從中看出其對臺灣產險業發展之實際影響。
一、市場的開放與管制
如前所述,政府自遷臺後,一方面為整頓既有的產險業,另一方面為避免大 量來自中國的產險公司造成臺灣產險市場的混亂,於 1950 年頒布了禁令,自此 產險市場的進入受到了政府的管制。但在經過 10 年穩定的發展,政府有鑒於保 險業經營已趨入正軌,兼之實施耕者有其田後,大部分資金從農業轉入工業,同 時經濟建設也付諸推行,為了配合發展中經濟社會之需要,並進一步促進產險業 的自由競爭與合理發展,遂於 1960 年 9 月命令解除保險之新公司限制。226政府 對於產險業採行開放政策後,國人與海外華僑便聯合金融、產業界人士紛紛投入
226 黃秉心,〈保險事業在臺灣(下)〉,頁 12。陽肇昌,《我國保險業之發展與前瞻》,頁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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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保險市場中,227至 1963 年政府再度進行管制為止,計有 10 家產險公司設立,
其中屬於本土資本的有 8 家,僑資則有 2 家,與既有的 5 家產險公司相加,計有 15 家產險公司,其內容如表 4-7 所示。
1960 年開放後設立的公司與開放前相較,主要的不同有二,分別為資本額 及公司的性質。在資本額方面,透過表 4-7 可以清楚看出,1960 年開放設立後,
資本額都在 3,000 萬以上,此是由於政府在解除該業的設立限制時,便規定新設 公司之資本額最低額須為新臺幣 3,000 萬的關係。228這樣調整產險公司的資本 額,也是為了讓新設立的產險公司在承保業務時,不會因為資本額太低而導致所 能承保的業務量下降。在公司性質方面,則較開放前不同,在開放前是以國營、
省營的保險機構為主,民營公司僅有一間;在開放後設立的 10 家公司中,唯有 中央產物保險公司是黨營機構,其餘 9 家皆為民營公司。在這 9 家中,華僑產物 保險公司是當時海外華僑回國投資創辦的第一家產險公司,其為菲律賓華僑與國 內人士合資籌組的。229另外,友聯產物保險公司亦是僑資所組成的公司,該公司 由菲律賓華僑莊清泉及黃秉心共同投資創設。230這 15 家產險公司,雖然後來有 的被併入其它公司、改名,或因為經營不善而被勒令停業,但在 1986 年政府正 式開放外商進入臺灣的產險市場前,國內產險市場的發展算是在此時已經被確 立,亦即在 1963 年政府再次進行管制後,直至 1986 年再度被打破為止,這 15 家公司的發展便代表了臺灣產險業之發展。
227 尹仲容,〈我對臺灣保險業的看法〉,頁 1。
228 保險季刊編輯室,〈保險界〉,《保險季刊》,1:1(1961.3.20),頁 52。
229 臺北市產物保險公會,《中華民國臺灣產物保險》(臺北:臺北市產物保險公會,1990),頁 35。
230 臺北市產物保險公會,《中華民國臺灣產物保險》,頁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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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千萬、2 億 8 千萬,到 1963 年計有 3 億 2 千萬元,雖然隨著經濟建設之發展,
保費收入年年亦有 2 到 3 成的自然增加,但在開放期間產險公司在 2 到 3 年內就 增加 2、3 倍的狀況下,難免就發生保險公司的業務爭奪戰。232在新、舊公司彼 此競爭,業務量又不能跟進的情況,限於承保技術及再保險之出路,火災保險承 保範圍似暫無擴張可能,而錯價、放佣、延期收費及核保之疏於審慎、理賠之未 盡得當,皆被用作競爭之手段,從而導致市場之混亂,雖然 1962 年曾有同業簽 訂自律公約,但仍無法抑止。233
此種情形,引起財政部的注意,曾一再飭令改善,並於 1962 年 2 月 3 日頒 布「管理保險業補充規定」,旨在消彌惡性競爭,安定保險市場。234政府除了開 始制定管理之規定外,也恢復了停止新設公司之限制。根據財政部於 1962 年 12 月 24 日所發之公文:「…一、查解除設立保險業機構限制,前經呈奉行政院 1960 年 8 月 25 日臺(49)財 4705 號令准照辦在案。二、茲奉 行政院本年 12 月 20 日 臺(51)財 8130 號節開:「1962 年 12 月 20 日本院第 794 次會議決議,自即日起 暫停接受保險公司設立之申請,仰即知照」等因。」,235由此可知,政府於 1962 年底便又重新開始管制產險市場,而在 1963 年後仍有公司設立,是因為其在公 文頒布時已經過核准設立的關係。
上述為 1960 年開放後,公司設立之情況,以下則針對這些公司設立後,產 險業務之變動進行說明。透過表 4-8 及表 4-9 可以清楚看出在 1963 年政府再次 進行管制後,這 15 家產險公司的業務發展情形,在保費收入方面,該年度全體 產險公司保費收入總額計有 3 億 8 千 9 百 45 萬 7 千元,其中以火險的 1 億 5 千 7 百 60 萬 5 千元為最多,更佔整體的 40.47%,其餘依序為貨物海上保險的 6 千 5 百 35 萬 3 千元、船舶險的 5 千 8 百 13 萬 9 千元、意外險的 5 千 4 百 18 萬元、
232 黃耀鏻,〈保險業的業務爭奪戰〉,《聯合報》,1965 年 2 月 20 日,12 版,經濟。
233 陳效綏,〈臺灣火災保險的回顧與前瞻〉,頁 26。所謂的錯價,是指保險公司為了討好客戶爭 取業務,更動原先已規定好承保的費率,亦即其可能以較低的保費收費標準,接受費率較高種類 房屋之承保。放佣則是保險公司透過發放一定比率的佣金給投保人或投保對象,以爭取其向自家 公司投保的手段。黃耀鏻,〈保險業的業務爭奪戰〉,《聯合報》,1965 年 2 月 20 日,12 版,經濟。
234 陳效綏,〈臺灣火災保險的回顧與前瞻〉,頁 26。
235 財政部,〈暫停接受保險公司設立之申請〉,《財政部公報》,1:1(1963.01.25),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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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汽車險的 4 千 9 百 71 萬 9 千元,這 4 項險種皆佔整體的 12%至 16%,唯有 其它險種所佔比例低於 10%以下。其次,以各險種中,各公司所佔比例來看,可 以發現在這 6 項險種中,唯有貨物海上保險是由中央信託局產險處所佔比重最 多,達到該險種的 57.9%,其餘 5 項險種中佔最多的公司皆為臺灣產物保險公司,
如在火險方面,臺灣產物保險就佔火險整體的 26.48%;在意外險方面,其所佔 比重更是高達整體的 43.14%。由此看來,臺灣產物保險公司在政府諸多規定的 保護下,其業務量之維持仍有所保障,至少在 1963 年還不怎麼受到新公司設立 的衝擊。
表 4-8:1963 年全體產險公司保費收入
單位:新臺幣千元
保險險種 火險 船舶險
貨 物 海 上保險
意外險 汽車險 其它 合計
中央信託局產險處 23,597 1,890 37,837 2,187 1,767 420 67,698 中國產物保險公司 9,746 8,416 2,646 2,926 2,748 178 26,660 臺灣產物保險公司 41,735 22,155 7,273 23,373 20,371 3,002 117,909 太平產物保險公司 12,159 4,038 2,733 459 378 81 19,848 中國航聯產物保險
公司
8,405 10,529 1,950 4,021 3,956 65 28,926
國泰產物保險公司 11,849 1,407 1,311 7,244 7,235 9 29,055 華僑產物保險公司 9,398 1,922 1,713 3,087 3,087 - 19,207 泰安產物保險公司 9,414 1,259 3,043 2,994 2,875 119 19,704 明臺產物保險公司 7,276 3,247 1,365 3,002 2,915 87 17,892 中央產物保險公司 3,786 639 694 - - - 5,119 第一產物保險公司 5,661 456 606 1,080 1,080 - 8,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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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險種 火險 船舶險
貨 物 海 上保險
意外險 汽車險 其它 合計
國華產物保險公司 4,966 280 2,038 2,672 2,198 474 12,628 友聯產物保險公司 3,719 1,691 598 325 311 14 6,658 新光產物保險公司 1,430 210 246 87 87 - 2,060 華南產物保險公司 4,464 - 1,300 723 711 12 7,210 合計 157,605 58,139 65,353 54,180 49,719 4,461 389,457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各金融機構業務概況年報》(臺北:中央 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1965),頁 341。
將各公司在各險種上的發展交叉比對後,可以發現在傳統的火險、船舶險以 及貨物海上保險上,其發展仍不如開放前便存在的 5 家保險公司,但在意外險、
汽車險及其它險種方面,其發展卻較其來得快。雖然,這 10 家公司所佔比重仍 不到第一,但至少已可排到第二、第三。如在意外險方面,除臺灣產物保險公司 之外,國泰產物保險公司便佔了該險種整體的 13.37%;在汽車險方面亦同,該 公司佔了汽車險整體的 14.55%,位列 15 家公司的第 2。最後,以各公司所有險 種的保費收入總合來看,以臺灣產物保險公司的 1 億 1 千 7 百 90 萬 9 千元最多,
佔整體的 30.28%,其次為中央信託局產險處的 6 千 7 百 69 萬 8 千元,佔整體的 17.38%。其餘 13 家公司的業務發展皆佔整體的 10%以下,其中比較特別的是國 泰產物保險公司的發展,其在該年度保費收入計有 2 千 905 萬 5 千元,雖然僅發 展不過 3 年,其佔整體比重已位列第 3。其它像是明臺、泰安等產險公司其業務 所佔比重亦逐漸提升並有超越開放前其它 3 家的趨勢。
如表 4-9 所示,在賠款支出方面,1963 年時賠款支出總額計有 3 億 127 萬 6 千元,佔該年度保費收入的 77.36%,與往年相較這個比例並不算低。以各險種 的比重來看,可以發現賠款支出多是來自船舶險及火險兩者,船舶險在 1963 年 的賠款支出佔整體的 36.39%,火險則佔 20.22%。貨物海上保險的賠款率亦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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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整體的 19.6%位列第 3。此主要是因為這 3 項險種的業務量本就較多,而船舶 險如第二節所說,其因為不幸遭遇船難時損失會很大,因此其危險波動較大,而
佔整體的 19.6%位列第 3。此主要是因為這 3 項險種的業務量本就較多,而船舶 險如第二節所說,其因為不幸遭遇船難時損失會很大,因此其危險波動較大,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