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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臺灣產物保險的接收與處理

第三章 戰後接收與改組

第二節 戰後臺灣產物保險的接收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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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戰後臺灣產物保險的接收與處理

戰後臺灣產物保險的接收,是依循接收前之規劃來進行。首先,進行監理的 工作,再依照不同的狀況來進行改組。戰後臺灣產險業之接收,可以劃分成兩部 分來看,首先是產險業務的接收與處理,其次則是日產清理工作的進行。兩者先 後歷經產險業重整的三個階段,分別是監理、籌備及成立時期,而每一階段的工 作重點也亦不相同。戰後臺灣的產險業,便是在這兩項工作的持續進行中,而逐 漸建構起來的。本節主要探討戰後臺灣產險業的接收情況。首先,探究產險業在 進行改組之前,是如何被接收?先後經歷了哪些過程?其次,雖是依循法規進行 接收,但實際的接收狀況為何?又,在接收過程中,遭遇了哪些問題?而面對這 些問題提出了哪些解決方案?最後,則希望能探討戰後臺灣產險業的接收與處理 對於整體產險業發展之影響。

一、接收過程與方法

自日本投降後,臺灣的產險業暫時陷入停頓的狀況,政府認為此對社會、經 濟之影響很大,因而於 1945 年 12 月 12 日設立全省保險業監理委員會,命黃秉 心為主任委員,從事整理日本遺留之保險會社,並計劃如何拓展保險事業,110此 即是產險業進入監理時期的起始。

1、 監理時期:

臺灣產險業的監理時期,起自 1945 年 12 月 12 日全省保險業監理委員會的 設立,終於 1946 年 6 月 15 日大成保險會社將清理資料移交,且併入臺灣產物保 險公司籌備處之時。在進入產險業的監理階段後,首先是將日治時期遺留下來的 12 家保險公司的財產進行凍結,並將臺灣各保險公司之動產、不動產,分別造 冊呈送行政長官公署財政處及日產處理委員會備查。111與此同時進行的,是對於 舊契約的整理、新契約的計劃、人員的調整派遣,以及負責監理繼續管理保險業

110 黃秉心,〈保險事業在台灣(上)〉,頁 8。

111 黃秉心,〈保險事業在台灣(上)〉,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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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之人員,及各分店所支付款項。112

在戰後臺灣產險業務的接收與處理上,扮演最重要角色的是大成保險公司。

戰後計接收 12 間產物保險會社,除大成保險會社之總店設於臺灣,且是由日臺 合資組設外,其餘 11 間產物保險會社之總店皆設於日本,其資本金、責任準備 金等皆不在臺灣。113有鑑於此,政府於接收時,便委託大成保險會社處理新、舊 保險契約等相關問題。

在經過接收時初步的混亂與整理後,政府於 1946 年 2 月發佈訓令,要求原 先日治時期的產險公司,除大成保險公司外的 11 產險公司,自 1946 年 2 月 16 日起一律停止接受新保險契約,並結束其支店、出張所及代理店。該 11 間產險 公司應收未收保險費及應付未付保險費,也限自 1946 年 2 月 16 日起至 5 月 15 日止清理完竣,並於財產清理完後,合併組設新公司。114大成保險公司作為接收 過渡時期的承保單位,在舊契約的處理上,是將原先日治時期的 11 間產險公司 保險業務之未滿期責任,就其承保件數、保險金額,及已提存之責任準備加以承 接,並繼續履行各項保險契約未了責任,按實清理。其間,共計提存之保費及各 項準備為舊臺幣 356 萬 5,608.51 元,補付應支賠款及退回保費為舊臺幣 161 萬 5,474.29 元。115惟在舊契約中有關戰爭保險之案件,是令其於公告後一個月內登 記,屬於國人應拿回的由政府派員向日本政府索取後發,並非由該公司處理。116 在新契約的開拓上,也是由財政處委託大成保險公司來辦理。

新契約的辦理,是由政府通知臺灣銀行貸與大成保險會社 500 萬元,並委託 該會社代辦水、火兩種保險。117大成保險會社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保險業務,並收 取委託費,其中火險為所收保費的 30%,水險則為所收保費的 20%,針對新契

112 臺灣產物保險公司,〈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概況〉,《臺灣銀行季刊》,1:2(1947.9),頁 133。

113 〈日賠償戰爭保險金處理辦法公告案〉,《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台灣文獻館藏,館藏號:

00326620071002。

114 〈各種保險處理方法,由長官批准公布〉,《民報》,1946 年 2 月 17 日,發刊號 130。

115 孫堂福,〈臺灣之產物保險〉,頁 357-358。

116 〈各種保險處理方法,由長官批准公布〉,《民報》,1946 年 2 月 17 日,發刊號 130。

117 〈日賠償戰爭保險金處理辦法公告案〉,《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台灣文獻館藏,館藏號:

003266200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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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所產生的各項損益,全由財政處所承受,與大成保險會社無關。關於新契約的 帳目,也另設新帳簿登載,並將所收之保險費存入臺灣銀行,一切支應須經監理 委員會的認可,每月亦須將各種書表造具,向監理委員會報告。118

在人員的調整派遣方面,其派遣來的監理委員多是與保險相關機構的人員,

如中國銀行及中農銀行之行員,此對於業務的承接與整理,都有極大的幫助。119 除了派遣有經驗的行員,以加快業務處理的速度外,在此階段亦召開會議,針對 營業所之冗員予以裁撤,並陸續將日籍員工遣送返國。120

由上述可知,在監理時期產險業務的整理,是由原先接收混亂的情況,至 1946 年 2 月頒布訓令,開始有章法的對於新、舊契約進行整理。對於這些日產 的接收,只是進行第一步財務清點的動作,並由監理委員會進行監督,仍算不上 是對於接收之日產開始作處理工作,而作為過渡單位的大成保險會社,其所開展 的業務也僅是受委託。至於戰後臺灣產險業的重新開展,以及針對接收之日產真 正做處理,要到 1946 年 6 月 16 日籌備時期才開始。

2、 籌備時期:

進入戰後臺灣產險業重建的籌備時期最重要的指標是 1946 年 6 月 16 日臺灣 產物保險公司籌備處的成立,該處是有鑒於保險業監理委員會係屬消極的監視,

並不能積極開拓保險事業,為集中接收產險會社之所有人力、財力與物力,以重 建臺灣產險業而設立的。121經過監理時期的初步整理及清算後,其主要仍承續監 理階段之工作,繼續清理登記舊契約,及清算日人拖欠款項。臺灣產物保險公司 籌備處最初的產險業務,是來自於 1946 年 6 月 16 日由大成保險會社移交的新、

舊保險契約,計有火災保險契約 18,077 件,其中,承繼其它會社之舊契約有 16,608 件,受委託業務之新契約未滿期者,計有 1,469 件,詳如表 3-2 與表 3-3 所示。

118 〈大成會社承受新舊損害保險契約辦法等送核案〉,《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台灣文獻館 藏,館藏號:00312620002002。

119 當時受派來台擔任監理委員的,除財政處之何宜武、文永洵、楊貽清之外,還有中國及中農 銀行的行員,黃一殊、褚實應、蔡篤伶、吳九如等人。〈臺灣保險會社監理委員何宜武等七員 派任案〉,《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台灣文獻館藏,館藏號:00303231040001。

120 臺灣產物保險公司,〈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概況〉,頁 133。

121 秦賢次、吳瑞松,《台灣保險史綱(1836-2007)》,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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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大成保險公司承繼 11 保險公司之舊契約

時間 件數 保險金額 保險費

1946 年 4 月 1 日 41,544 1,711,552,930.20 6,213,328.79 1946 年 6 月 15 日期滿 24,930 782,975,120.90 2,499,328.23

其它失效 6 563,212 22.50

1946 年 6 月 15 日移交 16,608 928,014,597.30 3,713,978.06 資料來源:〈大成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委託業務移交清冊電送案〉,《行政長官

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館藏號:00329770005004。

資料說明:檔案中並未標明數據的單位,但依統計的時間推估應為舊臺幣。

表 3-3:受政府委託受理產險業務新契約表

時間 件數 保險金額 保險費

1946 年 4 月 337 54,913,350 421,748.07 1946 年 5 月 697 132,011,851 1,151,780.35 1946 年 6 月 15 日止 438 36,155,019.47 326,299.67 合計 1,472 223,080,220.47 1,899,828.09

期滿 2 2,700,000 -

解約 1 151,200 228.61

1946 年 6 月 15 日止現存 1,469 220,229,020.47 1,899,599.48 資料來源:〈大成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委託業務移交清冊電送案〉,《行政長官

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館藏號:00329770005004。

資料說明:檔案中並未標明數據的單位,但依統計的時間推估應為舊臺幣。

雖說臺灣產物保險公司籌備處最初的工作,仍是承接舊有保險契約以及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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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保險會社移轉而來,自 1946 年 4 月開始的新保險契約,但與監理時期已有本 質上的不同。在新契約的定義上,大成保險會社僅是受委託承保,而移轉至臺灣 產物保險公司籌備處時,已成為該公司本身的業務。此外,由表 3-3 來看,自 1946 年 4 月起至 6 月 15 日為止,承保之件數遞增。

將 1946 年 6 月 16 日定為籌備時期的起始,除了該處的設立外,還有在形式 上對於接收之日產已算是清理接收完畢。122為此,臺灣產物保險公司籌備處為推 進社會事業便利,並保障原被保險人及舊保戶權益,自 1946 年 6 月 28 日起先行 設立營業部。該處之營業部實為原先之大成保險會社直接併入其中而形成,其除 了對於在 1946 年 4 月 1 日前,向大成保險會社外 11 家產險會社所投保而未到期 之契約,限自 6 月 28 日起至 8 月 27 日止辦理登記外,更為臺灣產物保險公司籌 備處開辦新的火險、水險業務,並且同時洽商公司的分保事宜。123

如上所述,在籌備階段,除了臺灣產物保險公司籌備處的成立、新舊產險業 務的移交與開拓外,還有對於日治時期產險公司的接收清理完畢。日產之接收,

係依照行政院公佈之「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為準則,並視產業性質分交各 機關接管運用,其中為日產者均收歸中央政府。124在臺灣產險業方面,因除大成 保險公司為日臺合資外,其餘皆是本公司設立在日本,臺灣僅是分公司的狀況,

因此日治時期的 12 間產險公司,至戰後合併改組為省營的臺灣產物保險公司。

臺灣產物保險公司籌備處對於這 12 間產險公司的接收,並非是將其直接併 入該公司之中,而是遵循法規欲將接收日人的現款及處理日產所得款項解繳國 庫,處理方式是在臺灣銀行開立接收日產款項專戶,飭由各接收機關進行繳交。

臺灣產物保險公司籌備處對於這 12 間產險公司的接收,並非是將其直接併 入該公司之中,而是遵循法規欲將接收日人的現款及處理日產所得款項解繳國 庫,處理方式是在臺灣銀行開立接收日產款項專戶,飭由各接收機關進行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