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戰後臺灣產物保險業的拓展(1945-1963)
第一節 從混亂到穩定(1945-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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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戰後臺灣產物保險業的拓展(1945-1963)
戰後臺灣產險業的制度化發展,若依照時間的先後順序來看,自 1945 年政 府接收後到 1963 年為止,臺灣產險業的制度化發展大致可以分為 3 個階段。一 是 1945 年到 1950 年間,臺灣金融機構與市場的重整階段;二是 1950 年政府進 行管制後,臺灣產險業穩定發展的階段;最後,則是 1960 年政府解除新設公司 禁令後,產險業完成制度化發展的階段。
在 1945 年到 1963 年間,臺灣產險業歷經戰爭重整、管制下的業務發展,並 建立再保險制度,於 1963 年完成產險業的制度化發展。在此期間,產險市場是 如何變動?其在初期不僅面臨接收、制度面的磨合,更與同業產生競爭。在政府 進行管制後,其業務拓展是如何進行的?這其中又是什麼原因導致制度與法規得 以確立。又,何以 1960 年產險業得到小幅度的開放,並於 1963 年完成制度化發 展?這些都是本章欲探討的重點。
第一節 從混亂到穩定(1945-1950)
1945-1950 年可以說是臺灣產物保險業發展由混亂走向漸漸穩定的一個過 程,其先是歷經接收日產並重整的混亂期,同時又須面對由中國來臺灣經營產物 保險業務公司的衝突。而後,當業務經營漸漸穩定時,卻又逢 1949 年政府的遷 臺,為產險市場帶來新一波的衝擊。在此狀況下,為避免產險市場再度混亂,政 府終於在 1950 年進行市場的管制,此亦為臺灣產險業提供了一個穩定的發展環 境。為了瞭解在 1945 年到 1950 年間,產險市場的變動情形,本節將 1949 年作 為分割點,觀察 2 個不同時間點產險市場的發展情形。
在 1949 年臺灣的產險市場,主要可以區分為 2 部分,一個是由接收日產而 設立的臺灣產物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另一個則是由中國來臺經營產物保險業務 的公司發展。在分別描述其發展情況後,則就其業務發展情形進行交叉比對,觀 察其業務上之競合關係。在 1949 年後,則就 1949 年後隨之遷臺的產險公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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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並探究政府為何進行管制,而原先來臺設立分公司的產險業又是如何進行 調整。
一、1949 年前臺灣之產險市場
在 1949 年前,從中國來臺經營產物保險業務的公司共有 3 家,分別為「資源 委員會保險事務所臺灣分所」、「中央信託局產物保險處」,以及「太平產物保險 公司辦事處」。這 3 家產物保險公司,只有太平產物保險公司辦事處是民營公司,
其餘 2 家都是國營保險機構,且其進入時間與兩者相比較晚,已是 1948 年的 9 月。由此看來,在 1949 年之前,臺灣產物保險業之發展可以說是都握在政府的 手中。為能明白 1945 年至 1949 年臺灣產物保險業在面臨接收重整時,國、省營 保險機構之間的關係,有必要對於各公司在此階段的定位及其所負責的業務進行 瞭解。最後,則以此為基礎,探究三者間是否產生國營與省營保險機構的競合問 題,抑或者三者間只是單純在市場上的競爭關係。
(一)、臺灣產物保險公司的發展
關於臺灣產物保險公司的設立經過,已於第三章第二節中有詳細的說明,此 處針對臺灣產物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狀況進行說明。若以政府處理產險業的積極 性來看,1949 年以前臺灣產物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狀況可以分為 2 個階段,一 為 1945 年開始進行接收到籌備處成立之前的階段,一為正式設立籌備處後之發 展。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於 1946 年 6 月 16 日正式成立籌備處,在此之前,仍處於 保險監理機關消極的監理階段,而籌備處設立後,主要接手尚未處理完成的舊契 約,其中亦有新承保的水、火險。162新業務的拓展,自此之後也漸漸上軌道。
根據 1946 年 10 月 4 日《民報》中的記載:「一般臺胞不僅重視保險業,即 對保險方面之常識亦極豐富……該公司已在基隆、高雄、花蓮港等地,設立分公 司、辦事處代理處等,一百五十餘所外,並擬於上海、廈門等地設立分支機構。……
近半年來,約保水、火災害三千件左右,保險金額約為七百餘億元,收保費五十
162 臺灣產物保險公司,〈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概況〉,頁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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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億元。」163由此段記載來看,儘管戰後接收時產生許多問題尚未解決,但由於 人民對於產物保險的需求,產險之業務仍是漸上軌道。在籌備處正式成立並接手 後,不到半年的時間,分支機構已大幅增加,且保費收入亦有 52 億元。由此看 來,雖然在接收時,經歷了一段時間的混亂,但在收歸省營後,臺灣的產險業務 的經營有漸漸上軌道的跡象。
臺灣產物保險公司的設立是在 1947 年 5 月 10 日,其資本的組成,除日產接 收、清算後所遺留的,其餘是由臺灣銀行、華南銀行、工商銀行、土地銀行、彰 化銀行、臺灣通運公司及臺灣航業公司認股而新增的。164公司正式成立之後,並 未馬上開始營運,而是先籌組股東大會並規劃人事,最後由嚴家淦擔任董事長,
黃秉心任總經理,並於 1948 年 3 月 12 日正式取得營業執照開始營業。165雖然臺 灣產物保險在 1948 年 3 月才正式開始營業,但早在 1946 年 6 月籌備處成立後,
就已經有臺灣人民投保的紀錄,而因為戰後最初來臺的產物保險機構,皆是國營 保險機構,因此該公司在 1948 年 9 月民營的太平洋產物保險公司來臺之前,是 人民投保的唯一對口。166也就是說透過觀察臺灣產物保險公司在此階段的業務狀 況,可以瞭解戰後重整階段臺灣產物保險業的發展情形。臺灣產物保險公司在 1946 年至 1949 年間,主要經營的險種是水險與火險,除此之外還有船舶險,但 該險種所佔比例並不高。167根據下表 4-1 可以瞭解臺灣產物保險公司在 1946 年 下半年度至 1949 年為止的保費收入情形:
163 民報社,〈半年水火災保險約有七百餘億元:產物保險事業概況〉,《民報》,1946 年 10 月 4 日,455 號。
164 〈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成立通知案〉,《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台灣文獻館藏,館藏號:
00301200005028。
165 〈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成立通知案〉,《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館藏號:
00301200005028。
166 臺灣產物保險公司,〈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概況〉,頁 133。
167 秦賢次、吳瑞松,《臺灣保險史綱(1836-2007)》,頁 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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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1946 年至 1949 年臺灣產物保險公司保費收入 單位:舊臺幣
年份 保費收入
1946 年 16,045,811.80 1947 年 156,875,147.43 1948 年 1,104,128,519.07 1949 年 新臺幣 1,169,393.59
資料來源:黃秉心,〈保險事業在臺灣(上)〉,《產險季刊》,8:3(1968.9),頁 9。
說明:1949 年保費收入原為新臺幣 1,169,393.59,依舊臺幣換算新臺幣比率 1:4 萬換算為舊臺幣 46,775,743,600 元。
依據前列《民報》的記載,可以得知臺灣的產險業務自臺灣產物保險公司籌 備處成立後就漸漸恢復。若再由表 4-1 所示,1946 年至 1949 年臺灣產物保險公 司的保費收入來看,每一年的增長幅度都幾乎是前一年度的 10 倍,但這僅是單 從帳面所列之數額來看,若將當時通貨膨脹的因素加入,則結果將會有所不同。
依據經濟學者吳聰敏的估算,從 1945 年初至 1950 年底,臺灣的躉售物價指數上 升 218,455.7 倍,平均每年的物價上漲率為 676.1%,而自 1946 年到 1949 年為止 的產險業的保費收入上升僅 2,915 倍,在考慮通膨因素的狀況下,保費收入顯然 是減少的。168由此看來,儘管戰後歷經接收改組,產險業務也漸漸上軌道,但產 險業的發展仍是受到戰爭的影響,此點由保費收入的狀況可以清楚看出,而這樣 的情形要到 1950 年政府進行產險市場的管制後,才有所改變。
(二)、資源委員會保險事務所臺灣分所
資源委員會創始於 1932 年,其主要任務是經營中國的國營事業,在抗戰時 期,其所屬事業範圍包括工、礦、電三大事業,是中國發展重工業最主要的機構。
在抗戰勝利之後,隨著臺灣與其它淪陷區工礦企業的接收,使其事業範圍獲得極
168 吳聰敏,〈台灣戰後的惡性物價膨脹〉,收於《臺灣經濟發展論文集—紀念華嚴教授專輯》(臺 北:時報,1994),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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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擴充,包含鋼鐵、有色金屬、機械、電機、電力、煤礦、石油、化工、造紙、
製糖等一系列工業部門。169這一些企業所經營的業務、設備與運輸等,都需要有 保險的保障,但觀其事業範圍之廣,則可明白其隨之而來龐大的保險費用,因此,
為能在擁有保險保障的同時,減輕大量業務及設備所帶來的保險費用,資源委員 會保險事務所即因應而生。
資源委員會保險事務所於 1943 年 7 月 15 日在渝成立,在 1945 年抗戰勝利 後,便隨資源委員會遷返南京重慶改設辦事處,並先後增設上海分所、臺灣分所、
華北分所、瀋陽分所暨北平辦事處。170根據 1949 年 6 月 1 日保險事務所檢討會 要點內的記載:「本所為會屬服務機構,本服務之宗旨力求減輕被保險人之負荷 而獲得同等安全之保障,目前所行費率以光復前日治時代所行之費率為標準並經 再保險公司接受,每年為各單位節省之再保險費甚鉅。」171透過其設立宗旨之描 述,可以看出其設立的目的正是為了能在獲得保障的同時,減輕會屬企業的保險 負擔,而正因為此一目標,在設立保險事務所的同時,其在保險費率的計算上,
也較一般保險公司來得低廉,雖然每年所須保險費仍然很多,但節省下來的數量 也不少。
資源委員會和財政部為了配合國有資源和財產的接收,在 1946 年 5 月 1 日 成立設立國營「資源委員會保險事務所臺灣分所」,辦理產物與人壽保險業務,
尤其是負責接收臺灣礦廠的保險事宜。172其原稱臺北分所,在籌備期間,並未從 總所獲得開辦資金,而是向經濟部臺灣特派員辦公處暫借週轉金臺幣 10 萬元來 籌設。173在 1949 年政府撤退來臺後,奉令改組為總所,於 1950 年 1 月 14 日正 式由臺灣分所改組為保險事務所,下設總務、業務、會計三組,除業務組因工作
尤其是負責接收臺灣礦廠的保險事宜。172其原稱臺北分所,在籌備期間,並未從 總所獲得開辦資金,而是向經濟部臺灣特派員辦公處暫借週轉金臺幣 10 萬元來 籌設。173在 1949 年政府撤退來臺後,奉令改組為總所,於 1950 年 1 月 14 日正 式由臺灣分所改組為保險事務所,下設總務、業務、會計三組,除業務組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