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接收前臺灣產物保險業的發展
第二節 戰時體制下的臺灣產物保險業(1937-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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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則是辦理通往中國內陸、西歐海上運輸之保險業務。57
第二節 戰時體制下的臺灣產物保險業(1937-1945)
臺灣的產險業發展至 1942 年為止,已有 31 家的產險公司,但因為受到戰爭 的影響,臺灣產險業的發展也隨之產生變化。在此階段臺灣的產險業除了因為受 到戰爭影響,而進行政策性整併外,最重要的還有戰爭保險業務的施行。本節,
首先探討進入戰時體制後,產險公司因何被整併?又,整併後的狀況為何?藉以 釐清戰後接收前臺灣產險業的樣貌。其次,說明戰爭保險的出現及其業務發展狀 況。
一、戰時體制下保險會社之整併
1937 年的七七事變,雖然中日雙方在種種考量下皆未宣戰,但實際上已算 進入戰爭狀態。為了因應此一時局,日本採取全體國民資源的整合運用,並於 1938 年公布施行國家總動員法,臺灣亦因此進入戰時體制之中。58國家總動員法 是於 1938 年 4 月 1 日制定公布,同年 5 月 4 日以敕令 316 號施行於臺灣,該法 目的在使國家權力作最有效發揮,統制人力、物力等資源,因此以經濟面向為主。
59在戰時體制下,為避免通貨膨脹的惡化,並且為因應軍需工業資金的需求,對 於資金的運用及金融發展皆進行統制。其中,與保險業發展最為相關的是 1942 年 4 月所頒布的金融統制團體令。60
1940 年 8 月,日本政府制定基本國策綱領,同年 12 月公布經濟新體制確立 要綱,以此為基礎,針對政府指定的重要產業,於各產業設立統制團體。611942 年 4 月 17 日,以勅令第 440 號頒布了金融統制團體令。該令的主要內容:
(1)、以國家總動員法中金融統制之目的為由,要求籌組全國金融統制會、各 業別統制會、統制組合等。
57 孫堂福,〈臺灣之產物保險〉,頁 357。
58 林果顯,〈1950 年代反攻大陸宣傳體制的形成〉(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
2009),頁 25-26。
59 林果顯,〈1950 年代反攻大陸宣傳體制的形成〉,頁 27。
60 三和良一,《概說日本經濟史 近現代》(東京:財團法人東京大學出版會,2012),頁 144-145。
61 秦賢次、吳瑞松,《臺灣地區保險事蹟口述歷史》,頁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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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國金融統制會為最大的主管機關,各業別統制會及統制組合、銀行等皆 須參與全國金融統制會。
(3)、全國金融統制會除負責政府對於金融業發展的計畫討論外,對於金融業資 金的吸收與運用,皆有指導與監督之責。62
換言之,所有金融機構的業務發展與資金運用,皆受到全國金融統制會的控 管。日本國內,針對產險業於 1942 年 10 月 15 日成立「損害保險統制會」,由此 正式轉為受戰時體制控制,一切業務受政府監督,同時為精簡人力,開始進行產 險會社的整併。63臺灣亦受到 1942 年 4 月敕令的影響,於 1944 年展開會社合併 的工作。
表 2-4:1942 年臺灣之產物保險公司名單
1.東京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16.神戶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2.大正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17.大北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 3.三菱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18.朝日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4.大阪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19.辰馬海上保險株式會社 5.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20.橫濱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 6.帝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21.東京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 7.東洋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22.日產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 8.福壽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23.太平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9.日新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24.豐國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 10.千代田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 25.昭和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 11.東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26.大倉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 12.明治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 27.日本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13.豐國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28.日本共立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14.共同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29.帝國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15.攝津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30.日本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出處:秦賢次、吳瑞松,《臺灣保險史綱(1836-2007)》,頁 24。
自大成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設立不久後,日本國內的產險公司便紛紛來臺
62 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A03022734000(2 画像目から 3 画像目)、御署名原本・
昭和十七年・勅令第四四〇号・金融統制団体令(国立公文書館)。
63 秦賢次、吳瑞松,《臺灣地區保險事蹟口述歷史》,頁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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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館臺灣文獻館藏,館藏號:0042662001556001。秦賢次、吳瑞松,《臺 灣保險史綱(1836-2007)》,頁 25-26。在 1944 年經過合併後的 12 家產險會社,一直延續到戰後接收都未曾更動, 號(1942.04),頁 20-21。
66 〈戰爭保險臨時措置法 〉,《臺灣總督府官報》,第 2 號(1942.04),頁 17。
67 這邊稱戰爭保險為國營保險的一種,是因為雖然該項保險是由一般的產險公司來經辦,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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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總督府官報》,第 625 號(1944.04),頁 133-134。
為戰爭保險所產生的虧損、盈利等都與經辦的產險公司無關,經辦的產險公司僅由其中收取辦理 戰爭保險的手續費。由此可知,戰爭保險是由日本政府保證委託代辦,實算是國家經營的保險,
因此稱其為國營保險。
68 〈戰爭死亡傷害保險法 〉,《臺灣總督府官報》,第 316 號(1943.04),頁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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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述可知,戰爭保險業務可分為兩個部分,一是以財產保障為主的戰爭保 險,一是以人身死亡傷害為主的戰爭死亡傷害保險。然而,隨著戰爭的持續,戰 爭保險業務亦隨之更動,由表 2-6 中法規的整理來看,可以發現不論是哪種戰爭 保險,都是由日本內地發起,再影響至臺灣,此由其頒布的時間可以清楚看出,
兩地施行的時間越離越近。其次,1944 年 2 月 14 日頒布的《戰時特殊損害保險 法》,對於戰爭保險的內涵,亦進行相關的調整。在 1941 年所施行的戰爭保險是 以因戰爭行為所導致的火災引起的事故進行賠償,主要限於火災,而 1944 年所 頒布的法規,則將標準放寬,凡是因戰鬥行為及其相關事件所引發的火災、損害,
及其它以命令規定之事故皆列入其中,亦即當事故發生時,政府可彈性調整賠付 的標準。
《戰時特殊損害保險法》的內容,除了既有的保險業務外,尚加上地震保險,
此是指在戰爭時期,因地震(包含因地震所引發的海嘯)火山爆發或其它相關事 件所引發的火災、損害,及其它以命令規定之事故。69若依照一般保險原理,火 災保險對於因戰爭和地震引起的火災,所造成的損害是不理賠的,但依該法的規 定,戰爭保險與地震保險可分開投保,要保人只要檢附火災保險費單據,向保險 公司投保,戰爭保險與地震保險契約便成立,此屬於強制承保範圍,保險公司不 能拒絕。70
戰爭保險是日本國營保險之一種,在戰爭期間是由日本大藏省委託各產物或 人壽保險會社分別代辦,當時若以保額千元的契約來看,除普通保險費之外,另 外按月徵收戰爭保險費與地震保險費,計算方式如下:
1. 六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戰爭保費二元,地震保費五角。
2. 三月以上六月以下者,戰爭保費一元,地震保費二角五分。
3. 一月以上三月以下者,戰爭保費六角,地震保費一角五分。
69 〈戰時特殊損害保險法 〉,《臺灣總督府官報》,第 625 號(1944.04),頁 133-134。
70 秦賢次、吳瑞松,《臺灣地區保險事蹟口述歷史》,頁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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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 2-7 可以看出臺灣自 1942 年開辦戰爭保險業務後的狀況,由公司家數 與件數來看,可以看出在戰爭保險初辦的 2 年間,人民投保的狀況並不踴躍,而 隨著戰爭的變化,臺灣受到的影響也越大,自 1944 年起雖然因為合併而僅剩下 12 家產險公司經營戰爭保險業務,但投保的件數與 1943 年相比,已成長了約 3 倍之多,由原先的 18,510 件增長至 77,587 件。此外,在 1942 年與 1943 年間,
並沒有損失的發生,而自 1944 年起已開始有賠款額的出現。
由 1944 年與 1945 年兩年的發展狀況來看,可以發現由於戰爭的激化,對於 產險業發展之影響。1944 年的保費收入為 479 萬 8,804 圓,該年的賠款額為 46,679 圓,以此計算出的損失率僅為 0.97%。然而,受到美軍轟炸臺灣的影響,保險標 的大多受損,導致 1945 年的損失率大增,該年的保費收入僅為 528 萬 4,270 圓,
所須賠償的金額就要 2 億 9 千 341 萬 7,765 圓,損失率高達 5552.66%,龐大的賠 償金,直到戰後接收時都仍未得到解決。
由下表 2-8 來看,可以看出自 1944 年起開始發生賠償問題至 1945 年戰爭結 束時,統計人民因為戰爭保險所發生的損失情形。以戰爭保險來看,損失金額最 多的為東京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的 8 千 445 萬 2,101 圓,其次為同和火災海上 保險株式會社的 5 千 211 萬 3,142 圓,以及大正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的 4 千 19 萬 9,440 圓,其餘 9 家的損失金額雖皆在 4 千萬圓以下,但每家的損失金額都至 少在 1 千萬圓以上,雖不清楚每家產險會社的保費收入,但將表 2-7 在 1944 年 及 1945 年統計的保費總收入相加也不過 1 千多萬圓,即可看出此損失對於各產 險會社的影響有多大。
在戰爭死亡傷害保險方面,損失最多的為日產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的 52 萬 2,500 圓,其次依序為大成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的 32 萬 9,875 圓與東京海上 火災保險株式會社的 11 萬 1,000 圓,其餘產險公司損失的金額皆小於 10 萬圓,
與戰爭保險業務相較,損失的金額少了很多,此可能與該項業務壽險會社也有經 營相關。在地震保險方面,則只有大成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有所損失,計有 19,741 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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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8:至 1945 年因戰爭保險所應理賠金額
單位:圓
公司名稱 戰爭保險 戰爭死亡傷害保險 地震保險
件數 應賠付金額 件數 應賠付金額 件數 應賠付金額 大成 2,713 24,006,634 125 329,875 1 19,741 安田 3,096 31,990,980 17 40,000
同和 不詳 52,113,142 不詳 61,250 大阪住友 990 13,829,777 26 71,250 千代田 1,178 11,082,377 不詳 20,000 大倉 不詳 10,657,648 不詳 38,000 東京 975 84,452,101 49 111,000 日本 1,092 26,067,643 25 66,200 日產 962 21,376,192 206 522,500 大正 672 40,199,440 7 22,000 日新 252 4,428,906 5 17,250 興亞 720 10,401,655 8 15,500 合計 11,623 330,606,491 468 1,314,925
資料來源:黃秉心,〈臺灣保險業之史的研究〉,《臺灣銀行季刊》,1.2(1947.9),
頁 59。
在 1937 年之後,受到戰爭的影響,臺灣的產險業於 1944 年進行了第一次的
在 1937 年之後,受到戰爭的影響,臺灣的產險業於 1944 年進行了第一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