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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保險賠償問題的處理

第三章 戰後接收與改組

第三節 戰爭保險賠償問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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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戰爭保險賠償問題的處理

戰爭保險的出現,是依據日治時期日本國內於 1941 年 12 月 18 日以法律第 96 號公布的《戰時保險臨時措置法》所產生的,而臺灣則是因敕令第 206 號方 於 1942 年 4 月 25 日開始實施。136直到 1945 年為止,儘管其施行只有短短 3 年 的時間,但因為受到戰爭的影響,其所產生的業務量卻不少。雖然從其遺留下來 的業務資訊來看,並不能直接看出戰爭保險對於戰後臺灣產險業的發展有何具體 的影響,但不論是戰爭保險賠償的處理,抑或者是因為賠償所產生的問題,其確 實都是政府在接收產險業,以及臺灣產物保險公司在處理日治遺留下來的舊業務 時所須去面對的。是故,本節將對於接收戰爭保險業務而產生的諸多問題進行探 討。首先,釐清戰爭保險賠償問題為何產生,而臺灣產物保險公司又是如何去處 理的。其次,探討因為戰爭保險賠償而衍生的問題與處理,如保險金與賠償金的 流向與發放,以及政治上的問題。最後,則是希望能找到戰爭保險對於戰後臺灣 產險業發展的意義為何。

一、戰爭保險賠償問題的產生與處理

戰爭保險是依據《戰時保險臨時措置法》所產生,根據該法之規定,因戰爭 保險之業務所產生之虧損由日本政府對該產險公司進行補償,同樣的,因為該業 務所獲得的利益,也應繳納給日本政府。137由此可以看出,該項保險其實屬於國 營保險的一種,產險公司僅是受到日本政府的委託來代理該項業務。另外,戰爭 保險是因應戰爭之理由而產生,其可以投保的對象與範圍都極其廣泛,這與一般 保險並不相同,而正是因為其本身性質特殊,導致戰後戰爭保險的處理產生諸多 問題與爭議。首先,是其國營保險這一點,使該業務所產生的契約關係由民對民 變成政府對民眾,且這又帶有日本政府為解決戰時災害所提出的救濟性質。138

136 〈戰爭保險臨時措置法 〉,《臺灣總督府官報》,第 2 號(1942.04),頁 17。〈戰爭保險臨時措 置法ヲ朝鮮、臺灣及樺太ニ施行スルノ件 〉,《臺灣總督府官報》,第 2 號(1942.04),頁 18。

137 〈台灣對日債權交涉償還索賠案〉,《外交部檔案》,冊 12,中研院近史所館藏,館藏號:

077.4/89008。

138 〈基隆市政府臺籍人民戰爭保險金等請解禁核示案〉,《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台灣文獻 館藏,館藏號:00312620005002。

蹟口述歷史》,頁 101、103、107、129、136。

140 秦賢次、吳瑞松,《臺灣地區保險事蹟口述歷史》,頁 13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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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再發,而其實在 1946 年日人回國時,各保險會社支配人更曾向罹災省民發出

「戰爭保險金支持額決定書」,並聲稱如果臺灣與日本間能金錢匯兌或通商貿易 時,便可設法償付。143政府對於臺人的處理大致是登記並採取外交途徑索賠,但 也有例外的,在 1946 年 1 月 9 日時,基隆市政府便曾以重建該市為由,向政府 請求暫時解除墊付的禁令,要求由其自行墊付以建設基隆市,之後再向日本索 賠。144對於該項要求,政府准許了,而這與日後政府對於戰爭保險賠償問題之處 理方式有很大的不同。

臺灣產物保險公司對於戰爭保險的接收,以及在經過一段時間的清算處理後 的情形,可由下表 3-4 及表 3-5 清楚看出。表 3-4 顯示,臺灣產物保險公司在接 收這 12 家產險公司時,其在戰爭保險的保費收入方面,計有 1 千 29 萬 5,031.88 元,其中以東京海上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臺北支店佔最多,共 217 萬 2,834.48 元,佔整體的 21.11%,其餘依次為大成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的 17.39%、同和 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臺北支店的 12.14%,以及安田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臺 北支店的 11.59%。這 3 家所承保的戰爭保險業務較多,除上述這 4 家公司外,

其餘承保的業務都僅佔整體的 10%以下。

接著,在應付戰爭保險金方面,總計有 4 億 566 萬 2,627.01 元,其超過保費 收入約 40 倍,可見當時賠償金額之鉅。將保費收入及應付戰爭保險金交叉比對 來看,可以發現當時賠償最嚴重的是大倉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臺北支店,其賠 償金額是保費收入的近 60 倍,其次則是大正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臺北支店,

其賠償金為保費收入的 57 倍。當時,除了大成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之外,其 餘每一家公司的賠償金都幾乎是保費收入的 40 至 60 倍。

143 〈台灣對日債權交涉償還索賠案〉,《外交部檔案》,冊 2,中研院近史所館藏,館藏號:

077.4/89016。

144 〈基隆市政府臺籍人民戰爭保險金等請解禁核示案〉,《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台灣文獻 館藏,館藏號:0031262000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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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因統計與公文呈送時間接近,因而推估應為舊臺幣。

從每家公司已發給證明數目佔應付戰爭保險金之比重來看,可以推估向該公 司投保之日人數,是以日新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臺北支店最多,其次為大倉火 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臺北支店及千代田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臺北支店,這 3 家公司日人比重都達到 30%以上。在其餘 9 家之中,比較特別的是東京海上火災 海上保險株式會社臺北支店其投保的日人數最低,僅佔 8.15%。最後,依據表 3-4 之統計,臺灣產物保險公司在接收後,仍應支付的戰爭保險賠償金共有 3 億 2 千 207 萬 7,959.41 元。以下,再針對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接收清理後的情形進行分 析。表 3-5 為 1951 年 10 月 6 日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整理後所提出戰爭保險部分的 資產負債表,依下表所示,經過整理後因大量賠償金所產生的虧損計有 6 億 2 千 7 萬 6,763.41 元,但在其造冊的期間內,現金方面受到幣制改革的影響有所變動,

而在未付保險金方面,也因繼續登記及發給日人證明而有所增減。

此現金的組成,是由原先各會社移交的現金 2 萬 6,890.83 元,再將銀行存款 提現 290 萬 8,632.51 元併入,以及郵局存款提現 2,886.60 元併入,代理店在來欠 款陸續追收 4 萬 5,440.43 元,另收回暫付款四筆計 21 萬 7,677.46 元,續付還暫 收款二筆 13 萬 440.32 元,續付出應付款四筆計 30,105.83 元,故整理後成為 304 萬 981.68 元。145然而,在 1949 年 6 月 16 日臺灣省政府改革臺省幣制,以原存戶 舊臺幣 40,000 元比新臺幣壹元折合,故上列現金 304 萬 981.68 元被折改為新臺 幣 76.03 元。146

在未付保險金方面,原先有 4 億 599 萬 5,677.01 元,但在扣除發給日人證明 及加入繼續登記罹災未賠付案件後,其原有金額調降至 3 億 2 千 241 萬 1,009.41 元。147繼上述清點後之結果,負債方面,有借入金 3 億 70 萬 5,196.08 元、未付

145〈台灣對日債權交涉償還索賠案〉,《外交部檔案》,冊 2,中研院近史所館藏,館藏號:

077.4/89016。

146 〈台灣對日債權交涉償還索賠案〉,《外交部檔案》,冊 2,中研院近史所館藏,館藏號:

077.4/89016。

147 〈台灣對日債權交涉償還索賠案〉,《外交部檔案》,冊 2,中研院近史所館藏,館藏號:

077.4/8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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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有 3 億 2 千 241 萬 1,009.41 元,以及暫收款項的 1,539.60 元,合計有 6 億 2 千 311 萬 7,745.09 元,若將轉換後的現金加以折算,則清算後尚須向日索還 之款項應更正為 6 億 2 千 311 萬 7,669.06 元。

表 3-5: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接收各會社戰爭保險部份資產負債表(整理後)

單位:舊臺幣

資產科目 金額 負債科目 金額

現金 3,040,981.68 借入金 300,705,196.08 已發證明未付保險金 83,584,667.60 未付保險金 405,995,677.01 整理損益 620,076,763.41 暫收款 1,539.60 合計 706,702,412.69 合計 706,702,412.69 資料來源:〈臺灣對日債權交涉償還索賠案〉,《外交部檔案》,冊 2,中研院近史 所館藏,館藏號:077.4/89016。

雖然由上述可以清楚看到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清算整理後的結果,但其在清理 後亦曾提出所面臨的問題。首先,是各會社在清理後繳交上來的表件,大多未標 示貨幣單位,所以儘管已造冊但仍要查明;其次,其所接收到的資產負債表皆是 清理前的,對於清理後的情形並不瞭解,此不利於瞭解其真實狀況;最後,則是 債權的歸屬問題,清理後各會社的借入款項計有 3 億 70 萬 5,196.08 元,而這都 是戰前各會社向臺灣銀行所借,這部分要由臺灣銀行向日本索賠,或是由臺灣產 物保險公司向日本索賠等問題。148儘管對於所承接的戰爭保險已由臺灣產物保險 公司清算完成,但正如前所述,仍是有許多問題並未被解決,前面所提的不過是 清算時產生的問題,還有因為戰爭保險的特殊性所產生的諸多爭議,下一個部分 主要便是針對因為戰爭保險賠償所產生的爭議與結果進行說明。

148 〈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接收大成等十二敵偽保險金社代辦戰爭保險部份清理資料案〉,《省級機 關檔案》,國史館台灣文獻館藏,館藏號:004297001617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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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賠償問題之爭議

戰爭保險賠償之所以會產生那麼多問題,正如開頭所說一為國營,一是因為

戰爭導致的大量賠款。由於臺灣在戰爭時為日本的屬地,因此產生的債務關係為 其內國民之債務關係,故彼時不發生對外關係。但因為戰爭導致的政權移轉,致 使彼此的關係由對內變成對外,雖然在戰後初期,日本承保該項保險之各保險公 司曾致函給臺灣的各個購買戰爭保險的人,說此項債務日後會由日本政府來清 償,當時該項保險公司係受日本政府之委託該項保險之團體,故此項宣稱自應釋 為日本政府之宣稱。149對此,政府提出以外交途徑向日本索賠的方式來處理,但 終因戰後重整階段,各國的關係不明,在條約尚未簽定等情況下,無法順利解決 這大量的賠償問題。

受到政權移轉所產生的清償問題,首先需要面臨的便是臺灣人與日本間的債 權關係。為此,政府曾在 1951 年時請遠東委員會的李代表洽詢美方,美方一開 始認為臺灣的地位須待對日和約解決後才能確認,故此項臺人與日本間的債權關 係,也須等到臺灣的地位確認後才能解決。但後來美方表示,這項戰爭保險的賠

受到政權移轉所產生的清償問題,首先需要面臨的便是臺灣人與日本間的債 權關係。為此,政府曾在 1951 年時請遠東委員會的李代表洽詢美方,美方一開 始認為臺灣的地位須待對日和約解決後才能確認,故此項臺人與日本間的債權關 係,也須等到臺灣的地位確認後才能解決。但後來美方表示,這項戰爭保險的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