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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P2P 網路借貸平台之監理建議

第一節 平台使用者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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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P2P 監理方面,除了前一章所述現有法規之相關規範外,本文建議金管會 可另訂定 P2P 監理法規,完善 P2P 網路借貸產業之規範,可從借款人及投資人 保護方向著手,再要求業者遵守洗錢防制相關規範,除了增進消費者對 P2P 借貸 服務之信心外,也避免此種新興借貸管道成為非法洗錢的溫床,讓 P2P 借貸能夠 朝向合理、有秩序的發展。

第一節 平台使用者之保護 第一項 借款人

借款人在借貸市場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尤其透過 P2P 網路借貸進行申貸 多為個人或小微企業,平台業者根據申貸人所提供的資料決定貸款金額、期限及 利率,借款人通常沒有議價之權利,其保障地位容易顯得不足。因此本研究認為 對於借款人之保障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透明、公正之借款媒合服務

P2P 借貸平台在向潛在借款人推銷或廣告產品時,應透明、不偏誤的提供產 品資訊,避免讓借款者有錯誤的認知「不管自身財務狀況如何,皆可以從平台獲 得貸款」。此外,目前某些 P2P 借貸平台廣告「可以從平台獲得比傳統金融機構 更低的借款利率」,但卻都沒有揭露包含其他借款費用之「借款總費用年百分率

(Annual percentage rate,簡稱 APR)」資訊,雖然 P2P 平台所提供之借款利率較 金融機構低,但在考慮其他費用後,借款人不一定能獲得比金融機構更低的貸款 成本。下表為本研究在觀察眾多 P2P 網路借貸平台中,唯一發現有揭露 APR 資 訊之業者。可以發現,雖然業者提供的貸款利率較金融機構低,但在加計貸款其 他費用後,APR 不見得比一般金融機構低。揭露 APR 資訊有助於潛在借款人可 以在同一基礎上比較產品,有利於借款人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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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 不同借款管道之年利率與總費用年百分率比較

借款管道 年利率 總費用年百分率

LendBand 3.50-9.00% 6.26-13.51%

銀行信用貸款 3.92-15.94% 4.70-15.88%

銀行新車貸款 3.00-15.36% 3.40-15.67%

信用卡預借現金 6.20-15.00% 8.61-17.54%

資料來源:LendBand 蘊奇線上網站(最後瀏覽日:2019/6/16)。

另外,應要求 P2P 業者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約時,在合約中揭露貸款必要 資訊,包括:借款金額、利率、期間、每期還款金額、違約之責任等,尤其在向 借款人收取利息以外的費用時,應在合約中明示費用的性質及金額,不得向借款 人收取合約以外之費用,避免產生爭議。

二、信用制度

目前 P2P 平台主要是依據借款人所提供的信用報告審核其貸款資格,然我 國目前信用資料之收集及信用報告之提供主要來源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也是目前我國唯一蒐集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的信用 報告機構,只有聯徵中心的會員機構、當事人及法院可以向聯徵中心申請查詢個 人或企業的信用報告資料。P2P 網路借貸平台業者目前非聯徵中心之會員機構,

故只有透過申貸人親自向聯徵中心申請信用報告並提交 P2P 業者,業者才能取 得申貸人之信用報告,由於信用報告為申貸人自行申請,因此並不會影響申請人 之信用分數。本文以為,申貸人提供信用報告予 P2P 業者申請信用貸款不影響信 用分數尚屬合理,因為申貸人可以在不同的 P2P 平台申貸,再比較不同業者所提 供之貸款金額及利率,有利於申貸人取得成本最低之貸款,但申貸人完成申貸後

,如申貸資料不向聯徵中心報送,可能無法讓金融機構了解借款人真實信用借款 債務餘額狀況,且借款人可能持同一份信用報告向多家 P2P 業者申貸並取得資 金,但最終信用報告卻沒有呈現借款人在 P2P 平台的貸款資訊,使信用報告某些 資訊失真,如:S11 為最近 1 年內查詢紀錄明細、B05 為個人授信餘額變動、B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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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DBR22 倍規範無擔保債務暨年收入彙整資訊等,讓依據信用報告進行核貸之 機構,例如金融機構、P2P 網路借貸平台,誤以為申貸人之信用紀錄良好而做成 錯誤的核貸決策。

因此本文認為金管會應考慮開放 P2P 網路借貸平台加入並成為聯徵中心的 會員,使 P2P 業者能在借款人完成申貸後,將信用資料報送至聯徵中心建檔,不 僅讓金融機構在向借款人提供服務時,能獲得更完整之信用資料,也避免有心人 士同時在不同 P2P 平台行詐貸之舉,造成我國信用市場之風險。

第二項 投資人

一、資訊揭露清楚透明

本文認為投資人保護之基礎在於透明、清楚的資訊揭露要求,當投資人能取 得正確的資訊時,在做投資決策時即能降低投資失敗的風險。目前我國 P2P 借貸 平台對於投資人方面資訊提供有限且無統一標準,可能讓投資人無法了解投資標 的之本質與風險,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可訂定 P2P 最低的揭露要求或標準,讓投資 人可以在正確的資訊下做投資決策。

(一)資訊揭露程度應相等

應要求業者在提供有利資訊予投資人時,也應揭露相應的風險,避免投資人 有過於樂觀的期待。坊間許多 P2P 借貸平台都以明顯的廣告宣傳 P2P 投資報酬 率高,但卻將風險資訊置於別處,投資人需要瀏覽其他網頁頁面才能獲知投資標 的風險。尤其目前多數 P2P 平台所媒合的投資標的為無擔保之信用借款債權,投 資人將資金借給素昧平生之借款人,在不了解借款人之品格下,違約風險不低,

因此,P2P 平台在廣告高報酬之同時,也應以明顯的方式揭露投資風險。

(二)清楚揭露費用資訊

費用直接影響投資人的報酬率,有 P2P 業者僅告知投資人會向其收取費用,

但卻未在平台揭露費率,造成投資人報酬不確定。主管機關應要求業者以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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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告知投資人費用資訊,否則不能向投資人收取額外費用。另外,本文也建議 除了以年化報酬率呈現投資人之報酬外,可仿效國外 P2P 平台,將支付予平台費 用、壞帳費用及預期壞帳費用納入計算並提供調整後淨年化報酬率(Adjusted net annualized return),讓投資人獲得更精確的報酬資訊。

(三)違約之揭露與統一

違約率之揭露有助於讓投資人了解投資標的之投資風險,目前僅有少數 P2P 平台有揭露違約相關資訊,然儘管業者有提供違約資訊,但其違約之定義及標準 不同,很難進行比較。主管機關可針對 P2P 借貸平台制定統一之違約標準,如:

借款人 45 天未還款視為違約。在計算違約率時,也應以已清償或正常還款 1 年 以上之借款為衡量標準,以免業者將新貸款納入計算,無法忠實呈現違約風險。

此外,也建議業者除了揭露總違約率外,也應揭露不同信用評級之實際違約率及 預計違約率,讓投資人了解不同信用評級違約風險。

二、客戶資金應交付信託

金管會已於 2016 年明確要求 P2P 借貸平台業者在提供收付借貸本息款項金 流之中介服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社會大眾資金80,然而並未對客戶資金進 一步規範。本文認為,應要求 P2P 業者將代收代付資金全額交付信託,只能用於 資金之放貸及本息之償還,使業者無權動用客戶資金,保障資金安全。

三、平台退出之後續管理

投資人在 P2P 借貸平台投資之另一個風險為平台倒閉風險。儘管投資人直 接持有借款人債權,但單一借款人之借款專案有眾多投資人投資,每一投資人只 持有一小部分債權,如 P2P 平台退出市場,會導致無人處理金流中介服務,直接 損害投資人權益。因此主管機關應要求業者制定退出後之管理措施,例如:由第 三方接手處理尚未清償之借款,或設置準備金,當業者退出市場後,還能運用準 備金持續提供服務。

80參閱金管會,前揭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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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務揭露

由於目前 P2P 網路借貸非屬金管會之監理範圍,也未發行有價證證券,故尚 無財物資訊之揭露及申報義務。然而,P2P 借貸涉及之投資人眾多,如不要求業 者定期提供財務狀況資訊,外界無法了解 P2P 業者之經營狀況,如營運不良或發 生危機,會讓投資人沒有應變的機會。如金管會將 P2P 網路借貸納入監理範圍後

,應要求業者揭露經營績效資訊,例如:損益表、資金使用狀況、一定期間之新 放款專案等,甚至是平台放貸狀況,例如:不同信用評級借款人之平均借款利率

、違約率、每季、每年之貸款金額等,當經營績效不佳或發生持續虧損時,主管 機關可提早因應,消費者也可提高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