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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借貸在我國之監理現況

第三章 臺灣 P2P 網路借貸之發展與監理現況

第三節 P2P 借貸在我國之監理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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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P2P 借貸在我國之監理現況

2016 年 4 月金管會接獲民眾檢舉,指出有網路借貸平台以高報酬、低成本、

低風險等廣告資訊,宣稱投資報酬率達 30%,更有業提供零借款利率之優惠,吸 引民眾投資、申貸,而引起金管會高度重視並表示此舉恐有涉及刑法「重利罪」

之嫌。另外,也有業者與投資人約定,投資期滿時,除了返還本金外,還保證有 固定利潤收益,享有高額利息。金管會強調,不論借貸契約成立與否,業者事先 收取貸與人資金,且貸與人數處於可隨時增加之狀態等,可能違反銀行法第二十 九之一條「收受存款」,涉及刑事 3 至 10 年徒刑73

金管會當時指出,依照現行法令,網路借貸非屬目前金融監理法規所規範的 特許業務,提供服務的平台業者也並非金管會監理之金融機構。此外,國內銀行

、信用合作社、農漁信用部等金融機構家數眾多且資金充裕,各種借款商品如:

消費信用貸款、企業貸款及創業貸款等相當多樣,足以滿足市場借貸需求。觀察 國外 P2P 網路借貸之發展經驗,網路借貸雖有發展空間,但仍欠缺適當管理及規 範,因此衍伸出許多問題及風險。金管會將成立專案小組,評估 P2P 網路借貸之 業務模式在我國是否有發展之可能性,以及為保護消費者之目的,研議是否將 P2P 網路借貸產業納入金融監理的範疇而適度的管理。就我國目前法律架構下,

借貸雙方為民法之借貸關係,在從事借貸行為必須注意幾項風險,包括:借貸雙 方互不認識,難以評估倒帳風險;如業者經營不善可能發生惡意倒閉風險;業者 資訊系統保護不足,個人資料可能遭盜用或外洩;出借資金時,可能無法隨時收 回而面臨流動性風險;如借款人違約,造成之糾紛可能難以解決等74

2016 年 6 月底,金管會完成 P2P 網路借貸產業之資料收集並了解台灣 P2P 業者的營運狀況後,認為網路借貸屬民間個人借貸,依照現有民法借貸契約相關 規定處理,因此暫不訂定專法。但考量 P2P 網路借業者之貸放經驗及信用審核資

73 參閱許雅綿,2016 年 4 月 28 日,P2P 業者稱投報率 30% 金管會:恐涉有刑法「重利罪」, ETtoday 新聞雲,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60428/688894.htm(最後瀏覽日:2019/06/10)。

74 參閱金管會,前揭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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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可能不足,因此鼓勵 P2P 業者與銀行建立合作模式或銀行親自參與 P2P 網路 借貸之經營。

第一項

金融相關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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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際網路、行動通訊等數位化的浪潮,大數據、生物辨識、機器學習等 技術的應用,有助於金融之創新服務,藉由金融科技的發展與應用提升金融產業 的競爭力。金管會於 2015 年 9 月訂定「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為經主管管機 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 業」認定為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

」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一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金融業 務相關之事業」,開放銀行業得以投資相關事業。由於網路科技及金融科技技術 不斷創新,所涉及的業務項目相當多元及迥異,金管會於 2016 年 12 月公告修正 規定,將風險管理、洗錢防制、消費者保護權益、網路借貸平台等納入「資訊服 務業」及「金融科技業」,以利銀行業者提升作業流程之效率與提供更多元的金 融服務。相關業務範圍如下:

一、資訊服務業:主要業務為從事與金融機構資訊處理作業密切相關之電子資料 處理、涉及金融機構帳務之電子商務交易資訊之處理,或研發設計支援金融 機構業務發展之金融資訊系統者。

二、金融科技業:

1. 利用資訊或網路科技,從事輔助金融機構業務發展之資料蒐集、處理、

分析或供應(例如:大數據、雲端科技、機器學習等)。

2. 利用資訊或網路科技,以提升金融服務或作業流程之效率或安全性(例 如:行動支付、自動化投資理財顧問、區塊鏈技術、生物辨識、風險管 理、洗錢防制、資訊安全、交易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等)。

75 參閱金管會,2016 年 12 月 14 日,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為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 業規定,金管銀控字第 10560005610 號,(最後瀏覽日: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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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以資訊或科技為基礎,設計或發展數位化或創新金融服務(例如:

網路借貸平臺等)。

將 P2P 網路借貸產業納入金融科技業並開放銀行可 100%投資,P2P 業者除 了運用自身開發之信用審核技術(如收集借款人社群交友、活動資訊)外,銀行 也可藉其專業放貸經驗及傳統授信技術,讓 P2P 業者取得借款人詳細信用資料,

降低違借款人約風險,增加投資人在 P2P 借貸平台的投資信心。

第二項

銀行與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合作之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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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開放銀行可轉投資外,金管會考量我國 P2P 網路借貸尚在發展初期,且 民間借貸屬民法規範之事項,我國並未禁止民間借貸,亦無限制民間業者提供借 貸媒合服務,在參酌他國 P2P 借貸發展及管理制度,並評估我國金融市場之融資 環境後,認為可給予 P2P 借貸產業彈性之發展空間。因此,金管會督導銀行公會 在尊重市場機制的前提下,訂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與網路借貸平臺業 者間之業務合作自律規範」,提供 6 項合作模式,希望鼓勵銀行與 P2P 業者合作

,促進平臺經營之穩健,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自律規範之內容如下:

一、銀行提供資金保管服務:P2P 借貸業者委託銀行保管資金時,雙方應訂定契 約約定,並將資金以信託或十足履約保證方式存入專用存款帳戶。

二、銀行提供金流服務:P2P 業者委託銀行提供金流服務時,應依 P2P 業者、出 借人及借款人所約定之資金移轉方式完成資金移轉作業。

三、銀行提供徵審與信用評分服務:銀行提供 P2P 業者徵審及評分服務時,P2P 業者應事先徵得客戶書面同意,並依業者所提供之借款人資料進行徵審,但 銀行僅可以提供 P2P 業者新用分數,不得提供借款利率、金額以及是否核貸 之建議。

76 參閱金管會,2017 年 12 月 7 日,金管會備查銀行與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合作自律規範,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

201712070001&toolsflag=Y&dtable=News(最後瀏覽日: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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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銀行透過 P2B 模式提供貸款:經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銀行得委託 P2P 業 者向客戶提供銀行申貸說明書及申貸條件等資訊,但銀行仍應決定是否放款 給 P2P 客戶。

五、廣告合作:銀行及 P2P 業者得進行廣告合作,但須遵守個資法及其他法定之 規定。

六、銀行提供債權文件保管服務:P2P 業者委託銀行保管債權文件前,應事先取 得客戶同意。

2018 年 5 月,我國首宗銀行與 P2P 業者攜手合作之案例獲金管會核准,LnB 信用市集主動通知符合渣打銀行申貸條件的借款者,讓借款者可以選擇將借款專 案放至平臺等待投資人投資或直接轉介給合作銀行,由銀行直接放貸。銀行也針 對此業務推出視訊對保服務,借款人不用出門也可以完成申貸流程,免去媒合之 等待時間及平臺之借款額度上限,讓消費者同樣享受快速、便利的申貸服務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