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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借貸平臺發展之法律問題

第三章 臺灣 P2P 網路借貸之發展與監理現況

第四節 P2P 借貸平臺發展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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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銀行透過 P2B 模式提供貸款:經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銀行得委託 P2P 業 者向客戶提供銀行申貸說明書及申貸條件等資訊,但銀行仍應決定是否放款 給 P2P 客戶。

五、廣告合作:銀行及 P2P 業者得進行廣告合作,但須遵守個資法及其他法定之 規定。

六、銀行提供債權文件保管服務:P2P 業者委託銀行保管債權文件前,應事先取 得客戶同意。

2018 年 5 月,我國首宗銀行與 P2P 業者攜手合作之案例獲金管會核准,LnB 信用市集主動通知符合渣打銀行申貸條件的借款者,讓借款者可以選擇將借款專 案放至平臺等待投資人投資或直接轉介給合作銀行,由銀行直接放貸。銀行也針 對此業務推出視訊對保服務,借款人不用出門也可以完成申貸流程,免去媒合之 等待時間及平臺之借款額度上限,讓消費者同樣享受快速、便利的申貸服務77

第四節 P2P 借貸平臺發展之法律問題

金管會明確表示不對 P2P 網路借貸訂定專法,而是以現有法規規範,並鼓勵 業者與金融機構合作以及朝自律之監理方向。P2P 平臺業者應謹慎評估在經營過 程中所面臨之法律風險,平臺使用者也應了解 P2P 平臺之營運方式及交易過程 中可能面臨之風險,尤其面對此一新興借貸方式,各平臺之經營方式不盡相同,

消費者可能無法全覽其運作型態。因此欲在 P2P 借貸平台借貸或投資的消費者 應慎選好平台,以免日後造成損失。目前,在我國沒有明確法律可規範 P2P 借貸 之情況下,P2P 業者營運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如下:

一、不得收受存款或提供儲值款項服務

依據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 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謂收受存款依同

77 參閱 LnB 信用市集,https://www.lnb.com.tw/unlimited-loan(最後瀏覽日: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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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 5 條之 1:「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 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及第 29 條之 1:「以借款、收受 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

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得處以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徒刑。P2P 借貸平台 在經營業務時,應避免涉及金流服務或先收受投資人存款再行放貸,不然可能違 法收受存款之虞。2018 年中國大陸爆發 P2P 倒閉朝,許多 P2P 業者自稱為中間 人,提供借貸雙方資金媒合服務,但事實是,業者非法設立「資金池」,在匯集 投資人資金後,惡意倒閉、捲款潛逃,造成上萬投資人血本無歸78。目前多數 P2P 借貸平台業者都委託銀行處理金流服務,透過「代收代付」方式,避免涉及金流

。另外,有些業者與電子支付平台合作,借貸雙方直接取得對方帳戶帳號,直接 進行放貸及還款,希望突顯平臺之資訊中介性質,將低收受存款疑慮。

二、借貸利率不得超過法規限制

依據民法第 206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 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平台業者在核定借款人的借款利率時應避免借款利率 超過超過法定上限,借款人除可以拒絕支付超過部分外,投資人也可能違反刑法 第 334 條之重利罪,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有 P2P 借貸平台廣告宣稱投 資報酬率高達 30%,可能已違反刑法之重利罪。除了借款利率外,有些 P2P 借貸 平台還會與借款人約定借款費用(如:帳戶管理費、處理費等)或向違約之借款 人收取違約金、滯納金之部分,本研究認為上述費用係屬平台業者因提供借貸媒 合服務所收取之一次性費用,本質上與借款利率不同,不宜將二者合併計算而受 民法關於約定利率上限之限制。

三、廣告不得虛偽不實

多數 P2P 借貸平台會在平臺網頁廣告稱其所提供的債權投資有「高報酬、低

78 參閱 BBC 網路新聞,2018 年 7 月 25 日,P2P 雷暴潮:誰製造了中國的「金融難民」,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4954240(最後瀏覽日: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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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等特性,會以市場其他產品(如銀行定期存款或儲蓄險)進行比較,惟此 廣告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之嫌「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 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 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本研究認為,目前市場金融機構給予之定存利 率確實較 P2P 平臺所提供之產品為低,但其所面臨之風險卻不相同,投資人將錢 定存於金融機構所面臨之風險為金融機構倒閉,資金拿不回來之風險,借款人違 約風險實際上由銀行本身承擔;而在 P2P 平臺投資時,投資人實際上承擔了借款 人的違約風險,因此將不同投資風險之產品一起比較,本研究認為有些不妥。

此外,有平臺業者透過網頁廣告向投資人說明分散風險的重要,引用國外知 名 P2P 借貸網站資訊「將投資標的分散於 100 個以上之項目時,99%之投資人不 會賠錢」。但國內 P2P 借貸平台成立時間不長,可投資項目有限,不足以將投資 金額分散在 100 個以上,且國外 P2P 借貸平台統計也指出當投資人持有的投資 標的數量小於 100 個時,有 20%的投資人是虧錢的。因此本研究認為向投資人傳 達不完全正確的資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之虞。

四、不得有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

目前在市場營運的 P2P 借貸業者,都是作為媒合借貸雙方之中間人(居間)

角色,借款人與投資人直接形成債務人及債權人之關係,平臺本身不涉入借貸行 為。但如平台業者經營模式為向投資人發行有價證券或受益證券,而投資人並無 直接持有借款人之債權,平台業者就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有價證券之 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 報生效後,不得為之。」涉及有價證券之發行及買賣,得依同法第 174 條第 2 項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由於 P2P 借貸之貸款申請、審核、放貸及投資皆在網路平台完成,平台業者 為驗證借貸雙方身分的真實性,會要求會員上傳包括身分證件、健保卡、銀行帳 戶等資料影像檔,此外有些借款人會向聯徵中心申請信用報告電子檔並以電子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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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方式寄給平台業者,因此 P2P 業者應做好個資保護之安全,避免駭客或有心人 士盜取會員資料。有些 P2P 平台業者也會在借款專案中揭露借款人性別、年紀、

住所所在地、信用分數或借款目的等資訊供投資人參考,業者應做好隱私措施,

避免所揭露的資料足以辨識借款人身分。最後業者在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時,應事先取得會員同意,且應符合個資法相關規定,避免侵害會員權益。

六、應做好洗錢防制措施

本研究認為 P2P 平台可能成為有心人士洗錢的管道,原因在於目前 P2P 平 台業者並未對投資人投資金額設定上限,以專門提供抵押擔保債權媒合服務之平 台來說,投資人可將資金分散在不同投資標的,且投資期限多在 1 年以內,可在 短期內回收資金。除了有不動產擔保外,部分平台業者也提供壞帳買回條款,,

創造了低成本的資金轉換管道,可能讓有心人士可以透過合法投資手段將非法資 金洗白。

P2P 平台業者應做好客戶之盡職調查,除了確實驗證會員之身分外,也應對 不合理的交易案件進行審查,如:投資人年紀與投資金額不合理,可能被當成人 頭戶從事洗錢行為;同一會員皆在不同投資項目投入大筆資金等。此外,業者也 能與銀行合作,針對大額投資之會員查詢其資金來源合理性,避免 P2P 借貸平台 成為有心人士洗錢的溫床。

七、債權催收應合理

由於債權之持有人為投資人,對於逾期違約的借款人,平台業者可能僅以電 話、簡訊之方式協助催討,要求借款人還款,最終投資人還是要訴諸民事救濟,

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清償責任。有些平台業者提供違約債權議約買回或委託資產 管理公司向借款人行催討程序,業者與資產管理公司應以合理正當之催討程序處 理違約債權,不可以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或其他足以影響借款人生活 之方式違法催討,否則可能違反刑法第 302 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刑法第 304 條之強制罪;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罪等,而被處以有期徒刑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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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誠實申報利息所得

投資人自 P2P 借貸平台所獲得的利息收入為利息所得 5B 之「股東往來及私 人借貸」,依稅法規定為不須辦理扣繳且不適用儲蓄特別扣除額 27 萬元之規定。

投資人不應存有無扣繳憑單,稅捐稽徵機關不易勾稽之僥倖心態,應據實申報利 息所得,以免被稅捐稽徵機關補稅外,另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 申 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

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

,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第五節 小結

2016 年可說是我國 P2P 網路借貸平台之發展元年,多數平台業者也是在當

2016 年可說是我國 P2P 網路借貸平台之發展元年,多數平台業者也是在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