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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二節、 平均數檢定

為瞭解使用關懷據點 App 之志工在科技有有用性、科技易用性及實際 使用行為是否有差異,選定獨立樣本 T 檢定及單因子變異數分析,並將各 變項作適當的分組及重新合併處理。此外,由於研究對象在填答過程會因 為填答「是否有使用關懷據點 App」之不同而有不同跳答題型,故以下本 研究僅針對有使用關懷據點 App 之 176 份樣本進行分析。

一、 個人變項與科技有用性 T 檢定

為了瞭解個人變項的不同性別、持有手機或平板與否和科技有用性是 否有差異,以 t-test 檢定個人變項中的二組樣本間在科技有用性上是否有差 異。

由表 11 可知科技有用性總分在性別的兩個樣本平均數各為 25.10、26.21,

分析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F=.636,P=.426>.05),符合同質性假設,表示樣 本的情形無明顯差別。整體 t 檢定在性別與科技有用無顯著差異(t=-1.276,

p=.204>.05)。

在持有手機或平板與否的兩個樣本平均數各為 26.10、23.00,分析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F=.798,P=.373>.05),符合同質性假設,表示樣本的 情形無明顯差別。整體 t 檢定在持有手機或平板與否與科技有用性無顯著差 異(t=1.708,p=.090>.05)。

表 11 個人變項與科技有用性 T 檢定(1)

變項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Levene t 檢定 性別

31 25.10 3.833 .636 -1.276

140 26.21 4.492

持有手機或平板

162 26.10 4.413 .798 1.708

6 23.00 2.828

(*p<.05,**p<.01,***p<.001)

48

由表 12 可知,在害怕使用關懷據點 App 的兩個樣本平均數各為 24.54、

26.26,分 析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F=.000,P=.986>.05),符合同質性假設,

表示樣本的情形無明顯差別。整體 t 檢定在害怕使用關懷據點 App 與科技 有用性無顯著差異(t=-1.852,p=.066>.05)。

在排斥使用關懷據點 App 的兩個樣本平均數各為 23.71、26.38,分 析 Levene 檢定達顯著(F=4.465,P=.036<.05),違反同質性假設,表示樣本的 情形有明顯差別。整體 t 檢定在排斥使用關懷據點 App 與科技有用性有顯 著差異(t=-2.190,p=.037<.05)。

在使用關懷據點 App 進行服務的兩個樣本平均數各為 26.30、24.89,

分 析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F=.618,P=.433>.05),符合同質性假設,表示 樣本的情形無明顯差別。整體 t 檢定在使用關懷據點 App 進行服務與科技 有用性無顯著差異(t=1.558,p=.121>.05)。

表 12 個人變項與科技有用性 T 檢定(2)

變項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Levene t 檢定 害怕使用關懷據點 App

26 24.54 4.356 .000 -1.852

144 26.26 4.374

排斥使用關懷據點 App

24 23.71 5.752 4.465* -2.190*

147 26.38 4.028

使用關懷據點 App 進行 服務

141 26.30 4.246 .618 1.558

28 24.89 4.902

(*p<.05,**p<.01,***p<.001)

49

二、 個人變項與科技有用性 F 檢定

為了瞭解個人變項的年齡、區域、教育程度、使用任何 App 頻率與科 技有用性是否有差異,以 F 檢定進行分析。

由表 13 可知,在年齡的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F=.956,p=.488>.05),符 合同質性假設,表示 12 個樣本的離散情形無明顯差別。整體考驗結果發現 年齡與科技有用性的得分達顯著(F=2.014,p=.030<.05),表示年齡和科技有 用性有顯著差異。經事後考驗發現,21-25 歲對於關懷據點 App 的科技有用 性的認同度比 36-30 歲以及 66-70 歲,26-30 歲對於關懷據點 App 的科技有 用性認同度大於 36 歲以上,31-35 歲對於關懷據點 App 的科技有用性認同 度大於 46-70 歲,36-40 歲對於關懷據點 App 的科技有用性認同度大於 66-70 歲。

表 13 個人變項與科技有用性 F 檢定(1)

變項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Levene F 檢定 Post hoc 檢定 年齡

25 歲以下(a) 6 28.17 2.639 .956 2.014* a>bj

b>defghijkl c>fghij d>j 26-30 歲(b) 4 20.00 4.082

31-35 歲(c) 5 24.60 5.320 36-40 歲(d) 3 31.67 1.155 41-45 歲(g) 4 27.25 2.062 46-50 歲(f) 16 25.06 5.674 51-55 歲(g) 34 26.50 4.151 56-60 歲(h) 43 26.28 4.469 61-65 歲(i) 36 26.19 3.504 66-70 歲(j) 15 23.80 4.507 71-75 歲(k) 2 28.00 2.828 76 歲以上(l) 3 27.67 5.033 (*p<.05,**p<.01,***p<.001)

50

由表 14 可知,在所屬區域的 levene 檢定達顯著(F=4.522,p=.000<.05),

違反同質性假設,表示 8 個樣本的離散情形有明顯差別。整體考驗結果發 現所屬區域與科技有用性的得分達顯著(F=3.303,p=.003<.05),表示所屬區 域和科技有用性有顯著差異。經事後考驗發現,彰化、和美、田中分區對 於關懷據點 App 的科技有用性大於鹿港、溪湖分區,員林分區對於關懷據 點 App 的科技有用性認同度大於鹿港分區。

在教育程度的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F=.589,p=.623>.05),符合同質性 假設,表示 5 個樣本的離散情形無明顯差別。整體考驗結果發現教育程度 與科技有用性的得分達顯著(F=.448,p=.774>.05),表示教育程度和科技有 用性無顯著差異。

表 14 個人變項與科技有用性 F 檢定(2)

變項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Levene F 檢定 Post hoc 檢定 所屬區域

彰化分區(a) 47 26.96 3.873 4.522* 3.303* a>ce b>ce d>c f>ce 和美分區(b) 16 27.94 2.792

鹿港分區(c) 30 23.63 6.212 員林分區(d) 20 26.15 3.117 溪湖分區(e) 31 24.84 3.689 田中分區(f) 12 28.75 2.768 北斗分區(g) 6 26.17 3.189 二林分區(h) 9 25.44 5.199 教育程度

不識字(a) 1 28.00 . .589 .448 國小(b) 43 25.28 4.447

國中(c) 30 26.07 4.299 高中/高職(d) 66 26.24 3.895 大學/五專(e) 31 26.39 5.445

(*p<.05,**p<.01,***p<.001)

51

由表 15 可知,在服務年資的 levene 檢定達顯著(F=2.091,p=.024<.05),

違反同質性假設,表示 12 個樣本的離散情形有明顯差別。整體考驗結果發 現服務年資與科技有用性的得分達顯著(F=1.014,p=.437>.05),表示服務年 資和科技有用性無顯著差異。

在任何 App 使用頻率的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F=.920,p=.493>.05),符 合同質性假設,表示 8 個樣本的離散情形無明顯差別。整體考驗結果發現 任何 App 使用頻率與科技有用性的得分未達顯著(F=.768,p=.615>.05),表 示任何 App 使用頻率和科技有用性無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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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 16 可知,在關懷據點 App 使用經驗的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 (F=.354,p=.703>.05),符合同質性假設,表示 3 個樣本的離散情形無明 顯差別。整體考驗結果發現關懷據點 App 使用經驗與科技有用性的得 分達顯著(F=5.091,p=.007<.05),表示關懷據點 App 使用經驗和科技有 用性無顯著差異。經事後考驗後發現,2 年以上對於關懷據點 App 的科 技有用性認同度大於 1 年,1 年對於關懷據點 App 的科技有用性認同度 大於未滿 1 年。

表 16 個人變項與科技有用性 F 檢定(4)

變項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Levene F 檢定 Post hoc 檢定 關懷據點 App

使用經驗

未滿 1 年 66 24.68 4.428 .354 5.091** a<b b<c 1 年 62 26.63 3.910

2 年以上 41 27.05 4.461 (*p<.05,**p<.01,***p<.001)

53

三、 個人變項與科技易用性 T 檢定

為了瞭解個人變項的不同性別、持有手機或平板與否和科技易用性是 否有差異,以 t-test 檢定個人變項中的二組樣本間在科技易用性上是否有差 異。

由表 17 可知,科技易用性總分在性別的兩個樣本平均數各為 20.68、

20.82,分析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F=.022,P=.883>.05),符合同質性假設,

表示樣本的情形無明顯差別。整體 t 檢定在性別與科技易用性無顯著差異 (t=-.224,p=.823>.05)。

在持有手機或平板的兩個樣本平均數各為 20.83、19.33,分析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F=.680,P=.411>.05),符合同質性假設,表示樣本的情形無 明顯差別。整體 t 檢定在持有手機或平板與科技易用性無顯著差異(t=1.110,

p=.269>.05)。

表 17 個人變項與科技易用性 T 檢定(1)

變項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Levene t 檢定 性別

31 20.68 2.926 .022 -.224

140 20.82 3.307

持有手機或平板

162 20.83 3.278 .680 1.110

6 19.33 2.160

(*p<.05,**p<.01,***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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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 18 可知,在害怕使用關懷據點 App 的兩個樣本平均數各為 19.77、

20.94,分析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F=.988,P=.322>.05),符合同質性假設,

表示樣本的情形無明顯差別。整體 t 檢定在害怕使用關懷據點 App 與科技 易用性無顯著差異(t=-1.724,p=.087>.05)。

在排斥使用關懷據點 App 的兩個樣本平均數各為 20.96、20.77,分析 Levene 檢定達顯著(F=5.889,P=.016<.05),違反同質性假設,表示樣本的 情形有明顯差別。整體 t 檢定在排斥使用關懷據點 App 與科技易用性無顯 著差異(t=.201,p=.842>.05)。

在使用關懷據點 App 進行服務的兩個樣本平均數各為 20.94、20.29,

分析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F=.497,P=.482>.05),符合同質性假設,表示樣 本的情形無明顯差別。整體 t 檢定在使用關懷據點 App 進行服務與科技易 用性無顯著差異(t=.971,p=.333>.05)。

表 18 個人變項與科技易用性 T 檢定(2)

變項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Levene t 檢定 害怕使用關懷據點 App

26 19.77 3.798 .988* -1.724

144 20.94 3.083

排斥使用關懷據點 App

24 20.96 4.467 5.889 .201

147 20.77 3.005

使用關懷據點 App 進行 服務

141 20.94 3.172 .497 .971

28 20.29 3.558

(*p<.05,**p<.01,***p<.001)

55

四、 個人變項與科技易用性 F 檢定

為了瞭解個人變項的年齡、區域、教育程度、使用任何 App 頻率與科 技易用性是否有差異,以 F 檢定進行分析。

由表 19 可知,在年齡的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F=1.175,p=.308>.05),

符合同質性假設,表示 12 個樣本的離散情形無明顯差別。整體考驗結果發 現年齡與科技易用性的得分未達顯著(F=.942,p=.502>.05),表示年齡和科 技易用性無顯著差異。

表 19 個人變項與科技易用性 F 檢定(1)

變項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Levene F 檢定 Post hoc 檢定 年齡

25 歲以下(a) 7 21.43 1.618 1.175 .942 26-30 歲(b) 4 20.75 4.272

31-35 歲(c) 5 21.00 1.414 36-40 歲(d) 3 23.00 2.646 41-45 歲(g) 4 22.25 5.795 46-50 歲(f) 17 19.59 3.825 51-55 歲(g) 34 21.12 2.772 56-60 歲(h) 44 21.14 3.167 61-65 歲(i) 35 20.66 2.940 66-70 歲(j) 13 19.00 4.491 71-75 歲(k) 2 22.50 3.536 76 歲以上(l) 3 21.33 2.082

(*p<.05,**p<.01,***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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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 20 可知,在所屬區域的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F=3.414,p=.002<.05),

違反同質性假設,表示 8 個樣本的離散情形有明顯差別。整體考驗結果發 現所屬區域與科技易用性的得分達顯著(F=3.239,p=.003<.05),表示所屬區 域和科技易用性有顯著差異。經事後考驗發現,彰化分區對關懷據點 App 的科技易用性大於鹿港、溪湖、二林分區,和美分區對關懷據點 App 的科 技易用性大於員林、二林分區,北斗分區對於關懷據點 App 的科技易用性 大於鹿港、二林分區。

在教育程度的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F=1.304,p=.275>.05),符合同質性 假設,表示 5 個樣本的離散情形無明顯差別。整體考驗結果發現教育程度 與科技易用性的得分未達顯著(F=.370,p=.830>.05),表示教育程度和科技 易用性無顯著差異。

表 20 個人變項與科技易用性 F 檢定(2)

變項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Levene F 檢定 Post hoc 檢定 所屬區域

彰化分區(a) 46 22.07 3.907 3.414** 3.239** a>ceh b>dh g>ch 和美分區(b) 16 21.38 2.125

鹿港分區(c) 30 19.23 3.170 員林分區(d) 20 21.00 2.772 溪湖分區(e) 33 20.24 2.136 田中分區(f) 12 21.00 1.859 北斗分區(g) 5 22.60 4.827 二林分區(h) 9 18.78 3.383 教育程度

不識字(a) 1 22.00 . 1.304 .370 國小(b) 43 20.56 3.782

國中(c) 30 20.63 2.566 高中/高職(d) 64 20.72 3.170 大學/五專(e) 33 21.36 3.248

(*p<.05,**p<.01,***p<.001)

57

由表 21 可知,在服務年資的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F=1.511,p=.132>.05),

符合同質性假設,表示 12 個樣本的離散情形無明顯差別。整體考驗結果發 現服務年資與科技易用性的得分達顯著(F=.827,p=.613>.05),表示服務年 資和科技易用性無顯著差異。

表 21 個人變項與科技易用性 F 檢定(3)

變項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Levene F 檢定 Post hoc 檢定 服務年資

未滿 1 年(a) 5 22.40 2.302 1.511 .827 1 年(b) 12 22.25 3.388

2 年(c) 12 22.08 2.999 3 年(d) 24 20.75 2.558 4 年(e) 16 21.06 2.489 5 年(f) 19 20.32 3.728 6 年(g) 10 20.30 3.945 7 年(h) 11 19.27 2.453 8 年(i) 13 20.38 4.610 9 年(j) 7 20.29 4.990 10 年(k) 26 20.65 3.509 11 年以上(l) 16 20.75 1.390

(*p<.05,**p<.01,***p<.001)

58

由表 22 可知,在任何 App 使用頻率的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F=.817,

p=.574>.05),符合同質性假設,表示 8 個樣本的離散情形無明顯差別。整 體考驗結果發現任何 App 使用頻率與科技易用性的得分未達顯著(F=1.955,

p=.064>.05),表示任何 App 使用頻率和科技易用性無顯著差異。

在關懷據點 App 使用經驗的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F=1.565,p=.212>.05),

符合同質性假設,表示 3 個樣本的離散情形無明顯差別。整體考驗結果發 現 關 懷 據 點 App 使 用 經 驗 與 科 技 易 用 性 的 得 分 未 達 顯 著 (F=.923 , p=.399>.05),表示關懷據點 App 使用經驗和科技易用性無顯著差異。

表 22 個人變項與科技易用性 F 檢定(4)

變項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Levene F 檢定 Post hoc 檢定

變項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Levene F 檢定 Post hoc 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