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現代型司法制度與司法改革會議的歷史背景
第三節 1999 年前的司法會議與改革呼聲
透過前兩節瞭解台灣社會繼受現代型司法制度的背景與意義,並釐清戰後由 國民黨政權與外省族群帶來台灣的民國時代中國(1911 年至 1949 年)司法權與 司法會議經驗後,接著要進一步探討的是台灣召開司法會議的在地經驗。目前較 廣為人知的司法會議不外乎以是「改革司法」為號召,分別在 1999 年舉辦的全 國司法改革會議、與最近一次於 2017 年舉行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其實,早在 這兩場大型會議之前,司法院也曾陸續辦理以「研究會」、「司法會議」、「委員 會」為名,均以革新司法制度為主題的內部會議。
即使如此,司法機關在這些會議推行的革新事務或進展,顯然並無法滿足法 律專業社群中的其他成員以及一般社會大眾,方才會掀起要求召開更大規模會 議、讓更多人士參與的波瀾。本節將先透過 1980 年至 1999 年以前的三次司法會 議來瞭解司法院所關注的「司法改革」實際內容,再談到台灣民間法律專業社群 對於「司法改革(會議)」的想像,最後則分析司法制度的改變使檢察官產生
「危機意識」,進而催生檢察官改革協會,同時也從「審檢辯分立」走向「審檢 辯對立」。
第一項 司法改革會議的台灣經驗─從審檢分隸之後 談起
自 1980 年 7 月 1 日審檢分隸制度正式實施後,112司法院長黃少谷在同年 8
112 「1960 年在總統府臨時行政改革委員會提出正式改革建議後,行政院長與司法院長見面協商處 理監察院提出有關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隸屬行政院,嚴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中華民國憲法體制 的聲請釋憲案,而由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86 號解釋。雖然大法官會議認為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隸 屬行政院違憲,但是由於蔣中正總統不支持,制度改革工作並未展開。直到1980 年 5 月,在臺美
月 29 日就召開了為期兩天的「改進司法業務研究會」。針對當時司法業務缺失,
司法院藉此會議研擬「改進司法業務方案」,並宣稱以之作為健全司法制度、推 動司法改革的藍圖,該方案的一項重點在研究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法等制度與 規範,另一項重點則是提高民、刑事案件辦案績效,減少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量。
113然而,姑不論前者的研究結果,行政訴訟與公務員懲戒並非一般民眾熟悉或常 接觸到的訴訟類型,後者則顯然係為解決司法機關本身的負擔而可能減損人民的 訴訟權利。整體而言,上述「改進司法業務研究會」之舉行乃名符其實的只為了 解決司法機關內部問題,同時進行司法制度研究而已。
接著,1987 年 5 月就職的司法院長林洋港,甫上任一年即在法務部司法官訓 練所舉行為期四天的「全國司法會議」(1988 年 11 月 16 日至 11 月 19 日)。由司 法院長林洋港、副院長汪道淵、祕書長王甲乙、法務部長蕭天讚及值月大法官翁 岳生等人共同主持。與會人員共有 150 位,包括司法院、法務部、國內各大學法 律系教授及律師代表,院方代表包括大法官在內共 78 人,檢方以法務部為首共 32 人,法律學者 30 人,律師代表則僅有 10 人,皆由全國律師公會推薦。114該次 會議看似邀集法律專業社群的各界代表,但司法院僅將其定位為改進司法業務的 諮詢平台,出席人員發表的意見均列入紀錄,做為改進司法業務的參考,但議題
斷交與美麗島事件的衝擊後,立法院分別於5 月 27 日先通過『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將『司法行 政部』改稱『法務部』;5 月 30 日,再通過『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使得高等以下法院自7 月 1 日 起正式改隸司法院,至於原有的檢察系統則隸屬於法務部之下。此一司法體制的調整,距離 1960 年被大法官會議解釋違憲已二十年。因此,制度的調整固然有助於臺灣司法獨立或是權力分立制度 的運作,但是拖延二十年才調整,卻表現了執政者對於大法官會議作成違憲解釋的制度漫不經心,
甚至長期敷衍的心態。」,王泰升、薛化元、黃世杰編著,《追尋臺灣法律的足跡-事件百選與法律 史研究》(台北市:五南,2006 年),76.審檢分隸,頁 160。
113 胡致中編印,《道德理性與司法改革—司法院黃院長少谷先生之論述講詞》(台北市:台北地方 法院士林分院,1987 年 5 月 16 日,增訂三版),頁 59-67。〈改進司法業務方案 司法院正積極執 行〉,《司法周刊》,創刊號,1 版,1981 年 3 月 29 日。
114 該次會議會期之長,與會人數之眾,及討論議題之多,皆冠於之前的類似會議。司法院史實紀 要編輯委員會編,《司法院史實紀要(第四冊)》(台北市:司法院,1989 年 11 月),頁 707-719。
〈全國司法會議今起舉行〉,《聯合晚報》,1988 年 11 月 16 日,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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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交付表決,由主席視情況決定是否作成結論;若有結論,同樣只是提供給司 法院的各業務廳處作為司法革新的方向。115
這次全國司法會議所列 17 項議題,都與當時司法制度與訴訟程序相關。會 議第一天便先針對「大法官會議功能」討論其組織應否變更為憲法法院或憲法法 庭、大法官職權應否適度擴張、其解釋議決人數應否適度降低等事項,也討論到 是否逐步增加初級法院而「改為四級三審制」的審級制度等議題。116林洋港作結 論時,固然基於大法官會議法在組織或功能方面均難以適應國家當前情勢或社會 環境,表示將檢討研修大法官會議功能。117不過,司法院也會以考量國情及既有 制度為由,主張部分改革事項不可行。例如:刑事訴訟法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制定法官法、推事與檢察官考訓和互調制度等議題即未獲致積極性結論。這顯示 在「審檢分隸」後,法律專業社群開始討論審、檢在現代型司法中的角色與職權 應,但這並不是司法院關注的核心事項,故僅消極處理「審檢分立」尚待落實的 問題。
另外,少部分議題有作出較具體結論,但「尚待研擬檢討」。除了上述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組織、職權、解釋程序及效力等規定須因應國家社會實際需要修正 外,該次會議談及參審制度之精神可採,雖然尚不宜全面採行,仍可斟酌本國現 況,研擬《參審制試行條例》規範人選、權限,待立法完成後就某種訴訟種類先 行試辦。另外,該場會議還談到公證業務將開放給民間辦理、將「推事」改為
「法官」、以及為防杜假債權妨害強制執行,應修法強化執行機關調查債務人之 權限,118顯然該次會議依舊是以解決司法機關內部組織或業務問題為主軸。事實 上,司法院對於議題結論(或無結論)的做成,並未清楚說明究竟台灣當時「國 情」如何、為何適合或不適合推行修法改制,看不出司法院對於台灣人民使用現
115 司法院史實紀要編輯委員會編,《司法院史實紀要(第四冊)》,頁 702-703。
116 司法院史實紀要編輯委員會編,《司法院史實紀要(第四冊)》,頁 773。
117 〈全國司法會議今起舉行〉,《聯合晚報》,1988 年 11 月 16 日,9 版。
118 司法院史實紀要編輯委員會編,《司法院史實紀要(第四冊)》,頁 773-778。
代型司法制度的在地經驗有所關心。
除此之外,由於司法風氣時常遭受外界批評,民意調查結果對司法人員「不 利」,風紀問題因而列入全國司法會議討論事項。司法風紀問題經會議討論後形 成四點決議。首先,該決議表示當社會對司法未予充分重視時,司法人員尤應反 求諸己,塑造崇高風範,以贏取民眾尊敬及信賴;其次,該決議要求社會各根據 事實、客觀公正地評論司法;同時也表示司法革新需要其他機關配合,希望行 政、考試、立法等機關能予以支持;最後,該決議指出律師為在野法曹,應共同 維護司法風紀,並希望社會大眾應信賴司法,勿以法定程序以外的不正方法,影 響裁判。119上述決議看似已注意到人民對司法的批評與期待,但決議內容僅強調 司法人員自律、自我反省,同時暗示律師與一般民眾企圖不當影響裁判也是造成 司法風紀問題的原因;司法院趁機要求各機關配合其革新展望,卻沒有提到究竟 如何「革新」─如何糾察、處理貪腐違紀的司法人員。120因此,與其說該項決議 檢討了司法風紀問題,倒比較像是司法機關透過會議為自身提出的「辯護」。
會議結束後的隔年年底,司法院提出的《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在立法院三讀 通過,實則是因應《法官法》尚未提出。司法院在 1988 年 9 月成立「司法制度 研究修正委員會」,是為了研擬《法官法》,但遲遲未完成草案,所以這裡的《司 法人員人事條例》其實是替代《法官法》而暫時提出的過渡方案。121林洋港曾經 表達他對於制定《法官法》的看法,他認為法官具有特殊地位,不能與一般公務 員等同視之,《法官法》是專為司法官制定的法律。不過,司法院提出的《司法 人員人事條例》規範對象包括最高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的司法官、公設辯
119 司法院史實紀要編輯委員會編,《司法院史實紀要(第四冊)》,頁 777。〈司法會議 圓滿閉幕〉,
《聯合晚報》,1988 年 11 月 19 日,9 版。
120 甚至後來連林洋港自己都承認,即使到他卸任司法院長時,對於司法風氣的改善成效有限。參 照林洋港口述,黃奠華執筆,《我心如秤-阿港伯在司法院的日子》(台北縣汐止鎮:新新聞文化,
1995 年 11 月),頁 14-15。
121 歷經 91 次會議的研討後,該研修委員會直到 1996 年 12 月 14 日才完成「法官法草案」初稿。
詳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法官法草案研究彙編(十)》(台北市:司法院,2001 年 9 月),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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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人及其他司法行政人員,當中的「職務列等表」則是將司法官視為公務員,和 其他行政機構一起敘等。如此規範似乎又模糊了司法與行政、法官與檢察官的分
護人及其他司法行政人員,當中的「職務列等表」則是將司法官視為公務員,和 其他行政機構一起敘等。如此規範似乎又模糊了司法與行政、法官與檢察官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