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節 研究動機

這是一本關心司法改革的論文,也是一本討論改革會議模式是否已過時的論 文。當前的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有一部蘊含西方法政理念的憲法做為國 家的根本大法,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符合當代自由民主憲政體制的特徵。

雖然對於台灣社會而言,司法制度的移植和文化的結合仍是未竟之業。對一般民 眾來說,來自於西方的法治(rule of law)觀念,具體內容為何,形式合法性或實質 合法性的差異,未必是關鍵性的問題,也不盡然會從日常生活中強烈地感受到,

但受到法律的拘束卻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以司法制度的改革,對於受規範的一 般人民來說,重要性不言可喻。這套現代型司法制度的存在,可能是最低限度的 道德、定紛止爭的遊戲規則、基本人權的保障機制,抑或正義的實踐。司法改革 要面對的往往不是當下的法律制度,而是制度背後的法律傳統、社會觀念、階級 差異、性別意識,甚至是一般民眾的道德直覺,1法律使用者的司法正義觀,是否 和既有法規範所主張的價值判斷契合,若有所扞格,是在怎樣的歷史發展脈絡下 形成的,彼此之間的交疊和碰撞,就可從法律史的角度來觀察。

1 人民的道德直覺,或稱作素樸的正義觀,在重視程序正義的法律規範體系中,扮演著什麼樣的角 色?透過非法律人的司改會議代表,有具體與明確地傳達其立場嗎?首先,這樣的正義觀,可能比 較空泛而且指涉模糊。譬如說,頂新假油案,輿論認為法院判決荒唐,沒有讓黑心商人付出代價,

這種應報論的思維,在大框架之下,恐怕無人會反對;只是當更進一步探究,法院應該要讓當事人 付出怎樣的代價才算合理時,往往又莫衷一是。其次,人民對法院的不信任,或者更深一層地看,

是對於國家掌握法律權威的不信任。所以希望在法律活動中,能有實質的參與,無論是透過參審制,

陪審制或是觀審制的任何一種形式。此外,如司法陽光網的架設,若從人民對法院或國家法律權威 的不信任出發,或許可以提供另一種分析的脈絡。

5

回顧過去的歷史發展,政府宣稱要召開體制外的會議來進行司法改革,發生 過多次。這樣的「改革會議模式」,若觀察 1945 年至 2000 年之間長期執政的國 民黨,根據其統治階層的法政經驗,應該回溯到民國時代中國。2000 年政黨輪替 後,2017 年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是當代規模最大的一場司法改革會議,

但也並非 1945 年後的首例。如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在發起時所提出的質疑:

「官方的司法改革能治沉疴嗎?」2,除了全國性的司法會議外,歷年由司法院長 所召開的司法革新或司法改革委員會,幾乎年年都在進行各種會議,但實質成效 似乎並不明顯。或者換個角度來說,人民對於司法院的各種司法改革,缺乏具體 感受。3當然,民間司改會當時所宣稱的人民,可能比較接近在野的法律專業社群 與部分個案當事人。無論如何,若以學者在 1995 年所做的調查研究來看,人民 對法院和法官始終不信賴,整體司法形象仍在谷底,對於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僅 僅只有 40.5%的受訪者給予肯定,還有高達 78%的受訪者認為法律是較有利於富 人與權貴的。4

李登輝總統時代(1988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其任內的最後一年,由司 法院召開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1999 年 7 月 3 日至 7 月 5 日),是台灣民主化之 後,第一次由民間呼籲政府召開、結合官方和民間、以審、檢、辯、學為主體,

2 民間司改會在其發起組織的文告中表示:「每一任的司法院院長上任時都一再強調司法改革的決 心與重要,八十四年元旦的總統文告也揭示司法改革為施政目標。司法院自施啟揚院長上任以來,

積極籌組司法改革委員會。一時之間,司法改革的氣象風起雲湧,彷彿為司法打了一針強心劑。但 是,看看司法改革委員會的組成,雖有邀請少數律師、學者及民意代表參加,但是組成的人大部份 仍是現行司法官僚。這樣,能否跳出既成的習性及既得的利益,實在令人懷疑:而且,這些司法官 僚真的有勇氣或是有力量把貪污枉法的司法人員繩之以法嗎?」。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民間司法 改革基金會發起函〉,《司法改革雜誌》,第0 期,1995 年 10 月 25 日,頁 2。

3 1995 年 11 月 4 日,林敏生律師於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成立大會上的致詞,詳見民間司法改革基 金會,〈84 年 11 月 4 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成立大會林董事長敏生致詞〉,《司法改革雜誌》,第 1 期,1995 年 11 月 25 日,頁 1。

4 蘇永欽,《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從人民的角度看問題,用社會科學的方法解決問題》(台北市:月 旦,1998 年 10 月),頁 15-19。

擴大參與規模的司法改革會議。51999 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開啟了司法院的

「司法改革元年」;沒想到,在官方宣稱的司法改革第十九年,又召開了一場號 稱全民參與的司改國是會議,是否表示當年的司法改革會議並未發揮預期效果 呢?沒有發揮效果的原因,會不會是因為法律專業社群站在其本位主義的思考 下,無法跳脫現代型的司法制度運作內,爭取權力和利益的思維,導致在既有的 結構性因素箝制下,一場欠缺議決機制的司改會議,自始就不可能成功呢?

從民國時代中國的兩次司法會議(1935 年、1947 年),到戰後台灣由司法院 召開的歷次司法會議,尤其是 1980 年審檢分隸之後,可觀察到司法制度運作 下,法律專業社群透過召開大型司法會議處理權力和利益分配,似乎是一種既 定、甚至「理所當然」的模式。官方的法律專業社群,在扮演現代型司法制度下 的角色時,所面臨的權力衝突和利益分配有內、外之分。以司法院為例,對外,

爭取審判獨立、法律提案權、司法預算獨立、合理化案件負擔、司法院審判機關 化、司法官訓練所(今司法官學院)的歸屬問題、透過法官法將檢察官排除在司 法官之外。對內,處理司法風紀問題、法院事務分配權、法官法中關於人事保障 福利監督等等的條文。法務部方面,對外要求刑事訴訟制度繼續採取職權主義,

反對英美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追訴模式、強制處分權的保留、司法官屬性的保障

(檢察官納入法官法)、合理化案件負擔、繼續掌理司法官訓練機構等等。對內 要處理檢察官的風紀問題、監督淘汰機制、檢察一體的爭議、基層檢察官要求民 主化(如檢審會的成員產生和比例問題)。

透過上述的視角,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何曾經擔任法務部政務次長,後來接 任司法院院長的施啟揚,對於司訓所的隸屬問題,在不同時期和職務上,有完全 相反的立場。這不僅僅是表面上機關本位的問題,背後代表的正是司法權內部對

5 審檢分隸後,司法院便經常邀集司法院及各級法院法官代表、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代表、律師代 表、各大學院校法學教授代表開會檢視司法體制,但其議題著重在內部與業務的運作與推行,會議 舉辦及與會人士的規模亦不如後來在1999 年召開之會議。翁岳生,〈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

(主題演說),頁21-24,湯德宗、黃國昌主編,《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會議實錄》(台北 市: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2010 年 3 月),頁 13-84。

7

於權力分配的衝突,誰掌握了司法官訓練的權責,教育與訓練分別職司審判和偵 查的法官、檢察官,在整個司法制度的運作上,影響力自然有所不同。6

當我們理解到這樣的歷史脈絡後,接著要觀察的是,這種司法權內部因為制 度面和結構面造成的衝突─呈現出來的具體表徵就是機關對立、審檢對立─解決的 方式為何?司法會議是解決衝突的必要手段,或者是衝突本身的一部分呢?官方 的法律專業社群對於召開司法會議的立場,是想來解決司法制度面臨的問題,還 是只想解決上述所說,司法權內部各個團體(審判體系、檢察體系、律師業)的 困擾,以及權力和資源分配的問題,7只是呈現的方式都宣稱是為了一般人民。

法律學術社群和民間司法改革團體對於司法改革會議的看法,很有可能在自 覺或不自覺當中,也捲入了類似的結構對立和背後的權力衝突。對一般受到法律

6 關於司法官訓練所(今司法官學院)的隸屬問題。司法官訓練所第一期學員出身,曾任司法院秘 書長和最高法院院長的王甲乙認為:「司法官訓練所,是由司法行政部首創的,因此,順理成章的,

即由司法行政部自己管。審檢分隸以後,司法院主張司法官訓練所應該隸屬於司法院,法務部說什 麼都不讓步,其中多少有一點『這是我創立的,怎麼可以給你?』的意味」。王甲乙口述,黃錦嵐 整理,《我的奮鬥人生:從小工友到最高法院院長》(台北市:王甲乙,2011 年 9 月),頁 248。表 面上似乎是法務部出於某種情懷不願意放棄司訓所的管理權,實則這種拒不讓步的強硬態度,正體 現出司訓所的歸屬背後,司法院和法務部之間針對司法權的角力。所以在1999 年的全國司改會議 時,在院檢雙方壁壘分明的情況下,關於司訓所是否改隸司法院的提案,法務部長葉金鳳和律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長主張繼續隸屬法務部,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和台大法律系教授邱聯恭支 持改隸司法院,最終未能達成共識。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實錄(下)》(台北

即由司法行政部自己管。審檢分隸以後,司法院主張司法官訓練所應該隸屬於司法院,法務部說什 麼都不讓步,其中多少有一點『這是我創立的,怎麼可以給你?』的意味」。王甲乙口述,黃錦嵐 整理,《我的奮鬥人生:從小工友到最高法院院長》(台北市:王甲乙,2011 年 9 月),頁 248。表 面上似乎是法務部出於某種情懷不願意放棄司訓所的管理權,實則這種拒不讓步的強硬態度,正體 現出司訓所的歸屬背後,司法院和法務部之間針對司法權的角力。所以在1999 年的全國司改會議 時,在院檢雙方壁壘分明的情況下,關於司訓所是否改隸司法院的提案,法務部長葉金鳳和律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長主張繼續隸屬法務部,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和台大法律系教授邱聯恭支 持改隸司法院,最終未能達成共識。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實錄(下)》(台北